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行法律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实践中却已形成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市场。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下,这一问题再次引起讨论。在放活宅基地、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下,在宅基地使用权居住保障功能转变、财产权能突显情形下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合法性具有政策性意义和法律意义。在对宅基地使用权对外转让进行构造时,要突破原有受让主体的限制,将其他集体成员和城镇居民有条件的纳入受让主体范围中,并要落实分离后的使用权,赋予其经营、抵押等权能,并明确该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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