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现行侦查程序的规范分析表明,电子数据的远程收集在中国主要表现为远程勘验和远程技术侦查这两种类型的侦查措施。由于不存在关于远程搜查的程序规范,这导致实践中相关侦查措施的运用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远程搜查从法理上应当区别于远程勘验,其在现有的侦查程序规范框架下又与远程技术侦查存在着交织。在侦查程序规范中应对远程搜查措施进行准确定位从而避免错误适用远程勘验程序,一方面有必要确立独立的经同意的远程搜查程序,另一方面应将非经同意的远程搜查明确纳入到规范力度更强的技术侦查程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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