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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语文论文范文

时间:2022-12-26 10:54:40

序论:在您撰写发布语文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发布语文论文

第1篇

第一步:激发兴趣

大家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难设想,一堂让学生听而生厌、恹恹欲睡、照本宣科、索然寡味的语文课能产生多大教学效果。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活动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只有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以巨大的情绪力量感染学生,激发创造的潜能;教师如只顾和尚念经似的传授,不根据课堂信息反馈灵活调整自己的教法,那就是盲目的教学,是教育智慧处于最原始状态的表现。教师要以渊博的学识、民主的理念、丰富的情感、形象的语言、思辨的哲理、灵动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有了,就有了学习进步的可能性。苏霍姆林斯基说:“所谓课上得有趣,这就是说:学生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学生在学习中意识和感觉到自己的智慧力量,体验到创造的欢乐,为人类的智慧和意志的伟大而感到骄傲。”课堂上,一些学生思维涣散,目光呆滞,无所事事,制造混乱,主要根源就是教师的课缺乏吸引力、感染力。苏霍姆林斯基讲:“用惊奇、赞叹可以治疗大脑两半球神经细胞的萎缩、惰性和虚弱,正像用体育锻炼可以治疗肌肉的萎缩一样。”有时候,一则笑话、一句广告词、一联诗句、一段歌曲、几句声情并茂、形象可感的话语、数帧促成思维飞跃的多媒体演示,都能产生惊奇、赞叹的效果。当然这些都是正在进行的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而不是牵强作秀,摆花架子。教师要在大脑迅速处理视听反馈信息,把学生“从那童年的美妙的独木舟上引渡到全班学生乘坐的认识的快艇上来。”有的学生胆小,老师多年的“棍棒使他积成了一种“思维的惰性”,这时教师要激励学生大胆的说,不要怕讲错了,要敢于破胆儿,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自身的语文素养。苏霍姆林斯基讲:”教育和教学和技巧和艺术就在于,要使每一个儿童的力量和可能性发挥出来,使他享受到脑力劳动的成功的乐趣。“学生怕写作文,老师可引导他们去感受现实生活,看人家怎么写的,只要他一次作文写出来了,他就会有写不完的事,抒不尽的情,讲不完的理,他也最终会因对语文学习有兴趣而走向成功。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抓住语文学科人文性的特点,通过”文以载道“的形式,促成学生情感、态度、价值感的质变,从而改变整个学习的面貌。

第二步:学习知识

学习知识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理论知识。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都是按文体划分单元来编排的,每一单元都由教学要点、课文和单元知识与训练组成。单元知识与课文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单元知识有统驭课文、帮助学生正确阅读理解课文的作用。所以在教学课文之前,应指导学生学习单元知识短文,归纳知识要点,再运用单元理论知识去分析理解单元课文。如,教学高中语文古典小说时,因学生对古代小说的特点还较生疏,除了帮学生温习小说的三要素外,还应指导学生认真学习知识短文《中国古代小说的特点》,进而归纳出有关我国古代小说的知识要点:1、小说起源于劳动,古代神话传说可以说就是小说的渊源。2、古代小说的发展阶段:先秦两汉的萌芽状态--魏晋南北朝的笔记小说--唐传奇--宋“话本”--明“拟话--明清章回体小说。3、我国古代小说的特点:A、注意人物言行和细节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形象。B、情节曲折,故事完整。C、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流畅,富于个性化。D、叙述方式明显带有说书人的印记。这样,通过学习知识短文,梳理知识要点,学生对我国古代小说的有关知识就有了明白、清晰的印象,这就为下一步古典小说的教学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教读示范+教读示范

教读示范+教读示范就是在教师带领下,依据教学目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讲读课文,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阅读的具体实践活动。教读示范,实际上就是通过教师的示范教学,教给学生一把分析、钻研同类课文的钥匙,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教读示范必须做到三点:(1)要突出重点,体现单元教学目标。(2)要落实知识,用课文印证单元理论知识,揭示知识的规律性。(3)要侧重指导学习方法,“授之以渔”,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之具备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例如教读高中语文的两篇讲读课文《景泰蓝的制作》和《南州六月荔枝丹》时,我引导学生着重分析、研究以下问题:①两文抓住了景泰蓝和荔枝果实哪些特征来说明的。②理清两文的说明顺序。③分析两文综合运用下定义、打比方、作比较、列数字、举例子等说明方法。④分析两文准确、简明的语言特色以及科学小品兼用文艺笔调的写作方法。

第四步:自读深化

第2篇

[关键词] 天癸; 不孕证; 病因; 病机;“温、通、补”治法

[中图分类号] R271.1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1-042-02

不孕(有正常性生活、未采取避孕措施未妊娠者),现为妇科病中比较常见的病证。本病对妇女、家庭、社会有极大影响,本文根据不孕证(不包括生殖系统严重的发育畸形)的病因、病机及临床特征,试图说明“温、通、补”治法与治疗不孕证的关系,使临床治疗不孕证有规律可循,有治法可遵。

1 女子孕育的基本条件 《素问・上古天真论》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对女子月经与孕育的关系作了精辟论述,此段经文可列为生育公式:“天癸”(肾中精气充盈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具有促进人体生殖器官成熟,并维持生殖功能的物质)的作用,促使“任脉通,太冲脉盛”(功能活动),在外形成“月事时下”(即正常的月经表现)。如此,月经正常,才能孕育。

以脏腑学说而论,肾、肝、脾与女子孕育关系最为密切。肾藏精,系冲任,为孕育之本源;肝藏血,调冲任,为女子之先天;脾为生血之源,为后天之本。肾精充沛,则天癸旺盛;肝之疏泄正常,则冲任调和;脾气健运,则肝肾得养。因此,肾、肝、脾三脏功能活动协调,精、气、血充足,冲任二脉调和,月经表现正常则是女子孕育的基本条件。

