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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1.道德教育的目标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会对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规定,是对其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也是这个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卢梭的“自然人”培养观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有着自由、独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当然,我们的道德教育目标还应该加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锻炼以培养其自立能力,阶段目标设定要尊重人的个性以及通过对个体道德情感的陶冶来巩固其良知等方面。卢梭反对溺爱孩子。他强调,当一个女人过分地关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渐渐地却使得孩子越来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风险,所以让他远离所有痛苦,但灾难在遥远的未来却全部累积到他身上。“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告诫我们的教师、家长乃至社会,要做的不是给青年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让他们自己动手去获得生存的途径。
2.道德教育的内容
道德教育的内容是道德教育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其科学、系统与否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一个人的道德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所形成的,所以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相应内容为:人类情感的培养,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能力,锻炼人的意志。这无疑也会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3.道德教育的方法
为了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更好的践行道德教育的内容,我们就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根据卢梭对“爱弥儿”所实施的教育手段,可以提取出我国道德教育的方法:尊重人的自身规律,分阶段进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统一体的教育模式,提高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三、卢梭的道德教育观
对我国德育工作的现实启示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性革命”。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涵盖了丰富的德育思想,在德育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目前的功利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多元化困境与未来道德教育的革新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实践性意义。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缺失———道德教育的功利化
随着已经失去教育意义的旧的道德价值体系的瓦解,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教育混淆于政治传声筒教育的现象。例如,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体系中就存在着舍本逐末、背离受教育者自身发展规律的现象。这种状况给道德教育的实施进程以及实际功效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当今教育带有严重泛工具化的性质,教育文化偏向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获得人人认可的“好”工作,进而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被解释为以衡量物质经济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世俗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才”模型主要是高分低能的检查机。道德教育生存于这种畸形的教育背景下,好比浮萍,无法停留,即使存在,也只是教育机器的零件。如何摒弃我国目前道德教育的功利化现象,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借鉴卢梭的道德教育理论的起点思想,即遵从“自然人性”以及教育要符合人自身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实现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人的自由”。
2.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社会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需要分别对这10个道德规范的内涵进行深入的认识。
(1)关于“爱国”。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10)关于“奉献”。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克己为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类。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和信任,它是产生于人际交往之间的道德原则。中国拥有丰富的诚信文化资源,儒家经典《礼记•大学》中则说道:“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先修其身;欲其修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孔子将诚意作为连接格物、致知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纽带桥梁,成为道德内修与外成的关节点,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与天下太平的多重社会功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契约经济,市场主体建立的经济关系,都是在法制的框架下双方签订契约而产生的,因此,诚信,即待人真诚、兑现承诺对于契约的实现十分重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流动性是正相关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进,社会的流动性也大大加强,信息网络的发达和各路交通的便捷,更促发了社会流动的便易性,当封闭的堡垒被流动的浪潮瓦解之时,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关系也变得复杂而多变,相互之间更需要建立信任准则,社会也需要构建信任机制来维护流动性下的秩序和稳定。