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以后,有关各种民事制度的学术争论似已尘埃落定。现行《民法总则》沿袭、继承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这一用语表达,建议修改为“错误”一词并构建起我国民事法律上的错误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坚持德国法的二元模式,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做二元划分,把错误分为动机错误、表示错误与内容错误等三种。计算错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此外,关于错误制度中的救济途径——撤销权问题,本文亦做了一定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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