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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论文范文

时间:2023-02-17 07:50:11

序论:在您撰写会计法律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会计法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绿色会计传统会计环境

一、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必要性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在会计体系中建立绿色会计,披露环境信息,推动政府和企业将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决策,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发展绿色会计是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绿色会计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建立绿色会计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它的实现必然推动绿色会计理论的研究发展。同时,绿色会计又是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绿色会计的建立和应用,也必将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缺少任何一方,则另一方都不能顺利健康地发展,决不能将两者孤立起来,独立发展。所以,绿色会计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实选择。

2.发展绿色会计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是高投入低产出,必然造成过度开发消耗资源;高污染低效益必然造成生态环境补偿能力严重滞后,这些都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从企业长远利益看,只有增大环保投入,重视绿色会计,才能始终保持竞争的优势。

3.发展绿色会计是加强我国环保意识的需要。从绿色会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绿色会计是在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的背景下,人们在分析了传统会计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的。环境状况的恶化对经济活动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断从自然界取得资源,同时又将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要求从自然界取得的资源越来越多,同时排放到自然界中的废物也就越来越多。排放的废物超过了自然界的承受能力,就会导致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各国的环境问题又共同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提高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合作以解决治理环境的国际协调问题。

4.发展绿色会计是与国际接轨的需求。发达国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成为了新的国际热门话题。绿色会计在国际上起步较早,目前已经进入了较深入地研究阶段,包括制定绿色会计准则等。我国要想和世界接轨,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是必不可少的,而会计作为企业之间交流的语言首先应该具有国际化的水准。所以在国际趋势向绿色会计转变的时候,我国应该坚决的进行绿色会计的研究与实践。

二、绿色会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环境问题比较敏感。我国环境立法的不健全,而且在实际生产中地方局部发展与全局环境保护在利益上有冲突,造成了相关法律执行不严格。制度的不清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对环境问题普遍比较敏感。

2.企业设立相关绿色会计科目少,并且对环境负债的估值偏低。企业对已发生的环境支出和环境收入,会计反映明显不足。以临时性或突发性环保支出为例,其实际发生率约为75%,但企业实际单独立账率仅为18%。企业对构成环境负债的或有事项存在侥幸,因此对环境负债的估值偏低,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3.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我国对绿色会计的研究主要是专业学者进行的,由于没有开设绿色会计的相关培训,导致企业中懂得绿色会计的人才并不多,这成为我国企业中实行绿色会计的障碍。4.制度不完善,目前仍缺乏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会计的重要性,也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但遗憾的是,环境会计研究还停留在学者们的书斋里,还未形成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还不能满足实务工作的要求。

三、对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建议

1.增大绿色会计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建立实施绿色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抛弃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同时通过开展社会宣传,可以加强全国人民的环保意识教育,使绿色会计逐步被公众、企业和市场接受。

2.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破坏环境的惩罚力度,并加强监督环节的执行力度。用法律来约束企业对环境的破坏行为,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3.修订我国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加进会计要素,并且必须在报表中披露,会使企业在制定规划的时候考虑环境、资源成本,从而避免企业行为的短期性;规范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便于会计人员的迅速掌握与实际操作。

4.不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素质,一方面要让企业财会人员充分了解绿色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以及交叉相关学科知识,从而使国家有关环境政策能够被严格执行,绿色会计实务工作能正确开展,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他们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修改或扩展绿色会计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会计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丽华:环境会计在我国应用的可行性分析[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5

[2]肖维平:环境会计基本理论研究.武汉:财会月刊,1999

[3]李芳:试论“绿色会计”在我国的建立[J].财会研究,2003

[4]刘洁卉:建立绿色会计的必要性和措施[J].审计与理财,2005

[5]仵宇庆:绿色GDP与我国环境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J].财会研究,2006

[6]熊亚:可持续发展下的绿色会计初探[J].会计之友,2005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第2篇

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已经在警告人类,实施绿色会计迫在眉睫。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研究绿色会计,但并未受到很大重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绿色会计的研究才步入正轨。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绿色会计研究已取得以下成果:一是确认了绿色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可持续经营假设、环境保护假设和多重计量假设;二是把绿色会计同财务会计学和管理会计学一样作为会计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三是确认了绿色会计的要素,比如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应作为资产确认,人口污染、排放应作为负债确认,环境成本应作为成本费用确认;四是在传统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完善了绿色会计报告,增加了一些项目,如环境权益、社会资产、环境收益等。但是我国的绿色会计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比如从理论方面来说,那些对公司的会计实务操作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法律法规基本未提及环境事项。从实务方面来讲,很多公司对于环境有关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没有清晰的标准,公之于众的环境会计报告又很不完整,并且缺乏可比性。

