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生育政策在新时期做出的重大调整,体现了政策法律的人文关怀。然而生育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忽视了性别因素,“性别中立”的法律以及保护女性的政策法律,起到的作用却是消极的,没有顾及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利益诉求,加剧了女性的不利地位,背离了生育政策的价值追求。国家和政府应落实人权保护承诺,加大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在生育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制定上,充分考虑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确保女性不因为生育而丧失社会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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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杂志, 双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实践(特稿)、女性与法律、性别与家庭、性别与传播、女性文学与文化、妇女与历史、思政研究等。于1989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