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0 11:32:14
序论:在您撰写护士职称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1案例分析某商业大厦位于市中心,共36层,建筑面积158800m2,设有4层地下室,地下总面积为42000m2,建筑平面按照方形的形式进行布置,建筑轴线距离东西99.5m,距离南北103m。地下基坑底部最深的相对标高为﹣24.5m,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筏基作为基坑基础。现场场地比较狭小,而且周围环境颇为复杂,受资金限制,工期较短。该工程在2011年9月开工,初步计划基坑土方开挖在3个月内完成。经综合考虑,多次商讨,最终决定采用灌注桩和锚杆综合支护结构体系。
1.2支护体系设计阶段在施工前,需要做好支护体系的设计工作,为安全施工提供相应的保障。在我国,深基坑支护技术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但是同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该工程中,由于现场环境相对复杂,应该提前做好测量和勘查工作,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多个设计方案中,选择最具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的施工方案。不仅如此,应该做好相应的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讲解,确保施工人员都能够明确施工流程和施工工艺。
1.3支护体系施工阶段(1)工程施工。深基坑工程综合性较强,施工颇为复杂,涉及土力学、岩土工程、计算机等诸多领域,挖土、围护、防水等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一旦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影响到整体安全。为此,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在施工中,全体施工人员都以设计方案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每一项操作,加强各方面的管理,使得失误率大大降低。(2)水体控制。在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地下水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时,应该做好地质水文勘查工作,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地下水位、走向等参数,制定科学合理的止水措施,做好深基坑工程的防水、降水、排水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保证深基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3)锚杆支护。土层锚杆主要起的是钻孔作用,钻孔对象有两种,一是开挖的深基坑的墙面;二是尚未开挖的基坑立壁土层。其施工流程为:先提前测量勘察,标出关键部位或较弱部位;然后使用锚杆机在指定位置钻孔,锚的高度、钻杆倾角等都应符合规定标准;孔深达到要求后,将孔端扩大,通常会形成柱状;接下来取出钻杆,检查锚索,并将钢筋、钢索等抗拉材料放入孔内,然后灌注相应的浆液材料,使之和土层相结合,成为抗拉力强的锚杆。
1.4锚杆支护技术在深基坑工程施工中,为了保证施工安全,防止基坑周围土体可能出现的坍塌、滑动和裂缝等问题,可以采取锚杆支护技术,对土体进行加固,提升土体的粘聚力和强度,生成相应的次承载层。在锚杆支护施工中,锚杆材料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着支护的效果。因此,施工人员应该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选择新型高强锚杆材料,结合杆结构与形式的优化,提升锚固效果。对于一些施工环境相对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如果单纯采用锚杆支护技术,则难以起到相应的加固效果,在一些旧有建筑的加固施工中,仅适用锚杆支护同样难以实现良好的支护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入其他技术,如注浆技术等,与锚杆支护技术相互结合,开发相应的注浆锚杆,通过对注浆参数的合理控制,可以起到良好的加固目的。
2结束语
关键词:高速公路;养护成本;成本控制
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飞快,但是公路在长期的风吹日晒、车辆荷载的情况下常常受到破坏,因此为了延长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要定期对其进行养护。在养护施工过程中,成本的高低对工程施工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成本控制方案。
1成本控制的内容及方法
1.1成本控制的内容
项目成本主要包括从项目决策期间到项目结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其主要包括项目决策期间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施工之前的计划阶段、施工进行阶段和动工之前的准备阶段[1]。而养护工程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养护决策阶段所需要的成本、养护施工之前的设计成本、养护施工阶段的实施成本、工程结束后的验收成本。所谓的成本控制就是跟踪并分析出成本的计划目标,对于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偏差及时发现,并能够制定出相应的有效措施,最后对成本的实际效果进行认真的检查。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的成本预测、成本决策、进行成本计划、对成本进行控制、最后的成本核算和对成本的分析。项目工程中的成本控制是其成本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他对于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具有一定的影响,是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手段。
1.2成本控制的方法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成本控制主要是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项目成本,所谓成本控制不是一味的降低成本,而是研究出怎样投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2]。当今的成本分析对象可以分为综合分析和单位成本分析。
1.2.1综合分析
成本的综合分析,指的是对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进行分析得出之间存在的偏差,对成本降低的部分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完成。与此同时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分析,得出二者的偏差,对其偏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判断出所制定的计划是否合理。最后对实际产生的成本与最近一阶段的成本进行比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制定出更加合理的解决措施。
1.2.2单位成本分析
