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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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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