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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消防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21 08:14:59

序论:在您撰写矿区消防工作计划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矿区消防工作计划

第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叫XXX,现任XXXX保卫科长,负责保卫科全面工作。

保卫科在矿委的正确指导和各科室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始终“以预防为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我矿安全生产大局,认真开展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虚心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好地完成了我矿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火工品管理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现将我XXX年度工作向大家做以汇报:

一、加强队伍建设

保卫科作为全矿的治安保卫部门,肩负全矿的治安维稳、消防安全和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我们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保卫科当前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现状,制定并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人,要求各岗位值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每月召开二次保卫人员工作例会,四次次科务会议,经常不断的总结工作,寻找不足,奖罚分明,工资合理分配。全年保卫科人员违章现象明显减少,未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严重违章违纪事件。

二、治安保卫工作

为了我矿公、私财产不受损失,加强矿区治安巡逻、巡查力度,实行“每日防盗检查”、不定时的组织治安安全大检查制度,不定期不间断到各岗位排隐患,查漏洞;加强全天24小时巡逻、巡查力度,对重点部位、要害部位,保卫科坚持完善“人防、技防、物防”要求,有效地提高了治安保卫工作水平,同时也起到震慑作用。2018年度,矿区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一起盗窃案件,杜绝了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加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防患于未然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实行“防火一日巡查”和“防火检查管理”制度,并记录在册,对检查时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到位。及时更换、充装、维修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了消防设施常年完好用时有效,全矿重要岗位和部位安装的消防栓设置齐全,运行良好,为矿区消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义务消防队每月19日为消防培训学习日,通过学习、培训,使义务消防队员能够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消防安全技能,并于6月19日和11月9日保卫科组织开展了全矿范围内的“消防模拟演练”活动及重点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达到了预期的演练效果,为我矿公、私财产不再受火灾的威胁提供了保障。全年度没有发生火灾事故。

四、火工品审批、购买、督查、检查工作

2018年度及时审批、购买保质保量的火工品,从未因无及时购买炸药雷管而影响生产。在审批购买中我们严格按照程序审批采购,强化库房管理,不定时去库房、井口检查、督查、巡查。每月4次检身排查,对井口、更衣间、和升井全员随身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通过我们的努力,全年没有发生火工品被盗、被抢、流失的现象发生,从根本上杜绝了火工品流失所带来的危害。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以多种形式进行了“法制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防火、防盗”、“119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日”“反恐怖”宣传教育,如在区队班前会上讲案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防火常识,在矿区路段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职工骑车佩戴安全头盔,防止超速行为的发生。并在矿区路段设限速标志和宣传横幅,强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有效的减少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因超速行驶不带安全头盔造成的人身事故。

六、勤政廉洁、加强自身管理,以身作则

为使保卫科的各项工作和谐公正有序开展,做到让领导放心、职工满意,我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和矿规矿纪。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要求科室全体成员,保证保卫科各项事务的公开公正。保卫科内部从未出现吃拿卡要现象,从没有克扣职工工资、收取贿赂、吃请现象发生。

七、及时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临时性工作

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在本科室里占据了一定的工作比例,当接到领导交办任务时,认真了解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组织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完成,做到“不推、不拖、不靠”的三不原则。

2018年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矿区治安秩序的基本稳定,但距领导的要求和同志们的期望还相差很远,需要我们在今后更加努力的去完成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各方面的工作。

2018年虽然在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

1、科室人员的整体素质差有待进一步提高,员工责任心仍需加强;

2、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限,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些不足之处,是我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严格要求自己,认真细致的开展各项工作。为确保丰阳煤矿治安秩序稳定而努力工作。

以上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第2篇

紫金矿业创造了中国矿业跨越式发展的“奇迹”与“神话”:1992年的总资产才352万元、利润3万元,到2008年,公司总资产增长14480倍,净利润增长1022000倍。2009年第一季度,紫金矿业成为中国唯一保持盈利增长的黄金企业。在该季度,紫金矿业正视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因素,逆势发力,实现净利润9.12余亿元,同比增长20.6%,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37%。

