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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网络群体极化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摘 要 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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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民粹主义;社会参与;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2-0061-03
一、引 言
民粹主义是一个政治学范畴的概念,与精英主义相对,其作为政治话语的核心观点认为平民的利益被国家和社会中的精英所压制,对现存的国家结构的精英人物不信任,主张把平民大众当作唯一决定力量对社会进行政治改革。纵观近年一系列网络公共事件,事件从酝酿到发生、发展、直到网络舆论的形成,从线上虚拟聚集到线下的活动组织,由于网络社会参与更加强调平民的利益与价值,更加富有草根意识,对社会的现存权威和精英的解构和颠覆更具有冲击,导致网络民粹主义在网络中渲染起一次次的舆论旋风,甚至影响公共事件的发展和结局。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的社会参与和网络民粹主义现象已经引起不少社会学、传播学学者的关注。本文以我国2007年~2016年间关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学术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对近十年网络民粹主义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以期呈现近十年来这一研究领域的基本轮廓。
二、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总体状况和主要理论取向
本文以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CNKI收录的论文为文献来源,以“篇名”为检索项,以“民粹主义”并含“网络”为检索词,年限选择2007年~2016年,共检索到文章99篇,(如表1所示)。
从文献发表的时间和数量来看,最早的研究始于2009年,研究主要集中在2011年以后,2010年以前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占发表总量的4%。2011年以后,相关研究的论文成持续上升趋势,原因在于2010年以后网络公共事件的频发,网民参与事件的意识和积极性提高,而网络公共事件的不断涌现与影响逾趋扩大,直接为研究提供众多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民粹主义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纵观发表的论文集中在新闻传播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新闻传播学者们主要从新闻事件媒介呈现入手,探讨具体网络公共事件的话语垄断和网络民粹主义现象的传播机理。政治社会学者们从具体个案出发,以政府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公共事件民粹化倾向和治理方式与措施进行了探讨。
三、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主要议题
(一)网络民粹主义的概念与特征
至今网络民粹主义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夏忠敏提出,网络民粹主义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作为网络传播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对现实精英主义的抵抗,也是民粹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延伸[1]。郭中军认为,网络民粹主义,即电子民粹主义,是新型的民粹主义,它的形成以互联网为媒介,互联网则成为政治参与的形式以及政治动员的工具[2]。陈尧认为网络民粹主义是由反权威、反精英的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和反全球化、反西方极端排外网络民族主义两种力量所构成[3]。网络民粹主义的定义国内并没有形成统一,但对于其内涵主要集中在政治参与和动员的工具、现实民粹主义思潮的延展和极端的民族主义三个本质取向。
网络民粹主义是“网络+民粹主义”的一种融合,与传统民粹主义仍然有着密切联系。不过陈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并非民粹主义进化的产物,其内涵并未变化,变化的只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空间与形式[4]。陈尧通过对传统民粹主义与网络民粹主义进行对比发现,网络民粹主义不同于传统民粹主义的是其明显的非核心性,突破了地域限制而具有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特点,参与更为彻底、直接[3]。曹建萍认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价值诉求在主体的平民性、直接民主的表象形式、话语强占的语言形式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以及集中爆发的行为方式等方面。[5]陈虹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民粹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极端平民化性质的思潮或运动,具有诸如虚拟现实性、人民至上性、直接参与性、群体极化性、话语霸权性等特征[6]。
(二)网络民粹主义的基本表现和脉络方面
当网络给予了传统民粹主义新的栖息地,网络民粹主义也延展出新的表现和脉络。
