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洋区域合作有其独特的内在机理,“海洋区域主义”是对之的归纳也是分析框架。海洋区域主义涵括全球性海洋法中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与具体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两个层面,二者间的互动机理可概括为:全球性法规推动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提出的区域性议题或采取的区域性措施也会推动全球性法规的发展;联合国专门机构则在这组互动关系中起到了枢纽作用。以《“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为线索,结合海洋区域主义的发展机理与趋势,本文为通过海洋区域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了建议:一是考虑批准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发挥其作为区域合作法律基础的作用;二是重视联合国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枢纽作用;三是在半闭海条款基础上构建南海区域合作;四是下沉式地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上的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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