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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在总体上是司法人才的教育,注重于对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整个教育和教学体制上无不致力于课堂教学和业务实践的紧密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有机的、高度的契合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把法律实践教学纳入到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规范中。众所周知,闻名遐迩的美国律师协会,其旗下设有一个理事会(后称“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该理事会接受美国政府委托对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进行管理。理事会的法学院行政管理规则规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有课外教学活动,诸如社会法律服务公益性课程和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由上可知,法学院是否开设实践性课程已经不是校方办学理念和学术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学院无视实践性课程的规定,那么,该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会被美国律师协会剥夺参与州司法考试的资格。一个毕业生就读于没有律考资格的法学院在美国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就读期间绝大多数美国学生背负高额学费,高昂的就学成本,高学习压力,毕业时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选择法学专业,毕业后就是为了能够找到高报酬的律师工作,还清贷款,大展事业宏图。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就无法获得律师资格,这等同于似乎没修读过法学专业,除非该学生就读法学院原本就另谋其他出路或另有打算。
第二,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归结起来,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个教学层次和系列:(1)课堂专业技能培训课程;(2)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3)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2-2010年美国法学院课程巡查显示,课堂内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主要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诉审庭辩仲裁、事实辩定实务、面见当事人与咨询、调解、磋商谈判、争议解决谈判、诉前庭辩、交易技巧、诉前庭辩基础、诉前庭辩基础精进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有:民事权利、刑事辩护、环境法、家庭法、政府利益、青少年法、物权法、税法、交易法等课程;以事实简单的轻微的民商事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基础,组织教学。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有:刑事、上诉法官、公司法务咨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诉人、公益辩护人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与现场培训课程最大的不同是:在前者,法学院主导对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严格地说,属于事务性的教学活动;而在后者,则由司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主导案件的进行,是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司法或法律活动。美国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课堂内培训到近乎实战的诊断式教学,再到完全实战的法庭等现场实战培训,课程的设置不断接近真实,有阶段性和层次感,使学生从书本一步一步地走向真正的法律现实。
第三,为了实现课程设计的目标,美国法学院都开办了实践教学实体机构,并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和奖励制度。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AlbanyLawSchool)为例,该学院的实践教学开设了各种法律教学诊断室(Clin-ics),(相当于我国法学院的各个模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家庭暴力诊断室、民事权利和残疾人权利诊断室、医患法律诊断室、诉讼入门诊断室(introductiontolitigationclinic)、税务法律诊断室、实地训练诊断室(fieldreplacementclinic)。学生在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授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实际操作。诊断室所承接的案子一般事实比较简单,学生容易实务操作。法学院对案件成功的学生在院内各种媒体上大肆表彰,形成了很强的崇尚实务的气氛。此外,学院还频繁地组织或参与全国地区和院内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并邀请在职法官一边审判一边指导学生进行比赛,教学效果非常突出。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在庭法官对于作为当事人身份出庭的学生,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会给与非常特别的关照和理解,在法庭休庭时还会主动地与学生打招呼,进行精神鼓励和关怀,法官在法庭内也表现的很有人情味。事实上,美国法庭和法学院互动频繁,法学院的教学需要法院的支持,同时,法庭也需要更多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众多无钱请律师的穷人免费,以提高和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课堂到社会,从教科书到实际案子,从模拟比赛到现场出庭,从学生身份到律师身份,从理论到实际,从实际再回到理论,法学院的实践教育给学生提供的是高强度的,全方位的非常职业化的训练。第四,在师资安排上,美国的实践教学也配备了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是一批具有实践专业素养,同时又具有法律职称和学位的人员组成。一般课堂教学的教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必能够胜任,需要一定时间的事务的磨练方能担当。有许多师资则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在法学院学生即将走出学校大门的关口,学院通过优良的师资给学生提供真正的职业化训练是学生迅速适应社会,进入职业角色的关键。由此,美国法学院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的人数不少,约占到整个学院用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中美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参照美国法学教学的实践和经验,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机制,检查对照我国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依我们看来,至少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
