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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卫生责任区域清洁包干,以股室为卫生清扫单位,分地段包干清扫。各股室卫生清扫责任地段为:
1、各股室的室内清洁卫生,一律由本股室人员负责清扫。
2、办公公共场地的清扫,由楼层各股、队、室轮流值周清扫。
3、其它公共场所由办公室落实人员清扫。
二、清扫办法及要求
1、坚持每日清扫。局机关每个工作人员每早晨上班前必须搞好办公室清洁卫生。
2、坚持每周二、周五下午下班前半小时集中进行一次大扫除,任何人不得拒绝或变相逃避参加环卫清扫工作。
3、由各股室负责人组织本股室人员清扫。
4、清扫范围包括地板、门窗、桌椅、文件柜、阳台、花草等。
5、切实做到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所划区域无痰迹、纸屑、烟蒂,厕所天天冲洗,并做到全天保洁。
三、检查。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地进行清洁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每月公布一次,年底结合其他工作予以考核。
1、公司各部门室外卫生区由保卫科绘制“卫生区划分图”以书面形式统一划分;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司各个位置的厕所、洗刷、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在单个部门内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清理,分布在二个部门以上公共位置的,由保卫科书面划分清理。
2、公司各部门分管的卫生、绿化区必须在早晨点名之前高标准、彻底清理完毕。任何部门不准在点名之后打扫卫生、洗涮茶具、浇花等。
3、负责清扫厕所和洗刷间的部门或车间,必须在点完名之后5分钟之内清扫完毕。
4、卫生清理标准:
(1)地面标准:无尘土、沙粒、纸屑,无污水、泥浆、痰迹等杂物。
(2)绿化区标准:无杂草、杂物、无落叶。
(3)窗户标准:玻璃光亮透明、无污点,窗台无灰尘,窗角无灰挂。
(4)墙壁标准:无蜘蛛、蟑螂;墙角无灰挂,墙壁无残痕、无污染等。
(5)室内物品标准:桌面整齐无杂物、无灰尘;日光灯无灰尘;卫生工具整齐地摆放在隐蔽位置;纸篓、报夹、椅子等物品摆放合理有序。
(6)水池、便池标准:无污垢、尿锈、无异味,水嘴、水阀不跑、冒、漏、滴。
5、清理卫生的用具、水桶、拖把等物品用完后要定位存放,具体定位规定如下:
(1)办公楼物品定位:拖把放在制作的拖把架上,并在用完之后放好,毛刷、水管及铁筋挂在洗刷间的墙上,水桶放在下水道口处,笤帚挂在各室部的门后墙上,大扫帚放在楼梯底处.
(2)各车间清洗厕所物品定位:拖把用完之后放在各车间的拖把架上,厕所用的水管放在各厕所一角墙上。
6、在打扫厕所、洗刷间及室外卫生时,必须注意:
(1)清擦厕所、洗刷间墙壁和隔板时用拧干水的半湿抹布,禁止直接用水冲洗(车间厕所除外),以免搞得到处是水渍。对于重点脏的部位,可用毛刷用力擦洗(如已干结的便渍、痰渍、污渍等)。厕所、洗刷间在清扫完毕前,必须用干拖把将地面的水渍拖干。
(2)打扫各办公楼内厕所、洗涮间内的卫生时,用洗涮干净的半湿拖把拖地(半湿拖把以拧干提着走10-15米不滴水为标准)。
(3)在洗涮间洗涮物品时,必须先将杂物倒入洗刷间设置的杂物桶内,严禁倒入水池,堵塞管道,洗涮完毕后,将水池部拭干净,并随手将水龙头关妥当,以不滴漏为准。
(4)到厕所便后,一定将便盆冲洗干净,然后把水龙头关好,以不滴漏为准。
(5)洗涮间、厕所内一切设施,人人有责爱护,谁损谁赔偿,如查不出损坏人,由当天清理负责人赔偿或负责修复。
(6)提倡使用卫生纸上厕所,禁止使用报纸等容易堵塞厕所和影响人身健康的纸张。
(7)负责打扫厕所和洗涮间的部门如发现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由负责清理部门立即组织疏通或维修。
(8)浇花时如将水洒到盆外应立即拖干,花卉平时须加强管理,使花卉枝叶茂盛,生机勃勃,直观有美感。花草摆放要量足、定位、严禁空缺,不得摆有影响美化布局和环境的花卉。
(9)分管室外卫生的部门,大面积用扫帚清扫,小面积特别是边角处用笤帚清扫,以保持地面卫生标准。剪草机剪过后的边角高草,必须剪完后12小时内用大剪刀清剪净。夏天7天左右、春秋15天左右连续不下雨,必须浇一次水,浇水时不得利用正常上班时间:窗户在风、雪、雨、雾天过后,要及时抹拭,保持标准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和评价消毒与灭菌效果的指示器材。
第四条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环境与布局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害虫孳生地的清洁区内。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应当距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污染源500米以外,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
第七条生产企业布局合理,应当符合相应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逆向交叉。
第八条生产布局必须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应当设置原料间、生产车间、成品间、质检部门等,生产工序衔接合理。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卫生。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二条生产区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净化车间的内装修应当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应当对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所和工作衣、帽、鞋,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生产用水水质应当达到生产工艺要求。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产品的生产用水应当用无菌水。消毒剂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冲洗用水应当符合去离子水、注射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必须在十万等级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学要求按GB15979、GB15980及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原材料、产品包装及仓储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用于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明显标志。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储物存放保持干燥、清洁、整齐,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应当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二条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产品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卫生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与检验的计量器具应按要求定期检定,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车间环境卫生自检和产品卫生质量自检,不同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检项目:
