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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开展的“一查二降三提升”主题劳动竞赛中,作为运维事业部炼铁站班长,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按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求,组织班组成员开展3.02事故反思,通过事故反思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让每一名职工、每一名在银前炼铁区域作业的相关方人员,在思想中真正做到本质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心存,切实做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同时结合本次安全事故以及银前区域生产维护变化情况,通过先个人辨识再集体辨识的形式,开展年度危险源辨识活动,加深班组成员对现场危险源的认识,提高应对现场危险情况的能力。本年度共辨识危险源62个,其中4级10个,5级52个。
结合公司及事业部相关安全管理文件,班组共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27项,并利用班组安全会进行充分讨论学习,使班组在今后的安全管理中有章可循。特别针对相关方安全管理,修改完善银前炼铁站相关方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方检修临时危险源辨识及安全确认表,与在本区域内作业的相关方签订《银前炼铁区域相关方安全告知函》,同时加强相关方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相关方作业人员严禁进入现场工作,相关方作业期间安排专人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另外,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8年班组共完成隐患排查8项、整改7项,2019年截至目前共完成隐患排查4项、整改4项。通过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消除了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二、利用大中修利、技改技措等机会大力开展国产化、统一化改造。充分利用2018-2019年度银前6#高炉及配套设施大修机会,带领班组成员大力开展国产化统一化改造工作,共完成槽下称重显示仪换型改造、调压阀组执行器换型改造、除尘风门执行器换型改造等设备的统一化改造,通过改造,既节约了备件费用,又降低了维护难度和成本。
一、决策英明,精心策划
核心景区范围内有渔民79户,由于过去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整个湖面遍布“天罗地网”,据统计,现有各类网箱1755个,定置网、地网等非法网具分别为73套总长20329米、75套面积58666平方米。长期以来,遍布在整个湖面的网具不但给旅游船舶及渔船的航行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还给的渔业资源、水质资源带来了严重破坏,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渔业整治自2002年以来,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大多数又是原来库区移民,虽经数次整治、几度规范,但成效都不明显,反而越整越多,越整越乱。渔业整治历史遗留问题多,难度大,见效慢,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但是,县委、政府站在更高层面,为了保护好江的一江清水,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确保城乡饮用水的安全,稳步推进创建4A级景区,造福子孙后代,今年毅然作出了开展核心景区渔业整治的英明决策。
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运筹帷幄,多次深入调研、数次现场调度,组织外出考察,征求群众意见,争取上级支持,整个决策过程历时数月,相关政策进行了数十次研讨,反复修改,最终,赢得了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
二、精心组织,措施得力
为全面准确掌握江各大水库县区域内的渔业设施情况,确保江各大水库未经许可不新增任何渔业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库区乡各(镇)、畜牧水产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5个工作组,对县区域和南河湖所有渔业设施进行了登记造册、固定证据,为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
县委、县政府没有急于出台补偿标准,而是贯彻“依法整治、区别对待”的原则,突出先整后理,以降低渔民心理预期为工作目标,积极加大政策宣传攻势,先行打击非法网具,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氛围,树立了正气压倒邪气、合法与非法有本质区别强有力的工作态势,从而降低业主心理预期,降低了业主期望值。
三、方法得当,行动迅速
将核心景区渔业整治工作列入重点工程“百日会战”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以来,县里统一抽调了涉及各相关乡(镇)、村和几十个包干单位的一百多位工作人员实施该项工作,实行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办公,确保了人力、物力、财力。
为防止业主抱团,降低工作难度,按照分步实施,分段整治工作思路,将核心景区79户渔民,分三步实施转产搬迁上岸。
自指挥部10月11日在陡水集中办公以来,各责任乡(镇)、包干责任单位及指挥部工作人员都能按照指挥部要求,及时到岗到位,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坚持每天到指挥部办公室签到,放弃双休时间,不少责任乡(镇)、包干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还亲力亲为,为了赶进度,争时间,做到不等不靠,在补偿方案还未正式出台情况下顺利完成了第1批12户渔民协议的签订、拆除搬迁工作。
四、形成合力,成效显著
渔业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乡镇为主、部门包干、工作组配合工作方式,二个多月以来,各乡(镇)、包干单位、工作组共120多人围绕“宣传法律法规,降低业主心里预期”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五加二”、“白加黑”和“雨加晴”工作方法开展工作。通过前期工作,摸清了渔民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诉求,在降低渔民心理预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广大渔民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氛围。
按照工作部署,指挥部现在的工作重点是核心景区4A创建过程中79户渔民转产上岸、主航道违规渔具清理工作。根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各责任乡(镇)、包干单位以及指挥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保证工作时间,克服在水上公务诸多困难,第一批12户渔民转产上岸从11月15日签订协议到11月30日渔棚及渔业设施拆除上岸,仅用了15天时间。第二批31户渔民转产上岸签订协议从12月5日开始到12月15日全部完成,目前,已签订协议的渔户正在拆除渔棚及渔业设施,25日前可全面完成。第三批36户渔民转产上岸到12月23日已签订协议13户,预计到12月底可全面完成。
2014年我乡党委、政府以全县镇整治建设年为契机,强力推进镇整治建设工作,以一个目标、两支队伍、三项举措为指导,按照“交通便捷、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镇“五整治、三建设”工作。
一个目标:以打造县示范镇建设为目标,加大镇整治力度,拓宽镇框架,完善镇功能,努力建成整洁、文明、有序的新型镇。
