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7 02:35:49
序论:在您撰写刑事法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分类,法科类研究生主要有两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有法学与非法学之分。两者在培养理念上存在差异,法学硕士被定位为“学术型”或者“理论型”教育,重点是培养高等学术研究人才,为高校、科研机构等储备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实务发展之需要。前者强调知识的学习、理论研究和创新,是一种为了知识而知识的理念;而后者则更多是为了服务政治经济等社会实践,强调职业教育,是一种为了实践而知识的理念。两者的矛盾是知识本体与其社会价值的冲突或对立。然而,一味强调两种培养定位的区分,没有对培养主体、培养过程和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一方面使得两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质化,没有定位上明显区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为全面了解法科类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我们针对重庆高校法学硕士生及相关授课导师、重庆法检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以及银行等单位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尝试从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到最终社会实践效果这一整个流程中去反观法学硕士的培养问题,以便发现“真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学硕士的教育发展。
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四、余论
借助学校搭建的实践性教学平台,优化现有教学方法。以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为主线,以每环节为模块,设计学生实践参与流程和要求,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实践性教学“训练”各环节实施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课前实践训练。课前训练包括布置训练内容———组织训练———提交训练成果———教师评价几个步骤。训练内容有:查资料、小组讨论、排演案例、制作课件等。组织训练由各小组长带领组员展开讨论、排练、收资料和课件等,教师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导。提交训练的成果包括所查资料电子版、讨论排练视频、自制课件、讨论发言稿等。教师评价由教师组织,评选最佳组织者、组员、团队、课件、发言稿等并作为考核平时的依据。此环节重点解决全员的参与性。课前预习准备环节以往存在的问题一是重布置轻落实,二是没有口头表达等技能训练。本环节要求提交课前参与训练的成果并作为平时成绩考核依据,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学生踊跃参与,积极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课前参与流于形式及实践训练不足的问题。
(二)课中实践训练。此部分是实践教学的中心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首先有利于集中课前训练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课堂高效解决;其次新颖多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轻松愉快的完成系统的实践训练;第三为课后实战参与打下基础。为此,我们采取对原有实践性教学方法“吸取精华———找出问题———集中突破”的策略进行优化和完善,具体形式有:
