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增加及其复杂性格局,带来刑法发展中犯罪化扩张的态势,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我国刑法由回应到预防功能性转变的根源是风险刑法,这既使罪刑构造呈现“四化”发展态势,又使法教义学出现“五新”发展特色。面对这种态势与特色,刑法理论如何摒弃以风险社会证成风险刑法的简单化逻辑,把集体法益的科学保护代入风险刑法,分析与论证风险刑法带来的模式转变及成因,理性看待风险刑法“既回应社会安全之需求,又一并带来刑法风险”的法治悖论,是刑法理论的重大命题。风险刑法的理论定位和方法选择的方向是,重视“法益保护+刑法的谦抑性+后果考察”的犯罪化根据,提倡二元化犯罪模式创新,对集体法益进行限缩解释,以此消解自身带来的刑法风险,构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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