短短几年,紫金迅速崛起,实现了众多飞跃,完成了从“红土地紫金”到“中国紫金”的跨越,并成功踏出国门,显现出成为“世界紫金”的潜力。紫金矿业崇尚“企业、员工、社会协调发展”的价值观,多年来沉淀出“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紫金精神,并以“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形成具有紫金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安全发展是保障

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紫金矿业的董事长、总裁陈景河在作主题报告时,都会用很大的篇幅,把安全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强调。他强调:“集团公司要求紫金山金铜矿打造成为集团的‘标杆’企业,就要担负起发展的重任。发展是责任,安全更是责任。没有安全,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每年年初,紫金集团公司将全年的安全环保工作计划措施及管理方案以1号文件下发。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邹来昌说:“安全环保是公司的生命线,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要有前瞻性,要长远考虑。”

对此,该公司董事会专门作出了制订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消防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紫金山金矿重大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检查表》等,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紫金矿业已经建立了“总部一区域公司-子公司”的安全分级管理架构,建立了“集团总部职能管理部门和区域公司主要负责对集团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重点设施进行重点监管,而日常管理以各单位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起完善的集团安全环保生产基本数据库,有目的、有计划、分步跟踪落实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紫金矿业专门设立了安委会,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集团公司每个季度的安全、环保、治安、消防工作进行通报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思路。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李四德说:“季度会议是很有效果的,它可以让我们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不会等到问题爆发到要‘灭火’了才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我们要求:不要事后总结,要做到事先管理,事中控制,早预防,早准备。”

经济杠杆促安全

紫金山金铜矿矿区范围大,矿区道路复杂,同时矿区各类作业机械、运矿车辆及其他运输车辆多达数百辆,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给矿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为此,紫金山金铜矿专门成立了车辆管理科,制定了一系列车辆管理规定,违规者将被重罚。

紫金矿业为施工队伍建立安全绩效档案,每个月对各工程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考核。2008年紫金山金铜矿给工程分包方兑现安全奖802万元,矿内部发放安全奖共计145万元。2009年4月份,紫金山金铜矿公布了工程分包方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新华都公司扣9分,实际得分为91分。为什么被扣?理由十分清楚:金采厂940修理场修理工在电焊时未戴防护罩,扣0.5分,882号车未及时填写日检表,扣0.5分……,新华都二处扣11分,实际得分是89分,理由是:金采厂的856-844南部斜坡道路标不齐,扣0.5分,856南部平台局部挡墙不规范,扣0.5分……

在安全方面,紫金矿舍得投入。制定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消防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和处罚,每年要投入上千万元进行安全环保治安消防工作奖励。2008年,公司在本土企业方面共计投入安全专项资金约1亿多元,其中紫金山金铜矿仅更换大型运输设备一项就投入资金共6000余万元。在矿区内建成了导流排洪系统、清污分流系统、工业水循环使用系统、污染物处理系统,构筑了多重高标准的防洪排洪、拦泥拦渣工程,在各个排污口建设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地保障了矿区及下游水体的环境安全。

科技兴安出效益

“科技创造紫金”,同样,科技也使紫金矿业的安全环保事半功倍!

为防止废矿石形成泥石流危害,紫金山金铜矿在通往汀江的三条沟谷中都构筑了多重高标准的防洪拦渣工程,建成了清污分流系统和工业水循环使用系统,并在每个排污口建设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紫金矿业与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共同开展了《紫金山金铜矿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相互影响关系研究》、《紫金山金铜矿露天开采高陡边坡稳定性研究》等多个项目的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共投入资金约1200万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后产值可达5亿多元。

紫金矿业先后研究开发高深溜井运输方式、井下高效安全采矿方法的研究和全面推广应用、露采陡帮开采与边坡稳定性研究技术的成功运用、采空区处理与边坡稳定性研究成果的全面推广和运用以及采用气隙爆破技术、澳瑞凯高精度雷管逐孔起爆技术的应用、对中深孔爆破飞石的控制技术的运用等安全生产技术。紫金矿业副总裁邹来昌认为,这一系列新科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但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也使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了效益与安全双丰收。

