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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权论文范文

时间:2022-07-18 21:03:08

序论:在您撰写宪法制定权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宪法制定权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空冷汽轮发电机;定子线棒;制造工艺

空冷350MW汽轮发电机是一种新型的火电产品,是一种自主研究的新型产品。这种发电机的出现使得火电产品在种类上更加的丰富,同时也会使企业在整个行业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在发展350MW汽轮发电机的时候关键要素就是要进行定子线圈的研究,定子线圈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电压不断提高的情况,同时在容量方面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这样就使得企业在研究350MW汽轮发电机的时候要面临的压力在不断的增大,要解决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为了保证这种发电机可以顺利生产进行必要的试验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试验的时候可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然后进行分析,这样可以更好的对线路和构造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生产产品可以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1 定子线圈构造特征

1.1 电性能规定

空冷350MW汽轮发电机在进行研究的时候要将定子线圈的额定电压控制在21KV,在企业的空冷产品中这个电压级别是非常高的,而且定子线圈的绝缘厚度也是非常薄的,这样就使得定子线圈在进行活动的时候场强也将是非常高的。现在,很多的企业在进行定子线圈构造研究的时候都在将电压不断的提高,这样就使得构造电压在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定子线圈构造在容量方面也出现了容量不断增加的情况。对于空冷线圈来说,在进行生产的时候要面临的生产压力是非常大的。

1.2 线圈型线

线圈型线在渐开线状态方面是非常繁琐的,而且截面尺寸也是非常高的,这样就使得线圈在长度方面出现了很长的情况。在很多的情况下,直线转角的半径不能过大,这样会导致线圈出现串线的情况。空冷350MW汽轮发电机在线圈型线方面和同类产品出现了很大的差别,这样就使得在进行绝缘包扎的时候要非常的认真,同时在相关的规定方面也将是非常的严苛。

2 空冷350MW汽轮发电机产品生产步骤详解

2.1 编织压换位直化序

空冷350MW定子线棒在换位结构方面采取的方式是完全换位,这样在进行生产时费用会减少。在进行生产的时候,要根据完全换位结构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将换位的品质进行严格控制,同时要保证导线的大小非常合理。在分析情况的时候,要根据图纸的设计要求来进行,在进行论证的时候要对填充的品质和导线的性质进行更好的分析。在生产过程中,选择填充物的填料时也要保证压制之后线路是正常的,同时防止出现裂缝的情况,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很多情况下,使用的母板可以进行调节,这样在进行生产的时候才能更好的确保导线的质量。

2.2 直线胶化

在提制直化压铁的时候,可以采用一模两压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情况下对工具要求是非常高的,在进行生产的时候可以借鉴以往的生产经验,在进行压制的时候可以采用外加热的措施来进行。在进行压制的时候要进行的时间是比较长的,这样就非常容易出现隔板受热变形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进行生产在进行试验的时候可以对隔板的情况进行更好的了解。为了更好的确保产品的品质,在进行生产前可以进行隔板改版,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产品的品质不会受到影响。

2.3 导线端部予弯、成型、压制

在测试中,为了更好的确保导线的尺寸,可以对模具的尺寸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生产可以顺利进行。在生产过程中,线圈上方的构造是非常繁琐的,这样就使得生产中生产的规模也是非常大的,线路数量也是非常多的。在生产中为了避免出现线圈端面变形,在进行生产的时候一定要避免出现串线的情况。由于线路较多,而且上方很大,使得上方的导线尺寸无法有效地控制。为了应对这些不利现象,一般是按照以下的方法来应对的。即合理的提升上方位置的压力;采用液压与手扳压力相结合加压的方式。为了避免在生产或者是安装的时候出现不利现象,进而干扰到成品的品质,所以通常是当压制合理之后,才开展校形活动,这样就可以确保线棒能够完全的符合规定。

