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0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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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高校,全称为高等院校,是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其性质是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组织。分析高校的法律地位,即是分析高校在不同法律 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明晰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为探究高校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最终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特别权力关系传统下的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特别权利关系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中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公务员关系、兵役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 该理论认为,处于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他们不存在基本权利,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规则,并依据各种规则调整内部事务,甚至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学校,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认为国家教育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在公共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过去作为社会权利和自然权利的具有“私权”性质的教育权逐步集中到国家手中而形成国家管理教育的公共权力,它是国家的“教育责任”和教育的政治功能的集中体现。 它强调高校自,避免外部过多地干预学术自由。为实现教育的目的,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拥有对学生的概括支配权,制定高校内部管理规则,对学生实施各种限制措施或进行奖惩,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我国大陆虽然没有明确采用“特别权利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但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在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中都普遍存在与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相关的规定和做法。这些依据也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高校法律地位多为行政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高校法律地位的现实定位
虽然在传统上我国高校是多被认定为行政主体,但教育法仍然将其定位为事业法人,这就使得许多人将高校排除在行政主体的序列之外。现行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广泛的自主管理权,但是没有明确哪些是法律法规在授权高校行使行政权力,这表明高校的行政主体的定位并没有得到法律上完全的认可。因此,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国立学校属于公营造物或公共利益机构的一种,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负担特定目的而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 尽管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高校享有一系列行政管理权限却是现实存在的,高校享有一系列的特殊管理权限是不争的事实。如《教育法》第28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规定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对相对人是不平等的,都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应纳入到高校权利的范围。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高校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范围,还要能够回答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的问题以及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学生可选取救济途径的问题。
三、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高校的法律地位有多种角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高校就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它作为社会成员接受政府管理的视角出发,它是行政相对人;从它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参与民事活动的角度出发,它又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高校的社会身份复杂,其法律地位难以明确。目前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民事主体。认为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它与学生、教师之间构成的是契约关系。这种观点多从我国《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出发。(2)行政主体。认为高等教育是由政府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而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中多将高校定位于授权性行政主体, 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双重主体。认为高校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高校既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又可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进行学生管理活动。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在不断适应着社会的变化。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总是要根据社会的变化,根据社会对教育的要求,根据学校的功能及其发挥状况来加以确定。上述前两种观点均不符合我国的教育现状。第一种观点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高等教育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两种途径来提供。当提供高等教育的力量来自于社会时,市场主体就会介入,高校作为了市场的一分子,其供求关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整。这时,高等教育就成了产业,通过市场来运作,则必然过度要求高校的平等性身份,这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客观现实来说过于激进。第二种观点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将高校直接定位于行政主体。这种理论从我国高校的传统地位出发,限制高校的自,认为高校应通过国家的计划来加以控制,强调高校是国家行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对于我国不断推进的改革来说又显得过于保守。由于高校表现出来不同的主体地位和不同的内容关系,其传统领域内的法律关系已经出现分化,逐渐形成如下两类关系:一类是含有权力服从意味的以高校管理行为为内容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与学生形成教育服务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横向型的民事关系。因此,高校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
四、赋予高校双重主体身份的价值探讨
高校由于对学术自治,专业自治的要求远远高于中小学校,高校学生也应当要求更大的自由。因此在高校这个小社会中,除了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学校收取学费并提供教学和生活服务,学生自主择业等;还有行政法律关系,如高校颁发两证等;另外还涉及内部管理关系,如高校对学生仪表、作息时间、饮食住宿的管理等。所以,当高校作为一种教育服务的提供方时,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形成的是合同性质的民事关系,所以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当高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表现出对学生的管理者身份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是就应该受到行政法律的调整;当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内部规则的制定者,它自行调整内部事务,具有终局的管理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学生可以向高校或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因此高校和学生之间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也有平权型的法律关系。高校和学生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根源于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也根源于我国法律对于高校权力的定位。即使在高校和学生之间具有平权型法律关系,学生和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和民事上平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很大的差异。从理论上来看,认定高校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使高校学生管理权而产生的纠纷无论是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力,都可以在司法机关得到审查,法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来加以解决。若是民事权利,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纠纷,若是行政权力,则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可以促进法院面对权利的诉求有的放矢,从而最终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注释:
参见[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参见劳凯声、郑新蓉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的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117页.
根据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的解释,公营造物是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的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设立公营造物的行政主体依计划对其加以领导并监督。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台 湾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版,第164页.
