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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激发兴趣
大家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难设想,一堂让学生听而生厌、恹恹欲睡、照本宣科、索然寡味的语文课能产生多大教学效果。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活动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只有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以巨大的情绪力量感染学生,激发创造的潜能;教师如只顾和尚念经似的传授,不根据课堂信息反馈灵活调整自己的教法,那就是盲目的教学,是教育智慧处于最原始状态的表现。教师要以渊博的学识、民主的理念、丰富的情感、形象的语言、思辨的哲理、灵动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有了,就有了学习进步的可能性。苏霍姆林斯基说:“所谓课上得有趣,这就是说:学生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学生在学习中意识和感觉到自己的智慧力量,体验到创造的欢乐,为人类的智慧和意志的伟大而感到骄傲。”课堂上,一些学生思维涣散,目光呆滞,无所事事,制造混乱,主要根源就是教师的课缺乏吸引力、感染力。苏霍姆林斯基讲:“用惊奇、赞叹可以治疗大脑两半球神经细胞的萎缩、惰性和虚弱,正像用体育锻炼可以治疗肌肉的萎缩一样。”有时候,一则笑话、一句广告词、一联诗句、一段歌曲、几句声情并茂、形象可感的话语、数帧促成思维飞跃的多媒体演示,都能产生惊奇、赞叹的效果。当然这些都是正在进行的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而不是牵强作秀,摆花架子。教师要在大脑迅速处理视听反馈信息,把学生“从那童年的美妙的独木舟上引渡到全班学生乘坐的认识的快艇上来。”有的学生胆小,老师多年的“棍棒使他积成了一种“思维的惰性”,这时教师要激励学生大胆的说,不要怕讲错了,要敢于破胆儿,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自身的语文素养。苏霍姆林斯基讲:”教育和教学和技巧和艺术就在于,要使每一个儿童的力量和可能性发挥出来,使他享受到脑力劳动的成功的乐趣。“学生怕写作文,老师可引导他们去感受现实生活,看人家怎么写的,只要他一次作文写出来了,他就会有写不完的事,抒不尽的情,讲不完的理,他也最终会因对语文学习有兴趣而走向成功。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抓住语文学科人文性的特点,通过”文以载道“的形式,促成学生情感、态度、价值感的质变,从而改变整个学习的面貌。
第二步:学习知识
学习知识就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理论知识。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都是按文体划分单元来编排的,每一单元都由教学要点、课文和单元知识与训练组成。单元知识与课文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单元知识有统驭课文、帮助学生正确阅读理解课文的作用。所以在教学课文之前,应指导学生学习单元知识短文,归纳知识要点,再运用单元理论知识去分析理解单元课文。如,教学高中语文古典小说时,因学生对古代小说的特点还较生疏,除了帮学生温习小说的三要素外,还应指导学生认真学习知识短文《中国古代小说的特点》,进而归纳出有关我国古代小说的知识要点:1、小说起源于劳动,古代神话传说可以说就是小说的渊源。2、古代小说的发展阶段:先秦两汉的萌芽状态--魏晋南北朝的笔记小说--唐传奇--宋“话本”--明“拟话--明清章回体小说。3、我国古代小说的特点:A、注意人物言行和细节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形象。B、情节曲折,故事完整。C、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流畅,富于个性化。D、叙述方式明显带有说书人的印记。这样,通过学习知识短文,梳理知识要点,学生对我国古代小说的有关知识就有了明白、清晰的印象,这就为下一步古典小说的教学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教读示范+教读示范
教读示范+教读示范就是在教师带领下,依据教学目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分析、理解讲读课文,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付诸阅读的具体实践活动。教读示范,实际上就是通过教师的示范教学,教给学生一把分析、钻研同类课文的钥匙,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教读示范必须做到三点:(1)要突出重点,体现单元教学目标。(2)要落实知识,用课文印证单元理论知识,揭示知识的规律性。(3)要侧重指导学习方法,“授之以渔”,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之具备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例如教读高中语文的两篇讲读课文《景泰蓝的制作》和《南州六月荔枝丹》时,我引导学生着重分析、研究以下问题:①两文抓住了景泰蓝和荔枝果实哪些特征来说明的。②理清两文的说明顺序。③分析两文综合运用下定义、打比方、作比较、列数字、举例子等说明方法。④分析两文准确、简明的语言特色以及科学小品兼用文艺笔调的写作方法。
第四步:自读深化
[关键词] 天癸; 不孕证; 病因; 病机;“温、通、补”治法
[中图分类号] R271.1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1-042-02
不孕(有正常性生活、未采取避孕措施未妊娠者),现为妇科病中比较常见的病证。本病对妇女、家庭、社会有极大影响,本文根据不孕证(不包括生殖系统严重的发育畸形)的病因、病机及临床特征,试图说明“温、通、补”治法与治疗不孕证的关系,使临床治疗不孕证有规律可循,有治法可遵。
1 女子孕育的基本条件 《素问・上古天真论》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对女子月经与孕育的关系作了精辟论述,此段经文可列为生育公式:“天癸”(肾中精气充盈到一定程度时产生的具有促进人体生殖器官成熟,并维持生殖功能的物质)的作用,促使“任脉通,太冲脉盛”(功能活动),在外形成“月事时下”(即正常的月经表现)。如此,月经正常,才能孕育。
以脏腑学说而论,肾、肝、脾与女子孕育关系最为密切。肾藏精,系冲任,为孕育之本源;肝藏血,调冲任,为女子之先天;脾为生血之源,为后天之本。肾精充沛,则天癸旺盛;肝之疏泄正常,则冲任调和;脾气健运,则肝肾得养。因此,肾、肝、脾三脏功能活动协调,精、气、血充足,冲任二脉调和,月经表现正常则是女子孕育的基本条件。
2 不孕证的病因病机、病理特点及临床特征 《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调经门》曰:“女子不孕之故,由伤其冲任也……若为三因之邪,伤其冲任之脉,则有月经不调、赤白带下、经漏、经崩等病生焉,或因宿血积瘀胞中,新血不能生成孕;或因胞寒、胞热不能摄精成孕;或因体盛痰多,脂膜雍塞胞中而不孕……”又说:“……妇人从人,凡事不得专主,忧思忿怒郁气所伤,故经病因于七情者居多。盖血之行、止、顺、逆皆由一气率之而行也”。《女科经纶・嗣育门》云:“……有肾虚精弱不能融育成胎者……”。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先天不足,外感六、情志内伤以致冲任受损,脏腑功能失调,或成肝肾亏损,或瘀血内滞,或胞宫寒冷,或痰湿阻络,或气郁血滞,或瘀热内结等,均可造成月经失调而致不孕。不孕患者一般病史较长,由于盼子心切,情志忧虑,四处求医,杂乱服药,易成郁、痰、瘀等实证。久则暗耗精血,脏腑受损,冲任失调,又易成虚证。故虚实挟杂为不孕证的主要病理特点。
《证治准绳・女科》:“妇人无子者,其经必或前或后或多或少,或经将行作痛,或紫或黑或淡或凝而不调。不调则气血乖争,不能成孕矣”。临床所见,不孕证患者其月经多有期、量、色、质的改变或痛经。所以,月经失调是不孕证的主要临床特征。
以上所述,治不孕证的关键,在于调理月经。因为,从月经的正常与否,可得知精、气、血的盛衰,冲任功能是否正常,了解肝、脾、肾之虚实。所以,辩月经失常可求其因,审因以求其调治,寓孕育于调经之中。