提升公民素质也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事业,而我们这一方面相对缺乏经验,即自传统而来的社会,市民阶层相对薄弱,乡土结构异常稳固,这就使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维护个人权利的渠道和意识比较少,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东方与西方在诚信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西方的诚信是靠法律制度和,而东方则是靠人与人之间的血缘或熟人关系来维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诚信,对所谓的“外人”则要有所保留。那么,当传统的熟人社会被流动冲散为陌生人社会时,维系诚信的社会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陌生人的社会中,公民是其核心要素,以诚信为重要内涵的公民道德养成则是未来公民社会形成基本要求。因此,大学生首先是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才能担当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大学阶段对其进行诚信教育是社会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议题。
二、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环境分析
(一)外部社会现实环境
当今社会,诚信的缺失已是当前无可争议的问题。当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而来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和拜金主义成为流行的价值取向时,从某种程度上说,金钱已经取代诚信,成为很多人心中的信仰,诚信已不再是人们心中敬畏的道德定律,不再是能够约束人们行为活动的社会准则。在层出不穷的失信风波中,包括政务、商务等诸多社会层面的公信力受到越严峻的挑战,社会公信力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而社会诚信体系则维护者社会肌体的正常范围运转,公信力的缺失是社会的悲哀,更是损害社会肌体的毒素,充满着负性能量,摧毁着社会民众的价值体系。这种负性能量将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悄悄越过社会与学校之间的“墙”,渗透进墙的那一边。信息时代的学子们以最快捷的速度接收着社会的大量信息,诚信缺失的社会环境带给他们的现实冲击力远远无法被课堂上老师的道德说教所弥补,这样的外部环境给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内部学校教育环境
再看内部的学校教育,仍旧停留在观念的解释、说教的程式、知行的脱离之上,道德观念的解读和阐释是重要的,它将会告诉学生诚信是什么,该怎么做才是正确的,然而,我们的诚信教育构建于一种过于宏大的意识结构中,在现实的拷问下,无法说服学生将诚信纳入其日常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学生都知道概念,也知道价值,但无法从内心深处获得认同,因为诚信缺乏的社会环境传达的信息是:也许,做一个诚信的人反而无法带给他们想要的生存机会。教师们的教学程式依然采取说教,更有一些并不具备师德的人也加入了传道者的行列,起到了坏榜样的作用,使学生们在对于诚信品格的思考和认同上更加迷惑,而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的教育现实使得学生无法通过践行去固化其受到教育或感染的道德理念,从而知行脱离,无法达到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以公民道德实践为原则的大学生诚信教育模式探索
通过不同机构或课题组的调查,我们发现,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如:逃课现象严重、考试作弊、剽窃论文、在招聘中浮夸、在简历中作假、在网上造谣,甚至人身攻击等等,更加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行为,不但不会在同学中受到谴责,而且还往往被作为经验推广,这与现代社会对人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是相违背的。而诚信观念的淡漠是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所在。对大学生的教育活动仍主要在于高校,面对内外部都堪忧的诚信环境,面对教育主体自身诚信状况的不乐观,高校需要思考,如何构建起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创新性机制?
(一)以社团为载体组织诚信主题的各类活动
诚信是人与人建立关系的黄金准则,是公民道德要求的重要内容,在大学阶段,寻找适合学生特点和需求的诚信教育机制,对于其日后建立良好的诚信品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的诚信教育过程中,必须将诚信问题与大学生的生活世界相联系,应该着眼于广大学生精神生活的构建,着眼于他们道德生活的需要。社团活动是大学生在校期间除学习之外最重要的活动载体,社团针对学生的兴趣特长、内心需要以及社会期待等因素组织相关活动,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质。从经验的角度来看,很多走入社会后发展得不错的学生大都是有过社团经历的,而大多数具有丰富社团经验的学生在走入工作单位后都能成为骨干,因此,社团可以也可能成为培育学生道德养成、实践道德原则的重要平台,而实际上,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实践,而且其道德实践更应该融入日常的生活之中,成为其人格品行的内涵,光有信念是不足以形成道德力量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社团可以作为道德践履的机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塑造。社团可以围绕“诚信”这个核心问题,以社团的不同属性寻找不同的角度,开展丰富的诚信教育活动。通过学生日常组织和参与的社团活动,使其受到潜移默化的道德感染,从而逐渐将诚信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中,并内化为今后的诚信行为。
(二)以多维度的人文视角营造大学校园的诚信文化
人文精神也称为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在反对以神为中心的“神文主义”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理念,它包含几个基本元素:人性、自由、理性、独立、关怀和协调。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主要来源于个体内心的道德理念,以及社会良好的人文生态环境。只要每一个人的人文素养提高了,诚信的重塑将不再是一件可望不可及的事情。高校的诚信教育不能因诚信而诚信,而是要综合分析诚信品格发生作用的因素和契机,努力创造这些因素累积、契机发生的环境土壤。一是责任意识,责任首先是对自己的正确定位和认识,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对这些角色的认同感是责任意识的基础,有了责任意识,才会履行应尽的职责,实践应行的操守。学校可以多创造些社会模拟平台,通过社会角色的模拟,来促进学生的角色认同,继而增进责任意识。二是自律意识,失信行为的发生往往就在于自律意识的淡薄,独生子女时代的大学生普遍性的意志力缺乏,当面对外界的诱惑或者压力时,往往会无法抵挡或承受。因此,高校可采用各种方法去磨练大学生的意志力,让自律精神能闪现在学生喜爱的或日常的活动中,他们才会愿意去行动。三是审美意识,诚信是真和善,那么势必会与美相连接,审美意识的培养会塑造人的精神品格,净化人的心灵空间,使其能自觉性地抵制虚伪和丑恶。高校可多开展艺术文化活动,除了艺术特长生之外,更应鼓励普通学生参与这些活动,培育他们的审美意识。
