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分析2017年12月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在TCL诉爱立信案中,对爱立信的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组合FRAND费率的确定,解释了不同法院如何就FRAND问题面对相似证据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审理TCL诉爱立信的美国地方法院赞成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作为确定FRAND费率的主要方法,而英国高等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确定爱立信转让给第三方的部分专利组合价值时,则选择可比协议作为首要方法。本文还分析了在TCL诉爱立信案中,法官所应用的自上而下分析法是如何偏离实际市场数据,导致其结论不可靠并因此破坏了爱立信专利组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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