单位成本分析,主要指按照不同的对象分析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的分析。材料费主要指材料的采购费、运输费、保管费、使用费等,对材料费的分析是对材料的量差以及价差进行比较,对成本计划的效果进行分析。人工费的分析主要对人工的实际用工时间和计划用工时间进行比较和分析、定额站对外公布的人工单价和实际单价之间存在的差别进行比较、功效的水平和实际采用的人工费对成本的影响情况的分析。机械费用的分析,指的是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组合进行研究和分析,得出不同的机械组合对不同项目成本的影响、对机械利用率以及机械化程度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械使用费用对成本的影响。管理费用分析是指对除了生产以外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合同中规定的管理费用和实际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对节省或者超出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管理。
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以及高速公路的用户施工成本控制都不是很成熟,并且在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中费用非常高,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高速公路长期实行建管养三合一的管理政策[3]。公路工程的建设与养护费用主要是由上级向下拨款,公路的养护单位没有其自主经营权,自然不必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对于高速公路的养护成本控制工作非常消极。针对我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如下分析。
2.1养护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脱节
当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工作,实行国家经济的统一管理范畴。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经济,养护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使得养护企业的发展失去了应有的动力,从而阻碍了养护技术的创新以及养护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水平的提高。
2.2养护工程没有计划性
因为我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较为分散,因此使得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不能集中进行,对高速公路养护过程中所需统计的数据工作量较大。正确的养护工程应该对管辖区中的高速公路进行编制,对所需养护的高速公路进行全面的详细分析,结合实际的建设年数,制定相应的计划和目标后再实行养护,而不是当前阶段的发现公路出现问题时再对公路进行养护。在养护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计划和目标,完全根据高速公路出现状况的严重程度制定。2.3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不够重视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高速公路的建设,对高速公路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养护工程的资金投入过低。另外养护单位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养护队伍老龄化严重,对养护技术和养护管理没有创新意识,导致养护工作水平较低。
3高速公路成本控制的方法
3.1养护制度的改革
养护成本控制工作的关键是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市场进行改革。其主要方式就是将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推向市场,使其与其他行业一样参加市场竞争。作为公路养护企业,要对养护成本树立良好的控制观念,加强对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力度,在保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的节约养护成本,为养护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相关单位和养护企业要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中成本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分析和解决。
3.2精益成本法
精益成本法主要指对施工材料进行采购的过程中,精益采购、精益物流、精益设计、精益施工以及精益服务等方面全部融合在一起,并且将客户的价值增值为工作导向,将精艺管理的观念注入到成本管理当中,促成新的管理理念的形成。在精益管理内关键在于形成一个成本供应链,其主要构成是材料的采购、运输、设计、施工以及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成本总和。精益成本控制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降低这一供应链接的成本。高速公路的供应链成本主要包括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成本和施工成本等方面。将采购和精益成本相互结合主要方法是从源头对成本进行控制,一般情况下,材料的成本占整个施工过程的40%~60%,材料的费用对养护工程的资金流动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材料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是控制养护成本的关键。我国一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采购没有事先的计划,对材料的价格控制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和严格的控制程序,从而导致材料采购不够科学,使得养护项目的资金流动受到影响,并且使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成本控制变得十分被动。运用精益成本控制方法对高速公路的养护成本进行控制,使得养护项目不仅保证了工程质量,而且实现了投入最少的资金,获得最大效益的目的。
3.3定额成本法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还有一种较为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是定额成本分析法。其主要内容是采用根据养护工程中对消耗了定额中的消耗量与市场预计价格进行计算,算出成本,作为制定养护成本计划书的依据[4]。这样的方法使得养护成本的控制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在实施的过程中便于掌握,而且对于养护工程的施工具有可行性。定额成本法主要是依靠养护工程施工中消耗的定额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预算,并根据这一预算为基础,对养护成本计划书进行编制。同时高速公路养护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编制企业定额计划书,计划成本应尽量接近实际成本,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企业对成本的控制。
4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也随之增多,在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施工过程中,不但要注重其施工技术,对于高速公路养护的成本控制也非常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有利于养护施工的顺利进行,还能为养护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张丽娟 单位:京藏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吴鑫华.浅谈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成本控制[J].福建建设科技,2015(2):90-92.