2 不孕证的病因病机、病理特点及临床特征 《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调经门》曰:“女子不孕之故,由伤其冲任也……若为三因之邪,伤其冲任之脉,则有月经不调、赤白带下、经漏、经崩等病生焉,或因宿血积瘀胞中,新血不能生成孕;或因胞寒、胞热不能摄精成孕;或因体盛痰多,脂膜雍塞胞中而不孕……”又说:“……妇人从人,凡事不得专主,忧思忿怒郁气所伤,故经病因于七情者居多。盖血之行、止、顺、逆皆由一气率之而行也”。《女科经纶・嗣育门》云:“……有肾虚精弱不能融育成胎者……”。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先天不足,外感六、情志内伤以致冲任受损,脏腑功能失调,或成肝肾亏损,或瘀血内滞,或胞宫寒冷,或痰湿阻络,或气郁血滞,或瘀热内结等,均可造成月经失调而致不孕。不孕患者一般病史较长,由于盼子心切,情志忧虑,四处求医,杂乱服药,易成郁、痰、瘀等实证。久则暗耗精血,脏腑受损,冲任失调,又易成虚证。故虚实挟杂为不孕证的主要病理特点。

《证治准绳・女科》:“妇人无子者,其经必或前或后或多或少,或经将行作痛,或紫或黑或淡或凝而不调。不调则气血乖争,不能成孕矣”。临床所见,不孕证患者其月经多有期、量、色、质的改变或痛经。所以,月经失调是不孕证的主要临床特征。

以上所述,治不孕证的关键,在于调理月经。因为,从月经的正常与否,可得知精、气、血的盛衰,冲任功能是否正常,了解肝、脾、肾之虚实。所以,辩月经失常可求其因,审因以求其调治,寓孕育于调经之中。

应该指出,现代节育术的部分措施(指安环、人流、清宫术等)亦可能影响女子月经而致不孕。从病因上讲,这些节育术属中医“金刃所伤”,其机理是:“人流、放环后,宫颈扩张损伤和宫内节育环的刺激,损伤脉络,或术后外邪乘虚而入,与血相搏,结而成瘀,瘀阻胞宫……”[1]。中医认为,流产(包括人流、自流)其伤于人体,更甚于足月分娩。足月分娩属瓜熟蒂落,为生理之常;流产则属生理之变,“使体内已建立起来的适应妊娠需要的脏腑、气血、经络功能因妊娠的突然停止而发生改变。流产后常见的病证包括:……月经失调、不孕……”[2]。就临床所见继发性不孕证中,相当部分患者有安环、人流、人流术后放环、自然流产并行清宫术等四种节育史。

3 “温、通、补”治法的含义及其理论根据 温法:温可祛寒。具有温胞宫、通血脉的作用。由味辛、性温热之药物组成,主治寒邪侵袭胞宫或下元不足,寒从内生之证。通法:通可行滞。通法实寓调气行血之意。由行气活血药物组成。主治气机郁滞,或气机逆乱,或瘀血内停之证。补法:补可扶弱。是针对肝肾不足而设。由味甘、性温润之药组成,主治肝血不足,肾之精、气、阴、阳亏损之证。

“温、通、补”三法,具有连贯性、规律性。或先用“温、通”祛邪;而后“补”虚;或先补“虚”而后用“温、通”祛邪;或“温、补”;或“通、补”,扶正祛邪相结合。

必须说明:“温、通、补”治法中用“温”,除温可散寒外,尚具有激发阳气的作用。不孕证患者一般病史较长,不论何种证型,都与血分有直接关系,况且胞宫深居下焦,非味气俱厚之温性药物不能达到。《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调经门》说:“寒则血凝、热则血沸。”故于“通”、“补”法中佐以“温”,可增强活血化瘀、温经通络、补肾壮阳之功。

3.1 “温、通、补”治法与月经周期的关系 《素问・八正神明论》说:“月始生,则血气始精,卫气始行;月郭满,则血气实、肌肉坚;月郭空,则肌肉减,经络虚,卫气去,形独居”。个人认为月经周期忧如月相的盈亏变化,可根据月相盈亏规律,把月经分成三期:即月经初期(月始生)、月经前期(月郭满)和月经期(月郭空)。对月经的调治,根据《素问・八正神明论》所说:“月生而泻,是谓藏虚;月满而补,血气扬溢,络有留血,命曰重;月郭而空,是谓乱经”。故月经初期如初生之月,血气开始充盈,调治宜补而不宜泄,否则犯虚虚之戒;月经前期如月亮正明,人体血气充实,调治宜泻而不宜补,否则犯实实之误;而月经期则用药应慎,以免“乱经”。所以临床调经,关键在于月经初期和月经前期两个阶段的施治。月经初期用“补”法,助其“血气始生”,使脏腑元气得以恢复;月经前期用“温、通”法,使血气经脉畅通,冲任二脉调和,不致“血气扬溢,络有留血”。

3.2 “温、通、补”治法与现代医学的月经周期的关系 现代医学认为,月经周期是以子宫内膜与卵巢的周期性变化而形成,并将这一周期变化也分为三期,即子宫内膜增殖期(卵泡发育成熟,排卵,分泌雌激素,促使子宫内膜修复、形成新内膜而变厚);分泌期(分泌雌激素与孕激素,使子宫内膜进一步增厚,宜于受精卵的种植和发育);月经期(黄体萎缩,子宫内膜剥脱,与内膜中的小血肿一起排出形成月经)。“温、通、补”治法对这一月经周期的生理变化恰恰具有针对性。现代药理已证实,中医“补”法的养血补肾益精药物,可促使性腺激素功能刺激卵巢,使卵泡发育成熟,利于子宫内膜的修复增殖,建全黄体功能。而“温、通”法的行气、活血、散寒药物,具有活血通络作用,可增强子宫肌肉血液循环,刺激子宫内膜,有利于内膜脱落排出。