(三)以道德践履的基本原则建构诚信的实践机制
一是建立诚信制度,以外部性强制力量帮助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并内化为其诚信品格。建立的诚信奖惩制度,对违背诚信的大学生进行批评处分加大了学生的失信成本,促使学生强化诚信意识,从小诚信行为逐步形成良好的诚信行为习惯与诚信修养。
二是构建创新教育模式,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必须以学校为主体,同时引入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逐步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诚信教育模式。首先,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必须以高校为主体,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发挥教师的模范作用,杜绝校园内的不诚信现象,营造浓厚的诚信教育环境。其次,高校必须强化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共同促进大学生诚信品格的养成。家长在学生的家庭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家长必须以身示范,为学生树立诚信榜样。最后,要尽快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逐步健全市场经济诚信法规体系,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为大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首先,农民工在社会中的群体特殊性。农民工虽处于城市的活动范围中,但是农民工是来自农村,对于乡土的依恋较强;而由于乡村环境及家庭因素等的影响,农民工整体的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对于生活中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社会的活动范围有限,社会关系主要以强(亲戚)关系为主。其次,农民工的生存困境。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地位不稳固,城乡生活习惯的差异,自身的生活无法保障。再次,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与生存技能低、职业的思想观念落后、对自身的道德素养要求低。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不高,只能从事一些脏重的体力活,工资水平较低,使得他们较易忽视自己的职业道德的提高。最后,农民工的融城意愿强烈。大多农民工对于在城市中安家立户具有强烈的愿望,但自身与城市生活水平存在不小的差距。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也使得西方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观念传入我国,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造成部分农民工产生金钱至上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感缺失等不良现象,加上趋利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职业道德的淡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个人收入的差距也易使农民工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出现散漫,消极怠工等。
(三)农民工职业道德嬗变的政府原因
在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政府决策与政策的实施对于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但财政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存在的不公;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与对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工的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存在的不足;基层文化建设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系统的不完善;政府对于加强农民工职业道德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等制度的原因,都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增强产生不利的影响。农民工的职业道德在城市化进程中发生嬗变的社会和企业原因表现在,社会方面,农民工在社会中的收入少、地位低;社会群体的不公正待遇及对农民工职业生活的关注度低;农民工自身工作的流动性强、工作环境复杂多变。企业等有关单位方面,缺乏科学的管理理念、方法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系统等。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农民工自身的积极性
在城市化进程中,提高农民工职业道德的主观因素表现为农民工自身的积极性。首先,农民工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树立科学先进的职业道德观念。其次,农民工努力学习自身职业的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自我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就业能力。农民工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再次,农民工提高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加强自身的道德自律。现在社会鱼龙混杂,农民工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抵制不良思想观念的危害,职业道德的立场坚定。最后,农民工培养自身的职业幸福感。农民工学会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自身职业,既看到自身职业的辛劳,又要看到其价值,并能够从自我职业中发现快乐与幸福。