[2]陈钢,邓微阳.浅谈高速公路养护成本控制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4):235.
关键词:岩土工程 基坑支护 方法 重要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55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社会对于建筑建设的要求更加的严格。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的好坏,直接的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的安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土木工程的建设中,我们要选择合理的基坑支护方案,促进其综合效益的提升,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的需要。
1、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环节分析
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发展迅速,其在高度与体量规模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与之相应发展的是深大基坑工程,这是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抗风抗震稳定及城市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等方面要求的结果。基坑工程的特点:建设环境较复杂,高层建筑多数是建造在城市地区,特别是旧城改造地段。往往出现建筑地段的周围有密集的建筑群、各类管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纵横,致使施工场地狭窄,深基坑开挖时既不能放坡,同时又相邻许多永久性建筑与市政公用设施,他们对变形甚为敏感,因此对基坑的稳定性和位移控制有很高的要求。
建筑规模随着高层建筑发展不断得到发展,满足了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其建设力度及其规模的发展,要满足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在此过程中,由于其建筑设计技术的进步,促进其整体空间环节的有效应用,比如其地下空间等的应用。随着建筑规模的不断扩展与地下空间利用的大力度开发,基坑工程迅速向大深度、大面积方向发展。目前面积达到数万平方米,深度接近或超过20米的已不是少数。基坑工程多数做法是按临时工程对待,但其造价却是很高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涉及到众多不确定因素。
2 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方法
基坑支护的成功因素主要是看选择的方案在当地的地质地层条件,环境条件、基坑的深度等条件下是否最合理,最经济,最安全的,设计计算最接近实际。其支护方法有以下几种:(1)悬壁式灌注桩法支档方法;(2)单支点和多支点支护法;(3)重力式挡土法(土钉喷锚网法,深层搅拌桩法,水泥土桩法);(4)逆作法,地下工程以桩代柱施工技术。
3、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不断兴起,基坑支护技术得到了长期有效的发展,并被广泛地应在岩土工程建设中。与此同时,新的技术、新版的工艺也不断地出现,大大的提高了工程建设的质量。但是,目前的城市建筑一般间距都比较的小,所建设的基坑边缘距没法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的甚至只有几米的距离。这种情况的存在,非常地不利于基础工程的施工建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同时,施工单位也相应地要承担更多的施工费用,延长施工的工期。除此之外,传统意义上的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理念、原则和工艺等都已经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在这种设计方案的指导下,出现相应的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加强对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安全性的建设,有利于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并促进城市建筑工程的进一步发展。
4、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存在的问题
在岩土工程的建设中,如何做好基坑支护工程的建设,就应当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只有充分地明确了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才能够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没有正确地选择土体的物理学参数
