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时代实现了信息共享与数字经济,但同时也带来了隐私危机:商业组织可以量身定制广告投放,牵引消费;政府可以实现对特定个人的监控,并有权要求第三方数据控制者提供信息配合执法。基于此,目前社会各界就加强个人信息控制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涉及究竟赋予个人何种权利保护信息(财产权或隐私权)尚有较大争议,而争议讨论也多集中于私法领域,从宪法视野来审视个人信息权利基础的研究较少。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变迁为基点,通过对政府权力、个人财产权与隐私权三者间的力量变化分析,可以梳理出财产权与隐私权的联系,并以此对当下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之争予以回应。个人信息区别于组织数据,其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权利性质具有人格利益,法律应通过保护在个人信息之上的隐私权来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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