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烈士褒扬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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