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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和主动遵从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CRA进行税务审计的基本原则。加拿大纳税遵从的现状大致是:自愿遵从占58%,偶尔不遵从占35%,不遵从占7%.CRA由此也把遵从管理归纳为三类:自愿遵从、辅助遵从和强制遵从,并根据风险评估和工作需要划分每一类遵从管理上应该配置的现有资源比例。
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是加拿大税收体系的基石。加拿大改进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以纳税人自我评估为主,税务部门税务审计为辅,从而把税务部门从评估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自我披露制(VoluntaryDisclosure)规定,加拿大联邦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规定的自我披露的纳税人免予处罚或,纳税人只需补缴相应的税款即可。该制度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而且通过给予其更多信任与公平待遇,有力推动了全社会树立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1年4月。CRA开始针对不同纳税人采用不同策略,对于大型企业一般两至三年检查一次,对于中小企业则实行选择性抽查方式,并根据纳税信用和风险确定检查的次数与力度。中小企业税务审计是CRA整体遵从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通常是指所有的个体经营户、中小规模的公司、合伙企业及信托制企业。在加拿大,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企业,总收入在100万元~2.5亿元的为中型企业。加拿大全国约有450万家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0%以上,雇佣人口占加拿大劳动力市场的60%.中小企业贡献超过60%的GST(GoodsandServicesTax,商品及服务税)和HST(HarmonizedSalesTax,统一销售税),在加拿大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CRA税务审计的具体范围涵盖所得税、GST/HsT及其退税申请、地下经济活动(现金交易、缺少第三方报告或不采取源泉扣缴等)、办公室审查项目以及消费税项目。目前CRA审计工作的重点是中小企业所得税和GST/HST审计,其审计人员数量占总数的75%,覆盖面包含加拿大境内99%的中小企业。
二、加拿大税务审计的组织结构及功能
CRA内部根据功能和区域分为中央11部和5个大区管理部。中央11部包括纳税遵从部、行政申诉部、机关战略与业务发展部、纳税服务与欠税管理部、评估与优惠服务部、法律政策与管制事务部、财务与管理部、公共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机关审计评估部和信息技术部。其中纳税遵从部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认证和执法行为来鼓励依法纳税。具体工作是通过检查审计来确认遵从,调查骗税行为。制定并实施遵从战略以及管理自我披露项目。该部下设9个处:中小企业处、国际和大企业处、执行和披露处、科研与实验开发处、风险评估与业务管理处、遵从战略与研究处、人力资源处、劳动力发展处,审计业务服务处。其中的中小企业处具体负责税务审计任务,由审计操作组、省级纳税遵从服务组、审计战略组和非居民管理组构成。其主要目标包括:将把各行业的强制执行行为控制在合理水平;扩大对高风险行业的审计范围;通过风险评估、服务和教育增强纳税遵从;确认不遵从案件并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
2004~2005年,CRA通过各种解决非纳税遵从问题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税务审计),增收近102亿美元。共完成税务审计(审计、检查和审查)318337件,完成其他强制执行任务(犯罪调查,违法行为等)3989件。
三、加拿大税务审计的程序
(一)选案及处理风险的方法
选案过程就是一个风险处理过程。CRA认为不遵从行为表现为:不申报或不进行GST/HST登记:错误的报告收入和成本;不缴纳税款。导致不遵从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都应纳入风险管理。CRA总部通过计算机运行的全国风险评估系统对纳税申报表进行统一审核来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专家们选案时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的。包括恢复能力(PotentiaIforRecovery)、对不良记录的掌握情况(KnownAreasofAbuse)、第三方信息(ThirdPartyInformation)、趋势分析(TrendAnalysis)和比率分析(RatioAnalysis)等,以此来确定审计范围和方案。
(二)税务违法案件的惩处
加拿大对于税务违法案件的惩处要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定,主观意图的范围从非故意延伸到故意。加拿大所得税法163(1)(ITA)规定的处罚情形是:通常、以第一次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年。在基准年内发生的不予惩罚。第二次发生必须惩罚的数额为漏报税额的10%。
加拿大所得税法163(2)(ITA)和消费税法285(ETA)规定的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需要把握的标准和情形是:重大过失的程度超过对于理性注意义务的疏忽;纳税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他/她提供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明显的疏忽相当于故意:有意识地漠不关心是否做到纳税遵从:故意装作不知道:鲁莽和肆意;发生在申报过程中的过错。
对一般疏忽的处罚。所得税法163(2)(ITA)中规定对于错误申报或漏报,处以100加元以上,按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税款的50%处以罚款。消费税法285(ETA)规定对于错误申报或漏报,处以250加元以上,净应纳税款的50%罚款。
骗税的后果:
1.对骗税的调查可引起刑事;
2.定罪可包括处以偷税款5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或者另加5年以下徒刑;
3.刑事档案可予公开。