二、我国推行绿色会计受到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相比西方先进国家,我国的经济水平还比较低,绿色经济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但很多地方却盲目照搬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而不顾本国国情,导致绿色会计在中国经常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中国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他们在技术和经营理念上比较落后,只追求利益,不顾对环境的污染,而且他们一般扮演者低廉的劳动力的角色,利润低,也无力再为保护环境花钱。对中小企业来讲,绿色会计对它们只是额外负担,没有直接好处,所以中小企业没有发展绿色会计的动力,对绿色会计没兴趣是必然的。即使是大企业,也多是喊喊口号,摆个样子,很少真正做到。总而言之,追求利润是我国企业的唯一目标,而“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还只停留在试点的程度上。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是比较矛盾的,很多时候二者无法兼顾,导致绿色会计发展十分困难。我国环境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由于利益冲突中央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时候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执行。比如,中央要求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而地方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利益,不管是否会破坏环境,对外来企业照单全收。近年来,一些东部地区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转移到了西部地区,虽然确实带动了那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但对其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国家针对绿色会计制定的法律还很不完善、不清晰,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二)会计实务操作

绿色会计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其理论与实物的结合还很不完善,实务操作主要由以下几个主要难题:如何用货币计量各种环境成本与收益,缺乏准确且可操作性强的的定量方法和指标体系;如何把消耗的自然资源与破坏的生态环境,即环境成本,以一个合理的分配指标,在各个单位、企业、部门之间分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制性不强,要求不清晰不明确,企业不会自动的为保护环境而增加支出;绿色会计的核算对象和报告不规范、不统一,缺乏可比性。

(三)我国会计法制建设

我国的会计法规中涉及绿色会计的内容很少。立法水平相对西方国家还比较低,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处罚太轻,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从制度上来讲,当前我国没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绿色会计准则。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专门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但是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立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时常表现出的执法不严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现在我国一些企业虽然已经认识到绿色会计的重要意义,也有向社会大众披露环境信息的意愿,但我国目前还未有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大部分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绿色会计信息,尤其是对本企业不利的绿色会计信息。

(四)会计人员素质

绿色会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不仅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会计技能,掌握经济管理知识,更需要掌握大量与环境有关的知识,以及绿色会计的披露与核算方法。尽管从总体经济发展上来讲我国已经能算是一个强国,可是会计从业者的职业水准和专业素养与经济的发展速度依然是不成比列的,拥有高学历、高素质的会计从业者的数量偏少。大部分会计从业者受的都是传统会计教育,他们会计知识的结构严重失衡,知识更新的速度更是跟不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固然不同行业的会计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可是绿色会计是一个新兴的会计分支,研究绿色会计的工作主要是由那些并不参与实践的专家和学者来完成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究出一套完善又系统的绿色会计理论来供广大会计从业者们学习,更不要说进行绿色会计的专门培训,也没有一系列健全的的法律法规可以供广大会计从业者们遵守和参照,导致在中国企业中真正懂得绿色会计的会计从业人员很少,中小企业又比较抵制绿色会计,会计人员学习绿色会计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因素形成了在我国推行绿色会计的人才方面的障碍。

三、对我国发展绿色会计的建议

(一)政策扶助

作为一个跨世纪的大工程,绿色会计涉及范围广、内容相对复杂,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得到我国政府机关和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全国人民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其中包括加强学校的环境保护基本常识的教育,在小学和中学设置环境保护常识宣传课,在大中专院校设置与绿色会计和绿色审计相关的专业课程。强烈建议在《全国环境初级教育行动纲要》中加入落实绿色会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相关内容,同时加快对企业中会计从业人员的绿色会计培训,尽快筹办中国专门的绿色会计刊物,以加大对绿色会计的实施和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充分意识到,在全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必须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环境与人类的和谐发展。既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一味的追求经济发展,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完全不顾经济发展。采取一定的政策和措施,为我国绿色会计的建立和推行指明方向。绿色会计在进行核算和计量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准则,谨慎处理企业同环境之间的关系。相关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对企业最低限度的环境资源信息披露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同时鼓励企业自觉主动的向社会大众和政府相关部门或组织提供绿色会计信息。