在岩土工程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上,所涉及到的土体的物理学参数并没有完全地符合建设的需要。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基坑支护的安全性主要是受到其支撑压力大小的影响,通过对这种压力的计算可以计算出一定的物理学参数值。但是,由于所进行建设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变化多样,要实现非常精确的计算目前还没有着这种技术水平。同时,由于土体物理参数在选择上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含水率、粘聚力和内摩擦角等三个参数受到深基坑开挖后的影响,经常出现不同的变化,因而非常难以计算出基坑支护结构的真正的受力情况。
4.2基坑土体所选择的样本没有整体性
在进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之前,设计人员都要进行基坑土体的取样工作。设计人员通过对所取样土体的分析,能够获取较为合理的物理学指标,从而正确地指导基坑支护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但是,在进行钻探的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和勘探的工作量,钻孔就会相应地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样本攒在一定的随机性和不完整性,再加上地质构造的复杂和多变的特征,样本更加的不可能反映出基坑土体的真实情况。
4.3基坑支护结构真实的受力情况与设计的不相符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中所进行的设计计算,一般都是按照极限平衡理论来进行的,这种理论是一种静态的概念。而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基坑土体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其施工的荷载力随时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结构设计中的相关荷载力数值,只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才能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会造成支护结构的变形,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开展。
5、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工程的改进措施
5.1加强设计理念的更新
在基坑技术的发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能力,并且在支护结构受力变化的规律上有了初步的认识。这种技术能力的掌握和认识的存在,有利于基坑支护结构的合理设计,为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设计规范,主要还是采用传统的“等值梁法”、库伦理论或朗肯理论进行相应的设计和计算。在这种理念计算出来的结果与实际的情况往往相差比较大,不利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因此,在今后的基坑支护设计中,要逐渐地形成以施工监测为主导,进行动态信息反馈的新的设计体系,彻底地改变传统的设计理念。
5.2积极寻找新型的机构计算方法
随着高层建筑的发展,新的支护结构不断的出现,并有效地应用到实际的工程建设中。比如钢板桩、低下连续墙等支护结构的使用,促进了土钉、双排桩和旋喷土锚等支付结构型式的产生。但是,对于这些新支护结构的相关计算和设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加强其计算和设计方法的研究,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5.3采用新的设计方法控制变形
我国在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机构设计时,采用的主要是极限平衡原理,这是一种简便实用的设计方法。在这种原理的指导下,所设计出来的基坑支护结构可以满足结构在强度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够有效地体现支护结构刚度上的要求。因此,为了避免由于结构刚度而造成相应的事故,应当采用新的设计方法控制变形。相关的设计人员应当对控制变形的标准、空间效应变化成地面超载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6、结语