第一,从中美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看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法律“见习”和法律“实习”的启示。从根本上说,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高强度和宽广度,是由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主要出路是司法从职人员,而法律实践能力不但是律考的门槛,也是职业的必备职能;而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不同,即便是多数中国法学院的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律师、或公司法务或检察官,但是,我国法学院仍然继续沿着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不会把多数学生的愿望作为办学唯一的指导思想,而改变贸院法学院培养经济和贸易有关法律人才的办学方向,而转向纯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法学院的市场化办学有着天壤之别。由此,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但问题是,我们在司法领域和非司法领域的实践教育又进行的如何呢?坦率地说,我们的实践教学主要还是着眼于法律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比较美国同行差距很大,其中美国学生在教师监督下,独当一面的真正的法律实习,就比我们多数学生仅仅是做别人助手,或在一旁观察别人办案的法律见习要优越得多。当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的法学教育的一套模式,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既要汲取其合理的成分和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研究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学生法律实习的机制。例如,法学院免费出租提供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作为交换,法学院学生到事务所深度介入案件或在有监督条件下的单独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驻入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一年的接案量和我们学生的参与量,法学院通过办公空间的免费出租,可以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我们学生在从法律事务方面进行深度实习,收到实效,而不是仅仅浮在表面上。长期以来,我国某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或模拟律师事务所利用率不高,有时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应该考虑如何激活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
第二,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建立: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学院实践教学课程的地位和作用。相比于美国同行的课程设计,我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还远远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对此问题,首先我们要自问,在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大前提下有无必要使其体系化?从我国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上看,有效的实践课程的方式主要还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多揉进一些实务成分,例如案例释法,聘请校外专家承担课程部分内容等。本科大四长达十周和研究生一个学期的法律实习,实际上就是借名找工作、做论文;所谓学生的实习报告也就是校外特殊经历心得而已,与有板有眼的实践教学相距甚远。美国实践教学的压力首先和主要是来自于市场的竞争,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的管理规则的硬性规定,也是由于市场对人才素质的特殊要求使然。虽然,中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压力有市场的因素,但不是全部。从全国范围看,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本科生,竞争压力不可为不大,结构性的过剩和结构性的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过剩的部分,大多无法适应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高端的涉外应用性人才每年约50%的速度在增长,这方面的人才却往往处于短缺状态,而我国不少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专业仍拘泥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实践教学,不能适销对路,因为传统的法律服务每年仅增长10%左右。这种培养的规格难以与激烈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契合。目前,市场的竞争和压力还没有完全影响到法学院的生存;压力可能来自政府部门的要求,但政府部门对法学院的管理无法像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那样是贴身的管理,这方面国内既无法做到,也鞭长莫及;再加上市场对法学院毕业生的需求较大,我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内在推动力不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因此,课程体系化的问题似乎还属于非常前瞻性的问题,并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总之,我国法学院实践课程体系化的问题还没有提到急需解决的议事日程上,而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势在必行。
(一)课堂教学
课堂依然是当前教学的基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还是依靠从课堂上学习。但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滔滔不绝的讲授,学生昏天暗地的听讲模式,要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创新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思想、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将多媒体、视频资料、研讨等形式吸收到课堂。要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精美的教案和课件,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及时提问,课堂氛围要活跃。具体到法学课程,课堂教学既要做到宏观把握,又要做到微观深入。从宏观上理清法律课程的整体框架,做到实体和程序清楚,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从微观上重点讲解重点的相关的法律概念、理论、法条,做到学以致用、学以会用。
(二)学生自学
