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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税务筹划方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摘要】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纳税款与负担税款含义不同。本文从一教材案例出发,分析其正确的决策方法,从中引出税务筹划的各种决策方法。在税务筹划中,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应纳税额。
【关键词】税务筹划增值税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关键词】税务筹划 增值税 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 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 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 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 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 ×1000 ×5% = 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000 ×0. 4 ×17% + 1600 ×1. 25 ×13% = 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 7500 + 804 = 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 6 元,水每吨1. 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 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 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42400 ×5% = 7120 元, 增值税(4800 ×17% + 2800 ×13% ) - 804 = 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120 + 376 = 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 8304 - 7496 = 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 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 142400 + 4800 ×(1 + 17% ) + 2800 ×(1 + 13% ) = 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 。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 =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 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 ,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 + 376—1180 = 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 = 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 = 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LunWenData.Com]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 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 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 + 4800+ 2800 + 1180—376—7120) —(150000—7500) = 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 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 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 = 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 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 = 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 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 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 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Www.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一、减少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降低计税依据,就会导致应纳税额的降低。纳税人需要研究各个税种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法规定,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筹划思路:企业应当设立销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先以较低但合理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给该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了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该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零售,该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于是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案例分析1:光明酒厂生产药酒,出厂销售给中间商的价格是2500元(不含税)/箱,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为3000元(不含税)/箱。2012年预计零售户直接到光明酒厂购买药酒约1000箱。药酒属于其他酒,其消费税比例税率为10%。
方案一:光明酒厂直接零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3000×1000×10%=30(万元)。
方案二:光明酒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以2500元/箱的价格出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000元/箱的价格零售给消费者。则应纳消费税=2500×1000×10%=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消费税5万元,因此,方案二最优。
二、降低适用税率
降低适用的税率是在存在不同税率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方法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应纳税额的方法。选择该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税率差异以及存在选择的机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情况下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税率为20%。
筹划思路:将规模较大、盈利较多的大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小型微利企业,便可达到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目的。
案例分析2:宏运运输公司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运输车队,预计2012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8万元,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都为29万元,从业人数各为50人,资产总额各为600万元。
方案一:保持一个公司形态。应纳企业所得税=58×25%=14.5(万元)。
方案二:将宏运运输公司按照运输车队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小运输公司甲和乙。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整个集团共应纳企业所得税=5.8+5.8=11.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14.5-11.6) ,因此,方案二最优。
三、加大可抵扣税额
加大可抵扣税额就相当于抵减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企业在打算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应当根据对盈利预测来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情况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之初不会盈利,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选择设立分公司为好。
案例分析3:顺达公司欲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甲公司,预计2012年甲公司亏损100万元,顺达公司盈利200万元。
方案一:将甲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则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甲公司不纳税,其亏损额100万元在以后5个年度纳税前弥补。
方案二:将甲公司设立为分公司。此时,甲公司汇总到顺达公司统一纳税。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50-25),因此,方案二最优。
四、延迟纳税时间
延迟纳税的时间,属于相对节税的方法,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一是尽量推迟确认收入,二是尽早确认成本和费用。
筹划思路: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银行贷款利息,充分地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分析4:信达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发生销售业务3笔,共计应收货款2 0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第1笔收入为800万元,货款两清;第2笔收入为500万元,两年后一次性收款;第3笔收入为700万元,一年后收款300万元,余款400万元两年后结清。
方案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
方案二:对第2笔和第3笔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收款日期。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7%=136(万元),
一年后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
两年后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400)×17%=15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甲企业本期少纳税204万元(340-136),因此,方案二最优。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流转税;税务筹划;筹划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2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32- 02
1 税务筹划主要方法
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税负比较法、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
(1)税负比较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税负金额进行比较,综合税负较小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直观、简单,通过企业缴纳税额的大小直接可以判断,缺点是往往以偏概全,造成筹划错误,因为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通常不只是税负因素。
(2)净利润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利润金额进行比较,净利润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计算量比较大,过程比较繁琐。
(3)净现金流量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净现金流量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适合筹划方案影响时间较长的情形,且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理解和计算都具有一定难度。
2 典型案例分析
华诚致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财税管理咨询和文化用品销售,为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30万元,年购进商品金额预计为20万元,都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商品,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类工作,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因此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请判断该企业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为简化问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
(1)如果用税负比较法分析,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17%-20×17%=1.7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3%=0.9万元
后者缴纳增值税低于前者,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2)如果用净利润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17%)=6.6万元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
前者利润高于后者,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如果用净现金流量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17%)-20×(1+17%)-1.7=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3%)-20×(1+17%)-0.9=6.6万元
可以看出,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也是正确结果,而使用税负比较法却得出相反的结果。采用税负比较法错误的关键原因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除了税负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而税负比较法只是考虑了税负因素从而造成以偏概全,这也是初级税务筹划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首先,含税收入不同。虽然不含税收入都是30万元,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同,因而折算为含税收入后是不同的,也意味着企业现金流入量是不同的。其次,营业成本是不同的。虽然不含税和含税购进金额都是相同的,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成本却不同,前者的营业成本为20万元,后者的营业成本为23.4万元,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利润不同。因此除了增值税因素以外,含税收入、营业成本等其他因素也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
3 税务筹划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
3.1 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基础计算的,与增值税额相比很小。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不含税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增值税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含税收入和含税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5.1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0.9万元,由于两种身份下的含税收入是不同的,因此不能采用税负比较法进行判断。
3.2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原理相同)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不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基础计算出的,与营业税额相比很小。另外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也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营业税或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营业收入和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