总之,岩土工程基坑的施工存在一定的风险,地质条件变化多样,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者应当在结合所在地工程建设的经验上,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理念进行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从而建设出安全、有效的支护结构。但是,传统的基坑支护工程建设的理念、设计方法和计算方法等,必须在结合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最终促进基坑支护工程的进一步发展,保证岩土工程建设的安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成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成人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在路桥工程施工中的应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路桥工程已经成为我国基础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建设项目,钢板桩施工作为路桥工程基坑施工中的重要内容,其施工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工程的整体质量。施工中应对钢板桩施工技术的施工工艺加以重视,在提高施工技术的基础上,规范施工流程,确保路桥工程的质量。
1工程案例
某桥梁总长度为0.718千米,起止桩号为DK273+685-DK274+403,连续梁只有一个,其主墩8#、9#承台具有较大面积,及具有较深开挖深度,因其与公路距离较近,南邻施工便道,常规放坡开挖条件不具备。通过多方分析比较,本工程承台基坑开挖主要采取钢板桩进行支护施工。
2方案拟定按照承台的实际情况
确定钢板桩围堰的尺寸,并对承台模板安装工作人员操作的净空需求进行满足。以15米×11米作为承台基坑开挖尺寸的标准,开挖深度则控制在3.6米。选用长度为8米的36a工字钢作为钢板桩,入土深度则控制在4米左右,并外露地表0.4米,进而避免基坑内落入杂物。
3施工准备
在路桥工程施工前期应对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施工流程及技术指标等进行审查,并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地质情况等对其内容的规范性进行核实,确保其符合施工相关规定。在路桥工程基坑施工中,应进行符合施工要求便道的修筑,进而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临时施工用电的架设。对基坑位置进行粗放线施工,并进行钢板桩放样施工。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管线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与确定,如影响到工程施工,应对有关管线加以保护或进行移位。同时做好雨季预防工作,如排水工作。
4钢支撑的安设
钢支撑、钢腰梁等是钢板桩支护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钢腰梁上进行钢支撑的设置,将三脚架安装在腰梁上,并将角钢固定在斜拉筋上面。紧固作业时主要选用M20膨胀螺栓。在钢腰梁吊装中,应与墙身紧靠,同时进行斜拉筋的安装,并拉紧施工。钢支撑组装应严格遵循实测支撑长度进行,确保准确就位。在安设完成支撑后,应进行向外预加轴力的施加,这样可以确保支护桩、腰梁及支撑之间的紧密度,并降低沉降量及减少支护桩向内位移量。
5钢板桩进场及检验
检验、吊运及堆放等工作应在钢板桩进场时同时进行。施工企业应选用专人在钢板桩进入施工现场后,及时检查与审核其数量、质检报告等,尤其要重视其质量,避免质量不达标进入施工现场,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在钢板桩检验中,主要检验内容包括表面缺陷、长度、宽度及平直度等。检验过程中,应割除影响钢板桩打入的焊接件,补强制孔、断面缺损等问题。在检验其材质时,主要检验内容包括钢材的化学成分、构件的拉伸、弯曲试验等。不同规格的钢板桩则进行拉伸、弯曲试验的次数也有所不同。
6钢板桩吊运及堆放
一般选用两点吊的方式进行钢板桩装卸,钢板桩每次起吊的数量不能太多。堆放钢板桩的位置必须设置在不因压中出现较大沉降变形的平坦位置,这样有利于打桩施工及材料的运送。堆放施工中应对型号、规格及长度加以重视,并确保钢板桩堆放的合理性。如施工需要,则需要分层进行钢板桩堆放,同时应将适量的枕木垫在各层中间位置,相邻两根枕木的距离则控制在2~3米之间。
7钢板桩施打及围囹
施工选用振动锤施打钢板桩,工字钢打设时遵循一顺一丁布设以增加围堰整体刚度。按照围堰尺寸进行每边钢板桩数量与角桩位置的确定,这样可以为钢板桩顺利合拢提供有利条件。完成钢板桩施打合拢工作后,在桩顶标高及承台设计标高测量后,进行围囹标高的准确计算。如基坑开挖达到围囹标高后,必须对围囹进行及时施工,避免围囹施工没有进行的情况下向基坑底进行开挖作业。
8拔除钢板桩完成承台与墩身
施工后,应回填基坑到围囹位置,围囹与内支撑拆除作业应遵循由下到上的顺序。选用振动锤进行钢板桩拔除施工。其作业原理为通过振动锤产生的强迫振动,对土质进行扰动作业,进而对钢板桩附近土的凝聚力产生破坏,并对拔桩阻力加以克服,同时依靠附加起吊力作用拔除钢板桩。
二路桥工程施工中基坑钢板桩支护技术