高校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首先要做的是区分法律与其他调整手段的区别,尤其是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严格性、规范性,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是关于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不具有严厉性。[3]学生只有明白了这些,才能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意义
高校法律教育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输送大量的法律人才。
(一)教授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将学生培养成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高校教师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并且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律,怎样用法律解决问题,增加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能力,逐渐成为法律专业精通者,最后成为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二)间接的支持和保障社会法律工作顺利进行。社会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活动。这些机关和单位要进行繁重的法律工作,必须拥有大量的法律人才。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为法律机关提供不竭动力,为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贡献力量。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有效方法
(一)努力提高高校法律教师团队的整体素质。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对于一名刚进入法律领域、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的学生来说,教师就像是黑夜中的指路灯,引导着自己逐渐走向光明。那么,如何提高法律教师团队的整体素质?第一,对高校原有的法律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考评标准。高校原有的法律教师是提高法律教育水平的基础。学校要组织人员对法律教师进行定期专业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授课能力。除了定期培训之外,学校应该针对课程设置提高原有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规定教师授课必须具有创新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创新性是指对授课方式和内容进行改革创新,不采用旧有的套路,将自己总结的新思想、新内容融入教学中。理论性是指教师授课必须严格规范,传授给学生的知识要有学术性。实践性是指教师要将课堂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将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例相结合,不能空谈理论。第二,引进优秀法律工作者。学校应列出满足法律教师需求的招聘要求,提出优厚的待遇条件,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前来应聘。
(二)调整课程结构,增设法律技能课程。现在许多高校设置的法律课程多为法律理论课程,只有少数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较多的法律技能课。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学科,所学的法学理论终归要用到法律实践中。所以,高校应当在原有课程结构的基础上增加刑法、民法等案例研习课程和法律文书写作、司法鉴定等法律技能课程,平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课之间的关系。
(三)高校应积极与其他学校进行交流合作。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要想使法律教育专业做得更加出色,除了改革内部教学方式、挖掘自身潜力之外,还要积极与国内外优秀学校的法学院和法学系进行交流合作,与国内的学校建立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共同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完善交换生培养体制,将本校优秀的法学专业学生推荐到国外的法学院校进行学习,吸收国外的法律文化精华,丰富自己的知识宝库。
(四)开展法律专题讲座,举行法律问题研讨活动。学校可以组织本校法律教师或者邀请校外的优秀法律工作者开展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事件,同时举行法律问题研讨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发言,相互交流,相互提高。
高校法律援助通过展板、海报、广播、宣传单等形式无偿为高校师生提供法律宣传、咨询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全力解决师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认真贯彻了“服务第一”的宗旨,体现了“从师生中来,到师生中去”。部分高校为了方便师生,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和24小时办公电话,以便为师生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为高校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高校法律援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是学生自我组建的社团组织,学校对其重视不够,并很少得到司法机构和学校的指导。特别事在业务工作引导、专门管理及监督等方面十分欠缺,不能有效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学校和社会的支持,有的校内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没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具有不稳定性
高校的教师和学生流动大,缺乏完整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且组成人员有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专业素养不一致,导致了在解决问题中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状况。同时指导老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繁重,学生学习压力大,无法完全专注于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仅是业余生活的一部分。
2.3缺乏科学指导
有的高校是专门从事法律教学或法律事业的老师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但也有一些高校的指导老师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仅靠几次专家专题讲座,因此在业务指导上不全面、不连贯,导致工作开展存在不专业的现象。
2.4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权利等均无法律规定,在开展实际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的过程中造成不便。
2.5经费不足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靠学校拨款,金额有限,有的学校设置了专项,但也有学校没有划拨经费,全靠自筹。这些状况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困难重重,且无法邀请专家进行最新法律讲座,无法负担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规模和方向。
3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思考
3.1尽快促进专门立法
我国应充分考虑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特殊性,加快法律援助专门立法,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援助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及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规定,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3.2加大经费投入
高校应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法律援助的正常行,同时,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资渠道,吸收企事业单位、基金和慈善组织的援助,尽可能地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3加强高校间的合作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各高校法律援助的设立,开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成为必然之举,可以通过经验交流会交流法律援助经验、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而且援助过程中,可以通过高校间的合作,委托办理异地法律相关事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3.4建立齐抓共管管理机制
关键词:高校 地位 学生 学位 诉讼 性质
Abstract: It was a common view in the past that a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was a legal person of public affairs, a qualified defendant subjec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ut this view sidestep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eform in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Private as well as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oth provide the same products for public service, which establishes their identity of civil subject and their contractual relations with their students. The view that a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is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s, in fact, based on a certain faint understanding that a college or a university is better to be defined as civil subject so as to be able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benefits of its students. As we know tha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annot intervene in academy, but it can step in the social relations of learning sphere.