李良荣、徐晓东指出,网络民粹主义最为典型表现形式为“二元对立”,即在民众和精英之间,表现出极其鲜明的反对专家、反对权威甚至反对知识分子、反对知识的一种“反智”色彩[7]。反对权威,反对精英的同时,也更加扎根于平民和底层。陶文昭则表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与一般的民粹主义相似,都强调平民性,它理所当然地反对或批判与之相对立的权威和精英,而诸如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权威或精英阶层的代表,自然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主要抨击对象[8]。孟威认为,民粹主义表现出对峙精英,挑战既有的权力结构,极化民意权威,激起群体对立,其在网络的表现更加影响了公民参与[9]。陈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集中表现为非理性和简单化,并且来势凶猛,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在则是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掌握的话语霸权,也就是话语强占[10]。谭毅认为网络民粹主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造谣和传谣、盲目转发和崇信、人肉搜索和精英敌视等,刻意制造官民对立形成群体极化[11]。郭小安、雷闪闪从网络民粹主义在叙事方式探讨其具体表现,认为期具有底层、哄客和对抗三种叙事方式:利用“弱者的武器”来美化弱者、仇视精英,形成一种“安抚弱者,打击强者”的舆论氛围,从而达到底层叙事的效果;通过戏谑化的表达,使事件敏感化、娱乐化,进而形成话语垄断,这是哄客叙事;通过人肉搜索、建构和传播谣言、动员造势等手段虚构事实与身份建构,企图使普通的纠纷渲染变成规模性的,这是对抗叙事[12]。另外申亚萍也认为,民粹主义在互联网的寄居的形式复杂多样,主要有与民族主义融合的网络民族民粹主义、以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网络政治民粹主义和与娱乐主义结合的网络文化民粹主义[13]。
(三)网络民粹主义形成的原因和影响方面
互联网络为民粹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传播空间,在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肆意妄为,产生很大影响。国内学者也纷纷探讨网络民粹主义形成的原因和影响,了解其根源,以期针对性的进行治理改善。叶金品以“杭州飙车案”为个案研究,认为民粹主义思潮在互联网盛行,与媒介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但有其社会根源――社会平民群体对精英群体的刻板印象和对抗心理[14]。石义彬、王君玲也通过对“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网络事件的分析,指出社会各阶层间以及各地域间的矛盾、贫富差距的增大、百姓对政府的不满与对立造成了国内矛盾交织并激化,网民需要一个渠道去得到表达和释放,这个过程中众多网络公共事件就将出现民粹主义现象[15]。也有学者认为产生网络事件民粹化现象也有社会心理层面的原因,陈龙指出网络给民众提供了一个释放的空间,网民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纾解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了传播的非理性化,网络草根传播的民粹化的心理根源是“力比多”释放带来的[16]。赖风、宋振超则认为精英和权威代表是强势阶层和群体,但在互联网中的他们却成为“弱者”,网民却与现实弱势地位相反,具有了舆论赋予的针对精英阶层的“弱者的武器”――话语霸权[17]。
近年来,网络公共事件的民粹化现象愈来愈频繁出现,给社会生活、网络环境和政府治理带来巨大影响。王德余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网络民粹主义关注弱势群体和平民,为他们提供了更自由的话语空间,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但它也包含了大量的非理性因素,对社会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18]。陈尧认为,由于网络民粹主义利用极端偏激的话语非理性地描述和评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敏感问题和矛盾,加剧了精英与平民阶层的紧张情绪,甚至激化了二者之间的敌对,地频繁发生也推动了现实民粹主义社会运动的形成[3]。刘强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造成的负面效应体现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国际层面可能会导致新的宗教和民族冲突,影响世界安全和稳定;国内层面讲造成社会不同阶层的对抗和社会疏离,导致社会认知的偏执和非理性化,致使干扰政府的管理和政策的选择[19]。
(四)网络民粹主义的规避与治理方面
网络民粹主义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容轻视,国家、政府和社会都应审慎处理,积极引导。田婧认为,我们应该理性客观辩证的对待网络民粹主义这把双刃剑,在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夸大其负面效应和将其妖魔化的同时,也不能对其产生崇拜和依赖,更不能利用民粹主义的动员策略来控制舆论[20]。林伯海、石立春表示,中国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化解“问题中国”的根源问题,通过改善民生与保障民权结合的方式,消除民粹主义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对网络舆论进行规范引导,提高法治化水平,使其负面效应消解[21]。李金龙、欧阳果华则从国家政策制定的角度提出,网络民粹主义在我国转型过程中难以根除,需要通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建设法治体系、培育现代化公民、培养理性文化等方式,在长期的政策制定实践中实现对网络民粹主义的规范驯导[22]。丛日云也表示,在公民意识已经觉醒的今天,需要开放其他公民参与的领域,让公民在参与中学会参与;开放教育,使网民受到健康的公民教育,培养合格的、负责任的公民[23]。赵智敏、马逸飞指出,可以通过对信息流的控制,引导影响流和对网络热点事件中的噪音流加以消除的等手段来消解网络民粹主义[24]。武文霞、李春雷则认为应该对网络进行“舆论松绑”,提升广大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体的专业主义精神,促进政府宣传等各部门的网络化(新媒体化)的建构。而陶鹏则认为治理网络民粹主义应该以人为本,努力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良性互动,通过建构高质量的网络生态文明、健全网络监督体系等途径规制和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负面效应,实现网络与现实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25]。
四、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缺陷和不足
纵观已有的研究,虽不乏亮点,但总体上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已有学术论文对网络民粹主义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为单一。目前的成果大多着眼于从单一视角对个别事件、议题的浅层分析和描述,鲜有从宏观角度系统化地对网络民粹主义进行梳理。而只有以宏观与微观视野综合对网络民粹主义予以规整和梳理,才能更好地对网络民粹主义问题辅以规避路径的考量;其次,对网络民粹主义规制问题的深入探讨略显不足。以往的大多针对网络民粹主义来源和原因进行阐释和讨论,而对于其形成和传播机制、规避策略的探讨相对较少,且不够深入。网络民粹主义就本质而言仍是民粹主义,依托网络媒介的推动,具备了不同于传统民粹主义特点的新特点,因此对其形成和传播机制探讨对于规制路径的提出应该更加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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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网络学习共同体;网络道德;价值