2.4 主绝缘包扎下防晕处理工艺

主绝缘采用数控包带机连续包扎,结合线棒的具体方位来明确合理的包扎措施,如直线转角剪内R,引线转角去丝位置大面垫云母带,这样可以确保各个方位的层数是一致的,而且明确了最为合理的包扎张力,确保了品质符合规定。产品直线过渡转角R仅为50tam,此时线圈就会出现很大的急弯。采取在此处进行剪R操作,可以保证转角的大小符合规定。通过多次的分析,明确了最为合理的包扎数。防晕结构采用升缎防晕处理的防晕结构。此类防晕物料的尺寸比一般的要薄很多,防止该层占据过多的面积,确保了其包扎层数符合规定。除此,此结构热压横端部的横腔尺寸不用放大,也有效的保证了下线后线捧端部斜边间隙。

2.5 线圈主绝缘固化工艺

线圈的品质优劣主要是由模压的品质来明确的,而凌线圈额定电压高、截面太、直线长、转角R小、端部大和模压相关的工艺规定等就更为严苛,要对以往的工艺开展全方位的整改,这样才可以确保其符合物品的性能规定。

对于工具的革新处理。热压模端部直线及引线转角位置增加油缸和手板压力工具确保端部尺寸符合要求。加大端部动侧板厚度.降低形变几率,确保上方的尺寸合理。采用燃机横具导电夹子结构.确保引线空间。

3 结束语

空冷350MW汽轮发电机在技能型定子线棒生产的时候,要进行最初的测试,在经过了很多的过程以后才能确保完整的物品进行生产,在这个过程中要解决很多的问题,在进行测试和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全方面的测试,同时要不断进行创新。线棒的尺寸以及性能等都符合有关的工艺规定,其体现了有关工艺和探索活动都是科学有效的,切实提升了制作水平,确保了该项制作工艺不断的朝着更加合理方向发展。这个线圈的探索成功,表示该单位用传统多胶模压工艺完全可以制选丈高宽比空冷汽轮发电机定子线棒,为哈电机公司今后更大容量的空冷电机定于线棒的制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非常珍贵的知识。空冷350MW汽轮发电机定子线棒的生产制造.确保了该单位的产品种类更加丰富,提升了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

第2篇

论文的参考文献撰写是有科学继承性的,论文的撰写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的,那么卫生法论文带参考文献写作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卫生法论文带参考文献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卫生法论文带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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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关键词:发展权;宪法人权;宪法规范

发展权作为一项由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 经济 、社会、文化和 政治 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基本人权形式,随着近几年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在整个世界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使得更多国家的宪法对其做出积极反映。我们研究发展权与当代宪法发展的关系,对丰富当代宪法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和更好地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权是宪法人权的新发展

1.发展权对个人权利原则的发展。传统的宪法人权观都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孤立、单个地对待个人权利。发展权并不否认个人主义 法律 价值观合理的一面,同时也侧重于“人”作为社会集合体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其基点在个人,又不惟个人 ,还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而成的民族和国家等集体。

2.发展权对宪法人权内容的拓展。发展权涵盖了传统人权的部分价值内容,是在生命及由此产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形式上的拓展与提升,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广泛发展,是一项旨在增进、延伸和强化所有传统人权的基本人权。

3.发展权对宪法人权普遍实现的推动。发展权作为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对于全人类人权的普遍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理论上,发展权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权的价值优势和复合性人权的要素,极大地丰富了人权的形式、内容和功能。发展权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都有权利从他人和社会获得合法的发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对 自身发展权利施以妨碍和侵犯的消极自由和能动自主地谋求发展的积极自由。实践上,发展权能够不断地消减发展差距与发展障碍,保护人权平等,增进社会正义,推动社会的发展与人类进步 。

二、宪法对发展权的意义或功能

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和最高法,集中表达了统治集团的政治主张和理想,对发展权具有宣示、规范和保障之功能。1.宣示功能。发展权入宪,意味着宪法在制度上对发展权的确认 ,这种确认是国家向国内、国际社会明确认可发展权的态度的宣示。就国内而言,因为宪法只是纲领法或原则法,其相关规定往往通过专门法进行细化,所以,宪法对发展权的规定为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发展权保护法案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发展权入宪也是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单位表明了发展权受法律保护的态度。就国际而言, 现代 社会是一个国家、民族、地区之间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社会,发展权人宪是向国际社会传达本国政治集团关于发展权态度的重要渠道 ,也是决心要承担保护发展权义务的表示。