四、加拿大税务审计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任
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明确规定:法律认为纳税人是诚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有相反的情况。这就是税法上的诚实推定权。诚实推定权是现代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的体现。另外加拿大的自我披露制度旨在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给予纳税人更多信任和公平待遇,同样值得借鉴。现代公法理论认为,在一个稳定发展的进步社会中,行政权与公民权必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树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处理好强制执行和主动遵从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在税务审计中引入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三个环节。CRA通常首先根据纳税人往年收入、其他收入来源等数据,验证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额和抵免额是否合理,确定其逃避税收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进行选案并设计出有效的审计方案。应该借鉴加拿大税务审计所运用的风险管理理念,根据目前我国税务管理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三次巨变 基药制度在调整中趋于完善
总结基药制度实施一年来的概况,卫生部基本药物管理处处长王雪涛表示,基药制度实施一年来共经历了三次巨变:药品招标、差额补偿、药品增补,而这三点又恰恰是保障基药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
基药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之广,难以穷尽。由于配套政策和实施经验的缺乏,实施过程中问题和考验层出不穷。例如,部分地区的个别基本药物品种竟逆市涨价;部分实施了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单位因差额补偿不到位,一度出现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局面;在部分医疗发达地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满足不了社区卫生服务需求,患者只能无奈回流到大型医院就诊……
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表示,任何政策在实施中都需要不断调整,正视问题,逐步完善解决是必由之路,我们有决心也有把握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基药制度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其优势和效果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充分验证,我们的方向坚定是不移的。
一年来,基药制度实施跨越了多个里程碑,尽管是在艰难中前行,但成效有目共睹。基本药物补偿是基药制度顺利实施的核心问题,今年3月,国家提出根据不同经济条件,积极探索各种因地制宜的补偿机制,补偿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等共同承担。中央财政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已拨付医改资金801亿元,其中,支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高达534亿元。目前云南、湖南等地率先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偿。基础较为雄厚的省份,如江苏采取按单位级别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这些方式行之有效,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11月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所有的基本用药都列入甲类药物,由医疗保险统筹支出,不再设自付比例。并严格规定医保药品先甲类后乙类的使用原则。
各省普遍对基本药物实行单独的集中招标采购,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逐步成为指导原则。另外,针对药品招标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近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基本药物主要品种销量居前20位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应达到80%以上,实现基本药物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这一政策实施将会带来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格局的巨大变化。
2009年8月公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允许地方为满足不同的需要,在国家的基本目录外增补药物。目前,北京基本药物中西药增至519种;江苏增至599种……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郑宏表示,“基药制度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和调整,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目前全国60%以上的省市开始实行基药制度,多数实施了零差率销售,大大降低了患者的医药费用,这将为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推进奠定基础。今后,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基药制度的推进力度。
・小提示・
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基本药物”的概念。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医疗机构联动 医生深感基药带来的利好