学习共同体的建构是网络学习最突出的一个特点,网络的广联性使学习者的学习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学习共同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共同体已经渗入到教育这片领地,它突破了空间、身份、年龄等的限制,涉及面非常广,所以在网络道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们应重视网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并将其作为一种开展网络道德教育的载体加以利用。
一、网络学习共同体的界定及其特征
1.网络学习共同体的概念
“共同体”(community)-词最初源于德国学者滕尼斯(F-J·Tonnies)采用的德文”gemeinsehaft”,原义指共同的生活。滕尼斯认为用忠诚的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结构来界定“共同体”是最恰当的,因为他发现个人在共同体中会形成更强有力的、结合更紧密的关系。
共同体的概念引入到教育领域形成了“学习共同体”(LearningCommunity)的概念。学习共同体是指由学习者及其助学者(包括教师、专家、辅导者等)共同构成的团体,他们彼此之间经常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沟通、交流,分享各种学习资源,共同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因而在成员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人际联系。
基于网络的学习共同体就是一个虚拟的学习者组织,一个产生于网络环境下的学习共同体。他们分享知识和经验,交换信息,一起就相同的学习目标和兴趣进行协作地解决问题或者完成任务。该学习共同体的成员在网络环境下通过支持性的电子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当他们分享共同的学习目标,兴趣和评价,荣辱与共地协作交流共同致力于学习共同体的发展时网络学习共同体就产生了。
2.网络学习共同体的特征
(1)交流的开放性
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性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就是不断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历史。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大大加速和强化了这一进程。开放性的网络造就开放性的网络学习共同体。
(2)时空的超越性
网络文化的传播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一种超越。它既可以课堂作为空间,也可以更广阔的社会场合作为空间;既可以利用课内时间,也可以延伸到课余与假日时间。超时空的教学为学生的知识学习提供了非常灵活而富有魅力的方式。
(3)操作者的交互性
网络的本质特征是交流和传播。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人们在信息交流中能够实时交互。传统媒介(除电话以外)的传播都是单向的,网络传播则可以是双向的、多方面的、大范围的实时交流。
(4)传输的高效性
它不同于人类历史发展中的其他文化所采取的缓慢传输、逐渐积淀的方式,它的发展速度之快是令人震惊的。其迅速崛起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具有高速度、高效率传输和发展的特征,它能借助网络技术,跨越各种障碍,瞬间生成,瞬间传播。
目前网络学习共同体的存在形式有很多种,如电子邮件、新闻组、BBS、MOO(Mud,objectOriented)、QQ群和BLOG等。
二、网络学习共同体特征及其所隐含的德育因素
网络学习共同体不仅仅是追求学习的集合体,更是一个追求、分享共同价值和更大的共同的“善”的教育的集合体,是一种具有深刻人文教育意义的人群聚集方式和教育生活方式。从古希腊沿袭下来的共同体文化,就把共同体作为一个情感的、道德的、价值共享的、追求共同的“善”的人类之间的一种生活、思想、精神与灵性的联结方式。杜威认为,共同体的形成不是因为人们同处一地,而是因为大家具有彼此互通的信仰、目的、意识和感情。可见网络学习共同体所具有的特征又决定了其隐含有德育因素。
1.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有利于规范群体行为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用环境、用学生自己创造的周围环境、用丰富集体生产的一切东西进行教育,这是教育过程中最微妙的领域之一。”网络学习共同体所具有的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就是一种这样的环境,只不过这种环境是以基于网络的虚拟环境。
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是建立具有凝聚力的网络学习共同体的基础。任何一个群体都具有自身的个性文化价值体系,群体中每个成员的思想、意志、观念都要经历个体内化、社会认同等过程,并逐步形成群体的共同价值观。形成的共同体价值观规范着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成为共同体中的个体借以评价自己的标准和原则的出发点,从而以共同体的价值标准对自己和他人做出评价,对自己行为中不符合共同体价值标准的部分做出调整以适应群体的要求,从而使共同体的价值观念内化为他个人的价值观念。这种相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是学习共同体的粘合剂,它对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强烈的感召作用和凝聚作用。共同体的文化主要起着规范作用。如果网络学习共同体能够坚持把认同共同体文化规范的行为称之为是正当,并加以奖赏;把排斥、违同同体文化规范的行为称之为越轨,并加以处罚,那么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就起到了对共同体成员个体行为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
2.深度的资源共享以及归属感、认同感吸引了众多参与者,有利于提高德育的有效性