课堂时间毕竟有限,要获得丰富的知识,就必须培养指导学生开展自学,掌握一定的自学方法。一是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调动学生自学的积极性,给学生创造一些自学条件。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和学习要求,指导他们分门别类阅读法学经典著作和参考书籍,引导、培养学生养成阅读的好习惯,定期开展学习讨论,分享学习成果,研讨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形成善于学习、善于思考的风气。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指导学生积极使用图书馆资源,教会学生如何查找书籍、报纸、杂志等资料,如何分类阅读,如何分析研究认真记录。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资源已经成为学习的重要途径,要指导学生学习使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重要的综合性网络资源库,北大法宝、中国法院网等法律专业网络资源,以及westlaw等国外重要的法律资源载体,形成善学习、会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实践模块
(一)校内实践
充分利用学校内部现有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把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有效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校园实践教学。如利用校园网络,建立网络学习交流平台,教师与学生可利用该平台进行相关教学活动。也可以利用校园实验室,开展模拟的法学法课程教学,如法律文书的协作、模拟审判等形式。一是要丰富校内实践资源。建设好法律诊所、法律兴趣团体、法学教育实验室、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平台。二是要丰富校内实践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法律调研、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形式的实践活动,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演讲、法律职业规划大赛等活动,也深受广大学生喜爱,同时也提升了学生学习时间法律课程的素质和能力。
(二)校外实践
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司法机构等签订产学合作协议,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开展实践学习。利用好大学生“三下乡”这个平台,鼓励学生利用寒假、暑假时间,开展送法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教学知识,组织学生到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学习掌握法律职业工作实践和运作。要结合法学课程教育,学期初制定社会实践方案计划,明确社会实践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设定好实践课题、组织方式,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实践课,写好调研报告和心得体会,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提高学习的质量。
三、案例模块
(一)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分类归纳,与相关的知识相对应,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研讨,运用案例施教。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老师讲、学生听,学到的知识缺乏生动形象的理解。在案例教学种,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这个过程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要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学到的是生动活泼的知识,是活生生的法律知识,是结合社会生活的法律知识。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甄选是至关重要的前提。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正在学习的法律课程和知识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的案例。案例要有典型性,最好是经典案例,部门法选择国内的案例较为合适。要重视收集整理教学案例,将常用的案例纳入教学案例库,并及时更新,便于教学过程中长期使用。要拓展案例收集渠道,深入公检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收集实实在在的案例。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设定法律情景,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将学生分为原告、被告、法官以及辅岗位,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模拟法庭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通过模拟法庭教学使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前,学习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检验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了学生法律知识运用、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能力,缩短了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使学生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长期学习能力的提高。
(三)法庭旁听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学生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旁听法律案件的审理,将课堂转移到法庭,面对面观摩学习审判活动。法庭旁听的人员一般不能太多,也可以将法庭引入课堂,协调法院将审判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组织学生现场观摩学习,可以使更多的学生都能亲密接触法律审判活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笔者在实践教学中,也多次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过程,回来后要求学生写心得体会和对今后学习法律知识的感想。
不少学生反应,通过旁听庭审,不仅亲身体验到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庭庭审的威严性,也从中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及法庭的运行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学到了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和课堂上没有学懂的知识。一些毕业后到法院工作的学生也普遍反映,通过旁听审判,及早熟悉了法律职业,能够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在介绍各种化学物证知识或者分析方法的时候,纯粹的理论讲解很难吸引法学专业学生的视线。化学理论结合具体案例的授课方式往往深受同学们的喜爱。例如,在介绍中子活化分析技术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引出放射性这一概念。近年来颇有影响力的放射α射线投毒案件便可以成为帮助学生深刻理解相关化学概念的理想案例。根据化学知识的分类情况,我们可以将法庭化学授课过程中涉及的案例大致分为无机相关案例、有机相关案例以及分析相关案例等三类。每类的代表性案例及对应化学知识素材如表2所示。
2授课技巧