对女子月经周期的认识,中医学与现代医学虽然在说理解释方法上有所不同,但精神实质是一致的。中医学认为的月经初期、月经前期、月经期相当于现代医学月经周期的增殖期、分泌期、月经期。

3.3 “温、通、补”治法与不孕证的病理特点 如前所述,虚实挟杂为不孕证的病理特点。虚,指肝血不足、肾精不充、脾失健运,为病之本。实,指瘀血、气郁、痰浊阻滞经脉,为病之标。虚实兼杂,冲任二脉失于调和,影响月经周期规律而致不孕。不孕证虚实挟杂的病理特点、月经周期规律失常的临床特征,正是“温、通、补”治疗的目的所在。“补”可扶持虚弱以治本,“温、通”可行气、活血、化痰以治标,“温、通、补”三法调经则可达孕育之的。

4 “温、通、补”治法的方剂及应用 临床上,月经初期以“补”为主,月经前期以“温、通”为主。一般三次月经周期为一疗程。4.1 月经初期 温肾补血益精汤(自拟方),即四物汤加续断、菟丝子、桑寄生、杜仲、巴戟、羊霍、黄芪、党参。方义及加减:四物汤养肝补血调冲任,党参、黄芪益气,余药生精补肾。偏肾阳虚者加肉桂、附片。偏阴(血)虚者加女贞子、枸杞、山药。痰湿重者去熟地、白芍、加二陈汤、白术、肉桂、干姜。用法:月经第五天开始煎服,两日一剂,服6-8剂。

4.2 月经前期 少腹逐瘀汤(王清任《医林改错》)或柴胡疏肝散(《景岳全书》)加桃仁、红花、当归、元胡。前方适用于经行伴腹冷痛,经色暗黑挟瘀块,淋沥不尽,经期前后不定之寒凝血滞证。后方适用于经行伴乳胀、腰疼、小腹胀疼、经期错乱、经行不畅、经色暗红之肝郁血滞证。方义:少腹逐瘀汤中小茴香、干姜、肉桂温经散寒,通达下焦;元胡、没药、蒲黄、五灵脂活血法瘀;当归、川芎、赤芍行气活血调经,全方具有温经散寒、活血法瘀、调经止痛功效。柴胡疏肝散中柴胡、枳实、香附行气止痛,白芍、甘草、川芎养血调经,加当归、红花、桃仁、元胡活血通经止痛,全方具有疏肝解郁、活血调经之功。用法:月经第二十一天开始煎服,一日一剂,连服三剂,然后观察月经情况。按:少腹逐瘀汤是取《金匮要略・妇人杂病病脉证治》温经汤和失笑散化裁而成,最具有“温、通”治法的代表性。本方对寒凝血滞型不孕证,疗效显著。临床对没有寒凝而仅血滞痛经者投以本方,其效比单用活血化瘀方剂强,而且未见因有温热药而化燥伤阴。

5 典型病例

5.1 案一 邓××,33岁,工人,98年7月29日初诊。结婚八年未孕,男方检查正常。月经13岁初潮。17岁曾出现过月经过多,现月经1次/24-26天,量少,经色暗红挟瘀块,经行伴右少腹剧烈冷痛。平时白带多清稀。面色晦暗,舌质暗红挟瘀点,脉沉细略弦。

医院妇检:宫、腹腔镜检查及输卵管通畅性试验正常,未见其它器质性病变。诊断为不孕证(原发性)。

中医诊断:1)月经过少。2)痛经。辨证为肝肾精血不足兼胞瘀宫寒。施用“温、通、补”治法,月经初期用“温肾补血益精汤”加肉桂、制附片、紫石英。另外,艾灸中极、关元穴,每日一次,每次20分钟。月经前用少腹逐瘀汤加乌药。

用药后第一月经周期:经量稍多仍挟瘀,余症未减。第二周期:痛经明显减轻,白带清稀消除,仍伴少腹冷痛。第三周期:经色转红,量中等,少腹疼痛消失但略有冷感,月经后腰略胀。第四周期:月经正常,兼证消失。第五周期(11月16日)月经未再来潮。12月小便妊娠试验:阳性。于99年8月足月顺产一子。

按:本例患者婚后八年未孕,曾服中药达200剂之多。观前医方药,亦为活血化瘀、疏肝调经、补肾益精、温胞散寒,确系对症,但均不凑效。其因在于未按月经周期生理特点遣方用药。而“温、通、补”治法所用方药并未脱离前医方药范围,但由于根据月经周期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调整了施治用药步骤,故使顽疾得愈而受孕。

5.2 案二 陈××,工人,24岁。1998年6月26日初诊。婚后3年未孕,男方精检正常。14岁月经初潮。现月经7/30天(经期/周期),量中,色稠红。行经前2-3天小腹剧疼、腰胀。平时常感左侧少腹痞硬,可触及包块。余无阳性症状。舌质暗红、舌尖有瘀点,舌苔薄白,脉弦。