应该指出,现代节育术的部分措施(指安环、人流、清宫术等)亦可能影响女子月经而致不孕。从病因上讲,这些节育术属中医“金刃所伤”,其机理是:“人流、放环后,宫颈扩张损伤和宫内节育环的刺激,损伤脉络,或术后外邪乘虚而入,与血相搏,结而成瘀,瘀阻胞宫……”[1]。中医认为,流产(包括人流、自流)其伤于人体,更甚于足月分娩。足月分娩属瓜熟蒂落,为生理之常;流产则属生理之变,“使体内已建立起来的适应妊娠需要的脏腑、气血、经络功能因妊娠的突然停止而发生改变。流产后常见的病证包括:……月经失调、不孕……”[2]。就临床所见继发性不孕证中,相当部分患者有安环、人流、人流术后放环、自然流产并行清宫术等四种节育史。
3 “温、通、补”治法的含义及其理论根据 温法:温可祛寒。具有温胞宫、通血脉的作用。由味辛、性温热之药物组成,主治寒邪侵袭胞宫或下元不足,寒从内生之证。通法:通可行滞。通法实寓调气行血之意。由行气活血药物组成。主治气机郁滞,或气机逆乱,或瘀血内停之证。补法:补可扶弱。是针对肝肾不足而设。由味甘、性温润之药组成,主治肝血不足,肾之精、气、阴、阳亏损之证。
“温、通、补”三法,具有连贯性、规律性。或先用“温、通”祛邪;而后“补”虚;或先补“虚”而后用“温、通”祛邪;或“温、补”;或“通、补”,扶正祛邪相结合。
必须说明:“温、通、补”治法中用“温”,除温可散寒外,尚具有激发阳气的作用。不孕证患者一般病史较长,不论何种证型,都与血分有直接关系,况且胞宫深居下焦,非味气俱厚之温性药物不能达到。《医宗金鉴・妇科心法・调经门》说:“寒则血凝、热则血沸。”故于“通”、“补”法中佐以“温”,可增强活血化瘀、温经通络、补肾壮阳之功。
3.1 “温、通、补”治法与月经周期的关系 《素问・八正神明论》说:“月始生,则血气始精,卫气始行;月郭满,则血气实、肌肉坚;月郭空,则肌肉减,经络虚,卫气去,形独居”。个人认为月经周期忧如月相的盈亏变化,可根据月相盈亏规律,把月经分成三期:即月经初期(月始生)、月经前期(月郭满)和月经期(月郭空)。对月经的调治,根据《素问・八正神明论》所说:“月生而泻,是谓藏虚;月满而补,血气扬溢,络有留血,命曰重;月郭而空,是谓乱经”。故月经初期如初生之月,血气开始充盈,调治宜补而不宜泄,否则犯虚虚之戒;月经前期如月亮正明,人体血气充实,调治宜泻而不宜补,否则犯实实之误;而月经期则用药应慎,以免“乱经”。所以临床调经,关键在于月经初期和月经前期两个阶段的施治。月经初期用“补”法,助其“血气始生”,使脏腑元气得以恢复;月经前期用“温、通”法,使血气经脉畅通,冲任二脉调和,不致“血气扬溢,络有留血”。
3.2 “温、通、补”治法与现代医学的月经周期的关系 现代医学认为,月经周期是以子宫内膜与卵巢的周期性变化而形成,并将这一周期变化也分为三期,即子宫内膜增殖期(卵泡发育成熟,排卵,分泌雌激素,促使子宫内膜修复、形成新内膜而变厚);分泌期(分泌雌激素与孕激素,使子宫内膜进一步增厚,宜于受精卵的种植和发育);月经期(黄体萎缩,子宫内膜剥脱,与内膜中的小血肿一起排出形成月经)。“温、通、补”治法对这一月经周期的生理变化恰恰具有针对性。现代药理已证实,中医“补”法的养血补肾益精药物,可促使性腺激素功能刺激卵巢,使卵泡发育成熟,利于子宫内膜的修复增殖,建全黄体功能。而“温、通”法的行气、活血、散寒药物,具有活血通络作用,可增强子宫肌肉血液循环,刺激子宫内膜,有利于内膜脱落排出。
对女子月经周期的认识,中医学与现代医学虽然在说理解释方法上有所不同,但精神实质是一致的。中医学认为的月经初期、月经前期、月经期相当于现代医学月经周期的增殖期、分泌期、月经期。
3.3 “温、通、补”治法与不孕证的病理特点 如前所述,虚实挟杂为不孕证的病理特点。虚,指肝血不足、肾精不充、脾失健运,为病之本。实,指瘀血、气郁、痰浊阻滞经脉,为病之标。虚实兼杂,冲任二脉失于调和,影响月经周期规律而致不孕。不孕证虚实挟杂的病理特点、月经周期规律失常的临床特征,正是“温、通、补”治疗的目的所在。“补”可扶持虚弱以治本,“温、通”可行气、活血、化痰以治标,“温、通、补”三法调经则可达孕育之的。
4 “温、通、补”治法的方剂及应用 临床上,月经初期以“补”为主,月经前期以“温、通”为主。一般三次月经周期为一疗程。4.1 月经初期 温肾补血益精汤(自拟方),即四物汤加续断、菟丝子、桑寄生、杜仲、巴戟、羊霍、黄芪、党参。方义及加减:四物汤养肝补血调冲任,党参、黄芪益气,余药生精补肾。偏肾阳虚者加肉桂、附片。偏阴(血)虚者加女贞子、枸杞、山药。痰湿重者去熟地、白芍、加二陈汤、白术、肉桂、干姜。用法:月经第五天开始煎服,两日一剂,服6-8剂。
4.2 月经前期 少腹逐瘀汤(王清任《医林改错》)或柴胡疏肝散(《景岳全书》)加桃仁、红花、当归、元胡。前方适用于经行伴腹冷痛,经色暗黑挟瘀块,淋沥不尽,经期前后不定之寒凝血滞证。后方适用于经行伴乳胀、腰疼、小腹胀疼、经期错乱、经行不畅、经色暗红之肝郁血滞证。方义:少腹逐瘀汤中小茴香、干姜、肉桂温经散寒,通达下焦;元胡、没药、蒲黄、五灵脂活血法瘀;当归、川芎、赤芍行气活血调经,全方具有温经散寒、活血法瘀、调经止痛功效。柴胡疏肝散中柴胡、枳实、香附行气止痛,白芍、甘草、川芎养血调经,加当归、红花、桃仁、元胡活血通经止痛,全方具有疏肝解郁、活血调经之功。用法:月经第二十一天开始煎服,一日一剂,连服三剂,然后观察月经情况。按:少腹逐瘀汤是取《金匮要略・妇人杂病病脉证治》温经汤和失笑散化裁而成,最具有“温、通”治法的代表性。本方对寒凝血滞型不孕证,疗效显著。临床对没有寒凝而仅血滞痛经者投以本方,其效比单用活血化瘀方剂强,而且未见因有温热药而化燥伤阴。
5 典型病例
5.1 案一 邓××,33岁,工人,98年7月29日初诊。结婚八年未孕,男方检查正常。月经13岁初潮。17岁曾出现过月经过多,现月经1次/24-26天,量少,经色暗红挟瘀块,经行伴右少腹剧烈冷痛。平时白带多清稀。面色晦暗,舌质暗红挟瘀点,脉沉细略弦。
医院妇检:宫、腹腔镜检查及输卵管通畅性试验正常,未见其它器质性病变。诊断为不孕证(原发性)。
中医诊断:1)月经过少。2)痛经。辨证为肝肾精血不足兼胞瘀宫寒。施用“温、通、补”治法,月经初期用“温肾补血益精汤”加肉桂、制附片、紫石英。另外,艾灸中极、关元穴,每日一次,每次20分钟。月经前用少腹逐瘀汤加乌药。
用药后第一月经周期:经量稍多仍挟瘀,余症未减。第二周期:痛经明显减轻,白带清稀消除,仍伴少腹冷痛。第三周期:经色转红,量中等,少腹疼痛消失但略有冷感,月经后腰略胀。第四周期:月经正常,兼证消失。第五周期(11月16日)月经未再来潮。12月小便妊娠试验:阳性。于99年8月足月顺产一子。
按:本例患者婚后八年未孕,曾服中药达200剂之多。观前医方药,亦为活血化瘀、疏肝调经、补肾益精、温胞散寒,确系对症,但均不凑效。其因在于未按月经周期生理特点遣方用药。而“温、通、补”治法所用方药并未脱离前医方药范围,但由于根据月经周期不同阶段的生理特点调整了施治用药步骤,故使顽疾得愈而受孕。
5.2 案二 陈××,工人,24岁。1998年6月26日初诊。婚后3年未孕,男方精检正常。14岁月经初潮。现月经7/30天(经期/周期),量中,色稠红。行经前2-3天小腹剧疼、腰胀。平时常感左侧少腹痞硬,可触及包块。余无阳性症状。舌质暗红、舌尖有瘀点,舌苔薄白,脉弦。
医院诊断:1)原发性不孕。2)子宫内膜异位证。3)右侧附件增厚。曾用过胎盘组织浆、大黄庶虫丸。
中医诊断:1)痛经。2)积。辨证为肝郁血滞。就诊时月经将行。先用“通”法,方用柴胡疏肝散加桃仁、红花、元胡、当归、三棱。
第一月经周期:用药后第三天即6月29日月经行5/27天(经期/周期)。色量无改变,痛经强减,仍感左侧少腹硬痛。月经第六天用“通、补”法,方用温肾补血益精汤,去黄芪、党参、巴戟,加香附、木香、三棱、莪术。用药后左侧包块缩小变钦,疼痛明显减轻,月经未再潮。9个月后于1999年3月顺产一子。
按:本例患者虽然月经周期及经色、量正常。但有明显痛经证及积证。其舌尖瘀点、脉弦,显系气郁瘀滞型。月经前期用疏肝解郁、活血调经之柴胡疏肝散加味。月经初期用扶正祛邪之“通、补”法,使肾气充足、新血滋生而瘀滞自去。故痛经消失,积缩小,变软而受孕。
6 讨论 “温、通、补”治法用于不孕证,是根据祖国医学整体观念及辨证论治的思想,结合女子的月经周期生理规律以及不孕证虚实挟杂的病理特点,用“温、通、补”治法调理月经的不同阶段,使之月经正常而受孕。
“温、通、补”治法适用于不孕证属郁、瘀、寒、虚者。临床观察,此四种病证最为多见。如有瘀热者、仍应治瘀为主,即所谓“瘀消则热自去”。偶有虚热者,可考虑改“温、通”为“清、泄”。但仍不失此治法之意。