在法庭科学专业课程的授课过程中,我们除了要注重案例教学的教学方式之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加强:
第一,文字结合图示。标准的化学术语并不是法学专业研究生理解化学物证及法庭化学知识的最佳途径。与此同时,对于化学专业知识不规范的解读又显得非合时宜。因此,文字结合图示的讲解方式可以在实验室之外最大限度地拓展学生对于化学物证及法庭化学知识的感性认识。
第二,认识实验课的必要性。一方面,法庭化学实验课可以帮助学生们感受化学物证的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加强学生们对于化学物证的感性认识。在日后司法实践过程中,他们能够在看到与化学物证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图片材料的瞬间,立刻在脑海中构建出关于化学物证的生动形象的立体思维,从而更好地发挥化学物证对于司法审判的协助作用。
第三,注重化学物证提取环节。虽然外观检验的手段和实验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它所提供的价值却是不容小觑的。通过化学物证提取环节的学习,学生们可以通过肉眼观察以及显微镜观察两种途径,对送检样品的颜色、气味、性质、数量、酸碱性、灼烧反应等一系列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第四,规范而又通俗的语言技巧。法庭化学专业课程的授课重点在于如何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各种化学物证和分析方法。以显微分光光度法这一知识点的讲授为例,我们可以将其安排在显微镜法和紫外-可见光谱法这两部分内容之后,从而帮助学生们感受到显微分光光度法是结合了二者的优势并且弥补了二者的不足的新方法。
第五,适应犯罪问题发展的动态需求。犯罪问题天生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每段时期介入犯罪问题的各种化学证据也是不断动态变化的,因此学生们需要掌握化学证据外在变化背后的内在规律,例如相对于传统的纤维证据、油漆证据、橡胶证据以及塑料证据等讲授方式,以聚合物类化学物证的概念出发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运用此类证据的宗旨。
3结束语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一)法学课程学习存在的问题
当前,大多数法学课程仍是坚持以教师讲为主,并且只讲授法律理论,围绕教材照本宣科,以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学习为主,侧重解释法律条文,缺乏实践应用和案例教学。知识讲解概括抽象,脱离实际、脱离生活,不能与法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理论与实践相脱离。这些做法使得学生在学习法学课程时,往往感到枯燥无味,有时甚至一头雾水,使得学生对法学课程越来越反感,从而降低了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不要说创新学习了。
(二)法学教育重在实践和运用
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必须与实践工作领域相联系,与学生未来即将从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书记员、仲裁员、法律顾问等职业相联系,这样才能有更强的吸引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校与社会结合,课堂与工作岗位结合,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研究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解决问题的动力。课程设置要符合岗位工作需求,打破学科体系,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课程。法学教育要有训练性,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思考空间,让学生动脑子思考,而不是纯粹的背诵式学习法条,促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整合起来。
二、教学改革的要求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
受时代和认知的限制,传统教学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传统教学是基于教材内容采取讲解的方式传授知识和技能,首要目标是传授知识,其次是培养能力。传统教学通过知识对学生进行评价,看的是分数,但是往往导致“高分低能”的现象,学生在现实中动手操作实践能力较差。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整个课程是老师主导,主角是老师在课堂中扮演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被动学习和接收知识。传统教学手段单一落后,基本上还局限于“粉笔加黑板”的模式,教学方法以全盘讲授为主,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导致教学与实际工作要求脱节。传统教育模式下,许多毕业生走出学校走入工作岗位后反映,虽然自己在学校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说起专业知识头头是道,但在工作岗位,却发现自己课堂上学的知识大多用不上,甚至学习的知识落后了,需要重新学习,面对法律案件无从下手,法律专业学生不懂不会法律问题的现象令人尴尬。
(二)项目化教学符合教育改革实践
众所周知,我国教育考试侧重考查学生的记忆力、抽象思维和计算能力等认知方面的能力(这些能力不能说不重要),与之相应的以课堂讲授为主要,课外辅导为辅的形式。传统教学方法,强调靠记忆、抽象思维和计算来完成,掌握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这往往导致“高分低能”,不符合素质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状况。项目化教学是比较适合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学习特点。项目化教学则以职业岗位为基础,以培养掌握工作技能为目标,立足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格局,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将课堂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中、职业岗位上的操作应用技能融为一体进行学习,更多地强调了动手操作、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这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来说,符合职业教育规律,深受高职院校学生欢迎。
(三)项目化教学有利于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长期以来,教师开展教学的主要方法是围绕教材准备教案和讲稿,课堂上一直采取固定的讲解、提问、讨论、作业和复习的一套程序,内容上以课本知识为主,形式上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既不能做到因材施教,教师本身也缺乏创新和激情,甚至有的教师到网上下载一些课件、教案,不管符不符合本门课程和本校实际,就敢到课堂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甚至误人子弟。学校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评价主要参考依据是教师的备课、教案、语言、教学环节等是否合理流畅,教学进度是否符合教学计划和大纲,教学内容是否依据指定教材,教学工具是否合理得当,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有时甚至通过听一两次教师的课堂教学来评定成绩。评定教师的业务水平,没有和培养了多少符合岗位需求的学生相挂钩,没有和学生的素质能力提升相挂钩。项目化教学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有较强和较高的要求,同时具备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能力。吃大锅饭,滥竽充数的教师既没有能力上好一堂项目化课程,更不用说培养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了。
