摘要:我国目前监管改革方案往往是基于更好地保护弱势消费者的目标,而使用“更强”“更严”甚至“最严”监管。本文认为,从更好地保护弱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政府监管改革不应仅仅考虑监管制度本身,还应该考虑那些政府干预程度较弱的替代性制度,如市场自我救济机制、私法救济机制等,即选择那些能以最小社会总成本来实现保护目标的制度。鉴于更严或更强的政府监管常常无法更好地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利益,监管改革应选择“最优”而非“最严”的监管手段,一些实践案例也支持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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