Key Words: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status; student; academic degree;litigation; nature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改革的逐步深入,学校的民主风气逐渐浓厚,民主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学生在认为受到学校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不再象过去那样选择接受和沉默,而是更多地采取了现代性的解决纠纷模式,越来越多的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公开地通过体制内对抗主张自己的权利。学位诉讼就是这些众多的学校与学生诉讼案件中的一类。
到目前为止,经媒体报道的学生诉学校的学位诉讼案件已经为数不少,如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学位诉讼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2000年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1年广州暨南大学学生武某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3年樊兴华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诉讼案、2003年江西师范大学宜春学院某学生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3年学生曾某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3年南京农业大学一毕业生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4年某王姓同学诉长沙电力学院学位诉讼案、2004年学生余某诉南昌大学学位诉讼案。上述案件的起因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有争议;二是学籍管理出现差错;三是作弊导致取消被授予学位资格。三类中以第三类的案件居多。所有案件都是适用行政诉讼法,案件审理的结果既有学生胜诉,也有学生败诉。①
学生诉学校的学位诉讼案件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轩然大波,自刘燕文诉北大始。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司法介入三者就是这个案件的看点。在刘燕文起诉北大之前,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获得胜诉,但未引起媒体的关注。田永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公报》上公布。刘燕文正是受到田永案件的鼓舞,才再次走进法庭。事实上,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开始,对刘燕文案就有各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件是否应该受理,赞成方认为法院受理这件案子本身很有意义,这件案子在法院介入学校领域,调整学校纠纷方面是个突破,原告在穷尽行政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反对方认为法院受理该案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这类争议可以提起诉讼,对于学位授予是否合理的评判是教育部门的内部事务,法院是在以非法的方式介入此案。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赞成者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反对者认为学位授予问题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关于判决结果,赞成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符合法治的精神,反对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否定了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是用司法审判权代替了行政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②从这些争论也可以看出,排除案件的个性,大众和法学界所关注的都集中在两点:是否应该受理、判决是否公正。对于案件的性质,并没有深入的探讨。似乎学位诉讼案件理所当然地就是行政案件,只要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就必然要适用行政诉讼法。
但是,很明显,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学位诉讼案件是不在其规制范围之内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案由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高等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拒不颁发学位也不属于上述几种案由之列。人民法院是凭什么将学位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呢?
一、司法界、理论界对高校主体性质的认识及其批判
受理刘燕文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中阐明了受理案件的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享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面作出的,无须受教育者的同意。……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享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力。……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这个受案理由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认可。③根据维持先例原则,此后受理学位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似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说法,基本上不再阐述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理由。
但是,我们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理由并不充分。海淀区法院的这个说理首先将颁发学位证书界定为高等学校的权力而不是权利,然后称高校虽不是行政机关却是法律授权的组织,最后的结论就是高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看起来自圆其说。然而,我们要追问的是:颁发学位证书为什么是高校的权力而不是权利、甚至是一项义务?判决书显然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而且,有意思的是,海淀区法院受理刘燕文案件的被告,在"不服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案件中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件中是北京大学,并没有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海淀区法院认为两者都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人们对于法律知识或者是观念了解的程度就是法律意识,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意识还包含了人们对法律要求和作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程度。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他们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但是由于心理还不够成熟,也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因此高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可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一、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高校频频出现刑事案件,这不禁引起了社会和高校的重视。人们开始担忧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法律意识。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高校学生的犯罪已经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中的17%,并且还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对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项调查数据中显示:只有2.8%的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了解,但是他们通常情况下只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承受挫折的能力却比较缺乏。当前高校中的学生基本都是九零后,他们在和同学的相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又缺乏冷静思考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十分容易出现仇恨和易怒的情绪,最后导致悲剧的出现。当然除了学生的因素之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不到位也是主要的原因,尽管有的高校会开设法律课程,但绝大多数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这无形中就让学生不再重视这门课程,只希望考试过关,并不在乎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否真的得到了提高,更不可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去灵活运用法律知识。
二、高校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也包含法律意识,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因此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完善,而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是他们更好融入社会的基础。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由高校的性质决定的当前世界已经进入到人才竞争激烈的时代,而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和摇篮,它所遵循的教育思想,实施的教育内容都会对人才的培养效果直接产生作用。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高校的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但可以为我国的发展和建设培养专业化的人才,而且也可以把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让学生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衡量他们综合素质的一项标准就是法律素质。