文中例举“温、通、补”治法方剂仅为代表方,而临床证候错综复杂,医者可随证加减或更方,不可拘泥。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语法;高中语文教学;地位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汉语有别于英语等其他语种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标准汉语语法中,没有严格意义形态的变化。在名词上,主要体现为名词没有所有格的变化,也没有词性和数的区别。在动词上,则体现为不分人称,也没有时态变化。这种特点,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语言学家认为汉语没有语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汉语语法的存在终于被世人认可,语法教学也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但是,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汉语语法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没有得到广大语文教师和学生的认可。本文就汉语语法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对现代汉语、古代汉语教学的影响,对学生文学素养提高的作用等各个方面,综合论述汉语语法教学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不二地位。
一、为什么到了高中阶段依然重视语法教学
“语法”是语言表达的规则,是语言本身的结构规律。严格意义上系统的语法教学,是应该在初中语文中就完成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这无疑有相当的难度的。初中学生理解认知能力有限,而语法知识又是语文课程中较为晦涩难懂的环节。再者,现阶段的教育工作者,其教育目的多以帮助学生通过考试为主,语法知识的考察在中学阶段基本是空白,这就造成了,在教学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多数语文教师会忽略对语法知识的教授,认为没有意义。但是到底有没有意义呢?从学生反映的情况来看,语法教学的意义还是很重要的。就像学英语要学习语法知识一样,学汉语的语法知识也不容忽视。学生的语法水平提不上来,相应的其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乃至整体文学素养,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造成语文课程大家旗鼓相当,没有“建设性”语文人才的出现。这仅仅是忽视语法教学的一个弊端。
另一方面,长期的忽视语法教学,很难让学生对高中语文知识学习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以至于在必要的时机,教师教授一点语法知识,还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得不偿失。因此,在教师漫长的教授生涯,学生漫长的学习生涯中,应当把语法教学定义为和其它版块教学有同等地位的教学,并将其体制化,全方位提高高中语文教学效果。
二、语法教学在高中阶段的作用
(一)学习语法知识帮助学生突破文言文学习瓶颈
古代汉语当之无愧是语言文字学学习的“四大名捕”之首,其他三项分别是现代汉语、文学理论、现当代文学史。之所以有这样的“荣誉称号”,和它本身难度较大、晦涩难懂的特点是分不开的。文言文产生于几千年前,数千年的发展使其很多词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变化,如果不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变化的大致原因、发展过程,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是很难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的。而词汇何其多也,紧迫的高中语文教学课程是无法花时间把所有的词汇词源发展过程都一一分析到位的,这个时候,语法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虽然历经千年,但是现代汉语的语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与古代汉语有相通之处的。结合高中古文献学习要求“理解并能运用常用文言诗词、文言虚词、文言句式的意义或用法”,看似一句话,实则不然,词汇数量庞大,古汉语词汇变化多端,不联系语法教学,是无法实现这一教学目标的。联系现代与汉语语法知识,帮助学生把握汉语言中词性的分类,短语的类型,句子的成分,并带入文言文的学习中,只有将现代汉语语法知识分析清楚,才能分清文言实词、虚词及其意义和用法,才能辨析特殊的文言句式,进而结合语境翻译理解文章的内容。
(二)学习语法知识帮助学生提高现代文阅读语感
初入学儿童,特别是没有条件接受正规幼儿教育的农村孩子,是非、真假、美丑、善恶观念十分模糊,而这个阶段,他们的模仿力很强,客观因素容易在先入为主的心理作用下,对他们步入人生的思想品德乃至一生的思想观念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作为学生心目中偶像的老师,从接受学生的第一天起,就应在他们面前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把衣服穿得大大方方的,让他们看看老师怎样“打扮”的;用白线把黑板分成几等份,板书时留足天头地角,字写得横平竖直,使他们学会怎样在作业本上书写:有时下课,故意把教具丢在教室里,让学生帮着去拿,然后说声“谢谢”,使他们学会礼貌用语:有的学生迟到了,就对着全班同学问一声,老师迟到过吗?久而久之,学生更加敬重老师,在他们眼里,老师就是自己的榜样,千方百计学着老师的样子做人。这样产生了很好的模仿效应,为培养唯美是学、唯先是学的品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赶星追月法。
孩子对影视中的英雄和自己身边的“英雄”都饶有兴趣,视其为“王”,极力效法。而这些“王子”的影响,有的是正面的,有的是负面的。老师的责任在于正确引导。因此,我抓住孩子们心理上的这个特点,在班内开展了“小明星”活动,在教室的墙壁上开辟了明星专栏,哪一个同学在某个方面做得好,就分别誉其为遵纪星、卫生星、好学星、助人星、新风星………把他的照片贴在星座上,标上名字,号召大家学习他,并且实行动态管理,今天是星座上的星,明天不是了,就暂时换下来;在几个方面做得好,就可以拥有几个星。
这样,全班开展了赶星追月的活动,正面效应越来越大。
三、氛围陶冶法。
环境移人,对孩子尤显重要。于是,我在教室、宿舍、公共场所都努力造成一种生动活泼的氛围,贴上“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标语、小学生守则、作息时间表。在教室设置痰盂、废纸篓、果皮箱。让少先队员戴上红领巾,教导他们进老师宿舍喊报告,课堂上有事先举手,中午休息时做眼保健操,课间唱歌,放学回家站队,举办小画片、小制作展览,开展捐小人书大家读活动。还和家长联系,控制孩子看电视时间,帮其选择收看内容,使他们目力所至,听力所闻都是健康向上的东西,使其在自自然然无意识状态中受到感染和熏陶。
四、活动升华法。
随着孩子感性知识的增多,沿着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个体到群体的规律,通过各种活动把思想品德教育逐步引向深入。
我们在班内成立领读小组、帮带小组,鼓励大家结对子,找朋友;开展“今天我值日”、“抬水浇花”、“捏泥娃娃”活动,培养他们独立做事、合作共事、从小学科学的情趣;实行班干部轮换制开展人人做小先生活动,让每个孩子都有锻炼机会。这些活动由互相检查作业,结伴登山到以“五爱”、“五自”为中心的校内外实践活动,逐步提高思想品德教育层次,使每个学生正确的思想品德形成都经历一个逐步升华的过程,由量变到质变,由感性到理性,产生渐变到突变的飞跃。
论文摘要:通过对中西部部分省区投资环境、法律环境、监督机制等问题的分析,认识东西合作关键在机制建设,“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原则是东西合作长久不衰的保证,广泛的合作平台是推动东西合作交流的基础。
1东部与中西部合作存在的问题
1.1对中西部地区政策倾斜的力度不够
在我国,由于目前东部的投资环境相对较好,经济要素向东流的趋势在短期内不可逆转。要使经济要素逆流中西部,就需要国家采用宏观调控手段,对中西部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尽管中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中西部给予政策的倾斜,但目前并没有形成中西部的政策洼地,从而使中西部大开发的进展缓慢,使东中西部合作和联动发展步履艰难。
1.2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亟待改善
东西部经济合作中,东部人特别关心中西部的软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政策的连续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工作的随意性和效率低下问题。这些问题尽管已经引起了中西部的高度重视,但是投资的软环境还是不尽如人意。一是观念落后;二是存在官僚作风、办事效率低;三是个别地方政府轻信寡言,给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四是急于求成、杀鸡取卵。
