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5:25:37
序论:在您撰写外资企业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税务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职工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会
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条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随之而来的是,珠三角、长三角、山东等沿海发达地区传来企业“用工荒”的消息。正在国内蔓延的“招工难”现象已经波及外资企业。在上海、广东及江苏等地区,一些外资企业职工流动性增加,招工也变得异常困难。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外资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具有国际化经验的管理人员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需求缺口,而且外资企业人才还面临着国有企业和业绩出色的民营企业的分流。预计在今后几年内人力资源匮乏现状还将进一步恶化。
有关专家表示,加薪及职位升迁是外资企业挽留人才最直接的办法,但是这也是现实中最不管用的办法。因此,外资企业高层必须摆脱加薪及升迁的单边用人思维,在系统培养人才方面上下功夫。
“招工难”波及外资企业
今年春节之后,威海市举办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人才招聘专场。全市124家外资企业带来工作岗位6300多个,吸引了3200多位求职者前来求职洽谈,达成招聘意向仅1100多个。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威海外商投资企业人才需求急剧增加。然而,今年很多威海的外资企业都感受到了“招工难”,招工压力明显增大。
“招工难”现象正在外资企业中蔓延。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表示,今年以来,大规模“要人”的外资企业明显增多。无锡夏普、希捷、索尼等大企业春节后保持持续的大规模招聘,每月招聘计划都在1000人以上。
“招工难”现象也在困扰着上海及广东的外资企业。众大亚洲人才资源开发上海有限公司透露:“3月份要招3000人,但能够足额招到的恐怕只有2000人。”
众大亚洲人才资源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等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人才,在“用工荒”来袭的背景下,该公司的生意似乎特别好。近日公司不断接到来自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外资企业的电话要求帮助招聘。
众大亚洲目前在进行的招聘工作大多是在年前就接到的用工订单,这些客户多为大型外资制造型企业,而这种往年被工人看好的外资企业在今年似乎也遭到了“冷落”。
众大亚洲招聘部反馈的情况显示,工人越来越注重生活成本占工资的比重,因此在上海、苏州一带的外资企业很难以2000元/月的薪酬招到工人。
日前,由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主办的“做好就业服务,缓解用工矛盾”座谈会在广州召开。
在多数人印象中,缺工多出现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外资企业不存在招不到人的问题。可是,在座谈会上,像迪士尼、三星等外资企业人力资源代表也纷纷反映“招工难”。
华特迪士尼(上海)公司广州分公司表示,“招工难”对华特迪士尼没有直接影响,可是,与公司合作的很多企业则受到了冲击。
三星华南总部的杨云先生也感叹,“以前都是技校求我们,现在感觉完全换个位置。”据介绍,三星公司门槛相对高些,只要中专以上学历。目前用工缺口在10%左右。
外资制造业“招工难”,外资服务业也难以幸免。稻香餐饮集团负责人力资源的刘小姐反映,不少年轻人喜欢去工厂,不想做中式餐饮。5月份员工离职率达8%-10%,个别分店甚至达到30%。
据称,稻香餐饮集团的普通服务员一个月也有1800元的薪金,待遇确实不算低,但还是招不到人,感觉年轻一代不大愿意做伺候人的服务业。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企业纷纷扩大在华研发中心的投入和规模。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约750余家。
外资企业普遍注重推动研发人才的本地化进程,在华研发中心的研究人员绝大部分是在国内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或者引进的留学归国人员。
然而,高素质中国本土人才短缺,尤其是高管人员的缺乏则成为外资企业在华研发中心面临的新问题。
一位在华的美国咨询公司高管表示,人力成本不断上升,外资企业很难留住人才。而招募新的管理人员更是难上加难。由于高管人员紧缺,外资企业之间只能互相“挖墙脚”,而这无形中造成管理人才在猎头公司“倒手”中价码不断被抬高。有的高管雇员的月薪至少都能涨三至四成。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外资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具有国际化经验的管理人员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需求缺口,而且外资企业人才还面临着国有企业和业绩出色的民营企业的分流。预计在今后几年内人力资源匮乏现状还将进一步恶化。