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内科教授霍勇表示,一年多来,无论在三级医院,还是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对于基药制度都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从认为基本药物只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到认识到这是一个涉及全行业的“医疗制度”,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教授严晓伟说,“以往很多医生认为基本药物与三级医院没关系,只有使用高精尖技术、创新药才能体现三级医院的水平,基本药物就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其实不然,三级医院同样需要基本药物作为支撑。这是一项涉及全面基本医疗保障的系统工程。”
严晓伟指出,三级医院医生在处理危重症和疑难病时,首先想到的是高效的治疗手段,而把成本放在次要位置。但对于目前危害最大的慢性系统性疾病,长期药物治疗是根本,性价比高的基本用药正是针对这一类疾病。例如冠心病居目前中国死因首位,其首要病因是高胆固醇血症,长期服用他汀类药物降低胆固醇是预防冠心病发生的重要手段。以往他汀类药物普遍价格较高,影响患者依从性,但停药带来的复发恶化又给患者带来更沉重的经济负担。此次在基药目录中包含了辛伐他汀这一类针对病因的预防性用药非常必要,发改委对辛伐他汀的限价也是非常及时合理的。以往由于价格昂贵,冠心病患者只能在三级医院处方辛伐他汀,随着该药品价格降低,目前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也能顺利续方,这就合理分流了患者,有效提高了整个医疗系统的效率。
对此,基层医生也深有体会,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成都医院的陆戴明说,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多针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在社区医院实施零差率销售,以往到大医院就诊的慢性病患者开始选择到社区。这不仅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量,大医院的就诊压力也随之得到缓解,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医院院长姜杰还有更深的体会。他说,基药制度的实施让社区医生更有尊严。基药制度实施后,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而且占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药品的80%以上。社区医院实施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与收入脱钩,社区医生的工资由财政支付,社区医生卸掉了为医院创收的压力,全部精力放在了社区患者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管理与康复上,老百姓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有了全新的认识。医患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密切互动,医生的职业荣誉感增强,这是社区医院长远发展的原动力。
任重道远 需要各方力量并肩推进
郑宏说,基药制度刚刚在我国施行一年,为医疗卫生服务带来的新景象显而易见,社会医药卫生服务成本将逐步下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逐渐明晰。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基药制度的推进不单单是医疗监管机构的责任,需要制药企业、医务人员等多方力量共同推进。
对此专家也有深刻认识,霍勇表示,医生是基药制度推进的发动机。任何疾病,医生的意见都是患者选择治疗方案及使用药物的关键。基本药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价格合理,对于慢性病常见病,医生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医学需要终生教育,除专业技能,这一特殊行业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接受也需要不断的学习。
行业协会也对此积极支持,由中国医师协会倡导的“心航程-胆固醇全程管理基层行(官方网站lipid.省略)”的项目在全国展开。正如陆戴明说,在这个培训活动中,他不但得到专家的在线指导,也对政策法规有了及时的了解;不仅给患者看好了病,也帮他们省下了很多医药费用。一面面锦旗饱含着社区居民对他的认可。
药品生产企业的配合也是基药制度这项复杂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基本药物限价,利润减少,集中招标采购使得药品利润空间进一步被挤压。生产成本不断上涨,低价会不会影响基本药物的质量?利润大减的企业在产品相关学术信息的支持上会不会减少?这些都是基本药物生产供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中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的表现非常引人关注。仍以辛伐他汀为例,默沙东公司在基药制度实施之初就率先响应发改委的政策,高调宣布降低其原研辛伐他汀(舒降之)的价格高达52%,引起业界震动,为此四川省卫生厅在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网站上对默沙东提出了公开表扬。
关键词: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房屋渗漏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V697文献标识码: A
本文针对房屋渗水最常见的几种类型:(1)屋面渗水;(2)外窗渗水;(3)厨卫间渗漏;从施工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1、屋面板渗漏防治措施:从实际来看,结构裂缝是由于结构体不密实、防水材料失效或破坏等引起。
(1)设置伸缩缝,减少屋面板的温度应力与伸缩应力当在施工中不能设置时就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例如设屋面保温层,板内设置适量的分布钢筋减小箍筋的间距,一般不易大于200mm,以抵抗屋面板伸缩变形,变少温度裂缝。
(2)在对屋面板进行配筋时,应该双向板连续配筋,使计算简图和实际受力相近,使支座处的钢筋能承受较大的负弯矩,避免在支座处产生塑性铰引起裂缝的产生。
(3)对于防水工程处理不当引起的渗水,应按以下措施进行防治。按要求设置屋面防水层,并注意施工质量,使其真正起到防水的作用,要使用新型防水卷材,是一种高分子复合型防水卷材,具有清洁、安全、简单、使用寿命长,弹性好,强度高,易维修等特点,防治屋面渗漏效果很好。除此以外,屋面排水坡度要适当增加,对不上人屋面坡度宜取2%。尽可能设置排水天沟,使屋面上的雨水及时排人雨水管,减少屋面上的积水。