(一)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产品消毒作用因子强度或与消毒灭菌效果相关的理化指标进行检测;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对每批原材料和每个班组生产的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无特定有效含量检测方法的,如植物、生物类提取物等产品应当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
(三)评价消毒与灭菌效果的指示器材应当建立能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技术参数、检测指标及方法;
(四)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班次生产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
(五)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每个投料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检测记录及报告应当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该产品的失效日期后三个月。
第六章人员要求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
第三十二条生产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毒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当穿戴整洁,操作前根据产品卫生要求,应当清洁、消毒双手。从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戴手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进行吸烟、进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
产品批次:产品最终经消毒灭菌处理的,以消毒灭菌批次为产品批次;其他产品以同一批原料、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
10万等级洁净度净化车间:按控制区、洁净区严格分区设计,室内环境、用具采用无脱尘、易清洗、消毒的材料,通过物理过滤除尘、定向通风使室内微小气候达到以下要求:温度18-28℃,相对湿度50-65%,进风口风速不小于0.25m/s,室内外压差不小于4.9Pa,空气中≥0.5цm粒子数不大于3500个/L,空气细菌菌落数不大于500cfu/m3,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数不大于10cfu/cm2。
为促进大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内务卫生管理,营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一)办公室定置标准
1、大队按不同办公室配置,绘制了物品摆放定置图,请将图贴在办公室门后。(定置图附后)
2、物品要按定置图顺序依次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
3、办公室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
(二)办公桌定置标准
1、办公桌上物品按大队统一绘制的物品摆放定置图摆放,体现顺序、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办公桌上除定置的外,不得再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其中台灯使用时放在中上侧,不使用时放在桌面靠墙(窗)一侧。
3、办公桌内物品摆放必须整洁。
(三)工作椅定置标准
1、工作椅随时摆在桌后侧中央,人离开办公室(在办公楼内),工作椅按座位原位放置。
2、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工作椅半推进办公桌下。
3、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工作椅完全推进或靠拢办公桌。
(四)文件资料定置标准
1、文件资料摆放入柜,要合理、整齐、美观,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整理。
2、文件柜上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保持柜顶整洁。
3、文件装盒必须要分类命名,以便查找。
(五)办公室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按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打扫天花板、空调和能移动的桌、椅、沙发、柜底下以及窗台(露台)、空调主机等平日难以触及的地方,不留卫生死角。
3、平日办公室字纸篓内的垃圾不得露出,烟灰缸内不得超过一半,及时倾倒。
4、人离开办公室要对桌面进行整理,待办文件要整齐摆放在办公桌的中下侧,办公椅按定置标准摆放。
二、宿舍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一)物品定置标准
1、床、电视柜、书桌、鞋柜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除以上物品外,宿舍一般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2、床单统一,床上棉被叠四折成方块,放在床头,枕头和备用被统一折叠整齐放在衣柜的上格。
3、书桌上可在中上侧放一盏台灯、一个烟灰缸,茶(水)杯和热水器(瓶)放在衣柜搁物架上,摆放整齐,书桌内必须整洁。
4、鞋柜内鞋子按运动鞋、棉鞋、皮鞋、解放鞋、拖鞋的顺序依次摆放,外沿对齐,柜内其物品也必须摆放整齐。
(二)洗漱间定置标准
1、毛巾对折整齐挂在毛巾架上,对折口朝里,下沿整齐。
2、漱口杯可放在毛巾架上或洗漱台的两头(但必须只能放在一起),漱口杯手柄统一斜朝外,牙膏倒放在漱口杯内倾斜尾朝里,牙刷刷毛朝下与牙膏方向一致插在漱口杯内,牙刷在牙膏外。
3、洗脸盆放在水桶上,水桶提手靠外,居中放置在洗漱台下,桶(盆)内待洗衣物不得露出桶(盆)口。
4、字纸篓放置在洗漱台内侧的墙角。
5、在洗漱间门后安装挂钩,打扫卫生用品统一挂在门后,按拖把、扫帚、刷子、抹布的顺序依次挂好。
6、其他个人用品统一放到鞋柜或床头柜内,柜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衣柜定置标准
1、衣柜上格放置箱包和被子、枕头,但摆放外沿必须整齐。
2、衣柜下格摆放衣服,挂衣服按长外套、短外套、长袖衬衣、短袖衬衣、长袖T恤、短袖T恤、无袖衫、裤子(裤子必须裤脚对齐后对折在衣架上)、皮带、领带等,衣架统一由外向里挂,衣服的领口朝向必须一致。
3、其他不挂的衣服必须折叠整齐,外沿一致的叠放在下面,或者可在柜下放二到三个小贮衣塑料箱,其他衣服统一放到箱内,但贮衣箱的颜色必须一致。
(四)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早上或下午起床后整理、打扫宿舍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倾倒字纸篓,所有物品按以上定置标准整理到位,做到面洁、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按办公室的标准进行卫生大扫除。
3、休息时间外,宿舍随时保持清洁、整齐,除以上定置的物品外,一律入桌入柜(包括电视、空调的遥控器)。
三、其他卫生要求