1.3地区保护主义严重
客观地讲,地区保护主义在东西部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已经成为东西部合作的拦路虎。
1.4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不少经济法规,但是有关地区的立法仍然滞后。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长官意志还到处可见。
1.5监督机制不健全
过去东部发达省份对中西部欠发达省份的合作模式主要是:捐赠,帮建,无偿或部分有偿开发项目等帮扶模式。但是这种帮扶模式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一些东西对口帮扶的受援地区,帮扶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资金被违规挪用或被个别利欲熏心的人贪污、私吞的现象时有发生。由发达地区捐赠的物资,到了受援地区,其分配使用也缺乏监督机制。
2东西部合作的机制
2.1东西合作关键在机制建设
东西合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资产为纽带,发展区域间各种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从长远来看,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优势互补、互利双赢”方针才是保证东西合作长久不衰的保证。
2.2东西合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应该是今后东西合作的指导思想。东西合作要做到“三个符合”要把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资源和东部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优势和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东中西部地区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要在中央精神指导下,“立足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在东西合作项目选择上,要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精心挑选,根据东西合作双方的领域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质量,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注重项目的功能建设,保证项目的长期长效运行。
2.3东西合作的平台
实践证明,促进合作与联动发展,关键在于机制建设。“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是建立东西合作的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东部与中西部合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4正确处理东部与中西部合作的利益关系
东部与中西部的协同发展,集中在“合作”这一焦点上。东部与中西部并不缺乏协同发展的经济的互补性。如果通过有效磋商,最终能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则会出现合作各方利益双赢的局面。但是目前我国东西合作中这种利益分配和补偿机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导致东部只看到企业参与中西部大开发的政治意义,而对其经济意义的认识不到位。这些认识的背后实质上还是缺乏利益协调机制,所以要把现在的被动合作变为主动合作,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迫在眉睫。
一、问题的提出--“违法”抑或“不法”?
作为法律学上的规范用语,“违法”与“不法”是两个涵义与功能存在差别、却又容易引起混淆与争议的概念。“违法”是最为人们所熟悉、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要求相悖,即“对法律义务或禁止命令的违反”。[i]在行政法上,“违法”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行政行为“违法”意味着其内容或形式在客观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导致对其效力的否认。[ii]而“不法”概念则是大陆法系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或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重要环节之一,“构成要件”、“不法性”与“有责性”乃是递进式的法律责任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中“不法”是指行为无正当理由侵害他人权益,即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整体法秩序角度对行为后果的否定性评价。[iii]
然而,日常生活语境中的“不法”与“违法”概念不仅语义基本相同、甚至在许多情形中可以互换使用,[iv]这很容易使人们忽略、混淆它们在法律语境中的不同涵义与功能,或者引发相关争议。例如,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有关“违法”与“不法”的争议或者将其相混同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兹详述如下:
问题一:“违法”与“不法”的混淆--违法行政行为需要以过错为要件吗?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仅需满足客观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过错。[v]学者在论述该观点时,往往借鉴民事侵权法、刑法上的违法(不法)学说,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是造成社会危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过错”的行为,[vi]反之,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就不构成行政违法”。[vii]这种观点具有浓厚的民事侵权法上“行为违法(不法)”说的特征,即“违法性(不法性)”判断除了需满足违反法律义务、侵害权益这一条件外,尚需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viii]起步较晚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违法行政行为的认识上显然受到了该学说的影响。
然而,侵权法学说所称的“违法(不法)”概念实际上是指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法”概念,与行政法学者理解的“违法”行政行为概念完全是两码事。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并不注意“违法”与“不法”用语上的区分,这引起了行政法学者在借鉴民法学说时对这两个概念的混淆[i]--以侵权法上的“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得出“违法行政行为需以过错为要件”之结论。这不仅完全混淆了“违法”与“不法”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评价机制,而且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相悖。实际上,无论是在域外或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判断均持一种客观标准--即无需考量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即构成违法(欠缺“客观上之正当性”)。[]
问题二: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吗?
