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永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对其各要件加以立体化修正,包括对其各个要件从形式和内容、质和量、静态与动态、纵向和横向等维度"加宽加厚加高"。把犯罪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载体的统一,以使之成为"有血有肉",看得见、摸得着,增强了其实体性和可测量性。在危害行为的定义中加入"犯罪工具"和行为"强度"的限定,既突出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工具的利用,又满足中国刑法对犯罪规定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在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人格也纳入,以形成动静结合的主体要件内容。赋予犯罪动机的选择要件地位;为切实全面贯彻规范责任论,在《刑法》第16条增加关于因"期待可能丧失或者减弱"而刑事责任丧失或者减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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