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已经到来,为克服混业经营造成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监管部门采用了穿透式监管方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然而采用该方法监管存在投资者适当性与监管成本之冲突、行政机关扩权与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之冲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外观主义原则之冲突。因此,在设置穿透式监管边界时应当将监管部门自身的权力行使存在扩权的冲动、自利动机及有限理性等因素考虑在内。同时,为了更好地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套利,有效保护投资者,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下的个别穿透;在考虑监管成本上,应当依托投资者适当性对监管成本进行考量;在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上,立法机关不宜因穿透而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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