医院诊断:1)原发性不孕。2)子宫内膜异位证。3)右侧附件增厚。曾用过胎盘组织浆、大黄庶虫丸。

中医诊断:1)痛经。2)积。辨证为肝郁血滞。就诊时月经将行。先用“通”法,方用柴胡疏肝散加桃仁、红花、元胡、当归、三棱。

第一月经周期:用药后第三天即6月29日月经行5/27天(经期/周期)。色量无改变,痛经强减,仍感左侧少腹硬痛。月经第六天用“通、补”法,方用温肾补血益精汤,去黄芪、党参、巴戟,加香附、木香、三棱、莪术。用药后左侧包块缩小变钦,疼痛明显减轻,月经未再潮。9个月后于1999年3月顺产一子。

按:本例患者虽然月经周期及经色、量正常。但有明显痛经证及积证。其舌尖瘀点、脉弦,显系气郁瘀滞型。月经前期用疏肝解郁、活血调经之柴胡疏肝散加味。月经初期用扶正祛邪之“通、补”法,使肾气充足、新血滋生而瘀滞自去。故痛经消失,积缩小,变软而受孕。

6 讨论 “温、通、补”治法用于不孕证,是根据祖国医学整体观念及辨证论治的思想,结合女子的月经周期生理规律以及不孕证虚实挟杂的病理特点,用“温、通、补”治法调理月经的不同阶段,使之月经正常而受孕。

“温、通、补”治法适用于不孕证属郁、瘀、寒、虚者。临床观察,此四种病证最为多见。如有瘀热者、仍应治瘀为主,即所谓“瘀消则热自去”。偶有虚热者,可考虑改“温、通”为“清、泄”。但仍不失此治法之意。

文中例举“温、通、补”治法方剂仅为代表方,而临床证候错综复杂,医者可随证加减或更方,不可拘泥。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语法;高中语文教学;地位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汉语有别于英语等其他语种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标准汉语语法中,没有严格意义形态的变化。在名词上,主要体现为名词没有所有格的变化,也没有词性和数的区别。在动词上,则体现为不分人称,也没有时态变化。这种特点,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语言学家认为汉语没有语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汉语语法的存在终于被世人认可,语法教学也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但是,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汉语语法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没有得到广大语文教师和学生的认可。本文就汉语语法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对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教学的影响,对学生文学素养提高的作用等各个方面,综合论述汉语语法教学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不二地位。

一、为什么到了高中阶段依然重视语法教学

“语法”是语言表达的规则,是语言本身的结构规律。严格意义上系统的语法教学,是应该在初中语文中就完成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这无疑有相当的难度的。初中学生理解认知能力有限,而语法知识又是语文课程中较为晦涩难懂的环节。再者,现阶段的教育工作者,其教育目的多以帮助学生通过考试为主,语法知识的考察在中学阶段基本是空白,这就造成了,在教学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多数语文教师会忽略对语法知识的教授,认为没有意义。但是到底有没有意义呢?从学生反映的情况来看,语法教学的意义还是很重要的。就像学英语要学习语法知识一样,学汉语的语法知识也不容忽视。学生的语法水平提不上来,相应的其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乃至整体文学素养,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造成语文课程大家旗鼓相当,没有“建设性”语文人才的出现。这仅仅是忽视语法教学的一个弊端。

另一方面,长期的忽视语法教学,很难让学生对高中语文知识学习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以至于在必要的时机,教师教授一点语法知识,还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得不偿失。因此,在教师漫长的教授生涯,学生漫长的学习生涯中,应当把语法教学定义为和其它版块教学有同等地位的教学,并将其体制化,全方位提高高中语文教学效果。

二、语法教学在高中阶段的作用

(一)学习语法知识帮助学生突破文言文学习瓶颈

古代汉语当之无愧是语言文字学学习的“四大名捕”之首,其他三项分别是现代汉语、文学理论、现当代文学史。之所以有这样的“荣誉称号”,和它本身难度较大、晦涩难懂的特点是分不开的。文言文产生于几千年前,数千年的发展使其很多词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变化,如果不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变化的大致原因、发展过程,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是很难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的。而词汇何其多也,紧迫的高中语文教学课程是无法花时间把所有的词汇词源发展过程都一一分析到位的,这个时候,语法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虽然历经千年,但是现代汉语的语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古代汉语有相通之处的。结合高中古文献学习要求“理解并能运用常用文言诗词、文言虚词、文言句式的意义或用法”,看似一句话,实则不然,词汇数量庞大,古汉语词汇变化多端,不联系语法教学,是无法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联系现代与汉语语法知识,帮助学生把握汉语言中词性的分类,短语的类型,句子的成分,并带入文言文的学习中,只有将现代汉语语法知识分析清楚,才能分清文言实词、虚词及其意义和用法,才能辨析特殊的文言句式,进而结合语境翻译理解文章的内容。

(二)学习语法知识帮助学生提高现代文阅读语感

第4篇

初入学儿童,特别是没有条件接受正规幼儿教育的农村孩子,是非、真假、美丑、善恶观念十分模糊,而这个阶段,他们的模仿力很强,客观因素容易在先入为主的心理作用下,对他们步入人生的思想品德乃至一生的思想观念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学生心目中偶像的老师,从接受学生的第一天起,就应在他们面前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把衣服穿得大大方方的,让他们看看老师怎样“打扮”的;用白线把黑板分成几等份,板书时留足天头地角,字写得横平竖直,使他们学会怎样在作业本上书写:有时下课,故意把教具丢在教室里,让学生帮着去拿,然后说声“谢谢”,使他们学会礼貌用语:有的学生迟到了,就对着全班同学问一声,老师迟到过吗?久而久之,学生更加敬重老师,在他们眼里,老师就是自己的榜样,千方百计学着老师的样子做人。这样产生了很好的模仿效应,为培养唯美是学、唯先是学的品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赶星追月法。

