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国“一带一路”官方网站的信息,至2017年,“一带一路”倡议进入全面落实阶段,在国别合作指数、政治互信、交通通信设施联网、贸易往来、金融合作、与中亚地区的民心相通等方面都取得突破性发展。⑴欣欣向荣的经贸关系对中国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带来了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变革的机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6月29日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创新,具有历史必然性。但由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该国际商事法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在对英国伦敦商事法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以及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商事法庭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创设国际商事法庭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对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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