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具有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并给予充足的财政支援之义务,以化解老年风险。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须接受社会基本权的约束。社会基本权的结构模型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以及平等权,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贯彻上述权利理念。具体而言,在生存权保障面向上,应对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目的予以整体化考量;在财产权保障面向上,应确立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支出的规范化保障;在平等权保障面向上,应逐步将适龄的全体国民纳入长期照护保险财政补贴的对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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