(二)国家制度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对于加强农民工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大的意义,国家可以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来坚定农民工的职业责任感和理想,丰富其职业道德的内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平分配制度,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社会公平;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取消各行业歧视和限制农民工生活、工作的不合理制度,提高农民工的职业道德要求;政府创办专门学校和机构,加强对农民工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等等。
(三)企业对于加强农民工职业道德的措施
作者:滕瀚 方明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
“有机会才学它”(M=0.430)、“维护和宣传它”(M=0.350)、“有时宣传它”(M=0.320)、“对它缺乏学习和认识”(M=0.280)、“对它兴趣不大”(M=0.210)、“总是担心它的负面影响”(M=0.130)、“不清楚(M=0.130)”,最后是“反感它”(M=0.040)。可以看出,均数排在前五位的对待科学的态度均是积极正向的态度,排在后五位的是负面消极的态度。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对待科学的态度的选择上,以积极正向的态度为主。农民工的道德意识,以积极的道德意识为主可以看出,农民工在道德意识选项上选择最多的是“诚信”(M=0.72),其次依次是“关爱”(M=0.69)、“宽容”(M=0.67)、“负责任”(M=0.38)、“沟通”(M=0.37)、“冷漠”(M=0.05)、“相互利用”(M=0.04)、“不负责任”(M=0.03)、“敌对(M=0.03)”,最后是“欺诈”(M=0.02)。可以看出,均数排在前五位的积极正向的优良道德意识,排在后五位的是负面消极的不良道德意识。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在道德意识的选择上,以积极正向的道德意识为主。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对科学的“欣赏”选项上,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负相关(p值均小于0.01),而与“关爱”“诚信”等优良道德意识呈现显著的正相关(P值均小于0.01),这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欣赏有助于改善其道德意识,降低其消极的道德意识。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对科学的态度中,农民工的“设法弄懂它”与人际道德意识中“冷漠”呈显著的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086(p<0.01),与人际道德意识中的“诚信”呈显著的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81(p<0.01);对科学持有“有机会才学它”的态度与人际道德意识中“冷漠”呈显著的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083(p<0.01),与“诚信”呈显著的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82(p<0.01)。这说明对科学的学习与掌握有助于良好道德意识的形成。
农民工对科学持有的消极负面态度与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正相关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对科学的态度中,“对科学兴趣不大”与不良道德意识中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呈显著的正相关(p值均小于0.01)。农民工对科学的“反感”与不良道德人际关系中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也呈显著的正相关,其中对科学的“反感”态度与道德人际认知中“冷漠”的相关系数高达0.252,与“不负责任”的相关系数高达0.210,与“敌对”的相关系数高达0.275,与“相互利用”的相关系数高达0.161,这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消极态度会影响到他们的道德意识,农民工对科学的态度越消极,农民工的道德意识也越消极。令人惊奇的是,农民工在对待科学的态度中,“总是担心它的负面影响”与道德意识中的“关爱”呈显著的负相关(p<0.01),与道德意识中的“冷漠”“欺诈”“相互利用”呈显著的正相关(p<0.01)。这与人们对科学负面影响的担心的认识有出入。一般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认为“对科学负面影响的担心”与“关爱”等积极道德人际关系呈正相关,与“冷漠”“欺诈”“相互利用”等消极道德人际关系呈负相关,但本调查的结果却与此相反,可能的原因是“总是担心科学的负面影响”会强化出对科技进步的不信任感和毁灭感,促使具有这种观念的人在道德意识中更加倾向于“冷漠”“欺诈”“相互利用”等消极道德意识。
对科学的“反感”“兴趣不大”等消极态度与优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负相关,与消极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正相关。这说明科学的进步与传播对社会道德意识层面具有显著的影响。有效的推进科学的传播,能够提升社会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对科学的认可与赞成态度蕴含着对科学精神的认可,而科学精神中的关爱、宽容、负责任以及求真务实、实事求是都与优良道德意识的“宽容、关爱、信任”是一脉相通的,因此,科学精神对于净化道德观念、陶冶道德情操和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本调查从实证层面支持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传播对社会伦理、道德风尚、价值观念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降低和消除农民工对科学的负面态度,有助于他们形成优良的道德意识的调查数据说明,“对科学兴趣不大”与不良道德人际意识中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呈显著的正相关(p值均小于0.01)。农民工对科学的“反感”态度与农民工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等不良道德人际关系中也呈显著的正相关,其中“反感科学”与“冷漠”的相关系数高达0.252,与“不负责任”的相关系数高达0.210,与“敌对”的相关系数高达0.275,与“相互利用”的相关系数高达0.161,这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消极态度会显著影响到他们的道德意识,说明降低和消除农民工对科学的负面态度,有助于农民工形成积极优良的道德意识。培养和强化农民工对科学持有正向积极的态度,有助于淡化其不良道德意识,塑造其优良道德意识从我们还可以看出,农民工对科学的欣赏态度与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的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负相关(p值均小于0.01),而与优良道德意识中的“关爱”“诚信”呈现显著的正相关。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欣赏有助于改善其道德意识,降低其不良道德意识。这说明在农民工日常生活中,加大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工对科学的兴趣,培养他们对科学的欣赏态度,有助于他们道德意识的提升与改善,有助于淡化消极道德意识。