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即“互联网专条”,对“利用软件”等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做了规定,并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何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与过去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区分,以及现有规范的内容是否涵盖全面构成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价值检讨的三个核心问题。结合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并结合有关司法实践的案例,本文依次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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