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监督的范围,但其并未规定对“地方两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同时“两高”虽发文明令禁止“地方两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但“两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司法审判现实需求下依旧呈现“禁而未止”,此即催生围绕“地方人大应否实施对‘两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审查监督”的系列论争。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地方人大审查监督“两院”司法解释性文件所遭受的阻隔困境,并在对地方人大审查监督“两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必要性”证成之基础上,探寻实现地方人大对“两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审查监督的“崭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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