(4)重视泛水设计,山墙、女儿墙、天沟和变形缝施工。泛水设计要加以重视,在是施工时设计部门要提供构造详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进行施工,女儿墙一定要密实砌筑,通常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压顶,做好滴水线等措施来阻隔雨水沿女儿墙向室内渗漏。在进行檐沟、天沟及变形缝的施工时,应适当增加坡度。做防水层的同时要加设附加层,并采用密封效果好的材料塞填收口处。
(5)重视检验管理工作。发现屋面结构进行漏水,一定要将渗漏水位置查清,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厨卫生间渗漏:
厨卫生间发生渗水主要发生在在卫生器具排水口与排水管道连接处,或厨卫生间在装修过程中,因剔凿而造成的暗埋管的损坏部位等。主要原因为洞口封堵不密实或防水层遭到破坏等。
防治措施
(1)在对厨卫生间的地面进行施工时,保证面层的标高要低于室内标高,高差至少为20 mm,在地漏处留出一定量的排水坡度,标高应低于四周标高5 mm,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地面无积水。
(2)在淋浴器淋水范围内加高立面防水层,一般不低于1 500 mm;在安装好暗埋管道后,应进行压力试验,验证管道无渗漏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在楼板上设立管时,一定要做好根部的防水,洞口要密封严实,防水层收口应沿管道适当上返,按规定要求热水管要增设套管,并且套管要高出地面一定高度,套管内要密实,在管根处用地面砖做止水台。
(4)做完防水施工后按规范要求做蓄水试验,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施工,施工时要严格保护好防水层,如果防水层不小心受到破坏要应及时整修。一切工序完成后重新进行蓄水试验以确保完全不渗漏。
3、外墙渗漏
建筑物外墙渗漏的形式:(1)混凝土外墙裂缝引起的渗漏。(2)砖混结构外墙裂缝引起的渗漏。(3)砌体外墙缝隙引起的渗漏。(4)外墙外粉刷分格缝破损引起的渗漏。(5)门窗洞口周边封堵不严引起的渗漏。
建筑外墙渗漏的防治措施
(1)控制墙体的裂缝。按规范设置拉结筋。
(2)提高墙体材料的抗渗能力。最有效的措施是提高密实度,但同时也增加了墙体的自重,降低了墙体的保温性能。
(3)加强墙面排水。加强阳台、雨棚、落水管等部位排水及检修可以有效地防止由此引起的外墙渗漏。
(4)对外墙面采取憎水处理。典型做法是采用有机硅乳液对外墙面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外墙面,水不能湿润,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于毛细作用引起的渗漏。对于较大的裂缝和孔洞以及风压较大时,其作用效果将受到限制。
(5)用涂膜防水涂料。采用外墙涂膜防水材料在整个墙面形成一层完整的无缝防水层,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对外墙的保护效果。只有形成一定厚度的弹性涂膜才能保证涂膜防水性能以及对基层微小缝的适应性。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权 权利告知 前置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救济权,因纳税人申请而启动。复议机关通过对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进而体现税务行政复议所具有的行政监督职能。税务行政复议权对违法或不当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法律保障
税务政复议申请权,是指纳税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权利,是一种基于税务具体行为形成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通过确定以下制度保障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使。
(一)税务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
关于行政复议权利的告知,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告知的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立法创新,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该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般而言,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所产生的影响往往都是不利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12类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能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纳税人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过什么方式告知,最好是在行政决定文书上告知,如果没有在行政决定文书上告知,应当以书面的补充告知方式进行告知。
《行政复议法》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据法律,行政决定文书只有依法送达当事人,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送达”即可“知道”,但知道的内容仅限于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如果税务文书内未载明行政复议权利的告知事项,致使纳税人自“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复议期限而逾期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复议期限应当自纳税人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以保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实现,但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不服”即可申请
