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宪法——世界经验和中国问题

作者:赵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南京210093

摘要: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受宪法约束,宪法的’至上性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审查法律。在中国,宪法至上被现行《宪法》文本所确立,这一法则同样约束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审查法律是人民法院的宪法职责。人民法院的这一职责是由我国《宪法》的成文性质决定的,同时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的宪法定位相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构成否定人民法院受宪法约束的理由。也不构成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宪法文本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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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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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978-7-5118-4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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