2.规范功能。任何一种道德权利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一个关键性的跳跃式环节就是必须经过宪法,只有宪法进行了规范,才能使之落实为具体法律上的权利,最终成为一项实有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少的发展

3.保障功能。将新的人权形式纳入保护之列是当代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各国宪法对 发展 权的保障主要是从国家、政府作为义务主体的角度,对其应当或必须采取的保证发展权实现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一个客观的保障体制。(1)控制公共权力,并对它与发展权利关系给予宪法定位 。(2)制定旨在增进发展 自由与发展 机会 的发展规划或发展计划 ,实施保障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3)对非法侵害提供救济。(4)制定发展权保障制度,成立发展权保障机构。

三、发展权的宪法规范

发展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 ,其人权法制化尚处于不成熟、不发达的进化阶段,各国宪法对它做出及时反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是宪法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为丰富与完善发展权 法律 制度尤其是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世界上没有统一的人权法律规范模式,不同的国家主要取决于该国人权理论与 历史 传统。在探寻发展权宪法规范的合理方式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宪法规范人权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法律体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现有的宪法规范的经验, 总结 带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内容。

第4篇

会议围绕“科协、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研究”、“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国策”、“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科技治理”、“科技与人权”等主题开展研讨,经会前广泛征集论文,共评出会议交流论文50余篇。据了解,国内以“宪法与科技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尚不多见,会议现场评议人的精彩评议、提问者的犀利问题和报告人的睿智回应让与会者享受到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与会学者针对促进宪法与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不少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理论观点。

会议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焕新主持,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占同,广州市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冯元,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力夫,广东商学院副校长杜承铭等在会上致辞。来自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汕头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高校50余位学者参加了研讨。

李焕新在会上致辞时强调,宪法与科技发展是日益热门的话题,从宏观层面指导创新型国家建设,通过立法手段激励科技创新和发展是当今法制研究热点,亟需加强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他指出在不久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就是明显的例证。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在《论发展科学技术基本国策的实现》的报告中提出,“根本性”、“国家性”和“宪法性”是基本国策的特征和判断标准。发展科学技术是宪法中明确的基本国策,由此产生相应的国家职责,指导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评价。他认为,要落实发展科学技术这一基本国策的宪法规定,实现科学技术发展,必须发挥好政府、科协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作用。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杜力夫教授在《论科技创新的基础》报告中以“李约瑟问题”和“钱学森问题”为切入点,研究论证建立科技创新体制与健全制度的关系,并提出完善的体系是科技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在《论科技立宪与“创新型国家”之构建》的报告中论述,发展科技是政府重要的宪法职责,科技竞争力是法治国家的合法性源泉,也科技立宪的逻辑基础,科学与宪法的共生共进,构成了“创新型国家”的理论基点。

第5篇

关键词:依法治校,法制教育,人文关怀

 

(一)依法治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不断加深。论文格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的接轨程度越来越紧密,这使得年轻一代的思想思维模式受到国外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大,年轻人的思维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论文格式。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步伐的加快,社会整体法制意识增强,学生家长和大学生本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传统意义上定向思维的大学生思维模式已经不再存在,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挑战, 传统的管理思、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 不符当代大学生的现状, 其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现出来,树立学生管理新理念, 依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

(二)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办好大学的法律依据,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师生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法制、文明、和谐的校园。

(三)依法治校是深化高校改革、实现对学生有效管理的内在要求

当前许多校扩大办学规模, 建立大学城;通过合并实现学科优势互补, 提升办学实力, 并且断探索教育管理改革新思路, 探索“校院二级管理”新模式。这些新并或扩大规模的高校在过渡期间和改革期间, 加强学生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生管理显得尤为紧迫, 否则必然影响平稳过渡, 影响进一步深化改革。依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学校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还未完全建立起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体制,和具体的学生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到去年才得以出台新规,高校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 就必不可少地需要制定一系列校规校, 依法加强学生管理,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新形势下如何做到依法治校