(1)情景教学训练:其步骤为案例准备———情景演示———分组讨论和交流———教师归纳讲解———撰写分析报告。其中情景演示是亮点,课堂展示教师收集的典型案例和学生排演的案例,通过视觉冲击或亲身体验、历练、感悟,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改变单一的法庭模拟和抽象的案例讲解,去法律的神秘化而更贴近社会;让学生置身于法官、律师、当事人、教师等众多角色中,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2)学生主导式案例或辩论训练:其步骤为案例或辩题准备———课堂讨论及辩论———评委及主持人发言———教师总结———提交书面作业。该环节重点突出了学生的主导性。案例及辩论课是常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较成熟,但是也存在教师主导性较强的问题,即出题、组织、分析、总结等所有环节都由老师主导,教师自始至终走在前台,学生技能提升有限。本训练尽可能地增加学生参与和竞争。如学生参与出题、主持、提问和分析、小组间的竞争、台上台下的互动等,教师在旁引导、观察和纠错,学生始终是主导者。师生角色的调整,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技能训练效果显著。
(3)师生互动“多讲”训练:其步骤为布置讲课内容———学生讨论准备———师生互动多讲———教师总结。本训练吸收“一言堂”中的“言”的合理性,改变“一”的弊端。同时吸收我校“双师”教学中“双”的新颖性,改变“有师无生”的缺憾,优化为“师生互动多讲”模式,要求学生轮流上台当老师讲授,老师在台下当学生听讲,然后师生间、学生间再互动交流。训练有效转变了学生学习的依赖性和被动性、提高了学习效率和兴趣、增强了语言表达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勇气和胆量。
(三)课后实践训练。为巩固前两个环节的实践效果,我们安排了理论与实践结合、课堂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办法包括:旁听审判、听法律讲座、参加学校辩论赛、接受律师现场指导、班级交流、提交案例分析报告等。此环节训练的特点是“开放———融入———交流———提升”。法学实践性教学不是几人几班的封闭改革,要力戒故步自封的狭隘教改观,应把局部的教改放入学校的宏观改革蓝图中,找准位置和突破点,充分利用学校已搭建的实践教学平台和教学资源,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践效果。为此我们除了积极联系庭审和讲座,邀请律师辅导、组织班级交流活动等以外,还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全校性的实践活动,如参加校级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讲座、法律诊所等,在开放中拓宽视野,在交流中互相切磋,在互动中提升实践技能。
二、我校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方法”的特色
突出了以学生为主导的新教学理念,并吸收借鉴了原有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长处,挖掘了传统教学的合理因素,经过优化、改进和整合融入到了本课题的教学训练和考试方法中来,形成了以学生为核心,教师为引导,师生互动学习的平等式实践性教学和考评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色是:
(1)实践性:从头至尾,各个环节都要求学生自己体验、历练、感悟。即用实践的方法学习法律,用实践的方法教授法律,用实践的方法考查教学效果。
(2)互动性:强调全方位的互动性。包括师生间互动、学生间互动、台上台下互动、课前课中课后的互动、学校与实务部门的互动。
(3)参与性:要求学生全员参与,如每位学生提交课前所查资料、制作课件和小组讨论、排练案例的视频;课中分组讨论,代表发言,台下提问;课后旁听庭审、听讲座。
(4)平等性:各环节中学生参与并主导而教师只观察、指导和纠错。使师生关系不再是“权力服从”关系,而是“平等交流”关系,这将有利于增强师生之间的理解和互信,减少误解和抱怨。
(5)趣味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无论教学还是考试都应努力做到让学生感兴趣而不是畏惧,因为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而非为难学生。体会到学习的乐趣,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情景教学、现场旁听审判、情景模拟问答口试、竞赛式口试等训练和考核方法,通过视觉刺激和亲身体验感悟,一改传统教学的一言堂的被动学习和笔试的紧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6)公开性:课前讨论、课中参与、课后实战及开放的口试都体现了公开性特点。以学生主导式考试为例,学生集体上台面试,学生评委当场打分,其他同学和老师台下观战。这种公开口试方式能最大限度体现客观公正,台上哪个小组及其成员表现如何,台下一目了然,并且考生对答案和评分有异议权,教师和评委可组成评议团可当场评议答复。它较之闭卷书面考试更透明、公正和人性化。前者多人打分众人监督,当场纠错,后者考完后由一人或多人打分,几缺监督或监督滞后。
