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对于行政行为论、法律关系论,行政过程论可以提供新的研究行政特许产生的视角。根据过程论的“全面考察”思想,可以发现行政特许产生需直接规范要素、客观范围要素等形式要素,以及职权要素、权利要素(含其他主体一般权利、新兴权利)等实体要素。在过程论动态考察思想的视野下,行政特许的产生体现为实体要素上仅包括职权要素、实体要素上包括职权要素+其他主体一般权利以及实体要素上包括职权要素+新兴权利等三种特征各异的情形。基于过程论的多方关注思想,行政特许产生不仅涉及行政主体和申请人,还会涉及征收、占有和转换其他主体权利,需完善相关的分类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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