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教育管理越来越复杂,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要依靠法律和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一)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要与国家法规相一致

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和校园文化。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是确保硬件条件和谐有序进行的法宝和灵魂。

首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不能与上位法律相冲突,创新性的内容也必须不违背上位法律的基本精神。4其次,学生规章制度的修改和清理必须及时,对于内容不适当,或过时的规章制度,学校应与时俱进,及时予以修改或撤消、废止。重点清理那些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文件以及与上级部门法规不相一致的文件。校纪校规的清理,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再次,学校在对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工作制度,让“正当程序”渗透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以保证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长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实施,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处理办法必须公示,做到程序公开、公正,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

(二)依法治校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兼顾人文关怀

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更新高校的法治管理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新审视高校的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是当前时代的要求。论文格式。尊重权利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权力。这是判断对学生处理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尺度。学生所犯错误是否够得上“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种剥夺受教育权性质的处分,必须以法治的精神来判断。也就是说,对学生行为“错误”性质的价值判断,并不能代替对其所犯“错误”程度的事实判断。毫无疑问,学校依法享有对学生的管理和处分权利,它的确属于学校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也就成为一项管理者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来行使并接受监督和评判的权力。所谓合理性,说白了就是要合乎情理。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情与理,就是要兼顾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以实现二者的平衡,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艰巨任务。学校不能不顾育人和管理的导向问题,但为此而实施的管理措施以及对学生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应被控制在一个尽可能合理的限度之内,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其正当目的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必然联系,从公正的意义上具有必要性以及用社会通常观念来理解具有适当性。高校学生的人性化管理是法治化管理理的“调节器”和“助推器”。5法治化管理是学生管理下作中一种有效手段。以学生为本,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宽容信任中,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校园和谐的基础。也就是说,通过依法治校、建立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实现校园的和谐。法治文明对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认真地对待权利”。管理工作应充分体现尊重人权的理性精神。

(三)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关注大学生法制教育对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国际社会思潮的影响,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社会要求高校的法制教育在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创新。当前,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类型增多,教育的形式不断多样化,以上种种新变化都对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大学生法制课程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

依法治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它不仅和社会的法制水平有关系还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的发达程度都息息相关;加强依法治校,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使学生管理工作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权;赋予学生平等的民事权利,做到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这样学生工作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学校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高,享得更多的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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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构建浅探》 杨 科 唐百峰 《沧桑》 2006年第1期

4 《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探讨》 李建军《重庆行政》 2006.4

5 《论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 张鸣凤,李璞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6年第1期

第6篇

论文摘要:财产权是公民最终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基础,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实现提供了契机和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便是经济自由。所谓经济自由,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择业自由、营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自由权利。小林直树指出,这些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并且构成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经济活动自由的确保,可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而构成其核心的,则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一直次于公有财产,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现巨大的差异。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之差异

    建国以来我国历次宪法制定及修改关于公私财产权保护的规范调整,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日益重视的态度.可是,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相对于公有财产权来说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度与公有财产权相比还是比较低的。

    2004年《宪法》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公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条款仍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从现行宪法第12,13条规定看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没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说明私有财产权没有公有财产权那么神圣,而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只是依照法律保护,缺少禁止性的规定,这样的条款使得私有财产权难以抵抗公权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但是从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但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排斥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获得发展,整个国家和社会才能获得发展。这表明公私财产权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谁的地位高于谁的问题。

   其次,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将其放在基本权利中加以规定,而我国宪法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则是放入社会经济制度的规范体系之中。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没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财产权排除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就必然导致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应当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样才能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涉及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征用征收制度之完善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其规范的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可见,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属于一种特殊的“防御权”,即公民于国家公权力对其私有财产所实施的不当侵害时做出防御,并在实际侵害发生的场合下可获得救济的一种权利;