三、我校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方法”的创新之处
(一)模拟社会化: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相比,一般模拟课仅限于模拟法庭场景和程序,模拟范围较窄。本课题讲授前对案例或事件进行情景模拟,其内容和场景更为广泛和社会化,这样可使法律去神秘化而更贴近社会,也使学生把法律当成工具而非权力,真正树立起法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正义平等理念。
(二)案例情景化:与案例、讨论、辩论等实践课相比,以往实践性课程鲜有模拟还原现实情景的,多以教师口头、板书或文档形式介绍案例,缺乏直观性和氛围感。模拟案例情景能促使学生参与并提高学习兴趣,易产生联想,启迪思想。
(三)讲授多元化:本课题中的多元讲授是在传统讲授基础上改进而来。它不同于“一言堂”,“一言堂”是由教师一人讲,而多元讲授由多人讲;同时它也有别于“双师或多师”教学,一个虽然讲授人数多但都是老师,不能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一个则是由“师生共同讲授”互动学习,学生参与讲授从根本上转变了学生受动学习的状态。
(四)学习开放化:开放式学习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习地点开放,而本课题要求课前讨论,地点由学生自由选择,所以在春暖花开之即,讨论可以校园的长亭、绿茵草地等展开,轻松的室外环境使学生心情格外轻松愉快,学习兴趣增加。二是学习过程开放。教改要求各环节都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它打破了一人封闭式的学习方式,更有利于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在提倡读书的同时,赵匡胤竭力褒扬孔子和儒学,登基伊始,就下令增修国子监学舍,修饰先圣十哲像,画七十二贤及先儒二十一人像,并亲自为孔子、颜渊撰写赞辞,命宰臣分撰余赞,车驾一再临幸焉。所有这些,对宋初儒学的复兴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统治者对儒学的厚爱激励着儒生们奋发求学,贡献智慧,儒生门的奉献也确乎没有辜负统治者的期待。有鉴于宋初的政治格局与外部环境,儒学的复兴最先体现在《春秋》学这一热点问题上。因为在儒家诸多重要经典中,只有《春秋》学的大一统和尊王攘夷的宗旨无须经过多少改装,就可以用来为宋初的现实服务。因此宋初儒家学者出于最直接的现实感受,很自然地将研究的视点集中在《春秋》上。据《宋史•艺文志》著录,宋人有关《春秋》的著述在二百种以上,而仅仅在宋初学者刘敞之前,所列宋人《春秋》传注就达十七种一百八十四卷。据此可知宋初儒学复兴确以《春秋》经传之华为主。其中如孙复的《春秋尊王发微》,明确宣布他的研究目的在于尊王,在于正君臣之分,明大一统之义,开宗明义地强调隐公"元年眷王正月"的基本主题就是"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无王而作也,非为隐公而作也。然则《春秋》之始于隐公者非他,以平王之所终也。"在他看来,《春秋》之所以书"王正月",原因在于"夫欲治其末者,必先端其本;严其终者,必先正其始。元年书王,所以端本;正月,所以正始也。"这就是他所揭示的《春秋》尊王的微言大义。
作为"宋初三先生"之一,孙复的《春秋》学研究不仅为有宋一代《春秋》学研究开风气,定调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舍弃传注,直探经文本义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儒家经典研究史上的一种范式革命,它的价值似乎不在于儒学的复兴,而在于儒学的更新。对此,欧阳修、朱熹以及四库馆臣等都深明其中的意蕴,不论他们是否赞成孙复的具体学术观念,他们都不能不承认孙复的研究方法对后世儒学进程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在他们看来,孙复于《春秋》的研究结论不必尽信,然而其方法确实对后儒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仅就方法而言,孙复不惑传注的做法渊源有自,这实际上是唐中期以啖助、赵匡、陆淳等为代表的怀疑学派思想传统的必然延续;也就是说,包括孙复在内的宋儒,继承啖、赵、陆的学术传统在合三传为通学的同时,依然怀疑早期传注的权威性,以为儒学的真正复兴,不在于记诵传统传注的训诂,而是要结合现实社会需要,抛开传注,直探经文本义。易言之,儒学复兴的真正出路,不在于对传统传注的因袭,而在于重为注释,讲究与现实相关的微言大义,从而使儒学在内容与形式上都能回到经典的形态。