二支队伍:从镇住户中甄选一些威望高、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士成立镇理事会,与乡镇管理队伍一道,负责镇日常的事务管理,形成两支队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项举措:一是多方筹资抓建设。2014年,我乡多方筹集资金投入镇建设。硬化镇街道3000余平方米,新修排污排水设施200多米,安装太阳能路灯60盏,新建花池70个并配种桂花树进行绿化,维修翻新鹅形大桥,新建镇农贸市场、沿河北路两侧游步道、防护栏建设、镇文化长廊、连心广场、人行桥防护栏等建设。累计投入资金110多万元。
二是开展全民卫生整治活动。每周一下午,乡机关、乡直单位与镇住户一起,分区域地段,按“门前三包”要求,开展“清街道、整庭院、刷墙面、疏沟渠、美环境”等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保持了镇的干净整洁,树立了镇的良好形象。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镇规划、整治、建设方案,充实了镇管理所、城管队、环卫所工作人员,确保了工作经费,完善了考评机制,形成了镇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取得成效
1、镇整治是老大难问题,我乡开展镇整治的过程中充分调研,在许多方面都是“自选动作”,紧贴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形成了独特的工作方法,多次得到县领导的高度肯定,尤其是11月12日在全县镇整治工作流动现场会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好评。通过一年多来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县级示范镇已经基本打造成型。
2、开展镇整治,是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途径,绝大多数群众都是打心底欢迎和支持的。为有效推进镇环境建设,广大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每周集中一下午时间,带动镇及周边住户开展“清街道、整庭院、刷墙面、疏沟渠、美环境”活动,并通过“门前三包和卫生示范户”的评比活动,我乡镇住户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县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县的科技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授奖范围
第七条县科技奖授予的组织和个人
(一)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程序、生物新品种和新医疗方法等,其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正式生产或实践应用至少一年以上,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
(二)在推广应用和转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进或创新,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或在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自然现象和规律有新的发现,或在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主要论著已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实践应用一年以上,重要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的。
(六)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有关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不得申报县科技奖。
第三章评审与授予
第八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设等级)。
县科技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人。
县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受奖单位不超过3个,受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6人,二、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九条县科技奖的推荐单位: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县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
1、属国内、省内首创,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省市内首创,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市县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研究开发经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作物新品种,创经济效益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授予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外地科技人员,在县内帮助工作三年以上,使企业创产值一千万元以上,或开展自愿者服务,创造良好社会效益,授予科技进步合作奖。
第十一条县科技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推荐单位推荐申请县科技奖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和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一式二份报县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项目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县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合格的申报材料。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县评委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可以评定科技进步三等奖,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推荐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
(三)县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县评委会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四)县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五)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县评委会决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科技奖的侯选人、侯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签署异议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县评委会可以组织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县科技进步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可以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