    政府的财产征收征用权构成对私有财产权最严厉的制约,而对征用权的宪法上的限制,反过来则是对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条款虽然包括了上述三重结构,但是仍存在以下两个缺陷:一是,我国宪法缺乏对“公共利益”明确具体的确定。相关规定只涉及了“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没有用法律来详细界定,缺乏操作性。二是,我国宪法中缺乏明确的公正的征用补偿条款.宪法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失一般性的规定。不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剥夺。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救济时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据,补偿是否公正、合理无从认定。

    所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首先就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一是必须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针对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所产生的必要性。应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补偿立法进行标准细化.我国己制定并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但赔偿与补偿毕竟是不同的概念,适用范围也不同,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正补偿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可制定一部《国家补偿法》或者相关行政法规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对公正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的标准、补偿的范围以及损失大小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之间维系动态的平衡。

第7篇

“在我看来,法学不只是文科,而是和医学一样非常实用的东西,我经常拿它和医学类比,一个是解决人的病痛,一个是解决社会的病痛。要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最终要来为社会服务的学科,所以我把法学定性为一门科学,而不是文学。”

记者(下文简称“记”):您曾经选择了物理专业,并读到了博士后这样一个阶段,后来却转行学法学,您当初为什么选择了理科,而后来又是基于什么原因转向了法学呢?

张千帆(下文简称“张”):我1980年高考考到南京大学,学的物理专业。那时候刚刚改革开放,李政道、杨振宁等第一批留美学者回国介绍国外的情况,对年轻人的影响很大,因此物理的基础理论这一方面比较热,而且社会上崇尚理科,当时有句话叫“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当时国内的理科教学确实相当不错,虽然“”耽误了一阵子,但总体上还是很好的。

我想法改变是将近博士毕业的时候,当时在国外接触到各种信息,看到国内的发展情况以及法制不健全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发现以前的很多看法是片面的。理科固然重要,但从对社会的贡献来说,其实不如某些法学等文科专业重要,所以我就下定决心转行学法学。

记:您是理工科出身,之前那么多年理工科的学习,思维方式对于法学研究有什么影响?

张:也许潜移默化有一些影响,往好处说是思维变得比较严谨,往坏处说也许是比较刻板僵化。学习文科,尤其是受到传统训练后,人的思维具有发散性;而学习理工科,思维多少具有单向性,比较注重逻辑推理,强调一个结论的依据。我想这个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应该也是有好处的,法学在中国属于文科,其实在国外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科,就是一种职业训练,和医学都是同一类的。法学在国内划归文科,比较容易产生文学化的倾向,大家过分注重用词、文采以及和学术不是严格相关的事情。就我来说,我在写文章,尤其写短篇的时候,还是比较注重生动的,但是这对法学研究来说是比较次要的东西,甚至可能是一种误导。在我看来,法学不只是文科,而是和医学一样非常实用的东西,我经常拿它和医学类比,一个是解决人的病痛,一个是解决社会的病痛。要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最终要来为社会服务的学科,所以我把法学定性为一门科学,而不是文学。这跟我以前的背景多少有些关系,受过科学训练的人在这一方面多少会更注重严谨一些。

“从公民意识来说,千禧年之前公民也不关注宪法,宪法和我有什么关系呀?孙志刚等事件不仅使宪法学的研究可以找到一些实实在在的数据、例子,还使中国的宪法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记:您最主要的关注学术方向是什么?