学习者可从助学者、学习伙伴和通过在线资源获得大量的知识性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解决学习者的疑惑。在与助学者和学习伙伴的交流中,学习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信息,学会从不同角度理解问题,促进他们进一步反思和重组自己的想法,重新组织自己的思路。同时学习共同体的存在有利于满足学习者的自尊和归属的需要。在学习共同体中,学习者感到自己和其他学习者同属于一个团体,学习者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以及从其他成员身上所得到的尊重感有利于增强学习者对共同体的参与程度,维持他们持续、努力的学习活动。
网络学习共同体的上述特征吸引了众多的参与者,我们可以以学习共同体为载体,将民族精神和生命教育的要求渗透在学生的知识学习过程中,让学生的知识、情感和价值观在求知的过程中得到良性的发展。同时对道德和不道德的行为做出评判,表明爱好和憎恶的态度,促进和强化学习共同体良好的道德认知能力,形成具有“育人和求知”相整合为特征网络学习共同体,从而提高德育的有效性。
3.认知工具和学习方式的多样化以及高度的交互性,有利于大德育环境的构建
在网络学习共同体中,出现许多新的学习方式,如通过论坛进行离线协商讨论,通过网络会议进行在线演讲,通过协作软件进行在线协同编纂电子书籍,学习者的学习方式由纯个别化学习转变为个别化学习与协作学习相结合。认知工具也多种多样,常用的有BBS、新闻组、电子邮件、视频会议、语音会议、群件系统等。在网路学习共同体中,学习者利用众多的认知工具围绕当前学习的主题进行讨论交流。在这种高度的交互中,可以体现出学习者本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大德育环境体系的建构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如在实现人生价值方面,存在着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矛盾。高校德育教育为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但是广大学生在社会上耳闻目睹许多人为了金钱、地位、名利而奔波,忽视集体主义,重视个人主义;家庭教育则重在考虑子女的前途,引导子女在求学、就业等问题上把个人利益摆在首位。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共同体的高度交互表现出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密切关注群体的思想动态,引导正确的“三观”的形成,从而有利于大德育环境的构建。
三、从网络道德维度审视网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把教育的意图隐藏起来,是教育艺术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教育意图越是隐蔽,就越能为受教育者所接受,就越能转化成受教育者的内心要求。”所以我们应重视网络学习共同体所隐含的德育因素,并从网络道德的维度来审视网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
1.培养责任意识
网络虚拟环境中没有中心,可以匿名。由于“匿名者”自认为不会被追究,责任感就会弱化,不愿承担对他人、对社会和集体的责任,进而就会出现不负责任的言行,言语偏激,甚至歪曲事实氐毁他人。有些人会利用掌握的网络知识,攻击别人电脑,窥探别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利用高科技犯罪。所以在网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中我们应重视责任意识的培养。网络学习共同体的责任涉及到成员的学习动机和成熟度,在网络学习共同体中“共同体意识”是成员责任的具体体现。网络共同体成员在反思自己知识建构的同时更要反思学习的社会性因素,比如人际关系以及是否对共同体作出了贡献。当成员开始从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并积极为共同体作出贡献时,责任意识便形成了。在一个社会团体中,只有使成员意识到自己是团队中的一员,并感受到团队对自己的价值和意义,才会使共同体成员自然地形成共同体意识。因此,赋予共同体成员以身份和职责,使他们在共同体学习中担当被公认的社会角色是培养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
2.防止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网络给舆论主体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流平台,人们之间的沟通可以突破时空的障碍而进行,然而实际运作情况却与人们的预期出现了偏差。由于人的信息处理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人们在接触信息和建立联系时会体现处一定的偏好,根据最初或原始共同兴趣或倾向,人们通过排外性的群体讨论和交流,反而将群体引向极端和狭隘的方向,结果局限了群体和每个个体的视野。这种交流方式使得网民以群内同质化,群际异质化的特点聚集,志同道合的网民群体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
所以在网络学习共同体的构建中我们密切注意学习共同体的极化程度,及时准确的把握学习共同体的舆论动向,对于由群体极化造成的不良情绪以及破坏社会稳定的舆论进行了网上疏导,对于具有离间作用的、易造成严重群体极化的、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言论予以有力驳斥和回击,从源头上防止网络群体极化的发展和漫延。例如,建立精干的专家级助学者或者请专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学习共同体中,在网上多发表具有专家水平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学习群体中的影响力,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适时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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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不平等 社会分层 社群 社群信息学 中国
[分类号]G203
1 社群和数字不平等的基本概念及表现
社群是指社会中拥有共同利益、共同的经历或历史、共同的道德价值观、认同和共同期望的个体,通过血缘、地缘、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或特定社会组织所形成的集合体。常见的社群包括亲友、地理社区、政治社群、社交圈子、宗教群体等。本论文关注的社群主要是在中国信息化社会中处于不同社会层次上的社群,如所谓的“弱势群体”,包括农村居民群体、下岗职工群体、老年人群、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等。
社群划分标准是:①个体之间是否有地理邻近关系;②个体是否具有一定的群体归属感;③是否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和道德传统;④是否以公益和互益精神来维护所属群体其他成员的切实利益。