应用中的注意事项钢板桩支护技术在路桥工程基坑施工中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路桥工程的抗拉性能及承载能力,进而增强路桥工程的强度、使用寿命及降低工程施工的投资成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要求不断提高钢板桩施工的质量。基坑支护体系随着开挖深度的不断增加会出现侧向变位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施工中无法避免,基于此,基坑支护监测的关键就在于侧向变位的发展及控制。通常情况下,体系的破坏都具有相应的预兆性,在基坑支护监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现场指导工作,利用检测等方式及时分析、了解支护体系的受力情况。在监测中不仅要做好整个基坑支护检测工作,还要充分考虑其附近环境。这种监测方式可以掌握好基坑附近支护的稳定情况,在目前深基坑支护工程理论与相关技术支持下,施工实际情况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根据本工程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其地质环境较为复杂,可选用变形监测的方式进行基坑支护作业,这样可以保证施工的安全性。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调查路桥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主要选用拍照等形式对其现状进行分析,随后形成相应文字进行归档。对于较大危害部位,可以选用石膏膜设点的方式进行施工,尽可能降低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定期进行跟踪查看。分期分阶段将监测情况记录汇报有关各方。此类监测点的设置将在详细调查现状的基础综合确定,同时对在施工间出现的开裂,特别重视监测,将实际情况向相关单位及时上报。为确保正常进行围护工作,避免较大位移情况出现在钢板桩施工中,应随时跟踪观测钢板桩偏移情况,选择较远位置作为控制点。基坑土移及沉降观测是基坑稳定观测的主要内容。施工中应对其进行全面观测,施工前期将观测点设置在基坑附近,桩顶位移情况应在挖土过程中进行观察。每隔20米沿着基坑钢板桩长度进行监测点的设置,每天2次进行观察,完成挖土工作后,进行每天1次观测。
三结语
一、相关概念的认识
1.1压力的概念压力又称紧张或应激,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说法。Selye强调生理学的变化,认为应激是机体对外界不良因素刺激所发生的一种非特异性的适应性综合征,适当应激是机体一种重要的保护机制,不适当应激则会导致机体发生多种损伤。Lazarus认为,压力是个体应对需求的能力感觉不平衡所致,它是人与环境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超出人的应对能力及应对资源,就会威胁到身心平衡。而Hopkin2son[5]则认为,应激是指一种能使机体生理或心理的某些因素失去稳态,而使机体产生疲劳的力量。护理工作中有关压力的理论依据主要来自Selye的一般压力理论,认为压力是一种综合表现状态,是某种事物对人的生理或心理造成一系列的紧张反应状态。
1.2压力源的概念压力源又称应激源,是指能够引起压力反应,干扰人体恒定状态的所有内外环境的变化。护理职称晋升中的压力源既可来自工作人员本身,也可来自工作环境,工作人员本身压力的产生是由于个体的性格、个人家庭的矛盾或个体的适应而引起。轻度的压力可刺激机体处于紧张状态,提高工作效率,而持续高水平的压力会导致慢性疲劳综合征。据国外学者统计,慢性疲劳综合征的发病率为(75~267)/10万,而护士该病的发病率约为1088/10万。
二、研究护士压力源的常用工具
目前国内比较常用的对临床护士压力源的研究量表多采用李小妹等参照国外最常用的两个护士工作压力源量表(美国护理心理学家GreyToftt与Anerson的护理工作压力量表,英国护理学家Wheeler和Riding的护士工作压力源量表),并结合中国的国情重新设计,然后请美国、泰国及中国的护理专家修订的中国护士压力源量表。该量表由35项调查内容组成,分为5个条目:护理专业及工作方面的问题、工作量及时间分配问题、工作环境及仪器设备问题、患者护理方面问题、管理及人际关系问题。该量表信度较高,已被广泛使用,能较好地调查临床护士的压力源。此外,较多采用职业压力测量问卷、工作能力指数调查表及症状自评量表。评价职业压力源及其强烈程度采用职业压力测量问卷,包括物理环境量表、工作中的冲突量表、心理负荷量表、工作危险量表、工作负荷量表与责任量表、工作前景量表、提升与参与量表、社会支持量表等8个子量表,各量表项目得分总和越高,相应压力越大。该量表在国内使用且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其他较为常用的问卷有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以及研究者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等自行设计的压力源调查的压力自评量表等。
三、国内护士职称晋升压力源分析
3.1护士的社会地位低在中国,护士的社会地位仍然较低。国外护理学专家认为,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对提高一个专业从业人员的自尊心及专业自豪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患者出院后往往会对主治医师表示感谢,而对护士的工作及贡献认可较少。同时,媒体对护士的正面宣传不足也是影响护士社会地位的原因之一。在医院里,管理者往往认为医生是医院的主体,医院提供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机会绝大部分都给了医生,医生面对医院出台的各项措施、制度具有绝对的优势,护士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承认与尊重,使得护士不能自工作中体验到自我价值实现的满足感,主观上形成不良的身心疲劳状态。