与上述将过错作为违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观点不同,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违法,但这种违法是过错的表现,行政行为客观上表现出违法,“必然源于主观心理的过错”,违法的本质应认定为过错,违法行政行为可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概念相一致”,因此,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其实就是过错责任原则。[i]
这种观点与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失客观化”机制颇有类似之处。在将过失作为不法性要件的“行为不法”说中,以行为的客观违法作为推定过失的条件,从而实现过失认定的客观化。但侵权法上“过失客观化”机制中的客观违法是指行为人对客观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ii]那么,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必然是对注意义务规范的违反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观点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件。[iii]可见,并非所有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用于推定行为人之过错,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与过错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归责原则亦不能等同于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可以解释为“不法”吗?
众所周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违法”归责原则,[iv]即采用行政行为“违法”标准(如认定事实错误、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依据。然而,该归责原则被认为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实践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境--“违法”归责原则的存在使得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只要导致侵害的公权力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某种违法状态”,即可决定责任的归属。这导致了一种畸形的客观归责机制。[v]因为以“行为违法之客观状态”作为归责依据,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客观不法 性”与“主观有责性”要素,在学理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vi]更为“致命”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那些尽管违法、但无法认定过错的公权力行为,如果以“客观上的违法状态”作为归责依据,进而作出赔偿判决,将导致个案中的不公正。
为了化解“违法”归责原则的上述“危机”,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关于“违法”的不同理解。[vii]他们认为,“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当理解为侵权法上的“不法”,并以“行为不法”说解释其涵义,以“过失”作为“不法”的必要条件,最终使得“违法”归责原则产生过失责任原则的效果。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我国学界针对问题动辄要求修改法律的取向不同,体现了法解释学的智慧与技艺。但问题在于,“不法性”毕竟是法律责任机制中针对行为的客观评价要素,以“不法”取代“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并未在理论上使国家赔偿责任摆脱“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二元构造含混不清的状态。况且,在当下我国学界、司法实务界并不明确区分“不法”与“违法”的情形中,该解释方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令人存疑。
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于“违法”与“不法”概念的模糊认识与争议,本文尝试从法理上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评价机制予以厘清,阐释它们在行政法上各自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一些错误认识,以期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不法”与“违法”概念的规范涵义及其评价机制
汉语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源自于日本法学,而日本法学中的“不法”与“违法”乃是对德国法上rechtswidrig与gesetzwidrig的翻译,即表示“违法”的单词为gesetzwidrig,表示“不法”的单词为rechtswidrig.“不法”与“违法”在汉语日常语境中涵义的近似却容易导致对其法律涵义的混淆。对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的理解,须从“法”的涵义着手,从中可以引申出其在法教义学上的不同涵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中,“法”被精确地区分为两种表述方式。例如拉丁语中的jus和le,法语中的droit和loit,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viii]它们分别指向不同的涵义。其一,西文中的le、loit、gesetz、legge表示直观意义上的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规则。其二,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diritto表示较为抽象的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相当于英语中的justice或right,具有“公平”、“正义”、“正确”的涵义。[i]与之相对应,“违法”与“不法”的涵义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
第一,对应于“法”的第一层涵义(le、loit、gesetz、legge),“违法”是指对成文法规范、具体的规定或规则的违反。[]这是一个直观的、最接近日常生活逻辑的法律概念,通常人们所说的违法就是指行为对具体的法律规则的违反。从法律评价机制角度看,“违法性”实际上是依据法规范对特定行为所作“价值中立”的客观评价,只要行为与具体的法规则或禁止命令相抵触,就可作出违法性评价。
作为一种法律评价机制,“违法”体现了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要求--将法看作是客观的评价规范,凡是违反作为客观评价标准的法规范的行为均属“违法”,而不论行为人能否理解规范或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违法性”评价因而被称为“客观违法”,[i]其意义在于:由于违法只是意味着客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违法性”判断实际上是通过对行为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与结果的规整,从而起到确定行为界限、确立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秩序之功能。
第二,对应于“法”的第二层涵义(jus、droit、recht、diritto),“不法”是指对“观念性的法、整体的法、价值意义上的法”的违反。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对“不法”概念作出了准确的阐释。凯尔森认为,对“不法行为”的界定须在“整体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加以判断,“不法行为”是“根据法律秩序的意图必须加以避免”的行为,[ii]在他看来,“不法行为”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的前提条件--由于“不法行为”是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被赋予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它实际上已经触及法秩序所能容忍的极限,那么,法律只能用制裁这种严厉的规制手段(法律责任)予以调整了。这一认识与各部门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相一致--行为的“不法性”(不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是法律责任调整机制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尽管在各部门法中,不法性并非所有法律责任形式的要件,但不以“不法性”作为责任的要件,并不表示在判断责任成立的过程中无需考量“不法性”因素。[iii]
“不法”评价机制主要体现在德日刑法、侵权法与国家赔偿法上的法律责任构成中。按照其主流观点,“不法”作为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行为“无正当事由产生了破坏法秩序的后果”。[iv]“不法性”判断是在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考察行为结果导致的权益损害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职权等),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即构成不法。特定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具备“不法性”,才能进入“有责性”层面的判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构成了法律责任评价机制的两大核心环节。[v]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将“不法性”定位于考察行为在“结果上”导致的侵害是否被整体法秩序所容忍,这种学说因而被称为“结果不法”说(erfolgsunrecht)。[vi]
对“结果不法”说构成挑战的是“行为不法”说(handlungsunrecht)。[vii]该学说认为,判断不法性不仅须考察行为的结果,而且亦须关注行为本身。如果不是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行为不法性的成立须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但对过失的判断则采用“违法性”评价机制,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秩序中的“注意义务规范”即可推定过失,即“过失的客观化”。反之,若行为人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即使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客观后果,也不能被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不法”说将缺少合理的注意增加为“不法”概念的组成部分,“不法”意味着过失的存在。
综上可知,作为法律概念的“违法”与“不法”在规范涵义、评价机制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我们不能从日常生活语境的角度对其作出想当然的理解。两者在不同的法领域具备各自的意义脉络,从而发挥不同的功能。这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违法”与“不法”概念的功能提供了认知框架。