中国工程院陈毓川院士说:“这么大的矿区,山势那么陡峭,又用了氰化钠,却没有造成安全污染,少量排放均能达标,没有领导的重视,没有很好的管理是根本做不到的。”

陈景河说:“紫金山金铜矿、阿舍勒铜矿工业旅游示范项目、紫金山金铜矿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美誉度很高,形成了紫金十分珍贵的环保品牌。做好安全环保工作,一方面,我们确保企业生产不损害他人利益,同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优秀的环保形象,大大提升了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做强、做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紫金在积极实施全球战略的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也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公司副总经理陈家洪告诉记者,紫金山金矿已经进行QHSE(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三合一体系的认证工作,并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把矿山建设工作推向了更高层次。

第3篇

短短几年,紫金迅速崛起,实现了众多飞跃,完成了从“红土地紫金”到“中国紫金”的跨越,并成功踏出国门,显现出成为“世界紫金”的潜力。紫金矿业崇尚“企业、员工、社会协调发展”的价值观,多年来沉淀出“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紫金精神,并以“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形成具有紫金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安全发展是保障

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紫金矿业的董事长、总裁陈景河在作主题报告时,都会用很大的篇幅,把安全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强调。他强调:“集团公司要求紫金山金铜矿打造成为集团的‘标杆’企业,就要担负起发展的重任。发展是责任,安全更是责任。没有安全,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每年年初,紫金集团公司将全年的安全环保工作计划措施及管理方案以1号文件下发。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邹来昌说:“安全环保是公司的生命线,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要有前瞻性,要长远考虑。”

对此,该公司董事会专门作出了制订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消防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紫金山金矿重大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检查表》等,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紫金矿业已经建立了“总部一区域公司-子公司”的安全分级管理架构,建立了“集团总部职能管理部门和区域公司主要负责对集团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重点设施进行重点监管,而日常管理以各单位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起完善的集团安全环保生产基本数据库,有目的、有计划、分步跟踪落实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紫金矿业专门设立了安委会,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集团公司每个季度的安全、环保、治安、消防工作进行通报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思路。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李四德说:“季度会议是很有效果的,它可以让我们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关口前移,不会等到问题爆发到要‘灭火’了才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我们要求:不要事后总结,要做到事先管理,事中控制,早预防,早准备。”

经济杠杆促安全

紫金山金铜矿矿区范围大,矿区道路复杂,同时矿区各类作业机械、运矿车辆及其他运输车辆多达数百辆,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给矿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为此,紫金山金铜矿专门成立了车辆管理科,制定了一系列车辆管理规定,违规者将被重罚。

紫金矿业为施工队伍建立安全绩效档案,每个月对各工程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考核。2008年紫金山金铜矿给工程分包方兑现安全奖802万元,矿内部发放安全奖共计145万元。2009年4月份,紫金山金铜矿公布了工程分包方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新华都公司扣9分,实际得分为91分。为什么被扣?理由十分清楚:金采厂940修理场修理工在电焊时未戴防护罩,扣0.5分,882号车未及时填写日检表,扣0.5分……,新华都二处扣11分,实际得分是89分,理由是:金采厂的856-844南部斜坡道路标不齐,扣0.5分,856南部平台局部挡墙不规范,扣0.5分……

在安全方面,紫金矿舍得投入。制定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安消防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和处罚,每年要投入上千万元进行安全环保治安消防工作奖励。2008年,公司在本土企业方面共计投入安全专项资金约1亿多元,其中紫金山金铜矿仅更换大型运输设备一项就投入资金共6000余万元。在矿区内建成了导流排洪系统、清污分流系统、工业水循环使用系统、污染物处理系统,构筑了多重高标准的防洪排洪、拦泥拦渣工程,在各个排污口建设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地保障了矿区及下游水体的环境安全。

科技兴安出效益

“科技创造紫金”,同样,科技也使紫金矿业的安全环保事半功倍!