疑传尊经是宋初儒学的基本特征,他们以回归经典为号召,展开了一场远比中庸疑传学派规模更大的怀疑运动。这一运动由孙复肇其始,中经其门人石介、十建中、张炯等人的发挥,加之范仲淹i欧阳修等文坛祭酒的呼应,至庆历年间继续深化,终于演化成由疑传向疑经的根本转变。这一思潮的必然结果,不只是对传统儒学极大的冲击和挑战,而且必然意味着儒家精神的解放,为抛开传注、自由议论的性命义理之学开辟一条通路。
如果说对儒家经传的怀疑思潮是由孙复肇其始的话,那么范仲淹与欧阳修的呼应与支持则是这一运动得以开展的最大助力。严格地说,范仲淹和欧阳修都不是纯粹的学者,作为文坛祭酒和执牛耳的人物,他们在宋初最早倡导儒学复兴,并将儒学的忧世情怀坷宋初现实密切结合起来。这种以天下为已任的精神复苏,既是对早期儒学"士不可以不弘毅"精神的认同与复旧,当然也是对汉唐烦琐经学的批判与扬弃。它的意义除使士大夫崇尚风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外,便是启导儒家知识分子不能脱离现实,惜首穷经,而要学以致用,积极干预政事,议论国事,"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这实际上开启了宋儒自由议论的风气。
自由议论是一切学术得以进步的基本条件。末代儒学之所以获得超越汉唐的进步,并影响此后数百年,一个最为重耍的前提就是末代统治者虽然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但同时尊重手无寸铁的知识分子自由议论。宋太祖曾立下誓规:"不杀士大夫",而且"不欲以言罪人"。知识分子面对这种情势,在自由议论的同时,当然极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必要的游戏规则。试看宋人文集和各种语录,天下事似乎没有他们不敢议论者,但却极少见他们有与统治者直接对立的情绪。于是末代儒者不论是对现实的忧患,还是对传统的批判与怀疑,都极易获得统治者的同情和支持,因为统治者不难觉察他们的忠诚心迹。
以范仲淹为代表的宋初知识分子首开自由议论之风,这种风气对儒学的直接影响便是使以孙复为代表的怀疑精神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视为正常而不视为异端。尤其是范仲淹对孙复的竭力举荐,更使宋儒的怀疑精神获得相当的自觉与充分的发展。与范仲淹时代相当的欧阳修,虽也同样不是一个严格的儒家学者,但凭借他那大文学家的睿智与敏感,对儒家经典提出多方面的质疑,从而使宋初的疑传疑经思潮达到,并终于导致儒学发展的转变。他大胆批评被钦定为儒学标准解释的唐代《九经正义》,掇诸人情史实,疑经疑传。他认为,儒家经典经过秦火的摧残早已大量散失,汉唐以来的诸家解说收拾亡逸,发明遗义,正其讹谬,得其粗备,故而有参考价值。但同时又必须看到,自孔子殁,群弟子散亡,而六经多失其旨,再经秦火,六经之旨更隐而不显。因此汉唐以来的诸家解说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毕竟不可尽信。因此他对儒家群经的可信性提出全面质疑,从而使宋初的疑经疑传思潮达到高峰。但由于欧阳修毕竟不是一个纯正的经学家,他的大胆怀疑虽对学界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然而其论证过程总显得粗疏。真正将这种怀疑转化为一种正面的研究并进行详尽论证的,还是刘敞等人。刘敞的《七经小传》标志着儒学由汉唐训诂之学向宋明理学的正式转变。
《七经小传》虽然不乏穿凿之辞,但其毕竟首开议论之风,将原先奉为至上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儒家经典拿出来议论一番,因此其价值不在个别论点的得失,而在学风的转移,在于学术范式的革命和重建,那就是义理之学的兴起并终于取代训诂之学而成为时代思潮的主流。儒家学者一改汉唐诸儒的章句训诂之学,转而探求儒学的身心性命之学,从而促进新儒学体系即理学的开创和奠基。
1.1循序渐进,选取合适的艺术形式
