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费用型医疗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理论上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体制下,费用型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具有适法性,为解决司法实践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可借鉴美国、韩国等立法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设定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在约定保险代位权中国化的过程中,应规定约定保险代位权条款为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应赋予投保人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分权或直接参与约定保险代位权条款的订立,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尽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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