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前置性程序,与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台湾地区的诉愿前置主义在理论上相通。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为司法资源的节约、补救机会的扩大、环境公益的及时保护和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已为立法所确认,但是该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未全面履行”界定过宽、检察建议规范性不够、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判断标准过宽、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不一致等问题。为此,应当从行政机关不履职的判断标准、诉前程序管辖与诉讼程序管辖的衔接、检察建议的对象与被告选择的衔接等方面对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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