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1982年《宪法》以前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地位并不重要。计划经济条件下,财产权的种类和收益功能被严格限制,使其成为劳动权的附属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若干收益之一,关于农民劳动权的争议更是凸显了这样一种基本权利位阶关系。社会保障权发轫于劳动权,在宪法中其权利主体为劳动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宪法修改,社会保障权逐渐脱离出劳动权条款,权利主体扩大为全部公民,且直接形成了《社会保险法》。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虽规定在《社会保险法》里,但仍应被视为宪法劳动权具体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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