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放宽上均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畴。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法律严重延滞,尤其是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模糊,致使环境公共利益明显受到侵害却难以快速有效地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公民个人维度具体分析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