总的来说,在进行流转税税务筹划时,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在一般情况下都是适用的,但当税务筹划方案对企业影响时间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时,则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此时使用净现金流量法进行分析会较好。另外税务筹划是否可行,除了考虑企业有形收益和有形成本外,更要考虑无形收益和无形成本,需要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务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同国际接轨的体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提供的多种纳税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行选择,从而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税务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针对企业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适合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企业要想有效地降低纳税额度,就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对某些产业项目和产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跟随国家的税收优惠调整产业结构,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筹划方式就是税率筹划。所以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地掌握税率筹划的方法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额度,企业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达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一)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现在有些大型集团公司都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以非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均摊利润或者转移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种转移定价的行为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运用非常普遍,一般是通过对人力物资、无形资产等的互惠均摊等途径实现。
(二)筹划低税率,降低纳税额度。为了国内经济都能够均衡快速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地区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规定了比如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优惠政策,有的政策规定前几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几年到第几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低税率项目发展生产,就能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三)对应纳税额的筹划措施。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税压力或者接触纳税义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设备等,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而且如果抵免额度不及设备投资10%的,还可以把剩余份额转移到下年度结算。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置办符合标准的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缴纳额度,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的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针对不同的内部核算方法开展适合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②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③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④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
(三)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多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所构想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是要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审查而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标准和最基本原则,所以不管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多么高明,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那么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实行,连同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为了避税而避税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任何筹划方式都要以法律允许为原则,否则结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一、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也不尽相同。如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法,符合一定条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而合理合法地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则可起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折旧的计提总额相同,但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各期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向以后各期延迟,从而实现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回收成本,可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可实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以实际成本为准,企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会计核算中,若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则存货成本也不尽相同;当期的存货成本不同,则企业的当期利润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存货的价格变动、存货的采购时间等做出正确的选择,以使税前扣除的存货成本尽可能最大,使前期应纳所得税税额最小,从而实现递延纳税。
二、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以及特定的纳税环节而征收的,因此,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或企业合并等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实现递延纳税。
(一)利用企业分立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分立,可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的抵扣和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因此,为减轻税负,纳税人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若纳税人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正常的市价销售产品,则纳税人不仅可以直接节约消费税税额,还可以将生产环节应缴纳的部分增值税推迟到销售环节缴纳,从而实现增值税递延纳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二)利用企业合并实现递延纳税 企业可以通过分立达到节税的目的,自然也可以通过合并进行税务筹划。如对于两个具有业务往来的消费税纳税人,通过企业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消费税税款。若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原材料的供应关系,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则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移关系,无须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从而实现消费税递延纳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三、改变销售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可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而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充分利用各种销售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
(一)利用销售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取得税款使用的时间价值,有时甚至可以把本属作价销售性质的包装物以收取押金的名义取得价款,从而获得推迟纳税的好处。
(二)利用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用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法,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处理,待收到货款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在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书面合同上注明收款日期,当实际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则可以分期核算销售收入,推迟纳税时间,获取纳税期的递延。
四、利用纳税期限及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可利用纳税期限及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一)利用纳税期限实现递延纳税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缴库期限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增值税为例,其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如纳税人可通过各种合理合法途径,尽量使自身的纳税期限被确认为1个月或1个季度,以避免预缴税款;同时,在纳税期限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纳税申报缴库期限的规定尽量推迟纳税。
(二)利用延期纳税权实现递延纳税 为照顾某些纳税人由于缺乏资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缴税困难,许多国家都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延期缴纳的税收条款。由此可见,延期纳税权是许多国家税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在我国,《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在符合《征管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行使延期纳税权,以获得递延纳税带来的好处。
参考文献:
[1]梁伟祥: 《纳税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二、税制要素筹划法。该方法就是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任何税种都明确规定了征税对象。进行税务筹划要利用这些规定作反向思维,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然后利用这些规定开展筹划工作。如某企业有一项专利技术要转让,有两家公司想购买这项专利技术,两家都出价1000万元,一家是外国公司,购买后在外国使用,另一家为境内公司,购买后在境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这条规定推论如果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境内使用,就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若该企业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国公司,由此该企业可免交50(10005%)万元的营业税。
(二)找出有利于延迟纳税的税法规定,并依此签订对外销售合同。税制设计过程中,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就会有很大差别。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具体规定,签订对自己有利的销售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如某企业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如是直接收款合同,当对方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必定会迟延付款,但企业仍须根据合同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这就会给企业造成纳税压力。如果企业根据购货企业的财务状况签订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确认收入,分期计算缴纳税金,就可以达到迟延纳税、缓解企业纳税压力的目的。
三、分拆与合并技术。分拆与合并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乃至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或将两个乃至更多的纳税人的所得、财产合并,为少数纳税人所有,从而最大化节税的技术。
(一)利用分拆技术的筹划。企业所得税一般都是累进税率,计税基础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如将所得额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少计税基础,降低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但国家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上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纳税人可以根据效益原则,选择是否将企业分割为两个或多个纳税主体,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某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缴所得税为39600元。此时,如将企业分拆为两个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400元;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4300元,两个企业共计纳税29700元。分拆后与分拆前相比企业共节约所得税9900元。转
(二)采用企业合并技术的筹划。当一个企业盈利另一个企业亏损时,盈利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亏损企业的亏损却迟迟得不到弥补,这对企业构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利用合并技术进行筹划,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甲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累计亏损91万元,甲乙企业合并前分别缴纳所得税33万元和0万元。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减盈利企业的利润。现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甲乙企业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应纳税所得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24300元,比合并前少纳税305700元。可见,选择适当的企业合并,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四、组织形式筹划法。在有些情况下,对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无法进行筹划,而必须通过另行设立企业才能够实现,这种方法就叫组织形式筹划法。因此,组织形式筹划法也叫业务拆分筹划法。组织形式筹划法经常用于以下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