3.2学历层次偏低护理是一种高责任、高风险的职业,护士面对各种复杂的疾病,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护理差错、护理事故。现今在护士严重缺编的情况下,有时即便非常小心,也难以避免护理纠纷。而护士学历层次偏低,职称晋升很受影响,所以护理人员只有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加强继续教育,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来获得相应学历。
3.3生理性因素护士的工作是8h倒班制,人员少,频繁上夜班,体力工作繁重。而生活无规律,有时连续抢救、护理患者或手术配合数小时,大量的医嘱实施、病情观察及生活护理都是由护士来执行。三班制扰乱了护士身体的生物钟,长期超负荷工作,脑力、体力并用,同时过度支出。赵华等调查60%以上的护士出现注意力下降、睡眠障碍等。多数护士为女性,在家庭中担负着较重的家庭责任,在职称晋升面前承受的压力更大。
3.4科研文章技术水平低职称晋升注重晋职对象资历、论文专著、科技成果、工作表现、医德医风等方面的内容,尤其侧重学历、科研文章、技术水平等项目。由于社会进步和知识更新造成激烈的社会竞争,护士现有的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必须不断更新知识,为了职称晋升,还要写出代表先进业务水平的高质量的论文,使护士有巨大的压力,更易发生内疚、灰心或无力等一系列心理紊乱综合征。
3.5职称外语考试我国现行的职称晋升条件之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通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才能申报职称晋升。
护理人员无论是学历、学识,还是整体素质都与医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差别,也就造成了不易通过职称外语考试,这对护士职称晋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3.6护理管理因素护理管理不当也会成为护士工作压力应激源。当护士因职称晋升的名额引起自身情绪多变、易怒、难以控制而与管理者大发牢骚时,若管理者对护士采取严厉的批评教育,这种简单的处理方法会对护士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
四、减少护士职称晋升压力源的对策
4.1提高护士的社会支持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护士的正面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护士的理解和认同。医院管理者应引导全院医、护、药、技、后勤各类工作人员重新认识和界定护理的功能和护士应得到的社会地位,提高全院人员对护士的尊重。管理者的支持也是影响护士工作满意度和心理健康的最有效的方式。
4.2逐步改善护理人员的学历层次结构根据护士的需求,医院和各大医学院校联合大力发展高职护理教育,逐步改善护士的学历层次结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4.3营造融洽的工作环境护理管理者应努力改善护士编制,缓解护士的超负荷工作状态,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合理排班以解决后顾之忧。鼓励护士多参加文体活动,舒缓身心,改善睡眠,定期体检,合理调节心态,加强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才能保证工作和学习顺利进行。
4.4加强技能培训能力的提升是舒缓压力、维持心理健康的有效途径。当今知识更新非常迅速,且护士职能范围大大扩展,护士需要更多的新知识、新技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更积极地应对人事、医疗制度改革等带来的挑战。作为管理者应有计划、有目标地对护士进行专科技能方面的培训,支持、鼓励护士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宽松的学习环境,同时适当增加护士晋升和进修深造的机会。
4.5顺利通过外语考试鼓励护士加强外语学习,注重日常外语知识的积累,平时注意多看、多听,不断提高外语水平。
作为护理管理者,也要经常组织护士进行外语学习,可以成立外语学习班或将外语学习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促进护士提高外语水平。
4.6合理管理当护士因为职称晋升产生情绪时,管理者必须了解其情绪产生的原因,密切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而不是将批评惩罚放在首位。管理者应对护士多一些关怀,少一些训斥,帮助护士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参考文献:
[1]曹锦燕。影响护理人员职称晋升的因素及对策[J].医药产业咨询,2006,3(10):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