孩子对影视中的英雄和自己身边的“英雄”都饶有兴趣,视其为“王”,极力效法。而这些“王子”的影响,有的是正面的,有的是负面的。老师的责任在于正确引导。因此,我抓住孩子们心理上的这个特点,在班内开展了“小明星”活动,在教室的墙壁上开辟了明星专栏,哪一个同学在某个方面做得好,就分别誉其为遵纪星、卫生星、好学星、助人星、新风星………把他的照片贴在星座上,标上名字,号召大家学习他,并且实行动态管理,今天是星座上的星,明天不是了,就暂时换下来;在几个方面做得好,就可以拥有几个星。

这样,全班开展了赶星追月的活动,正面效应越来越大。

三、氛围陶冶法。

环境移人,对孩子尤显重要。于是,我在教室、宿舍、公共场所都努力造成一种生动活泼的氛围,贴上“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标语、小学生守则、作息时间表。在教室设置痰盂、废纸篓、果皮箱。让少先队员戴上红领巾,教导他们进老师宿舍喊报告,课堂上有事先举手,中午休息时做眼保健操,课间唱歌,放学回家站队,举办小画片、小制作展览,开展捐小人书大家读活动。还和家长联系,控制孩子看电视时间,帮其选择收看内容,使他们目力所至,听力所闻都是健康向上的东西,使其在自自然然无意识状态中受到感染和熏陶。

四、活动升华法。

随着孩子感性知识的增多,沿着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个体到群体的规律,通过各种活动把思想品德教育逐步引向深入。

我们在班内成立领读小组、帮带小组,鼓励大家结对子,找朋友;开展“今天我值日”、“抬水浇花”、“捏泥娃娃”活动,培养他们独立做事、合作共事、从小学科学的情趣;实行班干部轮换制开展人人做小先生活动,让每个孩子都有锻炼机会。这些活动由互相检查作业,结伴登山到以“五爱”、“五自”为中心的校内外实践活动,逐步提高思想品德教育层次,使每个学生正确的思想品德形成都经历一个逐步升华的过程,由量变到质变,由感性到理性,产生渐变到突变的飞跃。

第5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中西部部分省区投资环境、法律环境、监督机制等问题的分析,认识东西合作关键在机制建设,“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原则是东西合作长久不衰的保证,广泛的合作平台是推动东西合作交流的基础。

1东部与中西部合作存在的问题

1.1对中西部地区政策倾斜的力度不够

在我国,由于目前东部的投资环境相对较好,经济要素向东流的趋势在短期内不可逆转。要使经济要素逆流中西部,就需要国家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对中西部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尽管中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中西部给予政策的倾斜,但目前并没有形成中西部的政策洼地,从而使中西部大开发的进展缓慢,使东中西部合作和联动发展步履艰难。

1.2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亟待改善

东西部经济合作中,东部人特别关心中西部的软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政策的连续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工作的随意性和效率低下问题。这些问题尽管已经引起了中西部的高度重视,但是投资的软环境还是不尽如人意。一是观念落后;二是存在官僚作风、办事效率低;三是个别地方政府轻信寡言,给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四是急于求成、杀鸡取卵。

1.3地区保护主义严重

客观地讲,地区保护主义在东西部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已经成为东西部合作的拦路虎。

1.4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不少经济法规,但是有关地区的立法仍然滞后。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长官意志还到处可见。

1.5监督机制不健全

过去东部发达省份对中西部欠发达省份的合作模式主要是:捐赠,帮建,无偿或部分有偿开发项目等帮扶模式。但是这种帮扶模式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一些东西对口帮扶的受援地区,帮扶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资金被违规挪用或被个别利欲熏心的人贪污、私吞的现象时有发生。由发达地区捐赠的物资,到了受援地区,其分配使用也缺乏监督机制。

2东西部合作的机制

2.1东西合作关键在机制建设

东西合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资产为纽带,发展区域间各种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从长远来看,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优势互补、互利双赢”方针才是保证东西合作长久不衰的保证。

2.2东西合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应该是今后东西合作的指导思想。东西合作要做到“三个符合”要把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和东部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和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东中西部地区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要在中央精神指导下,“立足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在东西合作项目选择上,要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精心挑选,根据东西合作双方的领域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质量,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注重项目的功能建设,保证项目的长期长效运行。

2.3东西合作的平台

实践证明,促进合作与联动发展,关键在于机制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是建立东西合作的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东部与中西部合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4正确处理东部与中西部合作的利益关系

东部与中西部的协同发展,集中在“合作”这一焦点上。东部与中西部并不缺乏协同发展的经济的互补性。如果通过有效磋商,最终能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则会出现合作各方利益双赢的局面。但是目前我国东西合作中这种利益分配和补偿机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导致东部只看到企业参与中西部大开发的政治意义,而对其经济意义的认识不到位。这些认识的背后实质上还是缺乏利益协调机制,所以要把现在的被动合作变为主动合作,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迫在眉睫。

第6篇

一、问题的提出--“违法”抑或“不法”?