纳税人只要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即只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申请复议。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侵犯其合法权益及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只有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而审查的前提必须是对“认为”之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纳税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仅限于其“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不服”,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才能申请复议。
(三)禁止行政复议不利变更
禁止行政复议不利变更是指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过程中,禁止自己作出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既不能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或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复议申请人的既得利益或权利。
纳税人之所以申请行政复议,大多是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至于申请复议的理由,要么认为行政行为不合法,要么认为其明显不合理。《行政复议法》要求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从理论上讲,关于合理性的审查的结论可能是有利于申请人的纳税人,也可能是有利于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即不利于纳税人,如果法律不明确禁止不利于申请人的变更,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初衷将不能得以实现。《行政复议法》对是否允许不利变更没有明确,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条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已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在行政复议中贯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可以有效的消除复议申请人的不利变更顾虑,使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有利于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
(四)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收取行政复议受理费,有利于申请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对于申请人依法行使申请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废止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切实保障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实现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为保障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规范行使,《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复议机构对申请的审查处理方式,这既有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复议权利,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但现行法律对纳税争议申请权的行使设置的前置条件,有碍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使并进而影响纳税人的行政诉讼权的实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法律对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设置了前置条件即:先行依照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所确定的税款数额和缴税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弊端
1、前置条件的设置有违“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
纳税人如果无钱或不能支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及滞纳金,或无力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那么他不仅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同时也彻底丧失了诉讼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违法征税的税款额度巨大到纳税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将不可能行使,纳税人所受侵害越严重,权利越不容易获得救济。当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但这种行政复议却是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后的征税行为进行的所谓“复议”,与法院未经审理而执行,然后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又有何区别?这种“先清债后说理”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对税务机关侵害财产的行为申请救济,既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手段,又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前置条件的设定,有违宪法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
2、前置条件的设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矛盾