三、“违法”与“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违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客观评价机制
在行政法上,“违法”所发挥的行政行为效力评价功能源自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这一原则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行政法上的体现,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实现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与规整,从而最终发挥以法律拘束行政、统合行政法律秩序的功能。这种调整方式可以在凯尔森的法规范体系理论中得以解释。
凯尔森认为,在法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基础规范(grundnorm)之外,任何规范都具有法的适用和法的创造之双重功能。行政行为除了具有适用法律的“执行”功能外,同时也能创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法秩序的渊源。因此,行政行为也属于法的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个别规范”的属性。[viii]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以“高级规范”为依据对作为“低级规范”的行政行为的规整,其焦点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违反了上位“渊源”的具体要求。一个行政行为及其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之所以合法,因为它由构成法秩序一环的另一高级规范所创设,并在权限、形式与内容上符合其具体要求。[i]因此,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乃是依据上位法规范所作的具体的、客观的评价,只要行政行为与具体的上位法规范相抵触,即非常直观地作出违法性评价。这是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效力评价机制--一旦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其后果在于效力上的瑕疵,即该行政行为所创设的具体法秩序不符合整体法秩序的要求,从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
这种评价机制并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法理上,法律评价机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探究之主要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过错意味着“行为人具有某种在道义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或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的不可原宥性”,[]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是现代法律责任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并非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归属,而只涉及行为效力的评价。同样,违法行政行为(效力上的瑕疵)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
(二)“不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损害后果的正当性评价机制
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前提条件与正当性基础,“不法性”在行政法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中。对此有着较为清晰阐释的当属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日本、台湾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故意或过失”与“不法侵害”为核心要素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基于不同的学说或法解释学进路,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的“不法性”判断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出来。
其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结果不法”说,行政赔偿责任构成按照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展开,即“构成要件不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在个案中,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并符合构成要件,即进入“不法性”判断阶段--考量该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侵害结果是否具有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如果不具备“不法阻却事由”,该损害权利之结果即构成“不法”,从而进入“有责性”判断阶段,考量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行政行为同时满足“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两个条件,则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其二,依据“行为不法”说建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由于过失被认为是“不法”的必要条件,[i]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不法”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存在。即进行“不法性”判断时已经将行为人的过失考虑在内(涉及归责要素的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责任中“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之核心要素展开的顺序与构造,但无论采用哪种“不法”学说,对于大多数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并无差别。
其三,上述两种以民事侵权责任为范式对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法律性质属公法,在公法上,国家立于优越地位,其所作的侵害个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亦有得到法律授权者(如公用征收)。因此不能照搬民法理论将行使公权力侵害权利的行为视为“不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的“不法”概念应当解释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即考察的要点在于导致权益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规范。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权利损害是适用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ii]按照这种思路,将以“违法性”取代“不法性”,进而建构出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导致了他人权益损害,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违反了具体的法规范(违法性判断);若构成“违法”,则进行有责性判断(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此思路之下,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包含了“公权力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与“有责性(故意或过失)”几大要素。
然而,如果从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角度分析,尽管“违法”与“不法”的评价机制存在差别,但“违法性”判断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仍然发挥着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权利侵害“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容忍”--即“不法性”评价之功能。因为在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作为“不法性”判断依据的“不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履行职务等),其实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即时强制”措施。所谓“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现时发生之紧迫危害,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的约束或处置性的强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紧迫情势中保护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不受侵害、或为了阻止更大损害的发生。[iii]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措施在发动条件、规范目的方面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完全一致,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行政法上的表现形式。而“即时强制”显然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合法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对于“不法阻却事由”的考量基本上就可以转换为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在“依法行政”原则之下,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履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必然是依据具体的上位法规范,考察其权限、内容、形式与程序等要素是否在客观上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如此,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考量,就被转换成了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法性)判断了。
这一结论揭示出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不法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的同质性:既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不法性”的判断,在法律技术上可以转换为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违法性”判断,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违法性”通过对造成权利损害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上位法规范作出判断,实际上发挥着“不法性”评价的功能。