为防止废矿石形成泥石流危害,紫金山金铜矿在通往汀江的三条沟谷中都构筑了多重高标准的防洪拦渣工程,建成了清污分流系统和工业水循环使用系统,并在每个排污口建设了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紫金矿业与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等科研单位共同开展了《紫金山金铜矿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相互影响关系研究》、《紫金山金铜矿露天开采高陡边坡稳定性研究》等多个项目的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共投入资金约1200万元,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后产值可达5亿多元。

紫金矿业先后研究开发高深溜井运输方式、井下高效安全采矿方法的研究和全面推广应用、露采陡帮开采与边坡稳定性研究技术的成功运用、采空区处理与边坡稳定性研究成果的全面推广和运用以及采用气隙爆破技术、澳瑞凯高精度雷管逐孔起爆技术的应用、对中深孔爆破飞石的控制技术的运用等安全生产技术。紫金矿业副总裁邹来昌认为,这一系列新科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但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也使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了效益与安全双丰收。

中国工程院陈毓川院士说:“这么大的矿区,山势那么陡峭,又用了氰化钠,却没有造成安全污染,少量排放均能达标,没有领导的重视,没有很好的管理是根本做不到的。”

陈景河说:“紫金山金铜矿、阿舍勒铜矿工业旅游示范项目、紫金山金铜矿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美誉度很高,形成了紫金十分珍贵的环保品牌。做好安全环保工作,一方面,我们确保企业生产不损害他人利益,同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优秀的环保形象,大大提升了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做强、做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4篇

20__年,是全面实施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第二年,也是XX矿继续深化改革、精细管理、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全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至关重要。为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社会治安安全单位”工作,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XX“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20__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XX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以开展创建“平安模范区队”、争做“矿山卫士”为载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为原则,认真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和治安经济责任制,全面构建XX内部治安防范,维稳长效机制,实现发案下降,员工违法犯罪减少,员工队伍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的工作目标,为全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

二、奋斗目标

1、全XX治安形势稳定,杜绝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部位无盗窃案件的发生,要害部位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发生。

2、职工刑事发案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职工犯罪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职工受行政处理的不超过职工总数的8‰。

3、深入开展“平安模范区队”等创建活动,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治安安全单位合格率在95以上。

4、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杜绝集体上访、停产事件发生。

5、加强公司院内暂住人口的管理,登记率达100。

6、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杜绝民转刑案件发生。

7、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把维护稳定摆在首位,坚持稳定压倒一切。

1、广辟信息渠道,及时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不安定因素,对反馈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发生影响的问题,积极制定措施妥善解决。

2、正确疏导矛盾,化解各种纠纷。积极疏导各类矛盾,化解消极因素,做到及早发现,正确疏导,将矛盾控制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和防止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3、做好突发公文写作性事件的预防和准备工作,树立超前意识,制定可行性预案,确保各类问题发现早、控制住、处理好。

(二)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全面落实综治措施

坚持不懈的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工作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各项治理活动,确保治安秩序稳定。

完善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防性案件的发案率。深入发动群众,落实群防群治措施,提高自防自治能力,进一步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场所的监控能力。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公司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强化基础建设,开展系列创安活动,提高综合防控能力。

1、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创建“平安模范区队”为重点的系列创安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在实处,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加强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全面落实责任。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做好治安保卫基础防范工作。

3、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暂住人口管理水平。

4、强化消防和爆炸物品管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部门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切实把责任制落实好。加强消防工作,首先要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意识和防灭火能力。其次要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查找消防管理的薄弱环节,查找火险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在爆炸物品管理上,要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原则,从抓防范、夯基础、促管理入手,做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四)广泛开展企地共建活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要重视和加强企地共建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联系,积极承担起应尽的治安责任,协助和配合地方做好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共保一方平安。

(五)加强文明环境治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加强路查和查岗工作,矿区运输车辆禁止乱停乱放、鸣高音喇叭,杜绝偷盗煤炭的行为发生。