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就是要为人们的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而高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地方,也需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把法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参与者都需要具备很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学生即将迈入社会,他们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甚至和我国未来的发展直接相关,所以高校必须要用法律教育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3、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可以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大学生接受高等知识教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学习知识,让自己的社会属性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力,这样他们在以后进入到社会时,就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1、重视法律教育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高校想要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需要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管是学校的领导还是任课教师都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教育在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我国实现法治建设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法律教育,当然也是学校健全法治教育的基本工作。我国的高校可以充分发挥校领导的带头作用和各院系教师的主力作用,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培养体系,让法律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自检力度,使法律教育工作可以更好的开展。2、丰富法律教育的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所包含的内容也很多,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掌握牢固。所以高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校的法律教育内容进行丰富。高校也可以积极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教师,将法律高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积极的吸纳到本校的教师队伍中。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他们才会有学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高校要积极的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将第二课堂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当然还可以举办一些与法律知识相关的模拟法庭或者是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过程,把所学到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实践和巩固,在不断的实际应用中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灵活应变能力。3、使学生的守法和用法意识得到提升由于高校大学生刑事案件频发,社会对高校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大学生一旦触碰了法律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时应该把学生的成长放在首要位置,这样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就可以灵活的运用法律意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高校不可以空讲法律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在实际的生活中理解法律,运用法律。4、全面优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从根本上说,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项具有较强实践性、政治性、知识性以及理论性的综合性教育,一方面应该有规范内容、明确目标以及平稳的教育教学渠道,另一方面还应该接受正规法律知识培训,存在一定实践经验与理论水平的法律教师队伍。当前很多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都不是法律专业人才,还有些教师没有接受过有关法律专业的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队伍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比方说,“硫酸伤熊”案件的法律当事主体刘海洋就表示:“在大一的时候,我们学习《法律基础》专业课程,接触有刑法与民法。然而,通过试剂烧伤动物是否触犯法律并不清楚。”该情况并不存在普遍性,然而,却留给法律界以无限思考。高校法律专业教师有必要树立客观正确教学观念,而且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法律教师必须树立以下教学观念,其中一种为树立教学过程中教师扮演主导角色,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观念,确保学生能够转化被动接受法律知识为主动求学的学习理念;第二种为法律教师应该意识到法律教学目的主要是保证学生能够养成独立思考习惯,不只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单纯传授,也就是说,是对高校生法律意识进行培养的一种教育;最后一种为教学期间,必须密切结合育人与教书,两者应该相辅相成,防止出现育人、教书割裂情况。
四、总结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
【参考文献】
[1]庄洲鸿,邓丽宾.浅析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经济师,2013,10:162+165.
关键词:法律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学
法律意识是当今社会对于公民的基本要求,对于青年学生来讲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课堂就是青年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丰富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青年学生在法律方面缺乏基础,法律专业性强等特点,高校的法律教学方法就应当更加的丰富和贴近学生的实际。根据目前的教学实际,不外乎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 案例式教学法
(一)案例式教学的含义和特征
所谓案例式教学就是教师根据实际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选择符合教学对象而又生动,并具有典型性的司法判例,通过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辅导和讲授,掌握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的教学模式。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案例教学所选用的案例以真实的司法判例为主;第二,案例教学的主要过程是以学生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和教师辅导作为主要手段。
(二)案例式教学的优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式教学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案例教学所运用案例包含的冲突情节,很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案例,为学生学习法律创设了案例情景,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第二,法律概念和条文晦涩难懂,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很难接受,心理上会感觉枯燥乏味。通过鲜活的案例,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第三,案例教学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主动提出疑问和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第四,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自助的分析案例,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充分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式教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案例的选择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要紧紧围绕所讲授的知识点来选择具有时代性和启发性的教学案例。第二,案例的选择要适合所教授学生的实际情况,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第三,案例课程的安排要按照教学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第四,由于案例教学法缺乏对基本概念的讲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为补充,充分揭示案例中蕴含的理论知识。
2 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的含义和特点
模拟法庭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法庭案例中的当事人,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教学设备工具等条件,自主模仿法庭审判的教学过程。
模拟法庭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第一,能够很好的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就是学生查阅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例的过程,模拟法庭的展示又给学生提供了一个体会法律运用的模拟场景,缩短了学习和实践的距离。第二,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模拟法庭体现了学生的主导地位,使学生能够真正成为学习过程的主人。第三,模拟法庭的组织提高了学生的各种能力素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不仅仅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学生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模拟法庭组织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必须适合教学对象。模拟法庭的教学是以案例为主导的知识解构过程,不仅仅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还要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这其中案例就是关键和基础。因此,案例必须选择典型性案例,可以选择已经审判结束的有典型影响的案例并要符合教学内容要求。
2.模拟法庭的时间安排要符合教学环境的要求。一方面,模拟法庭是综合知识的运用,需要学生在掌握了相关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开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势必会受到各种教学条件的限制。
3.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教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模拟法庭的实施需要教师的良好指导,这对教师的能力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教师的专业能力素质决定着模拟法庭开展的是否顺利,因此,教师要提前做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指导作用。
