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房地关系遵循“房地一致”原则。“房地一致”原则在一定时期对房地关系的稳定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该原则开始无法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市场交易模式,其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比较法上大多在房、地之间引入其他权利作为沟通桥梁,如地上权、土地租赁权等。因此,文章提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再设一租赁权,来勾连房与地的关系,以期能为有效克服我国房地关系的不足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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