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日两国高校职务成果转化的权利配置,兼采普通法与特别法配套的外在形式,以激励创新为内在原则;以约定配置为主,以“雇员优先”的法定配置为补充配置职务成果转化前所涉权利,平衡保护双方利益;注重发明人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奖酬权的现实性,并授予高校对受财政资助职务成果的自主支配权。对高校受财政资助职务成果转化,美国授予政府主管机构法定的介入权,日本未授予政府主管机构介入权,而是结合其国情赋予高校独立行政法人的主体地位,并授予职务成果转化前的选择权及对转化收益的自主支配权,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金和人力支持。借鉴美日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国情,中国要完善高校职务成果权利配置的规则,宜兼采普通法与特别法相互配套的立法形式,吸收“职务成果混合所有”改革采用的约定配置方式,注重保障发明人获得职务成果转化收益之奖酬权的现实性,赋予高校独立的法律地位,设立并资助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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