3 多媒体教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多媒体也逐渐进入到教育领域,成为教育教学的新手段、新方法。法律教育同样要融入计算机技术的来辅助教学。
(一)多媒体教学的积极作用
1.多媒体技术推动教学效率的极大提高。传统教学模式下,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不够突出,教师讲案例,学生只能按照教师的语言叙述来想象案例。多媒体教学的发展,使得教师能够将抽象的知识通过多媒体充分而生动的表现出来,使得枯燥的知识内容形象化,为学生提高学习的效率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
2.多媒体技术促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多媒体技术能够将各种声音、图像、文字组合成多媒体课件,使教学案例和知识内容生动、形象,更具有吸引力,更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知识内容,变被动灌输为主动接受。
(二)多媒体教学存在的问题
1.影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授课的过程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有情感的交流过程。多媒体教学手段下,学生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多媒体课件或者投影屏幕上,缺少了对教师形体语言的关注,影响了双方情感的交流互动,减弱了教师人格力量对学生的感染。因此,应当加强传统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的结合。
2.影响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把抽象的问题和复杂的案例通过形象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虽然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但由于创设了既定的案例情景,从而扼杀了学生的想象力,抑制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发展。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多媒体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创新性,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教学的策略和内容融入到教学实践中,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的创造性能力,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新和积极性。
总之,法律课堂是提高青年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人才的要求在不断提高,法律教育应当顺应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变化,推动法律教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实践教学活动中存在很多不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教学环境,合理的选择适合自身的法律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吕青,高校多媒体课堂教学优化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5(3)。
2.王秀芝,案例教学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高等教育,2011(13)。
3.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张先梅 单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社会法治不健全带来消极影响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因此缺乏民主法治的历史根基,虽然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多年,但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完善,还未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明或司法不够公正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确立。(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误区与不足近年来,我国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法制教育的存在不足。一是将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体系和独立的法制教育方案,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地位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二是法制教育主要依托于课堂法律教学,忽略了校园法制文化环境和法治舆论氛围的构建,法制教育的形式与渠道单一;三是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注重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教育,导致大学生“知法、懂法但不信法、不守法”的情况比较严重;四是法制教育的评价机制重理论轻实践,把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寡等同于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使大学生陷入“法律知识考得好但不会用”的尴尬境地。(三)大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学生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思想开放,思维活跃,对事物开始有了独立的判断和思考,比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也非常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他们心理发育的不成熟,科学的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易产生偏激甚至错误的认识。如很多学生不能正确看待“权力”“、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把二者看成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素,从而影响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的形成,阻碍自身法律素质的提升。
改进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思路
(一)变革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构建独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来看,学校的法制教育从性质上讲是从属于道德教育的,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应该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只有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不失偏颇。法制教育的改革,应首先转变理念,构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二)调整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突出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特色。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的教学来进行的。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往往只能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堆积而无法展开进行深入的讲解,根本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课程选择上,可根据学校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开设不同层次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除进行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知识的普及外,还可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开设一些与专业(行业)密切相关的选修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更贴近大学生的专业学习,凸显专业特色,充分体现高素质大学生的内在需求。(三)遵循法制教育规律,打造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制教育需要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去感受和理解,单纯的课堂教育模式已暴露出它的弊端。法制教育必须充分利用课堂、网络和其他平台,打造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例如在课堂上进行情景教学,运用角色扮演,让学生在具体生动的场景去体验;或开辟第二课堂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或参观监狱、旁听审判,让学生在更为直接的亲临感受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四)拓宽法制教育途径,构建“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首先,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阵地的高校,必须依法治校,在抓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大依法执教、依法管理的力度,形成依法治校的校园氛围,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其次,社会各机关部门应该依法行政,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也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通过优化社会大环境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第三,作为家长,应言传身教,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营造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加强与高校的联系,配合高校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最后,大学生自己也应该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主动进行学习,扩充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能力,不断进行自我教育。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大学生受到现代法治的熏陶,从而达到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目的。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只有社会各环节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大环境,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输送高素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