学习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有些艺术形式采用的法语词汇全面,语法复杂,比如一些经典文学作品,有些则较为简单,容易为初学者接受,比如儿歌、动画片等艺术形式。因此,在选择材料的时候,要注意把握难度。初级阶段:根据二外法语的课程设置,学生最初面对的难题就是语音知识。法语的发音规则复杂,并且十分严谨,如果此时被困难吓倒,以后的单词不会标注音标,那么学生将不能自如地阅读交流。此时最好是引入法语歌曲和简单的诗歌朗诵两种艺术形式。例如:《j’aienviedevivreavectoi》,这首诗歌发音简单,内容多处重复,便于一定阶段的法语语音知识学习后,进行的复习练习,且内容温馨,便于记忆,激发学生的背诵热情。而《jem’appellehélène》《lavieenrose》这两首歌学生都耳熟能详,能够哼唱,加上歌词简单,单独加以发音训练,便可以轻松吟唱。初期的语音教学如果加上这样的艺术形式,就能让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感受法语的语音魅力。中级阶段: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场景交流,就可以引入一些简单的戏剧表演形式,或者让学生自己编写场景对话,也可以采用给动画片配音等方式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比如原版教材《reflet》,里面类似电影的课程设计,可以让学生自由组合,完成不同片段的演绎,加上道具和台词,学生的参与感增强,团队合作下,经笔者实践,取得了很好的学习效果。还可以让学生根据经典童话,将之改编成戏剧,比如《小红帽》等,然后参与表演,培养学生的写作和口语表达能力。中高阶段:随着法语水平的提高,可以适当选择只有法语字幕的电影,进行分段赏析。比如经典的《天使爱美丽》《放牛班的春天》等法国特色影片。除了电影艺术之外,还有浩如烟海的法国经典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赏析。此时根据学生的法语水平,可以选择相应的法语文学作品经典选段,从简单有趣,发人深省的《小王子》,到风格纯粹,内容温和的《你好,忧愁》,再到语言精练,内涵丰富的《包法利夫人》等等,不一而足。或者可以引入一些艺术家及其作品的文字或视频介绍,这样可以了解法国艺术的同时,扩充专业词汇量,提高阅读和听力水平。当然,也可以加入新鲜的文化资讯,了解报刊文化。
1.2结合教材,围绕主题选择多样艺术题材
在选取艺术题材的时候,尽量跟随教材的脚步。一般而言,每隔几个单元,都有一个鲜明的文化主题,就《简明法语教程》而言,就出现了法国地理、法国饮食文化、法国节日、法国医疗等主题,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教材涉及的词汇、语法难度,选取相应的艺术形式,可以是一则笑话,也可以是一个短小的视频,一首歌,或者一个人的生平介绍。
2艺术形式导入课堂对学生有哪方面能力的提升
2.1法语语音、词汇,阅读以及交际能力
此前提到的很多艺术题材都来源于对话形似,比如电影和戏剧,在学生进行自主的戏剧表演训练,或者场景对话的训练之后,无疑会提高其交际能力,因为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交际习惯甚至不同的思维方式,都体现在了不断的交流和融合之中。而歌曲,诗歌,文学等艺术形式带给学生更多的是词汇量的扩展和语音语调的纠正。
2.2团队协作能力和思考能力
论文摘要:“采煤概论”是一门让非采煤专业学生学习有关煤矿专业知识的课程,它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较少的时间、精力,让学生去全面了解煤矿工程技术的基础知识、煤矿的主要开采技术及与煤矿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教学工作不是孤立进行的,它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两者的统一。教师应掌握完备的科学教育体系,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结合采煤工程实践,尽可能多地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有条件时,组织学生参加煤炭科技创新学习小组。
采煤概论是一门让非采煤专业学生学习有关煤矿专业知识的课程,它力争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较少的时间、精力,全面了解煤矿工程技术的基础知识、煤矿的主要开采技术及与煤矿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也即是投入与产出的问题。如何以少量的投入,产出高质量优秀的合格品,使非采煤专业学生学习“采煤概论”后,能够全面理解采煤知识理论,也即是非采煤专业学生在不对煤矿进行认识、生产实习的基础上,并且“采煤概论”的课时又少于“采煤学”课时的条件下,运用采煤基本理论解释、解决煤矿生产中日常出现的实际问题。
一、提高教学质量的方法
1.1提高非采煤专业学生感性认识的方法及课程教学大纲应改变的地方
