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立法部门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在部分民事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设立了符合本法特性的损害赔偿酌定制度,但对其性质的争议尚未有定论。从举证责任减轻的角度来评价损害赔偿额之酌定更符合其制度之设立目的,举证责任减轻本身突破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的束缚,针对于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进行了完善与补足,形成了传统举证责任为原则、举证责任减轻为例外的二元制举证规范。将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带入举证责任减轻理论范畴内探讨,有利于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损害赔偿制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河北法学杂志, 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于1983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