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立法存在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集体所有权不仅虚化严重,而且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存在物权化不彻底,流转性缺乏或受限,过于强调社会性和政治性功能,而忽视经济性功能等弊端。建议借鉴俄罗斯、匈牙利等国的相关土地立法的经验,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平等保护,平等入市,对用益物权进行彻底物权化改造.突出其对世性、绝对性、长期性和法定性,使之规范而高效,力求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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