由此可见,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定位于公法,并引入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违法”取代传统侵权法上的“不法”所建构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与三阶层的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之间并无本质不同,两者都显示出“客观不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法律责任二元核心构造。
四、结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本文的分析厘清了“违法”与“不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它们在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相互关联。对这两种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足,乃是我国行政法学上某些错误认识的根本“症结”所在。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须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之所以错误,根源在于对“违法”与“不法”的混淆,错误地以“行为不法说”来解释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导致将法律责任机制中的归责要素(对过错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作为行政行为效力评价机制的“违法性”判断之中。实际上,这种观点不仅与主流的行政行为理论相抵牾,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亦经不起推敲。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主要取决于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客观形态,即行政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或拘束,即可视为发生法律效果。[iv]由于行政行为法律效果的产生并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对其法律效果的违法性判断,亦无需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所言,即使是“精神失常之公务员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状态所为之行政处分,如该处分客观上已具备合法之要件,其效力并不因而受影响”。[v]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层面上,“违法”所发挥的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价功能主要体现在“类型化的违法行政行为”为合法性审查提供判断基准的过程之中。尽管各国法制对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类型的把握呈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差别,但从法律适用逻辑要素的角度进行归纳与分类,仍然可以将其较为规整地表述为“主体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法律依据违法”与“事实根据违法”等方面。[vi]作为合法性审查基准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类型,在适用过程中均遵循客观标准,即根据个案中行政行为的客观表现作出违法与否的判断,并未涉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评价。即使是以行为人主观动机违法为要素的“行政滥用职权”亦无需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判断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滥用职权”是根据行为客观的、外在的表现推定是否存在“违背法定目的”、“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等违法情形,至于导致违法的原因是否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则在所不问。正如我国学者所言,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滥用职权”,“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人恶意行使裁量权的违法”,甚至包含着行为人出于善良动机而导致行为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的情形,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非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必须考量的因素。[vii]
当电影告别了自己技术杂耍的丑小鸭阶段而成为艺术的白天鹅时候,还处在电影艺术的默片时代,然而就在这默片时代,格里菲斯、卓别林、爱森斯坦、普多夫金等天才的电影艺术大师们就创作出了永载史册的电影艺术精品。后来形成的电影艺术史上的第一个系统的电影美学理论——蒙太奇理论,可以说主要就是这种默片时代电影艺术的美学表达和理论自认。那么,这默片时代电影艺术的本性或本体是什么呢?如果参照后来巴赞的纪实主义电影美学关于电影艺术本体的表达方法(巴赞把电影艺术的本体概括为“摄影影像”,亦即著名的“摄影影像本体论”)[1],则可将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本体概括为“蒙太奇”。也正因为这样,“蒙太奇”一词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影艺术方法和技巧存在,而甚至成为电影艺术的同义语。然而电影的这样一种本质或本性存在了多久呢?最多不过20年。然而当声音技术的进步冲破包括几乎所有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大师的习惯与成见的阻碍而终于挺进到电影艺术中来的时候,电影艺术的本体构成无疑发生了质的变化。电影“蒙太奇本体论”把电影的全部艺术可能性都归结为电影画面(影像)之间的自由组接,即蒙太奇上,甚至对用来进行这种自由组接的画面本身都认为是次要的,无关宏旨的。至于声音因素则根本未予考虑。即使在声音因素已经进入到电影艺术中来之后,在这种蒙太奇本体论的理论视野之内,也一直被作为一种次要的因素而附带涉及的(直到艾柯、麦茨等人的符号学电影理论阶段,也仍有这种情况。麦茨的组合理论就基本上没有考虑电影的声音因素)[2]。而事实上如果说运动的电影较之静止的绘画和摄影也不过是增加了一个运动的维度的话,那么拥有了声音的电影较之默片也是实实在在地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声音的维度。电影艺术在本体构成上的这一重大变革,其意义究竟有多大,其实直到现在也难以概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电影由单纯的视觉艺术变成了视听结合的艺术[3]。无论如何,仅就这一点来讲,虽同样被称为电影艺术,而此电影已决非彼电影。在人类的五种感官当中,最重要的是视听,而且迄今为止人类所创造的艺术也无一例外都是诉诸这两种感官的(李泽厚称之为充分“人化”的感官),非此即彼。而至此为止,电影艺术独自以便捷的方式占据了人类接收外部信息的这两大频道。
此后的色彩技术以及光学镜头和感光胶片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和进步虽都程度不同地给电影艺术的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但基本上都没有触及电影艺术的本体构成,也就是说在声音进入电影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电影艺术的发展进步是处于一种量变的积累过程中,真正给电影带来一次新的本体性变革的是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
二
电视技术的出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作为一种新的新闻媒体存在的。而一旦当电视作为艺术形式出现时,正像声音因素被电影艺术习惯力量视为异己一样,电影艺术也把电视艺术看成是自己的敌对势力,在美国就爆发了持续十年之久的电影电视大战。而事实上在各国都曾程度不同地发生过类似的影视大战。默片时代的电影艺术家当时没有意识到声音的出现是不可阻挡的,它必定要进入电影并使电影艺术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前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家们也同样没能及时地意识到电视技术作为一种新的强势媒体对于电影艺术的深刻意味。
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电视技术给电影艺术带来的深刻影响的话,也许有一个说法是便捷的,那就是使电影艺术进入了电视时代。在探讨并努力准确表述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的本体存在或者说本性的过程中,有一个广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就是关于电影艺术与电视艺术异同的探讨和争论。直至目前仍有人致力于电视艺术特殊性阐释和论证,即将电视艺术视为电影艺术之后的人类的又一种新的基本艺术形式,而努力收集归纳其有别于电影艺术的特异之处。然而笔者始终认为,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之间的差异,充其量只是同一类艺术形式内部不同种属之间的差异,而非人类基本艺术形式间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主要的是一些量的、暂时性的、技术性或经济性的差异,而非艺术本体上的差异。也就是说,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在艺术本体上是一致的,相同的。随着影视技术的发展进步,电影艺术与电视艺术之间的差异和分野正在和已经消失和弥合。“电视电影”这个影视艺术的新品类的出现与存在,清楚不过地向人们昭示了这一点。[4]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宣布,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主要的和根本的意义,并不是在电影艺术之后、之外,使人类拥有了一个新的基本的艺术形式,而是使电影艺术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电视时代。其间变化之大,以致于事实上使我们已不便再用电影艺术这样的词语来意指人类的这一迟来的基本艺术形式,而应选择并习惯于影视艺术或影像艺术之类的新词汇、新概念。不仅电视时代的整个影像艺术之内涵已非电影艺术一词所能涵盖,即使单就电影艺术本身来讲,在电视时代的一系列新生与扩展,如在制作与播放以及观赏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与进步,都已使电影艺术变得越来越不那么纯粹,不那么像电影了。大约是由于原有思维习惯的作用吧,人们只注意到了电视技术生长出了电视艺术这一重要事实,而且也许是吸取了历史上曾长期无视电影的艺术属性的教训吧,人们不仅一下子便认同了电视的艺术性质,而且似乎把全部的注意力和精力都用来发现和发掘电视作为艺术的区别于电影的特殊性,并急不可待地宣布电视是继电影之后的人类“第八艺术”。结果却忽视了另一个同样重要或者说更重要的一个事实,那就是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在美学本体上的一致性,更忽视了电视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进步所给予电影艺术的深刻影响。如果把这种深刻影响所包含的发展趋势也考虑在内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做出下面的结论:进入电视时代的电影艺术即使还可以称之为电影艺术的话,也已基本上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即以光学成像为基本技术与手段的电影艺术了。