总体上,从农民工群体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群体对科学持有的积极态度与该群体的积极道德意识具有显著的正相关,科技对社会的道德意识层面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一)内容的不足:重私德轻公德德育内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家庭道德教育的目的的实现,家庭道德教育的任务能否完成。新生代农民工表示,他们平时更多的教育子女要孝顺父母、孝顺爷爷奶奶、要尊老爱幼、听老师的话、不说谎、不打架等,以及遵守交通规则、团结友爱等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至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等这种“公德”教育却很少在家庭中刻意提及,认为这些应该由学校老师进行教育。有些农民工家长甚至曲解了道德教育,认为道德教育就是要教会孩子处事圆滑,中规中矩,明哲保身,因为他们自己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在走访过程中,当被问及“是否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问题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都表示“不知道”,能把24字核心价值观背出来的也是少之又少。十的召开,开启了新阶段和新征程,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传统道德中的某些精华被重新提及与重视,新的道德判断标准出现,此时,当代社会所需要的爱国主义、诚信、责任心、社会责任感,集体主义精神等“公德”内容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方向和指导,加强他们的公德教育,提高他们综合素质、现代公民意识等,对于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一份子、祖国未来的接班人也是尤其必要的。
(二)方式的单一:重言传轻身教教育方式深刻影响着教育的效果。新生代农民工家长的家庭道德教育方式呈现单一的特点。在调查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对孩子的家庭道德教育方式与父辈相比,虽态度言辞缓和了很多,但依然呈现单一的特点,重言传轻身教,主说教缺引导。在被问及“您平时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主要通过什么方式”时,依然有68.5%的人选择了“说道理”。大多数年轻农民工虽有意识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却忽视了自己的身教,他们常常自觉不自觉得把教育停留在口头上,轻则“老生常谈”“喋喋不休”,重则“厉声喝止”甚至“棍棒以对”,比如被问及“如果发现孩子做了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比如说脏话)时,您一般会如何做”这一问题时,还有33.5%的人选择了“厉声喝止”。事实上,要知道,孩子是家长的一面“镜子”,他/她行为的对与错,善与恶,其实反映的正是家长的教育方式。有些农民工家长甚至自己都没有做好表率,在家里口无遮拦、爆粗口、乱发脾气、抽烟、熬夜打游戏等,回头发现自己的孩子有道德失范行为出现时还觉得不可思议,殊不知正是日常生活中自己的那些不良道德行为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事实上,道德教育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教育,不仅仅是靠理论来支撑,更应该在实践的过程中贯彻实施。给孩子讲一百个大道理,不如身体力行地成为孩子学习的道德榜样。
二、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家庭道德教育问题的成因检视
(一)社会外部环境纷繁复杂,使家庭道德教育面临挑战
1.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影响着家庭道德教育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实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使得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现实生活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风气盛行,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受到很大的冲击,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等正日益朝着功利化、物欲化的方向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过于迷恋对物的崇拜、享受与占有,而对财富的获得方式,却不受人们太多的关注。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们,自身面对这些挑战,都有些招架不住,时有困惑,因此势必影响对下一代道德品质的培养与教育。
2.信息化的负面影响冲击着家庭道德教育的原有功能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电脑和电视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辛苦工作一天的新生代农民工们,回到家往往通过上网看电视来缓解工作压力,忽视了对孩子的精神关爱,导致父母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时间大大减少。还有些新生代农民工整日工作忙碌,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同时孩子因为没有朋友,长期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将空余时间也大量花费在看电视、打游戏上。加之对于网络、电视、报刊、电影等处于迅速发展阶段的媒体缺乏有力的监管和约束,幼小的孩子很容易受到电视网络的影响,比如连云港市一男孩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与小哥俩做“绑架烤羊”游戏,导致兄弟俩被火严重烧伤事件。这些悲剧让人想都想不到。有时候,家庭道德教育在无孔不入的媒体介质面前,对一些负面影响往往防不胜防。
(二)教育主体自身困难重重,使家庭道德教育力不从心
1.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子女德育资金投入少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刚刚在社会站住脚,自身的经济实力并不雄厚。由于没有技术专长、没有工作经验、流动性强,他们大多只能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工资起点低,涨幅小,增速长期滞后于城镇居民收入和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这样,与市民收入和城市消费水平相比较,绝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明显偏低,而且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在子女上学、就医等诸多方面还需要支付比当地市民更多的成本,所以生活压力较大。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活资金的不充裕,直接限制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子女教育,包括道德教育的投入。在被问及“您会给孩子买一些专门关于道德教育方面的故事书或者影像资料”的时候,有59.5%的人选择了“基本没买过”;而“不买的原因”中选择“工资就那么点儿,哪还有闲钱买这个”的占到52.9%。