外资打响人才争夺战
清新的空气、宜人的环境、适中的房价,这一切使得不少白领纷纷从一线城市抽身而出,投入二三线城市的怀抱。
某网站作了一个“今年去不去一线城市工作”的调查,结果有47%的人选择去非一线城市找工作。在一部分求职者眼中,一线城市代表着生存压力、竞争残酷、人际冷漠、环境污染,他们选择回归二线城市,享受二线城市相对较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对于白领逃离大都市的现象,有专家也表示,随着二三线城市建设越来越宜居,未来一段时间,一线城市白领向二三线城市转移的现象会更明显。
然而,白领逃离大都市,受伤害最大的是外资企业。低成本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的一贯思路,时下外资企业用原来的低工资已经很难招募到都市白领人才。
外资企业正迎来新一轮人才争夺战。随着经济复苏,预计员工跳槽和民营企业挖人现象会增多。
分析人士表示,人口老龄化、出生率下降、企业忠诚度降低以及对华投资增长等因素,都导致了外资企业劳动力市场吃紧。
此外,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争夺人才也是外资企业人才流动加快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在经济低迷期间,外资企业很容易留住员工,但随着中国引领全球走出衰退,情况正逐渐发生改变。在金融危机后,善于变通的民营企业凭借囤集人才等举措,在用工方面已经赢得了先机。
一些迹象表明,金融危机过后的现阶段,人才抢夺战的格局已经从原先的外资企业之间的争夺延伸至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争夺。越来越多的本土民营企业正从外资企业挖取训练有素的员工。例如,谷歌撤出中国后,众多谷歌中国雇员被一些中国本土科技公司“挖走”。
一位猎头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几年前,该公司经手的中国经理人中只有20%-30%被本土公司招聘,而现在这一比例高达60%-70%。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随着发展壮大开始觊觎外资企业人才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不惜以翻几番的薪酬和职位为代价“挖”人才。
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薪酬差距正在缩小,这是一个信号。中国某些市场化程度较高,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公司,薪酬甚至超过了外资企业的水平。
此外,民营企业具备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杀手锏,能够成功上市的增多,给员工的中长期股票期权激励是外资企业无法抗衡的。如阿里巴巴的许多高管都是从外资企业“挖”来的。
业内人士认为,处于成长期的公司相对会比较稳定,没有那么多跳槽事件发生。而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都处于成长期,民营企业的员工等着公司做大,分享成果。而外资企业通常没有这种分享的机会,要升职,跳槽似乎是不错的出路。
随着大型本土银行开始向外国竞争对手看齐,各家外资银行也开始担心自己对人才的吸引力。而长期人才短缺可能给商业计划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在去年新增了19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后,汇丰计划在2010年保持扩张势头。高盛则预计中国业务将出现“大幅增长”,但表示“实现这种增长的关键是招募到合适的人才”。
中国的本土企业在抢夺人才的战役上占据了更大的优势。预计外资企业今年的平均员工自愿流动率将超过16%,这比金融危机中的数据高。2008年,外资企业员工流动率是17.4%,2009年因为金融危机,数据降为14.2%,今年的人才争夺战会比2009年更激烈。
外资企业受危机打击程度高于本土企业,它们在经历了冻薪、裁员之后,内部薪酬的制定依然持谨慎乐观态度,而中国本土企业复苏加快,趁机到外资企业“挖”人才的现象开始加剧。以化工、金融等领域员工流失率为最高。
在新一轮人才争夺战中,外资企业主动提升工资水平。预计今年的平均工资增幅将为7.2%,高于去年的6.9%。随着人才争夺战升温,某些外资企业专业人才的成本增加50%至70%。
外资企业还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与外国员工一样,年轻的中国员工习惯于相对频繁地跳槽。尽管外资企业正采取措施,通过专注于薪酬、职业发展及工作满足感等问题来挽留人才,但仍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心,“外资企业做不到无限制地砸钱”。
外资需突破人才瓶颈
一些精英已经逃离大都市,更多人有此打算。面对逃离趋势下的骨干人才流失,外资企业并不总是束手无策。一批运作成熟的外资企业已经开始主动出击,以内外兼济的方式防患业务主力的流散。
屈臣氏、佐丹奴、TESCO、香港莎莎等一批外资企业已开始向“外”拓展,倾力铺展国内二三线城市的业务,而他们对新战场的选择往往与大都市白领的逃离方向吻合。摩托罗拉尝试让员工内部转岗;IBM、英特尔建立人才预警机制。