人类对事物的认识发展过程总是经历了感性认识,再上升为理性认识,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采煤专业的学生在学习“采煤学”这门专业课之前,已让他们对煤矿有了充分的感性认识。首先在大一学期末进行认识实习,即到各煤矿区进行参观,熟悉煤矿的各种生产设施、建筑物、构造物及其使用用途,对煤矿工业广场的布置及其地面工业广场与煤矿井下生产的关系有所了解,然后学生在大二学期末进行生产实习。在进行生产实习之前,先到矿业工程学院实验与教学中心的采煤模型?实习是在认识实习的基础上加深学生对煤矿的感性认识,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煤矿生产工艺过程,各种煤矿设备、设施的使用目的及运行情况,全面了解煤矿各种安全保障规章制度及措施。这时学生不只局限于地面参观,往往再下到煤矿井下,熟悉地下各种巷道的名称及开掘每种巷道的目的。学生往往深入到采煤一线一采煤工作面,观看采煤生产全过程。采煤专业学生对煤矿有了充分的感性认识之后,在大三上学期便开始学习专业课“采煤学”。在学习“采煤学”过程中,安排学生上实验课,即到矿业工程实验与教学中心采煤模型室上采煤模型课。教师借助形象的采煤模型向学生讲解“采煤学”中的一些较抽象、较难懂的采煤原理。非采煤专业的学生没有进行过对采煤的认识、生产实习,没有对煤矿的感性认识,如果要让非采煤专业的学生学好“采煤概论”这门课,就必须加强他们对煤矿的感性认识。非采煤专业学生对煤矿感性认识的充分程度,是非煤专业学生学好“采煤概论”课的前提。
采煤专业学生在进行认识或生产学习时,首先要乘火车或汽车到煤矿现场,花一周左右时间吃、住在煤矿。下井参观时,学生在井下巷道需走几公里才能看到井下一些生产设施布置情况,及煤矿工作面产煤的现场情况。若要看巷道布置,则需在井下走更长时间。因此,考虑投入与产出的问题,让非煤专业学生参观矿业工程实验与教学中心采煤模型实验室,应成为首选。
采煤模型是将采矿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或人们预先设定的,设计出来的采矿工程现场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缩小的仿真模型,使人们能够全面看到采矿工程现场的各个方面,具有形象、立体、直观的特点。到地面工业广场与地下采煤的空间关系,及地下采煤工作面与各种巷道的空间关系。图2可见地面下各种巷道的空间位置关系及每种巷道的作用。
学生参观了采煤模型室,提高了对煤矿的感性认识,弥补了非煤专业学生没有对煤矿进行认识、生产实习的缺陷。在上“采煤概论”之前,应组织学生多次参观采煤模型室。
采煤专业学生学习“采煤学”,一般是72学时,其他专业学生学习“采煤概论”,一般是32学时或24学时,最少是l6学时。“采煤学”上模犁课是6学时,而“采煤概论”模型课是4学时。以往“采煤概沦”的4学时采煤模型课都安排在课程中间E,这样安排的不足之处,是非采煤专业学生在学习“采煤慨论”之前对采煤缺少感性认识,即使上了采煤模型课,学生也没有巩固、回顾所学知识的时间,便又要继续学习有关煤矿的知识、理论。因此若要提高“采煤概沦”的教学质量,应改变课程教学大纲,让“采煤概论”模型课时多于采煤学模型课时。在上“采煤概论”课之前,为让非采煤专业学生对煤矿有感性认识,应由教师组织学生多次参观矿业工程实验与教学中心采煤模型室,对照采煤模型给学生讲解有关煤矿方面的知识。为加强非采煤专业学生对煤矿的感性认识,学生应用每天课后的闲暇时间参观采煤模型室。
上采煤模型课,即教师通过形象直观的采煤模型向学生讲解比较难懂、抽象的采煤理论,以及与采煤有关的知识重点、难点。学生听起来有种理论结合实际的感觉。形象的采煤模型与抽象的采煤理论相结合可使课本上理论的东西不那么枯燥、乏味,学生能更好地学习、理解煤矿理论知识。通过图3,学生可看到地面的砂石如何充填到井下采煤工作面后的采空区中,通过图4,学生可形象直观地看到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布置各种巷道及各种巷道所对应的空问位置关系,了解各种巷道的使用用途。
提高非采煤专业学生对煤矿的感性认识,还可通过教师制做三维立体多媒体课件,通过动漫形式向学生演示煤矿井下各种生产设施、井下巷道布置,以及即
使下井参观也不易见到的许多理论内容。还可以给学生放光盘。光盘的制作内容都是用摄像机拍摄的,它非常逼真地反映了煤矿生产的全部内容,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另外,我们矿业工程实验与教学中心正加大实验教学投资,筹建虚拟实验室。学生在虚拟实验室可见到煤矿的虚拟影像,可将煤矿所有的生产内容都通过虚拟影像表现出来,更有立体感、逼真感。以上都是通过动态画面给学生产生视觉冲击,增强学生对煤矿的感性认识。采煤模型则通过静态立体形式反映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给学生留下一个学习、思考、探究的空间。
1.2教师应掌握的教学方法及对自身能力的要求
教学工作不是孤立进行的,它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两者的统一。