数字不平等的核心内涵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组织、社群和个人在数字化信息通讯技术(information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接入和使用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多样化的信息差距。数字不平等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多阶层的信息社会及其背后隐藏的社会不平等现象。
数字不平等现象存在于多个领域。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应用ICT和开发利用信息内容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和水平,形成多层次的不平等状况;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应用ICT和信息内容的能力也存在多元化特征;在科学出版领域,不同的出版商、数据库商和经销商等供方以及不同的读者或用户在获取和利用数字化科学信息内容、科技软件等方面也有不对称以及分层的现象;甚至在一个家庭中,不同家庭成员对ICT和信息内容的应用能力和实际状况也有着较大差异。本论文的研究焦点是不同社群间接入和使用ICT的心理、素养和行为获取和利用信息内容的行为、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字化凝聚力等维度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数字不平等现象具体的表现方式有很多种:国家或地区层面的ICT市场发达状况、ICT社会化程度、信息化水平、信息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国民或公民的信息素养平均水平;机构或组织层面信息通讯技术的拥有状况、利用情况和创新性地开展实际工作的能力,信息资源储备量、序化整理能力以及开发利用状况;个人层面接人和使用电脑以及互联网等ICT的动机、欲望、需求、素质以及实际行为,接人ICT的渠道,使用ICT的行为习惯、功能应用领域,获取、利用和创造数字化信息内容的能力和状况等。
2 社群数字不平等模型的构建
社群数字不平等模型(根据社会分层理论也可称之为描述社群数字不平等的社会分层模型,即数字化社会分层模型)的构建原则是:①数字化社会应该是分化为多个层次的,至少比传统数字鸿沟对社会的两极化认识――即“数字贫困”(the digital poor)与“数字富裕”(the digital rich)要丰富一些。依据后者和韦伯主义的思想,在两个极端情况之间应该存在中间“社会阶层”。②每个社会层次的数字化主体应该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典型的数字化差异。这些差异应该能够体现信息通讯技术对人类的重要影响,也能体现人类运用数字化技术的程度对其传统的财富、地位和威望等的切实改变。目前对人类信息行为和现实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ICT应用功能主要集中在互联网中论坛、博客及微博等草根形式的信息创造行为。③对数字化社会进行分层的目的是识别不同特征的数字化社群,尤其是数字贫困社群,并针对他们的数字化特征采用适当的政策干预手段来建设相对平等的信息社会,切实帮助他们摆脱数字贫困状态及其背后的经济贫困、文化贫困和社会资源贫困等深层次的状态。所以模型的构建过程特别重视对数字贫困社群的细分。④划分不同社群的数字化地位的关键行为特征要具备现实性和可观察性。不仅这些划分标准和关键数字化行为特征在社会主体的ICT利用过程中是存在的,可以被任何研究者观察到,并且能够被描述出来。
数字化条件下社会主体的划分标准不是采用传统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荣誉、公民权、个人等单一维度或单纯的整合维度,而是采用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核心的一系列数字化维度。根据数字不平等的理论成果,这种“数字化维度”主要包括数字化意识、信息通讯技术的接入和使用,信息内容的获取、利用和创造、数字化信息素质、数字化凝聚力等。由此产生的核心研究模型或假设是数字化社会分层模型,如表1所示:
根据社会分层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社群主义理论以及数字不平等的表现维度,将数字化时代的社群及其成员划分为5个层次:数字精英、数字富裕、数字中产、数字贫困和数字赤贫等社群。
数字化凝聚力是指社群成员利用ICT和数字化信息内容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团结程度,表现为网络利益诉求能力、网络舆论导向能力、影响实践中各类决策的能力;可以用“团结”和“分裂”概念来描述凝聚力的两种极端情况:“团结”代表着具备数字化凝聚力,而“分裂”被定义为缺乏数字化凝聚力。在本研究中,只有数字精英社群是团结的,是具备数字化凝聚力的,而其他4个信息社会阶层均被认为是“分裂”的数字化阶层。
根据社群及其成员是否在网络空间中创造信息内容的事实,将他们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网络利用方式。“主动者”是指通过创作并上传、公开数字化内容作品,来达到信息富裕的人,是数字富裕群体的特征;“被动者”是指靠获取和利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其他网民创造的信息内容而不是自己主动创作数字化信息内容来利用网络的人。数字中产群体则是指拥有基本的信息通讯设备,拥有信息意识、信息素养以及使用电脑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动机和欲望,并且通过利用信息通讯技术,被动地获取网络信息内容的人群,他们不一定利用这些网络信息资源来解决实际问题。数字贫困的划分则考虑了ICT和信息内容方面的物质贫困、意识贫困或者素养贫困中的任一种或双重组合。数字赤贫则是三种数字贫困现象叠加起来之后的结果。
上述5个数字化社会层次之间的界限如下:数字中产者与数字贫困者之间的界限是社群成员是否使用了ICT;数字贫困者与数字赤贫者之问的界限则是社群成员是否同时遭受数字化的心理缺失(如缺少动机、愿望、兴趣或态度等)、接入ICT的物质条件匮乏以及数字化信息素养的缺位三种贫困现象;数字富裕者与数字中产者的区分标准是接入并使用ICT,是否获取并利用了数字化信息内容解决生活、学习或工作中的现实困难和问题,或者是否创作并上传、公开数字化内
容作品;数字精英和数字富裕者的区分标准是社群成员是否具备数字化凝聚力。
3 中国情境下的数字社会分层现象
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已经呈现出高度信息化和知识化特征,信息社会雏形逐步显现,社会分层现象也开始打上数字化的烙印。根据电脑的拥有状况,最初形成了有电脑的群体和没有电脑的群体两个层次;随着网络应用功能的出现及其大幅度拓展,社会层次不断增多。
