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生于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的著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培育、奖励、扶持地方著名商标,提高地方企业的品牌认知度、扩大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弥补了商标保护体系不完整,客观上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形成呼应与协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法》不断修订,驰名商标制度的修改,我国商标体系日渐完善,著名商标制度并未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依然采用20年前的认定、保护,使得其与整个商标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失衡,其缺乏上位法依据、区域间制度冲突,以及制度实施的异化问题也日渐突出。除此之外,该制度还存在与现代商标保护理念相背离;认定与保护力度超过驰名商标制度;公权力过度介入导致权利属性定位模糊而引起的商标权保护障碍;因追逐区域经济增长而背离捍卫公共利益这一商标保护的正当性要求等问题。笔者认为,人大法工委清理著名商标制度有利于维护商标体系的完整性和与驰名商标制度的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高效;有利于提高各地政府的立法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贸易一体化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在著名商标制度废除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借鉴驰名商标制度,通过在个案中扩大驰名商标制度的保护范围来解决对于特定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公知性或者较高声誉商标的保护问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