1、楼外公共环境卫生每天一清扫;楼内的楼梯间、走道每天上午上班后半小时和下午上班前半小时各打扫一次,走道和楼梯间的窗台每天打扫一次,楼顶和露台及水沟大扫除时打扫一次。
2、食堂每天三餐后各打扫一次,每周至少清理二次水沟。
3、公共厕所每天打扫一次,进行除臭,及时清除污渍。
4、其他房间参照以上卫生要求进行打扫。
5、打扫卫生的用品统一挂到公共厕所的门后,按宿舍内打扫用品的秩序挂好。
6、室内外墙上不得随意张贴、钉挂和涂划。
7、车辆要随时保持整洁,按车位停放,车头朝外,所有车辆车头必须在一条线上(除长车外)。
8、倡导节约随时关水,人离开房间关灯、关空调、关电视。
9、随时注意安全,人离开房间要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并关好门、窗,严禁使用电炉及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1、教室、办公室、寝室、环境区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周评比。做到地面无脏物,沟渠无污水,桌面无灰尘,抽屉、室内无杂物。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乱刻乱画,保持桌面清洁,不乱丢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脏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刻乱画,不在楼上往下抛物。
3、教室、寝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4、定期进行体检,发现传染病隔离治疗,大力消灭老鼠、蚊子、跳蚤、苍蝇、臭虫,开展经常性的防病防疫工作。
二、个人卫生
1、养成讲究个人卫生的良好习惯,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发、勤剪指甲、勤洗被褥。
2、讲究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和不清洁的食物;不暴饮和暴食,不吸烟,不喝酒;饭后半小时内不做剧烈运动,不使用他人的碗、筷、茶杯和毛巾。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翻碗或者蓖盖。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第十九条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二十条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第二十一条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
第二十三条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闭化。
第二十六条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均应当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库房或者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第三十条生产区厕所设在车间外侧,必须为水冲式,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四章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易燃、易爆品、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原料、包装材料应当分类存放并明确标识。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隔离存放。
第三十五条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当储存于成品库,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不得相互混杂。成品库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
第三十六条库存物品码放时应当离地、隔墙,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仓库要有通风、防鼠、防尘、防潮、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六章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第四十条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一条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第四十四条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修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我部于19*年下发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称《规范》)(卫监发?19*?第5号),统一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规范性要求,同时也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考核、验收、颁发卫生许可证提供了依据。实施几年来,《规范》在帮助企业建立必要的生产条件、合理的生产工艺以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规范。特别是有关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需增加具体的内容,逐步标准化。为此,我司在今年3月就《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广泛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了汇总。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川等省市主管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工作的同志和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代表,一起对《规范》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原则是以19*年的《规范》为基础,结合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参考食品企业良好卫生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规范》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加了对生产企业厂址选择的原则要求,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这其中除了卫生要求,还涉及到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与政府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2、增加了对生产企业废水、废物的处理,应当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这样规定,有利于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并逐步建立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3、增加了对生产车间通风设施的要求,以保持车间内适宜
的温湿度,利于生产和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