张:我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宪法和行政法,我的主要关注点还是在宪法。我在美国学习的时候,积累了一些素材,渐渐形成了西方体系的书稿。一回国就有幸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遇到了丁小宣编辑,他很支持,于是《西方体系》比较顺利地出版了,分上下两卷。

我刚回国时,国内宪法学的气氛比现在保守。到1999年,改革开放已经20年了,虽然有一些研究外国宪法学的著述,但对于中国宪法的研究来说还是局限于以前的那种套路,条条框框比较多,也不太关注现实问题,主要是对条文进行解释。我觉得转折点还是2001年的“齐玉苓案”和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从学术角度来说,在此之前宪法学的研究大多是从条文到条文,从书本到书本,讲不出什么究竟来。在那个时候,我觉得我能做的就是翻译,通过自己写书介绍外国宪法和的情况。

从公民意识来说,千禧年之前公民也不关注宪法,宪法和我有什么关系呀?孙志刚等事件不仅使宪法学的研究可以找到一些实实在在的数据、例子,还使中国的宪法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此以后,社会对于一些影响公民权利的事件反应特别强烈,尤其在互联网发展起来以后更是这样。

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且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让很多公民看到原来政府的一些行为也是可以受到挑战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现在宪法不能在法院诉讼,不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但公民对于宪法越来越重视,宪法意识越来越强。比如拆迁问题,有些是违法征地,公民拿着宪法来阻挡拆迁的进程。虽然这个过程中很多制度问题解决不了,但是至少我们的权利意识比以前大有进步。这也为2004年的人权入宪等事件提供了一个铺垫。我想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的宪法研究进入到一个实质性的发展阶段。

“我们虽然只经过了30年不到,或者从1949年算起的话60年,但是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的实际状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以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宪法,不能拿过去老的东西生搬硬套,这样最后必然会阻碍中国社会进步。”

记: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出现过大的争论吗?您的观点是怎么样的呢?

张:争论是有的,比如宪法适用方面的“齐玉苓受教育权案”。2001年最高法院做出批复之后,学界讨论得非常热烈。虽然司法解释有瑕疵,但总体上是对其肯定的。但是到了2008年末2009年初的时候,我们不进反退,把这个批复的效力给终止了,后来又引发了一场争论。总的来说,我觉得这是一种退步。虽然当时的判决有问题,但方向是正确的。现在有些学者找了一些鸡毛蒜皮、细枝末节的东西挑刺,为现在终止批复的行为提供正当性,但我不觉得这能改变我们的整体判断。华政的《法学》出过两期关于这个问题的争鸣。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有必要争论的,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原则。

此外在2007年物权法通过的时候,也发生过争议。物权法对私权的保护是不是违反宪法?如何看待宪法对于公有制、社会主义的规定?这些争议一方面是对宪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另一个方面是对宪法学方法论的一些不同观点和立场。

我个人总的来讲是站在功能主义立场上,和狭隘的规范主义相对。规范主义要求认真对待宪法条文,怎么规定就怎么做。我也是非常强调要认真对待宪法的,但我觉得要认真对待宪法,首先要建立宪法审查制度,否则宪法得不到实施,怎么认真对待?这是一个制度性的前提。但我觉得认真对待宪法和认真对待宪法条文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有时候,认真对待宪法可能还必须通过一种变通的方式。我们1982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改革开放没几年,当时的思维还比较传统、保守,尤其是很多地方都借用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和1954年宪法是很接近。1954年与我们今天间隔了半个多世纪,其差距是何其之大?但1954年的有些东西还在宪法当中,而我们的社会在改革开放过程当中不断向前发展,宪法本身也经过了四次修改。在这个过程当中,新的情况可能跟原来的规定不那么符合,所以新旧条文本身的侧重面就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你究竟应该认真对待哪一个条文呢?认真对待社会主义,还是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保护,或者是对私有权利的保护?你选择的条文不一样,最后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所以我觉得我们不应该过分机械地、教条地、静态地看待中国宪法,因为中国宪法从一开始就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其他国家一开始制定宪法的总体精神在以后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像美国宪法制定200多年了,虽然也变化过,通过成文的不成文的修改,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改变了不少,但总体精神还是原来的。我们虽然只经过了30年不到,或者从1949年算起的话60年,但是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的实际状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以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宪法,不能拿过去老的东西生搬硬套,这样最后必然会阻碍中国社会进步。

