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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对试用期规定不足的情况,但仍存在缺陷,试用期立法规定过于抽象,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工作境遇得不到改善。国外劳动立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较短、试用期期限约定较为灵活,我国可参照借鉴,明确试用期约定的时间与待遇,强化用人单位给试用期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规定,提升最低工资标准的立法层次,完善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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