在拥有电脑的社会群体中,至少存在能够上网和不能上网两类人群;在能够上网的群体中,又可以划分为白费上网、公费上网以及两种上网方式兼备、电脑上网、手机上网等群体;根据网络应用功能使用情况的不同,可以将上网群体划分为主动上网(被实际需求和兴趣所驱动)、被动上网(为了赶时髦)、信息获取、信息创造、网络娱乐、网络社交、商务贸易等群体。在非网民或没有上网设备的群体中,由于原因存在较大差异,又可以划分为不愿意上网(缺乏动机和兴趣)、不能上网(缺乏物质条件)和不会上网(缺少ICT技能)等群体。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口仍处于本研究所定义的“数字贫困”,即没有物质条件、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使用电脑或上网的人。以2009年底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为分析样本,2009年全国人口总数量为13.3474亿,而网民数量为3.84亿,即非网民数量多达9.5074亿,比例为71.23%。尽管CNNIC历年统计数据显示,最近12年尤其是2006年至2009年间互联网发展和大众化普及的速度很快,也是数字贫困人口比例降低幅度最大的时期,但考虑到该机构在2007年7月份报告中将“网民”范围从“每周上网不少于一个小时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扩大到“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上述的变化幅度能否反映实际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无论如何,中国网民数量逐年增加的同时,非网民数量及其所占比重基本呈现下降态势――1997年为99.95%,2009年为71.23%,12年间降低了28.72%;在这段时间内,中国人口增加9848万,而非网民人口则减少2,849亿,数字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说明有更多的人实现了从数字化社会底层向中、高层群体的社会移动,是中国信息社会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如图1和图2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局(NBS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997-2011年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其中,2010年的人口总数来自2010年11月1日开始的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
数字贫困群体不仅在全国人口中占大多数,而且在发达地区也是如此。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通过搜集个体、家庭和社区三个层次的历时数据,反映中国社会、经济、人口、教育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变迁。其2008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北京、上海和广东三个最发达地区使用电脑上网的成人(1819人)仅占到6093位成人受访者的29.85%,使用电脑的少儿(226人)仅占到所有1119位青少年受访者的20.2%。换言之,只有28.36%的京沪粤社区居民使用电脑上网,而不使用电脑上网的居民达到7212位,占受访者的71.64%。这三个发达地区的比例稍低于2008年的全国水平(77.56%),但优势并不明显。可以推测,全国不使用电脑上网的数字贫困群体规模在70%-80%之间,中西部地区的这个比例可能还要高于80%。
网民规模代表着中国信息社会中达到数字中产水平以上的人口总体状况(包括数字中产者、数字富裕者和数字精英者等),其历年变化情况如图3所示:
数字中产以上群体不断壮大,从最初的0.05%到2009年的28.77%,比重增加值达到28.72%,数量增多了3.8338亿,目前该群体的规模相当于1997年的619倍,可以用“迅速壮大”来形容。伴随信息通讯技术购买和使用成本的不断降低以及性价比的提高,未来可以预期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数字中产水平以上的群体还会继续壮大,直到超过数字贫困人口,形成合理的信息社会结构。
中国信息社会多年发展的历程中客观存在着网民分层现象。CNNIC于2009年1月份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从2.98亿网民中识别出了4个重点群体,即中小学生、大学生、办公室职员以及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等,占到总网民数量的74%。他们在网络媒体、信息检索、网络通讯、网络社区、网络娱乐、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方面呈现出不同特点,总体来说,大学生在网上最为活跃,除网络炒股外,各类应用功能的普及率最高;其次是办公室职员,网络炒股率最高;最不活跃的群体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各种网络功能普及率均低于平均水平。该报告还根据网民的网络应用行为将大部分网民划分为轻度用户(网络浅尝群、非主流网游群和自我展示群)、中度用户(基础应用群)以及重度用户(网络依赖群、网络商务群和网络社交群)三大群体7个层次,其中轻度用户的比例最高,为48.7%,重度用户为29.9%,中度用户为21.5%,总体分布状况呈“沙漏”型。
根据本研究对数字中产群体、数字富裕群体和数字精英群体的界定,CNNIC报告中所指的“网络浅尝群”和“非主流网游群”属于数字中产,其特点是利用ICT技术获取所需信息,而“自我展示群”、“基础应用群”与重度用户至少都属于数字富裕,他们不仅通过互联网获取所需信息,还创造表达自己声音的网络信息;网络社交群与网络依赖群中的一小部分网民属于数字精英,他们通过有组织地主动创造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信息,形成一种通过制造并引导网络舆论,从而对现实社会产生实际影响的合力。另外,该报告中的大学生群体和办公室职员属于数字富裕群体或数字精英群体;上网的中小学生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属于数字中产阶层。
另外,笔者通过北京、天津和山西的三地城乡田野调研,发现了支撑社群数字不平等理论模型中位于数字贫困阶层的典型社群:农村社群、下岗职工社群和老年人社群等。
4 启示与建议
4篇论文分别从网络舆论场域、中国电影文化表达的认知和使命、娱乐节目后期包装对花字的使用、真人秀节目《传承者》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新思路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供媒体同仁参阅。
【内容提要】本文关注了《网络舆论场的生成与结构》一书的出版,认为本书是网络舆论研究领域中一本极具创新意义的学术新作。本书借助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通过对网络舆论场域的生成背景、客观结构、运行逻辑及不同行动者在场域内的实践活动的分析,完成了对网络舆论场域的整体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网络舆论场域,推动网络舆论治理的新视角。
