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司法救济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

作者:王艺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100081

摘要: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补偿性、惩罚性、阻却性的功能。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有效的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实现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阻吓潜在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最终实现对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赋予特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基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对公共利益维护作用的考量。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提供司法救济具备可行性。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除了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还可以通过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获得司法救济。在具体的救济路径选择中,参与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诉请赔偿,较之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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