教师教学的首要工作就是要激发学生学习“采煤概论”的求知欲望,让学生喜欢学习“采煤概论”,这是提高“采煤概论”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
在矿业工程教学与实验中心采煤模型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激发学生对“采煤概论”的学习热情。
人类采煤发展史,凝聚了人类科技发展史。人类生产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无疑都伴随着采煤的发展。当今的科学技术发展,任何领域,尤其是高精尖的科技领域,都与采矿、稀有金属有关,而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黄金、珠宝更与采矿相连。学好采煤方法,对了解其他采矿方法都打下了良好的知识基础。在煤的发现、采掘及生产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伴随着科学的研究、探索与实践。学生可以通过学好“采煤概论”,达到触类旁通,学好各专业学生所学的本专业各门专业课程。
中国矿业大学的学生,不管学的是什么专业,都或多或少地与煤矿有关,因此学习“采煤概论”对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在学校更好地与别人进行知识交流很有益处。
学好“采煤概论”为学生以后走上社会,找工作都打下了知识基础。人的一生,或大学毕业后找工作,都不会局限于某一行业,如果以后在煤炭行业工作,懂得了煤矿的专业知识,工作起来便会得心应手。
从当前学生的情况来看,如果有些学生在本科阶段想改学采煤专业,或在本科毕业后要考采煤专业的研究生,在目前学好“采煤概论”对个人以后的发展都大有脾益。
教师不但应有过硬的采煤专业理论,还应掌握完善的科学讲授“采煤概论”的知识体系。在“采煤概论”比“采煤学”的课时少的情况下,教师应力争用最精简的语言,将枯燥的采煤概论,通过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转化为通俗的语言讲授给学生,集中讲几个典型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对采煤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上每节“采煤概论”课时,留出一部分时间让学生自由讨论、交流,齐心协力一起解决采煤方面的知识难点,使学生的学习活动生动、活泼、丰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多谈谈采矿科技的发展现状,还存在哪些科技难题,已解决到什么程度等,活跃教学气氛,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使学生对“采煤概论”课程更加喜爱,有条件时,教师可组织学生参加煤炭科技创新学习小组,让学生将学到的煤矿科学理论知识,应用到煤矿科技实践中去,使学生的理论知识、思维创新能力得到深化。:
关键词: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内涵范畴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1978年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
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
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超级秘书网
5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参考目录: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整和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2)
作文教学是小学语文教学中的重要一环。而传统作文教学主要采用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这严重影响了学生作文质量和写作水平的提高。要想真正扭转这种不良局面,就应改革作文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创新性。要引导学生走出课堂,到生活中去体验,到课外去吸取营养,同时,要为学生营造宽松和谐的书面表达氛围,鼓励学生大胆地想象,自由的表达,敢于并善于表达自己的见解,这才能使学生作文得以健康地发展。
一、指导观察,激发习作的自主性