现行法律将征税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的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作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征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争议设置了复议前置条件,对行政处罚则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缴纳税款、滞纳金决定的同时,同时会对纳税人作出缴纳税款一定倍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如果在没有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没有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确认的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对行政处罚的罚款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如何进行审查?如果复议机关不审查纳税争议问题,则罚款的确定基数税款额的审查将无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复议也将无法进行实质性处理。如果复议机关对罚款的确定基数税款额进行审查,是否意味着对纳税争议进行了审查,是否意味着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置失去其意义呢?如果复议机关不审查罚款的确定基数税款额,那么复议机关又如何对罚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复议审查呢?复议机关又如何履行其法定职责呢?因此该前置条件的设置将会导致与纳税争议相关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陷入困境。
三、结论
【关键词】煤制甲醇污水 深度处理 回收与利用
前言: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甲醇的需求量增加,为了满足当时的工业需要,我国部分小型实验室对甲醇技术进行了研究。到了60年代初,在太原、吉林几个化工区建设了几套以煤为原料的较大型甲醇装置。然而,不顾及煤炭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地进行污水排放却日益演变成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一家成功进行污水处理的甲醇制造厂解析煤制甲醇污水的处理与回用。
1、煤质甲醇污水的简介
随着煤炭逐渐代替较为匮乏的石油和天然气被运用到甲醇的生产中,它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这主要表现在煤质甲醇所产生的污水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方面,以煤为原料进行甲醇生产消耗的时间较长,在它的空分、气化、合成、精馏等生产流程之中都有可能产生污水并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影响。另一方面,煤制甲醇装置的废水排放量大且连续性强,并且这些废水中含有碳氮化合物、氯离子、磷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以及固体粗细渣。总的来说,煤制甲醇污水之中有害物质种类较多,而且他们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这些都会对生产设备造成较大程度上的腐蚀损害,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等造成较大危害,因此实现煤制甲醇污水的先处理后排放以及回收利用十分重要。
2.煤制甲醇污水的处理
2.1 用IMC工艺法对污水进行处理
本文提到的工厂采用IMC工艺法对污水进行处理,这种方法是对污水处理传统工艺SBR处理法的发展与改造,它主要通过有效控制不同反应阶段反应器内环境的氧气的浓度,从而达到在环境条件上形成多个污泥净化法串联的效果。这种处理工艺将曝气池、沉淀池连为一体,进水期间不间断,而曝气却进行适当停歇,在停气的作用下密度较大的污水沉淀就得到分离。同时,由于这种工艺厌氧和好氧环境的在同一空间进行,也使得核心工艺在除碳的同时还具有短程硝化反硝化的功能。除此之外,该工厂采用的IMC煤制甲醇污水处理法还具有占地省、运行费用低、设备简单、维护方便,对原水水质、水量变化的适应能力强,抗冲击负荷能力,运行管理简单,比较容易实现自动化控制等特点。
2.2煤质甲醇污水处理站的设立
在确立污水处理的工艺以后,就要设立一个全方位多功能的污水处理站,这是污水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载体和基本保证。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可视煤制甲醇工厂的大小和污水排放的多少来定,一般规模都在60立方米到100立方米之间,文中提高的工厂拥有的污水处理厂约占地70立方米。污水处理站需要处理的污水主要有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地坪冲洗水、事故污水。生产污水主要包括甲醇污水和煤气化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各煤质甲醇制作过程中各阶段的生活排水。为了对这些有不同物理、化学性质的污水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处理,一个污水处理厂中将设立几个具有不同功能的污水处理池。这些分门别类的水池不仅通过IMC工艺法对不同种类的污水进行最大程度上的净化,同时也通过自身的循环系统使得这些处理过的污水最大可能的再被利用到包括煤质甲醇本身在内的工业生产中去。
2.3煤制甲醇污水处理流程
首先,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池内的地下管道进入到处理池的生活污水处理池,在这个过程中,污水池上的隔栏会将污水中的漂浮物与污水分开,使污水得到第一步净化。然后,气化污水和其他生产污水会分别直接由提升汞和地下管网进入混合污水处理池。在用IMC工艺法对污水进行生化处理之前,会先在污水调节池中对所有污水进行水量和水质的调节以减轻IMC工艺法调节负担。IMC池分3格,采用蝶型射流曝气器,每格按进水、曝气、沉淀、滗水进行周期性运行。完成以上几个步骤后,IMC池便可出水,这些水经机械过滤后已满足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经泵提升至循环水站回用作为补充水。如果对处理水质要求较高,可在最后设置活性炭过滤器进行再一次净化。需要强调的是,处理过程中IMC池内产生的污泥会排入污泥池,并采用脱水机对它进行脱水,从中得到的液体返回混合污水调节池进行处理,泥饼对外运送。
3.煤制甲醇污水的回收与利用
3.1选择煤制甲醇污水回用方法