(二)加强监督

在会计法中明确加入绿色会计的计量与监督,用法律的形式保证了绿色会计的作用和地位,这是保证它能够得以贯彻落实的最强有效的方法。自然生态环境是我国社会大众和国民经济赖以生存的的资源,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企业、政府,都享有使用自然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的义务。只要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所有企业必须对本企业所损坏的那一部分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赔偿就必然导致一部分经济利益会流出企业。这样一来,所有企业的环境行为后果就自然而然的进入了会计核算体系,就能通过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地、公允地、合法地反映出企业所发生的一切环境事项。为此我国政府应该抓紧完善会计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企业绿色会计的内容纳入会计法律中,为推行绿色会计创造最根本的法律保障,这是保证会计理论能够付诸实践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在推行绿色会计制度时,政府相关机构一定要对企业最低限度的绿色会计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明确的规定,并执行严格的奖励和惩罚制度以激励中小企业实施绿色会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实现奖惩分明,用对环境破坏的罚款所得来的资金,创建一个用于奖励那些举报污染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还有在绿色会计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绿色会计基金。健全对企业应负社会责任的考核机制,加大社会各阶层对绿色会计的监督。绿色会计所揭示的信息应该充分的反映出企业对保护生态环境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对某一公司的全面评估应该把公司创造的的社会效益与产生的社会成本相对比,以最终获得的社会利润为标准,从整个社会的层面全方位地衡量公司业绩,最终达到保护社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把绿色会计报告纳入财务报告中,作为财务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年终一起呈报,并且在网络上公开,使得公司的绿色会计报告更加透明,有利于方便社会大众对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的监督与考核。

(三)健全制度

尽快建立我国的绿色会计制度,制定我国的绿色会计准则。建立和推广绿色会计,并不仅仅是会计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环境问题,因此要联系我国具体国情来制定绿色会计的制度和准则,建立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具体来说,可以在会计要素中加入有关环境和资源的内容,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最后由具有资质的事务所对该报告进行独立审计。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司只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并且还可以借此来规范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帮助企业中的会计从业人员更快的理解和掌握绿色会计并能够进行实务操作。

(四)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

绿色会计的推行方式,要符合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从相对准确、简单明了和便于理解的绿色会计核算科目开始,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的核算标准。先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推行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推广实施。近年来,我国开展了绿色会计的委派制试点工作,并且继续向纵深发展,试点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应该抓住“委派制”这个机会,借此来推进绿色会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强化绿色会计的引导作用和监督功能,避免会计信息失去其应有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且在此基础上卓有成效地监控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使之能达到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同时,严格负责地审核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再加上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绿色会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推广的可行性。

(五)加强教育

加大绿色会计的宣传教育,大力提升会计从业人员在绿色会计方面的水平。当下绿色会计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社会大众对绿色会计的各个方面还不太了解。可以通过普及社会宣传教育,使得绿色会计能够逐渐被企业、市场和社会公众接受,从而加速绿色会计在我国的普及和应用。培养具备专业素养的绿色会计人才,绿色会计是由会计学、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学等多门学科相互融合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不是普通的会计从业者能够掌握和胜任的,要培养具有绿色会计专业素养的、具有全面扎实的环境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并且充分了解绿色会计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叉学科知识的专业人才,从而使国家相关的环境政策能够得到严格贯彻和落实,绿色会计的实践工作才可能得以顺利开展。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会计;绿色信息披露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不仅是实现全球减排目标的战略选择,也是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良方。气候变化和经济危机为中国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中国企业目前已经在多个低碳产品和服务领域取得世界领先地位,其中以可再生能源相关行业最为突出。在2008年中国政府4万亿的经济激励计划中,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和能效提高为重点投资领域。今年的两会政协一号提案也是力挺低碳经济。

在实施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通过实施绿色会计,能够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资源利用不合理而造成的诸多问题通过事前、事中控制而降低其限度,更好地增进企业自身的效益,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实施绿色会计可以充分考虑社会生态环境的成本,准确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

一、我国绿色会计发展现状

(一)绿色会计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还比较模糊

绿色会计(GreenAccounting),亦称环境会计(EnvironmentalAccounting),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揭示、分析,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环境科学与会计和实物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全新的应用科学。

(二)研究方法单一

总体看来,目前我国会计界绿色会计的研究是以规范性研究为主,多数研究涉猎的是绿色会计的必要性、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要素确认等内容,但实证研究仍凤毛麟角。