这是关于方法论的功能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争论,我觉得这个争论对于中国社会也还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我并不是绝对否定规范主义,因为要认真对待宪法就必须认真对待它的具体条文,但问题是对待哪个条文,我们必须在方法论上对它有一个梳理,那个时候才能谈得上认真对待宪法条文。但这件事情目前我们还没有做,所以我们必须要采用变通的方式来看待这种现象。如果采用过分教条僵化的方式,首先会阻碍社会发展,其次会让人们疏远宪法。如果一部宪法对社会发展没有好处,只有坏处,不再推动发展,反而束缚发展,最后必然会让公民对宪法产生反感。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记:我国的宪法有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国外宪法中很少规定义务,我国是否有必要调整,使宪法更多地保护公民而非约束公民?

张:这个问题我们也经常讨论,但在学界不是非常热烈,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也没有实施宪法义务。所有的宪法义务都是由一般立法来规定的,宪法只不过是提到了这个义务而已,比如纳税的义务是通过税法来具体规定,参军的义务通过征兵方面的法律规定等等。所以说,宪法规定的义务至多只是发挥一种宣示的作用,不可能发挥实质的法律的作用。这也是宪法不够完善的一个地方,我想今后是应该修改的,但是因为没有实施,所以危害还不是那么明显。

“法学研究最重要的素材就是司法判例,但我们现在司法判决的质量普遍很低。虽然司法改革的一个内容就是希望提高判决书的质量,目前也有所提高,但各地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质量还是很低,八股文风非常严重。”

记:我国宪法学的研究现状如何?

张:总体上我觉得宪法学的研究,跟其他国家尤其是跟美国相比落后很多。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我们的学者学术水平的局限,因为以前大部分学者都是在国内接受训练,而以前的法学教育水平就这么高,这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制度。中国目前各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法学研究的水平比以前大大提高,立法比以前大大增多,法治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提高得不多,尤其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以给学者的研究带来很大的困惑。有些学科相对好一些,比如民法、经济法、商法,包括刑法,因为他们有一些实际的素材,尽管这些素材也是有问题的。

法学研究最重要的素材就是司法判例,但我们现在司法判决的质量普遍很低。虽然司法改革的一个内容就是希望提高判决书的质量,目前也有所提高,但各地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质量还是很低,八股文风非常严重。这样一来,就给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局限性。像美国的法学论文基本上是以某一个判例为起点,对它加以评判阐述。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就会造成从条文到条文,实质性的研究较少,而且局限在比较浅层次的水平上,简单重复研究、热点问题一窝蜂的现象很普遍。这就是总体上法学研究的状况。

宪法学更是如此。别的学科问题是判例水平高低,而宪法学根本就没有。原先一例绝无仅有的“齐玉苓案”,后来还被废止了,所以现在就是零,完全没有。当然我们还可以讨论外国宪法学,但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必然就会受限制。我们目前所能做的事情,也就是以外国宪法为参照系,讨论同样的问题。比如土地征收,国外怎么处理这类问题,然后我们来考察中国的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两相对比探讨中国今后该怎么做。但这样的方式也可能存在问题,别的学者会说你不能把外国的东西直接用到中国来,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但中国宪法学现在有什么可以拿来研究呢?中国宪法只有事件、事例,从来没有判例,所以我们只能根据理性,根据人们普遍的行为规律来探讨如何解决宪法当中出现的问题。可能别人吃面包,我们吃米饭,但是都得吃东西,这是共同的,对不对?在很多地方,人们的行为都是遵循一种共性,所以说西方宪法当中的一些制度还是可以参照用来解决中国的问题的。这种讨论一般不可能非常深入,但还是有价值的,我觉得比那些单纯的生搬硬套中国宪法条文有价值的多,当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说,一方面是法学研究的低层次导致我们法治的低水平;反过来,法制的低水平又局限了法学的研究。怎么样打破这种局限呢?我想两方面应该有更多的合作。比如我们作为法学的学者应当推进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从而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反过来,判决书说理更加充分,质量更高,也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更丰富的素材。这样我们的法治和法学才能进入良性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