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真德秀的法律思想可以从法律本体和法律运行角度展开。从法律本体来看,他在存在论上强调理学对法律的根本影响,天理、礼、圣人与法律的关系等这些不同理念强调了法律观念中的不变要素;又在功能论上强调明刑弼教和以法律制约权力。从法律运行来看,他强调立法需顺人情,而且要以人情为指导适时修改法律;执法要善于任人,不仅要正君心、从国家层面选贤任能,而且非常注重与民众生活联系密切的基层吏治;司法则根据狱、讼的差别,在狱事上既要恤刑、清狱犴,又要适时适用刑罚;在讼事上则根据具体事件的不同适用息讼原则和公正原则。在评价他的法律思想上,应以理学与实践交叉的观点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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