三、职业教育的要求
(一)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
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以专业技能培养为目标。这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与此相适应,高职院校课程的教学模式也应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改革和创新。在高职法学教育中,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法律相关工作岗位均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重在课程体系,没有从工作岗位出发,致使人才培养目标脱离岗位实际。高职的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满足培养目标。
(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能力
法学课程项目化教学对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一是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通过各个法学实践项目的设计实施,调研报告的撰写,课程论文的撰写,相关的课件制作,模拟法庭演示等形式,培养学生的检索文献、收集资料、法律应用、论文写作等多方面的专业性综合素质。二是培养了学生团结协作精神。通过项目进行过程中与他人的合作与分工,就个人而言,培养了学生虚心求教、取长补短的优秀品质;就集体而言,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与人交际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通过项目化教学的实施,提高了学生应对复杂的社会的能力,甚至是创新能力,提高了他们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从而真正为法学和法律界培养一批合格实用法律工作者。
四、高职院校建设发展要求
(一)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1.项目化教学所需的师资队伍不健全
目前现有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未能很好落实专兼职教师合作机制,法学专家进入课程改革团队的没有或者少有,项目实施中的现场指导多由本校教师而非兼职教师担任。专业教师现场指导能力欠缺。因为专业教师缺少实践工作经验和实践操作动手能力。教学过程中不少教师针对项目过程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对项目化教学课堂掌控能力和经验欠缺,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资源浪费,时间、人员等分配不均。还有一些教师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教学理念,要改变教师“教”、学生“学”的传统教学的模式。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很多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角色定位,对学生自主学习和主导地位认识不够。
2.部分学生对项目化教学不适应
传统“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运用新的教学方法时,很多学生都不适应,认为要自己动手的地方太多,完成不了,或者懒得动手。很多学生主导的意识不强,主动动手去做的意识很差。还有学生对项目化教学有滥竽充数的问题。学生对项目化教学缺少必要的角色认同和主观认识,不少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很快适应角色转换,不按职业岗位角色来要求自己,“滥竽充数”的现象存在,看别人动手参加。对小组或个人完成工作任务一时难以完成,课后不能及时查找资料,作业完不成,有的工作质量层次不齐,逐渐形成了适应项目化的学生学习日益进步,不适应项目化的学生愈加掉队。
3.教学资源还不能完全满足教学的需要
首先,班级学生数量过多,教学组织安排不容易,只能分组实施具体的项目,很难使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独立完成项目或任务。由于人数多确定学生分组也有矛盾,组分得过大,组内少数人做而大多数看,组分得过细,教师指导又不能完全满足,使小组协作学习的效果打了折扣,项目实施过程与质量难以控制。其次,硬件条件不足。学校图书馆专业图书资料不足、部分图书学科知识老化,图书资源和机房数量不够,学生上网查询资料又面临机房不足或时间难以保证等问题,因而查找资料困难较多。实训设备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许多专业教学设备不能满足分组教学需要,模拟法庭建设标准低,又和其他会议设施共用,导致不能完全满足学生训练使用。而学生一般都是拥有着足够的知识储备,却无法在实践中进行操作,缺乏生成实践的场所和办学条件。
(二)以项目化教学提升高职院校办学层次
1.培养优秀的工作者
学生的知识与实践、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是职业教育所关注的。储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也是提高动手实践能力的基础。学生要想拥有足够的工作能力,首先要储备专业知识。其次把学会的知识用到课堂项目中,再实践应用到工作岗位中。再次,知识储备与实践经验相辅相成的理念很重要。因此,项目化教学中,法学课程也是如此,学生不仅要储备专业知识,还需具备自己动手实践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项目化教学的核心任务是将法学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在课堂情境中去解决现实的问题,从而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2.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
通过项目化教学实践,更多的教师将加强自身学习,不仅学习本专业的知识,更要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方法,不仅要学习课程知识,更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技能,做到“一专多能”,改革创新教学思路,不断提升个人业务素质,进而促进学校整个教师队伍的发展。
3.培养优良的学风建设
学生上课走神,不认真听讲的现象存在。实践中,平时上课不认真容易走神的学生,很具有实践创新能力。这部分学生不拘形式,不遵守纪律,却敢于大胆创新,提出自己的观点。传统的教学反而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而项目化教学正好迎合了这部分学生的好奇心,从而带动了原本认真但只听不动脑的学生好奇心。在传统的教学中理论知识要记和背,而项目化教学是在实际操作中理解知识。传统教学课堂满堂灌知识,学生死气沉沉记录;项目教学,学生们分成若干小组,在实际的工作场景中完成理论知识的应用,教师做指导,建立了学与用的快速沟通,把学生由被动变成主动参与,让学生创新,提高学习效率,树立了良好的学习风气。
4.建设良好的学校社会单位合作关系
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捍卫者。法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平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作为有良知的法学研究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须养成的思维习惯。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同情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四、结语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