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下国际投资法变革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建立'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应区别不需补偿外国投资者的东道国管制措施和需要补偿外国投资者的间接征收,以保障国家基于国家主权而享有的管制投资的权力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空间。为此,需在国际投资条约的征收条款中规定间接征收的'例外',即规定国家为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促进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外资采取的善意、非歧视、符合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的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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