(三)绿色会计核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由于绿色会计目标定位过高,过于追求理想化的绿色会计模式,以至于绿色会计的核算如会计科目、记账方法、会计报告的设计和使用方法都没有走出套用传统会计的模式。一方面,我国在绿色会计的制度和准则制订上才刚起步,缺少可执行的国家级的相关制度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缺乏具有我国特色的绿色会计理论与实践体系作为绿色会计实践的支撑。

(四)专业人才储备缺乏

绿色会计对于任何国家都是一种新生事物,理论上讲是一个边缘性学科,发展绿色会计需要跨学科领域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深谙会计理论,又要掌握一定的资源、环保知识。我国目前相当缺乏这样的人才,高校相关学科建设与教学研究也相对滞后。现有的会计人员由于知识结构有限,很少有在环境、生物等方面有所研究的,所以就企业目前财会人员的现有的素质来看,难以恰当处理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绩效问题。

二、完善绿色会计实施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颁布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十余部,行政法规30余部,国家环境标准360多项,地方法规600多项,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20余项。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但是,一方面这些法规本身不完整,实施细则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对于法规执行起来很不得利。为此,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效力,才能使法规落到实处。

(二)树立绿色经营理念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经济行为。在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只要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够带来纯利润,只要这种经济行为的边际利润大于零,企业就会选择这种经济行为,甚至会扩大经济规模。但是企业在新的运营形式下,考虑了环境因素的影响,其成本结构必然发生了变化。在绿色成本核算要求下,企业必须为牺牲和维护环境付出代价。因此企业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就必须考虑这部分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于企业的总成本(包括绿色成本)有一个综合的测算。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管理者才能决定是否扩大生产和生产的规模,以使企业的该种经济行为达到一种最优的环境污染水平。

(三)完善绿色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绿色会计核算发挥重要影响的主要途径。要提高我国绿色会计的信息披露的质量,还要尽快大力发展和完善绿色会计的信息披露及报表。绿色会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利用资源是否有效、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成本的发生情况、环境损益形成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带来的影响等。绿色会计报表包括绿色资产负债表、绿色成本报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排放表及环境政策报告。由于目前企业对绿色会计信息披露还处于认识和起步阶段,可以借鉴财务报告的模式,即在现行会计报表内增加与环境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进行单独披露。即单独设置“绿色资产”、“绿色负债”、“绿色权益”项目,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中,再单独设置“绿色成本”和“绿色效益”项目,列示在利润表中。让报表使用者在了解企业财务业绩的同时,知晓该企业的环境状况。同时,企业还应在会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如企业的绿色会计政策治理措施企业的资源环境管理系统企业对环境的损害情况及处理措施企业采用的环境标准及其变化对数据的影响企业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业对有害的环境影响结果进行保险,以及政府对此补助金的运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加大绿色会计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实施绿色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抛弃经济发展。要广泛开展可持续理论、绿色会计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尤其是国家行政部门和企业的环保意识,以促使政府加强环保执法力度,促使企业认识环保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自觉建立并实行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应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使绿色会计逐步被公众、企业和市场接受。

(五)完善绿色会计理论的研究

绿色会计实务操作存在的问题,反映出绿色会计理论的不成熟。绿色会计所依赖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多元化,尤其在计量环节上没能突破,使得当前绿色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如果政府或相关部门能结合当地引导会计理论界在绿色会计方面加大研究,成立绿色会计理论及应用专题课题组,认真研究得出相应成果,将会提高我国企业绿色会计理论水平,促进

绿色会计理论与实务更好地结合。一方面,我国绿色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迫切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如能在绿色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加以适当地引导,加强环境、资源、生态经济与会计等多方面理论研究的合作,将会提高我国的绿色会计理论水平,促使绿色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相结合。

第4篇

人们的投资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发达是与管理当局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 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第5篇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第6篇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所有的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是一种专业法律责任。行政法规较之刑法与民法这两种责任来说,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有其特殊之处,即主要强调行业处罚。

对于注册会计师这个高风险性的新兴行业,政府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规范注晤会计师的行为,其中,涉及注朋会计师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执行),以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1998年1月14日执行)、《行政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有些地方的阐述还比较抽象与原则,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宣传。但不管怎样,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明确其行政法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1986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在总结了民事活动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中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使得各主体之间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这一特殊职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该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为当今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册会计师界都用一种崭新的眼光来衡量他们的工作以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要承担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民事责任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加以规定,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协调。由于我国法律中尚无对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卷人法律纠纷时,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由于债务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了损失,但原告也要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通则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