作为法律学上的规范用语,“违法”与“不法”是两个涵义与功能存在差别、却又容易引起混淆与争议的概念。“违法”是最为人们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要求相悖,即“对法律义务或禁止命令的违反”。[i]在行政法上,“违法”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行政行为“违法”意味着其内容或形式在客观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导致对其效力的否认。[ii]而“不法”概念则是大陆法系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或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重要环节之一,“构成要件”、“不法性”与“有责性”乃是递进式的法律责任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中“不法”是指行为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权益,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整体法秩序角度对行为后果的否定性评价。[iii]

然而,日常生活语境中的“不法”与“违法”概念不仅语义基本相同、甚至在许多情形中可以互换使用,[iv]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混淆它们在法律语境中的不同涵义与功能,或者引发相关争议。例如,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关“违法”与“不法”的争议或者将其相混同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兹详述如下:

问题一:“违法”与“不法”的混淆--违法行政行为需要以过错为要件吗?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仅需满足客观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过错。[v]学者在论述该观点时,往往借鉴民事侵权法、刑法上的违法(不法)学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vi]反之,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就不构成行政违法”。[vii]这种观点具有浓厚的民事侵权法上“行为违法(不法)”说的特征,即“违法性(不法性)”判断除了需满足违反法律义务、侵害权益这一条件外,尚需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viii]起步较晚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违法行政行为的认识上显然受到了该学说的影响。

然而,侵权法学说所称的“违法(不法)”概念实际上是指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法”概念,与行政法学者理解的“违法”行政行为概念完全是两码事。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并不注意“违法”与“不法”用语上的区分,这引起了行政法学者在借鉴民法学说时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i]--以侵权法上的“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得出“违法行政行为需以过错为要件”之结论。这不仅完全混淆了“违法”与“不法”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评价机制,而且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相悖。实际上,无论是在域外或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判断均持一种客观标准--即无需考量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即构成违法(欠缺“客观上之正当性”)。[]

问题二: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吗?

与上述将过错作为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违法,但这种违法是过错的表现,行政行为客观上表现出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的过错”,违法的本质应认定为过错,违法行政行为可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概念相一致”,因此,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其实就是过错责任原则。[i]

这种观点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失客观化”机制颇有类似之处。在将过失作为不法性要件的“行为不法”说中,以行为的客观违法作为推定过失的条件,从而实现过失认定的客观化。但侵权法上“过失客观化”机制中的客观违法是指行为人对客观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ii]那么,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必然是对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观点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件。[iii]可见,并非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用于推定行为人之过错,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与过错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亦不能等同于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可以解释为“不法”吗?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违法”归责原则,[iv]即采用行政行为“违法”标准(如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依据。然而,该归责原则被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实践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境--“违法”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只要导致侵害的公权力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违法状态”,即可决定责任的归属。这导致了一种畸形的客观归责机制。[v]因为以“行为违法之客观状态”作为归责依据,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客观不法 性”与“主观有责性”要素,在学理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vi]更为“致命”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那些尽管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公权力行为,如果以“客观上的违法状态”作为归责依据,进而作出赔偿判决,将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为了化解“违法”归责原则的上述“危机”,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关于“违法”的不同理解。[vii]他们认为,“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当理解为侵权法上的“不法”,并以“行为不法”说解释其涵义,以“过失”作为“不法”的必要条件,最终使得“违法”归责原则产生过失责任原则的效果。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我国学界针对问题动辄要求修改法律的取向不同,体现了法解释学的智慧与技艺。但问题在于,“不法性”毕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针对行为的客观评价要素,以“不法”取代“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并未在理论上使国家赔偿责任摆脱“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二元构造含混不清的状态。况且,在当下我国学界、司法实务界并不明确区分“不法”与“违法”的情形中,该解释方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于“违法”与“不法”概念的模糊认识与争议,本文尝试从法理上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评价机制予以厘清,阐释它们在行政法上各自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一些错误认识,以期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不法”与“违法”概念的规范涵义及其评价机制

汉语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源自于日本法学,而日本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乃是对德国法上rechtswidrig与gesetzwidrig的翻译,即表示“违法”的单词为gesetzwidrig,表示“不法”的单词为rechtswidrig.“不法”与“违法”在汉语日常语境中涵义的近似却容易导致对其法律涵义的混淆。对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的理解,须从“法”的涵义着手,从中可以引申出其在法教义学上的不同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中,“法”被精确地区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法语中的droit和loit,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viii]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涵义。其一,西文中的le、loit、gesetz、legge表示直观意义上的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规则。其二,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较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相当于英语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义”、“正确”的涵义。[i]与之相对应,“违法”与“不法”的涵义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

第一,对应于“法”的第一层涵义(le、loit、gesetz、legge),“违法”是指对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或规则的违反。[]这是一个直观的、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通常人们所说的违法就是指行为对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违反。从法律评价机制角度看,“违法性”实际上是依据法规范对特定行为所作“价值中立”的客观评价,只要行为与具体的法规则或禁止命令相抵触,就可作出违法性评价。

作为一种法律评价机制,“违法”体现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要求--将法看作是客观的评价规范,凡是违反作为客观评价标准的法规范的行为均属“违法”,而不论行为人能否理解规范或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违法性”评价因而被称为“客观违法”,[i]其意义在于:由于违法只是意味着客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通过对行为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与结果的规整,从而起到确定行为界限、确立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之功能。

第二,对应于“法”的第二层涵义(jus、droit、recht、diritto),“不法”是指对“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的违反。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对“不法”概念作出了准确的阐释。凯尔森认为,对“不法行为”的界定须在“整体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加以判断,“不法行为”是“根据法律秩序的意图必须加以避免”的行为,[ii]在他看来,“不法行为”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的前提条件--由于“不法行为”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被赋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它实际上已经触及法秩序所能容忍的极限,那么,法律只能用制裁这种严厉的规制手段(法律责任)予以调整了。这一认识与各部门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相一致--行为的“不法性”(不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尽管在各部门法中,不法性并非所有法律责任形式的要件,但不以“不法性”作为责任的要件,并不表示在判断责任成立的过程中无需考量“不法性”因素。[iii]

“不法”评价机制主要体现在德日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责任构成中。按照其主流观点,“不法”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行为“无正当事由产生了破坏法秩序的后果”。[iv]“不法性”判断是在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考察行为结果导致的权益损害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职权等),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即构成不法。特定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不法性”,才能进入“有责性”层面的判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构成了法律责任评价机制的两大核心环节。[v]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将“不法性”定位于考察行为在“结果上”导致的侵害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这种学说因而被称为“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vi]