【关键词】舆论 场域 研究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创造了极大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风险的后工业社会。他认为,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全球范围内风险的出现,在风险社会中,出现了矛盾频现,危机频发,风险丛生的景象。
在当今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结构转型的加速,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结构失衡、体制摩擦、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社会繁荣的现世景象相伴而来,社会优化与社会弊病并存,社会进步与社会风险共生,极大考验着转型中中国社会的承受能力。与此同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失范严重、环境风险提升等问题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社会不满情绪频发、社会负面心态蔓延,社会风险在公众层面进一步强化。
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日新月异的网络新媒体打破了中国传统的舆论格局,互联网以其独特的传播优势,逐渐融入社会各阶层的表达体系,成为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在网络平台上,信息交流具有私人化、平民化、广泛化、自主化等特性,具有快速聚集民意、迅速拓展传播影响力的能力。因此,在当前,网络舆论越来越成为我国建设民主政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语境,对社会发展进程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在网络舆论研究中,由刘艳婧博士撰写,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网络舆论场的生成与结构》无疑是一本极具创新意义的学术新作。此书借助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分析工具,将这一理论切入到网络舆论研究中,完成了对网络舆论场域的整体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网络舆论场域,推动网络舆论治理的新视角。
一、理论与视角:场域理论在网络舆论研究中的创新使用
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影响下,不同利益主体、价值主体之间的交流、碰撞及争论此起彼伏,利益、诉求及价值观的多样化成为常态,社会舆论十分活跃。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推动下,传播行为再次拥有了人际传播所具有的互动性与多元化的交流模式。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进一步丰富了由互联网络开辟的新的舆论场,也使得两个舆论场中的差异与分歧被放大。同时,作为社会话语场域,舆论场中充满了利益、权力的纠葛,其表达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态势。
作为社会学研究中层理论和“关系主义”思维方式的代表,“场域”理论提供了网络舆论研究的新范式。依据布迪厄对“场域”的概念界定,本书首先给出了“网络舆论场域”的定义,即网络中的不同行动者(网民、组织、机构等)互相之间所形成的围绕着网络舆论的生成和传播的客观关系网络,并借助“场域”理论中的三个核心概念――场域、资本、惯习所搭建起的研究框架,对网络舆论场域的生成背景、客观结构、运行逻辑及不同行动者在场域内的实践活动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主要解决网络舆论场域的形成原因及背景,资本构成和运行逻辑。这一研究有助于丰富网络舆论的基础理论研究。
二、观察与解构:深入解读网络舆论场域的特征与构成
现阶段,以新闻跟帖、网络论坛、网上即时通信、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为表现形态,聚焦于垂直领域的私人化、广泛化、平民化、自主化传播的网络自媒体,因其海量信息和开放性,不断形成具有显著社会影响力的公众意见集群,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迅捷的互动与传播。巨大的信息流使得这种虚拟世界的“话语权”和“干预力”不断增强,推动着舆论的产生机制、内容及其语境等都在发生变化。因此,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舆论影响力的增强,它日益受到政府管理者的重视。在这里,要想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的治理与监管,需要对网络舆论场域进行深入观察与准确分析。
本书对网络舆论场域的元场域进行梳理,在廓清该场域所处位置和生成背景的基础上,更好地观察所研究场域的客观关系构成和特殊逻辑规则。本书通过分析指出了网络舆论场域的三大元场域,即以执政理念更新、舆论引导观念转变、基层政府公信力式微为现阶段特征的政治场域,以社会转型的加 ⑼络社会的崛起、利益诉求渠道的不畅为现阶段特征的社会场域和以媒介生态的改变和传媒功能的演进为现阶段特征的媒介场域,一并构成了现阶段中国网络舆论衍生和传播的宏观环境。
三、分析与建构:客观评述政府舆论监管实践与策略
对网络舆论场域构成、运行规则、效应发挥等方面进行分析,深化和推进对于网络舆论生成和传播规律的认识,能够廓清对于网络舆论的误解,从而帮助党和政府妥善应对网络舆论,为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为此,本书针对网络舆论场域内包括网民和政府在内的两类不同行动者的惯习及其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中国的网民群体在进行信息生产时存在“开放性领域中的意见多元”“匿名性传播中的自由表达”“陌生人环境中的自我暴露”“共享性空间中的隐私窥探”“平权性语境中的话语狂欢”“同质化社区中的群体极化”和“拟态化交流中的理性缺失”七种惯习。同时分析指出了一些政府在网络舆论监管中的几大惯习,即“维稳意识下的消极打压”“管制思维下的硬性钳制”“官僚作风下的封杀堵塞”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下的拖延回避”。更为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建构了保守、继承和颠覆三种类型的网络舆论监管策略,并指出,目前网络舆论场域正以其特殊的运作逻辑和游戏规则迫使政府摆脱传统舆论监管惯习的影响,不断更新网络时代舆论监管的理念和策略,使网络时代政府舆论监管惯习,从“严把关”和“堵为主”的硬性管控转向“巧指路”和“疏为重”的隐性引导。
1研究数据、研究方法