三
人类社会确是以加速度的形式向更高的文明发展进化的。就在电视技术的发展进步正在深刻而有力地刺激并推动电影艺术向新的深度与高度发展迈进,其势方兴未艾的时候,又一种新的电子技术——电子数码信息技术又勃然兴起于世,并给予电影艺术以及整个影像艺术以更为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这场变革的来势之迅猛与内力之深厚,使人们真真正正地感到了绝对的应接不暇与别无选择。它既不像声音技术那样允许人们有一个怀疑、反对、认同的过程,也不像电视技术那样给你一个进行十年抵制大战的时间,而是在电视技术已经与电影技术趋于融合的基础上,一下子便出现在电影艺术的内部构成因素之中,它可以在你对其所知甚少或根本处于无知的状态,甚至根本还没有意识到它的出现与存在的情况之下,就
一下子从里到外全方位地包围并渗透于你了。
电子计算机成像(CGI)技术的发明是在60年代,进入70年代即开始应用到电影制作领域。1975年乔治·卢卡斯创建了专门为拍摄电影提供电脑技术服务的特技王国“魔光实业”(IndustrialLightandMagic,简称ILM),这已清楚地意味着又一个电影艺术的新时代即将来临。1991年,柯达公司“数字化视觉效果处理系统”简称(INEON)的诞生,宣告了数字技术支配电影技术的时代的到来。而2000年,美国最大的电脑网络公司——全美在线(AOLI-S)与美国第二大传媒集团——时代华纳公司(TimeWarner)的结盟,则最终标志着最新的电影艺术新时代——后电影时代(Post-cinemaEra)的来临。[5]
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新时代呢?
从技术层面讲,这一次的电影新技术革命,不是某种单一的技术变革,而是以电脑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包括电影、电视、电脑硬件与软件、电话、自动化工程、机器人等等新技术长期发展融合的集中体现。从电影特技制作能力的空前提高(已没有什么影像是不可制作的),到电影制作方式的根本性改变(电影已可以不是拍摄的,而是“合成”的),再到各类新兴娱乐产品、产业的产生(如电脑游戏,实真经历,互动娱乐等),再到全新的发行展示渠道的创建(如只读记忆光盘、数字光盘、卫星电视、有线电视、互联网等),这一切不仅无一不直接引发着电影艺术的本性变革,更以集体的合力最终将电影艺术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后电影时代”。
从艺术层面上讲,在后电影时代,电影艺术在艺术本体上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电影特技制作能力的空前提高,使电影艺术的奇观本性得到突现,超越了电影艺术的纪实本性而明显处于前景位置,直到产生所谓的“效果美学”[6]
纪实性与奇观性是电影本性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在巴赞时代,电影艺术的纪实本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高扬,“纪实美学”也因之而成为电影艺术美学原则的主旋律。而当电子计算机成像技术、特别是电脑数字技术一经应用到电影特技制作领域,就使电影特技超越了单纯的技术意义而具有了美学内涵。从《星球大战》(1976年制作完成,电影史将这一年称为“特技效果的新生”)到《谁陷害了兔子罗杰》(1988年),从《终结者》(1991年)到《侏罗纪公园》(1993年),从《阿甘正传》(1994年)到《勇敢者的游戏》(1995年),从《玩具总动员》(1995年)到《泰坦尼克号》(1997年)……电脑特技,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真正匪夷所思的人间奇迹。[7]在20世纪最后10个年头里,电影也正是凭借这种对于传统电影技术来说几乎永远无法实现的银幕奇观的表现而重新定位了自己的大众文化坐标,并再一次战胜了画面小、影像差和音响弱的电视的。而当这种“追求技术魔力”、“致力奇观呈现”的“效果美学”成为时尚、甚至主流时,就不仅悄悄地改变了观众的观影经验和观影期待(从对电影叙事真实性的认同转移到对电影奇观和技术的欣赏),而且也悄悄地解构着电影艺术本身,将其融入到一个更为广泛的传媒体系之中去了。
(二)电影制作方式的革命性转变,使巴赞摄影影像本体论的电影理论趋于解体,并将最终改变电影本身的本体存在
虽然就全行业来讲,电影业仍然是一个“胶片”行业,但以卢卡斯“魔光实业”(ILM)为代表的数字化新技术正在排除电影拍摄放映的老式机械装置,电脑合成的数据人物和影像处理的仿真场景已经预示着电影工业成为“无胶片”行业的可能。就是说,电影已可以不是排演拍摄成的,而完全是电脑合成的。如果说传统的电影制作方式有一个最大的局限在于它的每一个艺术想象的实现都受到制作技术与条件的限制的话,而随着电脑数字技术支配电影制作,则最终完全超越了人类有限的想象力。它可以合成任何现实的、非现实的视听影像,只有你想象不出的,没有它制作不了的。这样一来,影像与物质实体之间的联系就变得非常脆弱了,影像本身不再保障视觉的真实性。再简单地讲就是,电影已不再是“记录”(Record),不再是“物质现实的复原”(克拉考尔语),而是“合成”(Graph),是“实在的非真实”(Virtualirreality)。显然,当观众已清楚地知道任何影像都可以是数字化地制造出来的时候,人们对电影真实性的确信也必将终结。
(三)新兴媒体新兴娱乐产品的建立和新的传媒体系及发行展示渠道的创建,已经形成人类全新的“视听文化”,亦使电影艺术发生根本性变革,直至消失在新的系统之中
随着电视的出现,以及其后电脑技术的应用,特别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新兴媒体及新兴娱乐产业层出不穷,并逐渐形成群雄并起、逐鹿中原的局面,电影不仅丧失了“大众艺术之王”的地位,更重要的电影与电视、电脑、多媒体和网络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电影正在汇入更大的视听媒体洪流之中,这一媒体洪流从摄影化走到电子化,现在又到了网络化新阶段。
在这些新兴的娱乐产品或方式中,有两种产品或方式对电影的影响或者说改造最为深刻。其中一个是“互动娱乐”(InteractiveEntertainments),及由之而生发出的互动电影。这种互动电影为观众(用户)提供了这样的可能:从一个音像数据库选取素材,建立多种不同的电影叙事走向,事实上就是构造观众(用户)自己的故事。另一个是“实真经历”(Vivtual-RealityExperienes,简称VR)。“实真经历”是对真实的全方位(视、听、嗅、味、触多种感官的信息来源及其综合)人为仿造,并企图最终达成与真实的完全一致。“实真经历”的用户或者说参与者,或游戏者,可以进入一个电脑合成的人为环境,在那里自如地活动,与物体、人物和事件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并直接影响到叙事的结构和发展过程。传统的“视窗展示”方式和静坐式观影方式,让位于“活动中心”(activitycenter)式的“入门探寻”;被动的观看者,让位于能动的参与者。当电影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一种水平或阶段时,即便我们仍然将其称为电影、看成电影,也不难理解和想象它同此前的、传统意义上的电影已相去甚远,太远了。从内在的叙事内容与方式及结构到外在的展示方式、场所及观众的“观看”方式直到“观众”——用户由之而获得的艺术体验及审美感受都已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正如有些评论者所指出的那样:“互动电影”与“实真经历”与传统电影的最重要的区别之点,在于其对于经验的强化和对用户控制力的赋予。而一旦用户拥有了这种控制力,则无疑意味着对叙事可能性悬念的摒弃,同时也就意味着对观众的观影欲望的摒弃,因此,单从这一点来讲,已决定此类新电影要保持或形成观众——用户的新的引力或欲望,就必须构建自己的新的电影语法。
虽上述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革命所引发的电影艺术本体性变革尚处在开始阶段,许多新的设计和创造还处在初期和试验的水平上,还存在许多有待定型、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但其发展趋势已是如日东升。1997年第一部互动电影《黯淡》已制作并发行;“实真经历”也已进入实验试制阶段;网络电影更是早已出现,网民完全可以像电台点歌一样,上网“点看电影”。不仅如此,世界的高科技巨人们正在联手研制被称作“蓝牙计划”(blue-teeth)的可以将所有装置(电脑、电话、电视、音响、家用电器和各种数据库等等)共享的联动终端。其目的是只要动一动手指头(甚至动一动意念),你就能得到、看到和听到你想要的一切。届时,不仅人类的视听文化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就是人类文明也无疑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四
这是一场正在悄然行进中的电影技术与电影美学革命。经历这场革命之后的电影,即使不是烟消云散,也已是面目全非。而且确已可以看到或感受到使电影走向终结的新事物、新力量。
安德列·巴赞认为,人的潜意识中有一种所谓的“木乃伊情结”。其含义是说,人们总是倾向于把经历过的生活尽可能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仿佛是给时间涂上香料、使之免于腐朽,如木乃伊一般。[1]电影诞生之后,由于其所具有的对于视听信息的方便而直观的呈现能力,便成了这种情结最理想的承载方式。于是巴赞在1946年便提出了一个所谓的“完整电影神话”的概念,认为“电影这个概念与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是等同的;他们所想象的就是再现一个声音、色彩、立体感等一应俱全的外部世界的全景。”[1]进入后电影时代之后,我们发现,这个“完整电影神话”即将和正在成为现实。电影的完整再现与电子游戏的人机互动作为两个向度的理想追求,即将和正在最后阶段实现融合。代表这种融合的就是“实真经历”技术的出现和走向完善。“实真经历”既代表人类真实完整地记录自己生活这一探索轴线的运动极限,也代表了人机互动的仿真追求的运动终点。在“实真经历”的时代,我们将会和正在看到,我们不仅可以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而且我们将无法区别这再现的现实(虚拟的现实)与实有现实的不同(进入“实真经历”过程的“用户”由于不仅接受了“实真经历”技术所提供的从视听到嗅味直到触觉的全面的虚拟的仿真信息而且被隔绝了全部的现实真实信息,因此直到“实真经历”结束,将根本无法分辨这种虚拟真实与真实的现实);与此同时,我们还将发现,我们不仅生活在实有的现实中间,我们也同时甚至更多地生活在虚拟的现实中间(比如我们不仅为现实生活中亲人的健康而欢乐,也为艺术虚构中的古人的痛苦而流泪)。其实很久以来或者从来就是如此的,只是今天恍然大悟罢了。更有甚者,我们还将看到,虚拟的现实与实有的现实不仅越来越难以区别,而且处在一种密切的相互渗透与影响的互动状态之中。总之,对于现在特别是未来的人们,虚拟的现实将不仅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将构成他们的人生。
于是在事情的最后阶段,我们终将发现,人类从完整再现现实的艺术追求出发,最后又走回到了创造现实的生活本身。正如作为心理学家的电影美学家爱因汉姆所预言的那样,与现实不同的才是可以审视的艺术。如果与现实完全相同了,则是现实本身,而不再是艺术。因此,“实真经历”的出现,正预示着电影艺术的终结。[8]
引力与加速度的等价使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那么,虚拟现实与实有现实的等价又将意味着什么呢?到那时,也许终结的不只是电影艺术,整个人类思维与哲学都将发生目前还无法预想的深刻变化。
短短一百年,电影却经历了如此多的变化,以至即将走向终结。回想它曾给我们带来如此巨大的、长达百年的欢乐,一时确实很难接受,而理智应当告诉我们,如果放在足够长的历史长河中考查,世间万事万物,莫不如此。这也就是存在主义所谓的“存在先于本质”。所以,天才的巴赞才只用一个问句——“电影是什么?”来命名自己的文集。
收稿日期:2002-05-15
【参考文献】
[1]安德列·巴赞.电影是什么?[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0.
[2]李幼蒸.当代西方电影美学思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3]周传基.电影·电视·广播中的声音[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1.
[4]王佳泉.电视不是第八艺术——再论电视艺术与电影艺术的异同[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
[5]游飞,蔡卫.电影新技术与后电影时代[J].当代电影,2000,(4).
[6]虞吉.电影的奇观本性[J].当代电影,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