对“结果不法”说构成挑战的是“行为不法”说(handlungsunrecht)。[vii]该学说认为,判断不法性不仅须考察行为的结果,而且亦须关注行为本身。如果不是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行为不法性的成立须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但对过失的判断则采用“违法性”评价机制,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秩序中的“注意义务规范”即可推定过失,即“过失的客观化”。反之,若行为人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即使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后果,也不能被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不法”说将缺少合理的注意增加为“不法”概念的组成部分,“不法”意味着过失的存在。

综上可知,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在规范涵义、评价机制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我们不能从日常生活语境的角度对其作出想当然的理解。两者在不同的法领域具备各自的意义脉络,从而发挥不同的功能。这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违法”与“不法”概念的功能提供了认知框架。

三、“违法”与“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违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客观评价机制

在行政法上,“违法”所发挥的行政行为效力评价功能源自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这一原则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实现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与规整,从而最终发挥以法律拘束行政、统合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这种调整方式可以在凯尔森的法规范体系理论中得以解释。

凯尔森认为,在法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基础规范(grundnorm)之外,任何规范都具有法的适用和法的创造之双重功能。行政行为除了具有适用法律的“执行”功能外,同时也能创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法秩序的渊源。因此,行政行为也属于法的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个别规范”的属性。[viii]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以“高级规范”为依据对作为“低级规范”的行政行为的规整,其焦点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违反了上位“渊源”的具体要求。一个行政行为及其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之所以合法,因为它由构成法秩序一环的另一高级规范所创设,并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符合其具体要求。[i]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乃是依据上位法规范所作的具体的、客观的评价,只要行政行为与具体的上位法规范相抵触,即非常直观地作出违法性评价。这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效力评价机制--一旦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其后果在于效力上的瑕疵,即该行政行为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不符合整体法秩序的要求,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这种评价机制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法理上,法律评价机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探究之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过错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某种在道义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或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不可原宥性”,[]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是现代法律责任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并非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而只涉及行为效力的评价。同样,违法行政行为(效力上的瑕疵)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

(二)“不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损害后果的正当性评价机制

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不法性”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中。对此有着较为清晰阐释的当属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日本、台湾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故意或过失”与“不法侵害”为核心要素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基于不同的学说或法解释学进路,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的“不法性”判断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

其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结果不法”说,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按照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展开,即“构成要件不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在个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并符合构成要件,即进入“不法性”判断阶段--考量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如果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该损害权利之结果即构成“不法”,从而进入“有责性”判断阶段,考量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政行为同时满足“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两个条件,则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其二,依据“行为不法”说建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由于过失被认为是“不法”的必要条件,[i]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不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存在。即进行“不法性”判断时已经将行为人的过失考虑在内(涉及归责要素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责任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核心要素展开的顺序与构造,但无论采用哪种“不法”学说,对于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差别。

其三,上述两种以民事侵权责任为范式对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性质属公法,在公法上,国家立于优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亦有得到法律授权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论将行使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视为“不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不法”概念应当解释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即考察的要点在于导致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规范。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权利损害是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ii]按照这种思路,将以“违法性”取代“不法性”,进而建构出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损害,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规范(违法性判断);若构成“违法”,则进行有责性判断(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公权力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尽管“违法”与“不法”的评价机制存在差别,但“违法性”判断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仍然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评价之功能。因为在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作为“不法性”判断依据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履行职务等),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即时强制”措施。所谓“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现时发生之紧迫危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的约束或处置性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紧迫情势中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不受侵害、或为了阻止更大损害的发生。[iii]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措施在发动条件、规范目的方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而“即时强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不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转换为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必然是依据具体的上位法规范,考察其权限、内容、形式与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如此,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转换成了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了。

这一结论揭示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不法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的同质性:既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判断,在法律技术上可以转换为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违法性”判断,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违法性”通过对造成权利损害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上位法规范作出判断,实际上发挥着“不法性”评价的功能。

由此可见,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定位于公法,并引入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取代传统侵权法上的“不法”所建构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与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间并无本质不同,两者都显示出“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法律责任二元核心构造。

四、结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本文的分析厘清了“违法”与“不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它们在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相互关联。对这两种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足,乃是我国行政法学上某些错误认识的根本“症结”所在。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须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之所以错误,根源在于对“违法”与“不法”的混淆,错误地以“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导致将法律责任机制中的归责要素(对过错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作为行政行为效力评价机制的“违法性”判断之中。实际上,这种观点不仅与主流的行政行为理论相抵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亦经不起推敲。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主要取决于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客观形态,即行政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或拘束,即可视为发生法律效果。[iv]由于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并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对其法律效果的违法性判断,亦无需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即使是“精神失常之公务员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状态所为之行政处分,如该处分客观上已具备合法之要件,其效力并不因而受影响”。[v]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层面上,“违法”所发挥的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功能主要体现在“类型化的违法行政行为”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判断基准的过程之中。尽管各国法制对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类型的把握呈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差别,但从法律适用逻辑要素的角度进行归纳与分类,仍然可以将其较为规整地表述为“主体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法律依据违法”与“事实根据违法”等方面。[vi]作为合法性审查基准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类型,在适用过程中均遵循客观标准,即根据个案中行政行为的客观表现作出违法与否的判断,并未涉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评价。即使是以行为人主观动机违法为要素的“行政滥用职权”亦无需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滥用职权”是根据行为客观的、外在的表现推定是否存在“违背法定目的”、“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等违法情形,至于导致违法的原因是否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则在所不问。正如我国学者所言,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人恶意行使裁量权的违法”,甚至包含着行为人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的情形,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非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必须考量的因素。[vii]