《语文课标》对学生习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养成留心观察周围事物的习惯,有意识地丰富自己的见闻,珍视个人的独特感受,积累习作素材。”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们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着不计其数的新鲜事,每个学生的生活内容、生活环境是不同的,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也不可能是相同的,即使是相同的一件事,每个学生对事情的感悟也会各有各的看法。因此,我让学生准备一个本子,每周一记,让他们捕捉日常生活中感兴趣的东西,喜欢观察什么就观察什么,乐意怎么观察,就怎么观察,对观察的内容不做统一的要求,可以各取所需,同时教给他们观察的技巧与方法,在每周阅读课上,让每个学生挑选自己最满意,认为最精彩的部分在小组交流。然后由小组推选代表在班级进行鉴赏评议。将全班公认的观察细致,描写具体,有自己独到见解的习作张贴在教室墙报上。另外,在班上召开“新闻会”,引导学生关注身边的事、学校的事、社会、国家乃至世界的事,进行思考、讲述,对“重大事件、热点话题”还要组织背景调查与材料搜集。这些做法,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积极观察的主动性,为学生搭建了一个表达自我、展示个性的舞台。
二、自由想像,培养习作的创新性
《语文课标》指出,要鼓励学生写想象中的事物,激发他们展开想象和幻想,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因此利用新教材设置的训练项目,我采取了多种形式挖掘发展拓宽学生的想象力:1、以“语文天地”的“笔下生花”项目为着眼点进行训练。如第六册“语文天地”中有写“想像你走进了大森林……”我鼓励学生把自己看成是大森林的主人或客人,进行个性化的语言表达,跳出“树木、野花、动物”这些日常出现的事物圈子,启发学生围绕人类对森林的开发、利用以及野外求生、自救、甚至走入童话王国等等,让学生们进行多角度发散式思维,这样,学生的习作就千姿百态,如有的学生想像自己成了森林王国的国王,带领动物们建设家园,安居乐业;有的想像自己接到了大森林的请柬,成了森林的客人,参加了小动物们的舞会,运动会;有的想像自己是未来的科学家,正在森林中研究绿色环保的高科技产品等等。2、对学过的课文进行仿写、续写、改写。如课文《这片土地是神圣的》我让学生模仿中间四自然段写一段话;根据《卖火柴的小女孩》一课,续写“小女孩被冻死之后……”等等。3、由学生自己找出几种日常用品,事物,甚至是自己感到神秘的陌生事物等,进行大胆构思,自拟题目,自编故事,比比谁的生动有趣等。
三、选材实践,丰富个性作文的内涵
习作是一项综合工程,是观察、思维、表达的综合体,这就需要我们树立“大作文观”,让学生利用多种形式与渠道,在广阔的社会生活和智力背景中去体验感受,开阔视野,解决“无米下炊”的问题。同时教师要因势利导,热情鼓励学生大胆质疑,敢于争辩。即对“司空见惯”或“完美无缺”的事物提出质疑。如根据学生的实际认识水平和作文能力,我让学生写这样一些半命题、命题作文:《我认为他这样做_______》《我做对(错)了》《给(某少儿电视节目)的几点建议》《我不喜欢_______》等。写这样的题目,让学生敞开心胸,倾听真心话,不但提高他们观察、分析、明辨是非的能力,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证了学生个性化作文发展的正确方向。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实际能力水平,我在班级还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让学生自己选定一个题目进行实践,如:“竹乡环境调查及建议”、“开放奋进中的大竹”、“我的小发明”、“我的新发现”等等,在实践中亲手做,亲眼看,用心想,而且在实践活动中,不要别人包办代替,不要按别人的意愿干,让学生自主完成,取得与别人不同的结果和与别人不同的感受,以培养学生的独创精神,形成创新型人才。这一做法“一石激起千重浪”,引起了许多家长和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士的赞同和支持,学生对这样的活动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选定的各项实践都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成果。现在这一实践活动,已被我班保留为一月一次,并在年级、学校推广。丰富的实践活动拓展了语文教育资源,构建了课内外联系、校内外沟通的语文教育体系,为学生笔下千姿百态,百花争艳的个性化作文,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内涵。
四、积累语言,强化个性作文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