在用IMC法对煤制甲醇污水进行处理以后,该工厂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超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回收利用。这是为了达到循环冷却排污水的水质及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同时反渗透装置无需采用大量的强酸强碱进行处理,从而减少了酸、碱的运输量和排放量,节约了污水处理成本也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反渗透处理后,循环水中氯离子、硫酸根离子会大量减少,同时它的硬度会降低,碱性会减弱。此外,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这种反渗透装置对污水回用可连续进行,简单的系统为管理操作带来方便同时也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节约了劳动人力成本,起到了提高循环水系统的工作效率的目的。
3.2建立污水回用水站
与煤质甲醇对污水进行处理相同,该工厂在对污水进行回收利用的过程中也建立了污水回用水站。一般而言,污水回用水站的规模比污水处理站大很多,文中提到的这家工厂的回用水站是110立方米。回用水站的以循环冷却排污水为主,处理过后的出水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再生水水质的要求,只有这样,这些处理过的污水才可以作为补充水回用于循环水站。另外,污水回用站进入的水也需达到国家的水质指标,其它离子则按照新鲜水的4倍考虑。
3.3污水回用的工艺流程
首先,污水调节水箱中将引入来自循环水站的循环水系统的污水,并通过管道混合器在污水中加入适量的次氯酸钠,降低水中的有害离子的浓度和微生物量,同时加入适量的混凝剂增强混凝沉淀效果。然后,这些分别进入多介质过滤器、保安过滤器和超滤装置,在此过程中,反渗透装置给水泵出水管设管道混合器,加入一定量的还原剂去除水中的余氯,确保进入反渗透装置的余氯的质量浓度小于 0.1 mg/L, 同时投加适量的阻垢剂防止反渗透浓水中碳酸钙、碳酸镁、硫酸钙等难溶盐浓缩后析出结垢,堵塞反渗透膜。从而在一步步的处理过程中降低污水的浑浊度,减少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使其满足再次得到回收利用的水质的要求。最后,回用水站所剩下的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污水可以运用到一些废渣厂中或者经一定处理后达标排放,而当排放水中污染物指标波动时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以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度降到最低。
4.结语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进步较晚,从总体上看,我国污水处理正在经历由规模小、水平低、品种单一、严重不能满足需求到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品种质量显著提高和初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深刻转变,污水处理需求将逐步实现自给。而煤制甲醇所产生的的污水作为工业污水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假设,监督相关企业对污水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并加大污水的财政拨款力度,支持和鼓励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更好的实现我国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MBR;市政污水;膜污染控制;污水回用
中图分类号:U6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背景概述
MBR膜处理工艺是基于膜分离材料的水处理新技术。膜生物反应器(MBR)的最早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1966年,由美国Dorr-Oliver公司首创研究开发。膜分离技术的工程应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海水淡化。以后随着各种新型膜的不断问世,膜技术也逐步扩展到城市生活饮用水净化和城市污水处理以及医药、食品、生物工程等领域。在全球水资源紧缺,受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膜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再生水回用技术,近年来在国内外水处理技术领域日益得到广泛关注。
目前,MBR工艺因其自身诸多的优势正逐渐在国内的污水处理领域中得到了应用,但因该技术应用于生产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对该工艺的运行和管理都相对缺乏经验。平谷洳河污水处理厂是北京市平谷区重点环境保护项目之一,也是平谷区建设的第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平谷城区的污水收集与治理任务。该项目总投资1.93亿元,采用国内目前最先进的A2/O+MBR组合处理工艺。本文着重介绍了MBR工艺的特点,以及该工艺平谷洳河污水处理厂中的设计和运行情况。针对实践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膜污染问题,提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最后对MBR工艺的运行成本做了简要分析。
MBR工艺的特点
膜生物反应器是一种将膜分离技术与传统污水生物处理工艺有机结合的新型高效污水处理与回用工艺。膜生物反应器主要由池体、膜组件、鼓风曝气系统、泵及管道阀门仪表等组成。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经过生物反应器内微生物的降解作用而被去除。而膜的作用主要是将活性污泥与大分子有机物及细菌等截留于反应器内,使出水水质达到回用水水质要求,同时保持反应器内有较高的污泥浓度,加速生化反应的进行。与传统工艺相比,MBR工艺主要有如下的显著特点:
膜-生物反应器可采用PVDF膜,其表面孔径只有0.1~0.4µM,能够高效的进行固液分离,出水水质标准高,品质稳定,悬浮物和浊度接近于零,可直接会用。
膜的高效截留作用,使微生物完全截留在反应器内,实现了反应器水力停留时间和污泥龄的完全分离,使运行控制更加灵活稳定。
解决了传统活性污泥法造成的沉淀部分对最大生物浓度的限制,反应器内的微生物浓度高,是传统方法的2~3倍,达8000~10000mg/L,对水质水量的变化适应力强,耐冲击负荷强,特别适合寒冷地区污水处理。
有利于增殖缓慢的硝化细菌及其他细菌的截留,生长和繁殖。系统硝化效率、COD去除率等各项指标得以提高,反应时间也大大缩短;同时大的有机物被截留在池内,保证其被继续降解。
膜分离使污水中的大分子难降解成分,在体积有限的生物反应器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有利于专性菌的培养,大大提高了难降解有机物的降解效率,COD去除率高。