第7篇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实地考察和调查的研究方法,对构建“成都都市体育圈”的空间布局、基本框架和发展对策进行研究,探索四川体育新的发展模式,以期为政府决策、项目建设等提供参考。

【关键词】成都都市圈体育圈空间布局发展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预计在未来15-20年内,我国城镇人口将达到60%以上,建构都市圈都市圈是中国城市化最有效率和效益。伴随着都市圈的崛起,体育也被卷入都市圈的发展建设,这已经成为时代赋予现代城市建设的历史使命。目前,依据体育圈理论研究四川城市体育的发展问题,尚属空白。鉴于此,成都都市体育圈的空间布局和战略研究,对西部大开发和四川的振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成都都市体育圈空间布局

成都都市圈占全省总面积的16%;2008年人口3789.8万人,占全省46.5%;生产总值6840.13亿元,占全省的54%。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城镇人口占四川省域城镇人口1/3以上,成都都市圈已成为四川现代产业、人口、城镇以及国民经济最主要的集聚地,跨入了全国大都市圈域的行列。随着成都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成都已基本形成了半小时都市圈、1小时都市圈和2小时都市圈三个都市圈。在成都都市圈内,第一层是以成都为中心、半径为50公里的内圈,包括环绕城市的两大副中心、卫星城镇以及以通勤流为衡量标志的紧密层;主要是发挥成都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逐步形成中心城区体育旅游风景点—体育休闲休憩区。第二层为半径为100公里的外圈,以乐山、资阳、眉山、遂宁、雅安等城市为节点,以城际快速通道为连线,形成放射状结构的过渡层和松散层。在积极接受核心圈层吸引辐射的基础上,突出各自优势,发展成为都市体育圈中的特色旅游区。

2成都都市体育圈基本框架

2.1共建都市圈体育竞赛联动市场

利用成都都市圈的体育资源,形成具有品牌效应的体育竞赛市场。一是形成几大城市的大型传统赛事;二是培育全民健身竞赛表演市场。打破行政区划,义务权利平等,责任利益均分,市场共育共荣。三是大力发展国际商业性比赛。成都市近期内接连举办了WBC职业拳王争霸赛和A1世界杯大奖赛两项国际大赛,WCG世界电子竞技大赛总决赛以及国际篮球邀请赛,ATP冠军巡回赛,08世界拳王争霸赛和07女足世界杯,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

2.2搭建都市圈体育产业发展平台

发挥规模效应,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合作形成,组建大型跨地区体育产业公司,吸引跨国体育中介机构、管理集团落户本圈;形成体育产业链,联合招商引资,整合成都都市圈的体育资源优势;合作建设体育工业园区,加之承办大型体育博览会。更新观念,遵循市场规律,淡化行政和区域色彩,以体育市场价值为取向,形成新的体育投融资机制。2008年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落户成都,未来成都的体育产业将迎来一个加速发展期。而且近年来成都连续举办国际大型赛事,并以此拉动了体育产品销售、场馆运营、体育传媒和广告市场、职业俱乐部投资等多样的体育产业形态发展。

2.3建设都市圈体育旅游休闲园区

在建设都市体育圈的基础上,根据全民健身的深入发展,开辟新的体育旅游热线,建立休闲健身区,完善服务导游网络,促使体育锻炼与旅游休闲、医疗保健等有机结合。位于成都三圣花乡,投资8亿占地2400亩的高威体育公园正是成都都市体育圈共建体育旅游休闲园区的典范。

2.4建立都市圈体育科技攻关基地

成都都市圈聚集了四川绝大部分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也是全省劳动者素质最高的地区,具有较多的体育科技人才以及现代化的科研器材设备。成都都市体育圈应成为运动训练“训科医一体化”的展示圈、现代高科技体育的先行圈。主要由体育用品研发制造中心、体育会议展销中心和体育休闲体验运动中心三个部分组成的成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同时具备了共建体育科技攻关基地能力。

3构建成都都市体育圈的战略对策

3.1构建成都都市体育圈必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区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拿出体育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现有的体育产业资源进行规范化建设,建立与资源景观和旅游文化相协调的基础服务设施。全面加强区内旅游景点与周边旅游中转城市之间的交通和服务设施建设,形成便捷、通畅的交通运输网。认真做好重要景区的精品策划,同时把沿线的历史、人文和独特民族风情结合起来,最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旅游带。

3.2完善的管理机制,强化城市之间的合作

都市体育圈最本质的内涵就是城市关系的有机整合。因此,构建成都都市体育圈,要发挥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通过多元主体的参与,形成各方有效参与圈内体育资源开发管理的机制。特别是那些行政区划不同,但规模等级相同或接近的城市,应就基础体育设施、体育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重大的、事关全局的、单一城市难以有效实施的问题建立协商机制。

3.3优化行业结构,强化企业活力,加快体育产业发展

通过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和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实现投融资渠道多元化。特别对成都都市圈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旅游开发;树立“大体育旅游”的观念,加强宏观指导力度、组建股份制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等。

3.4科学细分体育旅游市场,优化成都都市体育圈产品结构

首先通过大众健身和举办一些高水平、精彩的比赛来扩大客源;其次,针对国际旅游市场,在产品全面开发的同时着重开发一些高消费,需求弹性大的体育旅游产品,如高尔夫球、探险、攀岩等项目,以及举办一些专业化的体育邀请赛。同时针对国际二三级市场,通过度假旅游与体育旅游的完美结合来挖掘成都都市圈的体育市场潜力。

3.5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要加快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体育产业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开发是成都都市体育圈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应争取政府的重视,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制订体育产业人才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对体育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和机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