(六)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落实目标责任,进行目标考核。

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创建“平安模范区队”工作的顺利开展,XX对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具体要求是:

1、责任目标

(1)把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做到、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

(2)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纠纷炖化在基层,超前做好和上访工作,对重大问题要超前做好预案,杜绝群体上访。

(3)积极开展系列创安活动,搞好公司的治安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工业物资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防范措施落实,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否则给予经济处罚。

(4)加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杜绝重大恶性案件,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力争消灭一般案件和政治案件,确保无职工犯罪。

(5)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用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职工业余生活阵地,“黄、赌、毒”等问题得到控制。

(6)建立有效的人口管理制度,暂住流动人口管理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7)强化消防管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杜绝隐患,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无事故。

(8)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10)加强文明环境创建工作,杜绝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坚决制止不文明行为,确保文明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以开展创建“平安模范区队”、争做“矿山卫士”为载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为原则,认真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和治安经济责任制,全面构建内部治安防范,维稳长效机制,实现发案下降,员工违法犯罪减少,员工队伍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的工作目标,为全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

二、奋斗目标

1、全治安形势稳定,杜绝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部位无盗窃案件的发生,要害部位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发生。

2、职工刑事发案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职工犯罪率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职工受行政处理的不超过职工总数的8‰。

3、深入开展“平安模范区队”等创建活动,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治安安全单位合格率在95%以上。

4、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杜绝集体上访、停产事件发生。

5、加强公司院内暂住人口的管理,登记率达100%。

6、加强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杜绝民转刑案件发生。

7、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把维护稳定摆在首位,坚持稳定压倒一切。

1、广辟信息渠道,及时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不安定因素,对反馈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可能发生影响的问题,积极制定措施妥善解决。

2、正确疏导矛盾,化解各种纠纷。积极疏导各类矛盾,化解消极因素,做到及早发现,正确疏导,将矛盾控制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和防止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3、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准备工作,树立超前意识,制定可行性预案,确保各类问题发现早、控制住、处理好。

(二)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全面落实综治措施

坚持不懈的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工作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各项治理活动,确保治安秩序稳定。

完善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可防性案件的发案率。深入发动群众,落实群防群治措施,提高自防自治能力,进一步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措施,提高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场所的监控能力。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公司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强化基础建设,开展系列创安活动,提高综合防控能力。

1、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创建“平安模范区队”为重点的系列创安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在实处,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加强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全面落实责任。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做好治安保卫基础防范工作。

3、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暂住人口管理水平。

4、强化消防和爆炸物品管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部门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切实把责任制落实好。加强消防工作,首先要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意识和防灭火能力。其次要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查找消防管理的薄弱环节,查找火险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在爆炸物品管理上,要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原则,从抓防范、夯基础、促管理入手,做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四)广泛开展企地共建活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要重视和加强企地共建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联系,积极承担起应尽的治安责任,协助和配合地方做好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共保一方平安。

(五)加强文明环境治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加强路查和查岗工作,矿区运输车辆禁止乱停乱放、鸣高音喇叭,杜绝偷盗煤炭的行为发生。

(六)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落实目标责任,进行目标考核。

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创建“平安模范区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具体要求是:

1、责任目标

(1)把稳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做到、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

(2)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纠纷炖化在基层,超前做好和上访工作,对重大问题要超前做好预案,杜绝群体上访。

(3)积极开展系列创安活动,搞好公司的治安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工业物资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防范措施落实,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否则给予经济处罚。

(4)加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杜绝重大恶性案件,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力争消灭一般案件和政治案件,确保无职工犯罪。

(5)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用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职工业余生活阵地,“黄、赌、毒”等问题得到控制。

(6)建立有效的人口管理制度,暂住流动人口管理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7)强化消防管理,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杜绝隐患,各负其责,确保安全无事故。

(8)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依法调解和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10)加强文明环境创建工作,杜绝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坚决制止不文明行为,确保文明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6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