模块化设计易于扩容。
系统采用PLC控制,可实现全程自动化控制,运行管理方便。
膜材料为聚偏氟烯,抗污染性强,易清洗,适于污水处理。化学性能稳定,抗氧化性强,可采用常用氧化性药剂清洗。
污泥龄长,膜分离使污水中的大分子难降解成分在生物反应器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反应器在高容积负荷、低污泥负荷、长泥龄条件下运行,剩余污泥排放量不到传统方法的50%
容积负荷高,占地面积小。
MBR工艺在平谷洳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中的应用
二期工程处理规模4万吨/日,2007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08年5月建成,7月底正式投入使用。采用A2/O+MBR工艺(厌氧-缺氧-好氧+膜生物反应器工艺),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回用于城区绿化、市政杂用、河道景观水等。主要的工艺流程及主要构筑物见图1。
图1 二期A2/O+MBR工艺流程图
污水经过粗格栅(20mm)和细格栅(4mm)进入旋流沉砂池,去除大杂物以及水中的沙砾后,再经水力筛间的超细格栅(1mm),进一步去除细小的悬浮物质和纤维状物质,之后进入二期A2/O-MBR系统。由于缺氧区的回流污泥与进水混合,使饥饿高效的活性污泥会快速吸附原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并对难降解的有机物起到一定的水解作用。同时污泥中的磷在厌氧条件下得到有效的释放,为好样条件污泥对磷的大量吸收做准备。因细胞的合成作用,水中部分NH3-N和BOD得到去除。之后污水进入好养曝气池中经管式微孔曝气管曝气,提高污水中的溶解氧,以便活性污泥进一步降解有机物。同时也可以通过曝气使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混合。膜组件放在膜池中,浸没在混合液中,在抽吸出水泵产生的负压下,水穿过膜而完成过滤处理。在膜的底部采用大气泡曝气产生紊动来冲刷中空纤维膜表面并促使累积在膜表面的颗粒脱落。膜过滤分离的出水进入接触池进行臭氧消毒。目前平谷洳河污水处理厂A2/O-MBR系统运行稳定,自2008年7月正式运行至今,出水水质均优于设计指标(见表1)。
表1A2/O+MBR工艺处理效果 (mg/L)
MBR工艺膜污染的控制
MBR工艺在运行过程中,污水中的微粒、胶体粒子或溶质分子与膜发生物理化学相互作用。随着膜表面污染层的附着,膜组件会被污染物堵塞,导致膜通量逐渐下降,无法达到设计污水处理能力。由于膜组器在产水过程中的污染主要来源于污泥混合液,其成分主要包括微生物菌群及其代谢产物,有机大分子、小分子、溶解性物质和固体颗粒。对膜通量的影响很大。随着污泥浓度的增加,活性污泥更容易在膜表面沉积,从而加快膜污染的速度,导致阻力增加,进而降低了膜通量。同时,污泥粘度也会随着污泥浓度的升高而升高,从而显著降低膜通量。膜污染造成膜组件使用寿命缩短,增加了产水泵的抽吸水头和曝气量,导致MBR处理的能耗增加。因此,针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膜的污染问题,我们对MBR系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膜组器的安装要求尽可能做到水平,由于膜丝表面的沉积物需要靠曝气的吹扫作用进行去除,所以要求避免因为膜柱倾斜产生曝气死角,减少对膜丝的污染。
膜丝的抖动幅度直接决定了膜丝表面沉积物的去除效果,每组膜组器单独安装了调节阀门及风压、风量表,调节鼓风机电流量及膜组器风管闸门,确保每个膜组器的风量均匀,使膜的过水面积得到有效的利用,防止了局部阻力快速增加的现象,同时也避免了水力冲击对膜丝产生的破坏性影响。
实际运行过程中要对反应期内的污泥浓度进行严格控制,过高或过低的污泥浓度都会影响到出水水质。
采用周期运转,8个产水单元产水泵由PLC控制,运行9分钟停泵一分钟,反洗水泵运行8分钟停泵2分钟,使每个产水单元在停泵周期内膜丝得到有效反冲洗,降低膜的污染。
控制膜的工作通量低于临界通量,降低颗粒物在膜表面或膜孔内的沉积速率,在实际运行中可以有效延长膜的过滤周期。
根据膜的负压情况不定期进行在线清洗,使用有效氯含量为3000mg/l次氯酸钠进行药洗,将次氯酸钠药剂加入后浸泡(不出水,不曝气)45分钟后,曝气(不出水)1小时候恢复正常出水。
当药洗效果减弱的情况下,将膜组器向上提起30cm进行曝气吹扫,增加膜丝的抖动进一步提高积泥的去除效果.。
当通过在线化学清洗不能恢复负压时将膜组器从膜池中取出,用加压的水冲洗膜表面,清洁表面的污染物,同时检查膜表面是否有损伤。然后将膜浸泡在次氯酸钠(有效含量为3000~5000mg/l)和0.4%氢氧化钠的混合溶液中浸泡1天。然后将膜片用清水洗净后再放入膜池中恢复出水。
MBR工艺的运行成本及控制
4.1 运行成本
城市污水处理厂生产成本的项目包括能源消耗费、药剂费、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大修基金提存、日常维护检修费、员工工资福利费、日常管理费、污泥处置费等,MBR工艺成本主要来自能源消耗、药剂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三项。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水处理过程中消耗的电力、蒸汽、自来水、煤等能源消耗。在MBR膜处理工艺中,能源消耗费用主要是指电力消耗。吨水电耗成本为0.51元。药剂费主要包括PAC、次氯酸钠、柠檬酸、污泥脱水药剂-阳离子PAM等药剂的日常消耗费用。各项累计,吨水处理成本为0.15元,固定资产折旧费折合吨水成本为0.52元。
4.2成本控制措施
人员配置。降低操作工人的劳动强度和降低成本,争取在夜间设备无人化管理方面取得经验和进展。
能源消耗。提升泵、风机、表曝机为主要能耗设备,通过加强管理和指标考核达到节能降耗的目标。
设备维护。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有效降低成本。
引起膜污染的主要因素是污泥,污泥浓度过多或过少都会使膜产生污染。延长膜的清洗周期和更换周期,从而降低了膜生物反应器的能耗,降低了成本
结论
截至到目前为止,平谷洳河污水处理厂的MBR系统已经运行2年,运行过程中厂内各设备运行正常,处理效果良好,出水指标稳定。实践证明合理的采取文提出的各项措施可以有效控制MBR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膜污染问题,有效降低运营成本。面对我国各地区水质性缺水问题日益严峻和污水处理出水标准的提高等问题。MBR工艺具有出水水质好、污泥产生量低、占地面积小和便于自动化控制等诸多优点,必将在我国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谷区再生水厂工程运行手册 [Z]. 北京: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
[2]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平谷区再生水厂工程设计文件 [Z]. 北京: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