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追偿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魏巍 天津社保静海分中心

摘要: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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