2.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子女德育质量难提高文化水平不高的新生代农民工很难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他们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知识主要来源于自身经验和自己小时候接受家庭教育的经验,留心观察不难发现,很多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教育的年轻的农民工家长,自己小时候就多半成长于“棍棒教育”,他们不知道该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到底什么才是科学的教育手段,他们就会潜意识里套用父辈对自己的教育方式。当被问到“您觉得自己做的不好(在子女道德教育方面)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时,33.5%的家长认为自己“缺乏方法,想教育却不知从何下手”。一些年轻的农民工家长的教育方法也有待商榷,他们有的往往只会告诉子女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于为什么这样,他们却很难解释清楚,使得孩子“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态度和蔼时,孩子一般能接受;但如果家长管教时缺了耐心,态度比较专横时,孩子往往会心生反感,甚或引起叛逆之情,进而对父母的管教产生抵触情绪,长此以往,家庭教育效果必然不佳。
3.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压力大,子女教育时间难保证教育子女,督促指导他们学习需要较大的时间、精力投入。尽管现如今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的要求较老一辈都更高,他们的工作环境较上一辈也有所改善。但由于自身技能水平的限制,他们大多仍在低端的劳动市场就业,工作时间相较于城市里的普通单位工人更长。在调研中,问及被访人员“您觉得自己做的不好(在子女道德教育方面)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时,46.5%的受访者表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而且有时候新生代农民工家长由于压力大,一些不好的情绪也会被带回家,带给孩子。被问及“当工作上遇到不顺心的事情,会将不好的情绪带给孩子吗”,有47.5%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偶尔有过”,32.5%的人“没注意过这个问题”。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使得农民工工作之余可以支配的时间和精力很少,休息的时间都没法保证,更别说静下心来好好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了。
三、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家庭道德教育问题的解决对策
切实提高农民工子女家庭道德教育的效果,进而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是全社会的大事,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完成好这项工程,需要构建“国家—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道德教育体系。需要各方同心协力,群策群力。
(一)制度政策扶持,为家庭道德教育保驾护航道德建设离不开国家的顶层设计,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作为弱势群体,离不开相关政策制度的扶持,因此,国家层面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制度监管,为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进行家庭道德教育提供政策支持。比如以十的召开为契机,逐步推进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使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农转非”,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同时也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对随迁子女家庭道德教育的进行,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基本法律法规。还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涵盖生育、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免除一些后顾之忧。
(二)家校通力合作,为家庭道德教育创新形式家校合作在道德教育中始终是备受关注的措施。因为学校本身也承担着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责任,且学校有其一定的优势,能掌握道德教育的大方向。因而在孩子的道德教育方面,家庭和学校在观念和目标方面首先必须达成一致,然后运用各自优势,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理想的效果。作为学校,应该不断拓宽渠道加强与家长的联系;要倡导年轻的农民工父母们科学地进行家庭德育,通过家访、印发告家长书等形式,介绍、推广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编写一些简单易懂的册子给农民工家长,给他们以技术上的指导。反之,作为新生代农民工,要主动与子女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要多跟老师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每次的家长会要争取参加,积极地和班主任配合,发挥家庭德育的实效性。
(三)整合社区资源,为家庭道德教育添砖加瓦良好的社区环境有利于家庭道德教育的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家庭聚居相对集中的社区或街道应加强社区及街道环境的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橱窗进行先进文化和文明道德宣传;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的阅览室和活动室,积极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和子女进行有意义的活动,融洽亲子关系;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家庭与当地市民家庭间的沟通交流,加深彼此了解,增进彼此感情;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尝试创建有关家庭道德教育咨询室,真正服务于新生代农民工家长,及时为他们进行家庭道德教育支招等,努力营造一个环境干净整洁、民风文明友好的社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