1.1研究数据创新和创意的产出形式主要为专利与科研论文,专利是创新活动的主要产出形式,其统计与分析结果能够充分反映出一个国家和地区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高低程度,是区域科技资产中最富经济价值的部分(刘玉敏、张群,2010)。在学术界,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数量作为衡量创新产出水平的指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Jaffe,1989;Griliches,1990)。专利系统地将某项发明和与其相关的前后向技术相联系,这使得专利文献中包含了应用技术领域内几乎所有的技术成果,成为反映城市创新和创意活动的最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因而,对于专利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能够很好的反映出一个城市创新活动的成果和能力的高低。基于专利质量、数据可得和避免专利选用的地域性等原则,本文研究基础数据选用了通过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PCT体系建立的专利数据库,并以此建立了2000—2015年3个阶段长三角各城市间专利合作的数据分析矩阵。1.2研究方法1.2.1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的指标主要包含网络密度、中心性和凝聚子群等分析。其中,网络密度描述网络中各成员结点之间关联的紧密程度;中心性是度量网络中心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点度中心性、中间中心性和接近中心性3个度量指标;凝聚子群分析用于揭示城市群体内部组成结构状态,从整体性网络的维度考察城市群网络的发展状况。1.2.2空间特征分析通过GIS分析,将合作关系在空间上投影,对长三角的创新城市群落的空间组织特征进行整体观察。1.3研究范围长三角作为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最快的地区,每个城市都聚集着大量实力雄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知识、信息、技术和人才等创新资源的聚集地。为更广泛的了解长三角城市群不同类型的创新关系,文中的长三角包含三省一市(苏、浙、皖、沪)的全部42个城市。
2社会网络分析
2.1基本特征2000-2005年,长三角城市间专利合作数目为35次,14个城市发生专利合作。其中上海为主要节点,与11个城市发生专利合作,南京与上海、镇江、宁波、合肥产生专利合作,杭州与上海、镇江、宁波、阜阳有专利合作,合肥和黄山产生1次专利合作。2005-2010年,城市间的专利合作数目为280次,29城市产生专利合作。其中,上海处于核心位置,合作的城市数量和专利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其次是南京、苏州、杭州和无锡。12个城市没有发生专利合作,安徽占11个。2010-2015年,城市间的专利合作数为624次,32城市产生专利合作。其中,上海、南京等城市的中心性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引领整个长三角的创新网络:其次是苏州、杭州、无锡、滁州、连云港、合肥和宁波等。9个城市没有专利合作,其中安徽占8个,安徽的大部分城市显然仍孤立于创新合作的网络之外(表1、2)。通过可视化分析,生成城市间专利合作的网络关系图。可以发现,第二、三阶段较之第一阶段,长三角创新合作的网络体系特征变化显著,网络间节点的联系更为丰富(图1、2、3)。同时,观察2000-2015年的社会网络关系图,可以发现,上海居于长三角专利合作网络的中心,依次是南京、杭州,上海和南京的创新联系最为紧密(图4)。2.2网络密度网络密度是网络内部组织关系密集性的体现,其值接近于1,说明网络的密度越高,节点关系越紧密。第一阶段,长三角城市间创新合作的整体网络密度很低,仅为0.0407,之后得到快速增长,第二阶段创新合作的整体网络密度达到了0.3118;第三阶段达到了0.7456,接近1,长三角的创新合作更加紧密(表3)。2.3网络中心性2.3.1点度中心性点度中心性反映某节点具有直接联系或相邻联接的数量和连接强度,点度中心度越高,则说明该城市节点处于网络较中心的位置。第一阶段,城市中心性的度值较低,仅上海、南京的中心性超过10;第二、三阶段城市中心性的度值迅速上升,中心性较高的城市开始涌现。其中,第二阶段中心性超过10的有10座城市,第三阶段中心性超过10的有21座城市。综合分析可发现,上海、南京的中心性明显高于其他城市,表明创新能力最强,创新联系广泛;第二层级城市主要为杭州、苏州、无锡、合肥、连云港、宁波、泰州等城市,创新能力较强,创新联系较广泛(表4)。3个阶段始终居于前十的城市有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合肥、宁波等城市,同时在第二、三阶段也出现了如台州、滁州、连云港等城市,中心性急剧提高,进入前十。2.3.2中间中心性中间中心性的度值决定了网络中城市对其他成员的控制能力。网络中的具有控制能力的城市数量逐步增加,第一阶段6个,第二阶段10个,第三阶段16个。同时,第二、三阶段城市的中心性显著提高,也表明网络中城市的控制力显著增强。其中,区域中创新控制力最强的城市始终是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其次是苏州、南通等,其中上海和南京一直占据前两位;在第二、三阶段,合肥的控制力超越了杭州;其他城市的中心性度值较低,控制力较弱,在三个阶段中的排名变化较大(表5)。2.3.3接近中心性接近中心性用来衡量不受他人控制的程度。长三角42个城市的接近中心性在3个阶段中逐渐增高,总体表明城市的创新发展自主性在不断增强。但接近中心性的度值普遍不高,且差距不大,反映单个城市相对独立的创新发展尚未显现,城市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区域的协同创新合作,城市间相互依赖关系较为紧密。同时发现,上海、南京和杭州的创新自主性相对较好,且上海的自主创新能力一直最优(表6)。2.4派系和群体关系网络凝聚子群(派系)就是指成员之间具有相对较强的、直接的、紧密的、经常的或者积极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成员的子集合,用于揭示城市群体内部组成结构状态。借助UCINET中的派系分析(cliques)发现,第一阶段,上海和南京度值为2,镇江度值1.5,杭州和宁波度值1,自成一个小团体,其余城市度值为零(图5)。第二阶段出现3个小团体。其中,小团体1包含上海、南京和苏州、杭州和无锡、泰州,度值高于2;并与金华、阜阳、宁波、镇江、绍兴、台州、常州、南通、连云港、盐城、合肥、黄山、温州、丽水、徐州、扬州组成大的群落,其中还出现了合肥和黄山、温州和丽水两个小团体(图6)。第三阶段也出现3个小团体,但是团体的关系数和等级度值更加丰富。小团体1由上海和南京、杭州、台州、盐城、温州、金华、阜阳、盐城、镇江、泰州、常州、丽水、湖州、绍兴组成,其中上海、南京和杭州、台州、盐城、温州等关系最为紧密;扬州和合肥、宁波黄山、铜陵组成团体2;苏州和无锡、徐州、南通、淮安组成团体3;3个小团体包括连云港、滁州等城市,组成大的群落(图7)。
3空间组织特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