由于一线城市运营成本极高、竞争异常激烈,在这些早先的“必争之地”,一些外资企业在收缩战线,并把视野投向增长可能更快的二三线城市,而迁移的路径往往与都市白领相同。
2009年,屈臣氏中国区董事总经理罗敬仁和他100多人的选址队伍遍访中国二三线城市,他们发现二三线城市单天单店营业额可达7-8万元,而北京的平均值不过5万元。当年7月,屈臣氏宣布未来在内地增加550家店,绝大部分位于二三线城市。
而佐丹奴在2008年就成立华西区,2009年做出了未来两年内新增300家店面的规划,同时关闭部分一线城市的店面,全力支持华西区业务的发展。
IBM、英特尔已经到杭州、成都建立研发中心,星巴克在二三线城市疯狂布局。越来越多敏锐的外资企业开始将业务中心指向一线城市以外的广袤市场,与此同时,外资企业也尝试建立相匹配的员工内部转岗和异地管理措施。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企业等到雇员提出离职了以后再进行挽留,其实为时已晚,一方面是雇员留下的概率低,另一方面是留人的成本很高,所以如何做好事前的预防是公司留人的关键。
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有43.7%的雇主通过加薪的方式试图挽留重要雇员,有19.6%的雇主通过给雇员升职来稳定他们的情绪,还有10%的雇主会通过调整岗位打消雇员离职的念头。
人才流失是外资企业颇感头痛的问题,一些外资企业也正在摸索留住人才的对策。通常有以下几种对策:工资待遇,住房待遇,其他福利待遇。
加薪是企业为挽留人才最容易实现的办法,但是这也是现实中最不管用的办法。因为,如果不涉及职位升迁,调整薪水的实际操作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而升职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更要慎重。
结合外资企业迈瑞在中国成长为医疗设备领头羊的案例,中欧工商学院副教务长杨国安表示,之所以迈瑞能在中国超过GE、西门子,关键在于迈瑞能够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其产品更加符合市场客户的需要,其服务有差异化,其性价比更高。
为什么迈瑞能够同时差异化又同时低成本呢?最关键是迈瑞跟中国很多新一代企业一样,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大量低廉的勤奋的知识性员工。
杨国安表示,未来中国新一代企业在全球要想拥有竞争力,怎样用好知识性人才,发挥他们的战斗力才是关键。
迈瑞的战略是,通过很严格的筛选,快速在内部培养人才。每年迈瑞均会在十几所重点大学招聘大量的员工。在招聘来的员工还没上班之前,派人给新员工做基础培训,调整心态,教授迈瑞的文化,等到了公司是两周的封闭式集训,然后实习6个月,之后才给你一年的项目,这就是希望员工通过培训快速地成长。
迈瑞会在工作上不断给员工更多更难的项目,不断给你舞台让你施展,如果你很优秀,两年之后你一定有机会做项目经理。迈瑞的人才高管全部是内部提上来的,副总裁只有30几岁。在中国市场没有新的人才供迈瑞“挖角”,迈瑞必须拥有内部人才培养能力。
近两年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出口企业的日子的确不好过。外需的下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人民币升值,以及薪资上涨推升制造商成本,给外资企业造成的经营困境是前所未有的。
尽管中国已顺利冲出国际金融危机的风暴眼,外贸形势趋暖,但如何帮助出口企业拓展内需市场仍是重要之举。已成功举办了两届的外博会表明,外贸依存度依然高企的中国正在尝试一条“内外兼修”之路。
行业人士预言,今后内外贸并重是大势所趋。在外需继续疲软的当下,出口转内销被视为消化过剩产能的一剂良药。
分析人士指出,新一轮“出口转内销”热潮正在火热上演。但是,外资企业将面临品牌、渠道、知识产权保护及营销人才短缺等问题,这些将成为外资企业内销进展缓慢的“拦路虎”。
外企转内销时机来临
数据显示,尽管广东已顺利冲出国际金融危机的风暴眼,外贸形势趋暖,但如何帮助出口企业拓展内需市场仍是重要之举。已成功举办了两届的外博会表明,外贸依存度依然高企的广东正在尝试一条“内外兼修”之路。
尽管外贸形势趋暖,但世界经济复苏基础不稳,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加上中国外经贸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外经贸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2010年“稳外需”仍将面临不少挑战。以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为例,今年已先后有美国、欧盟和阿根廷等国相继对中国的钻井管、铜版纸和服装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外经贸厅厅长梁耀文表示,随着国家大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消费增长型经济发展,中国的“新内需时代”已悄然来临。广大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企业,正面临外贸转内销的大好机遇。
事实上,因受国际大局势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外资企业在对待外销市场还有很多顾虑,与对待外销市场的谨慎态度截然相反,外资企业在拓展内需市场上愈加勤奋和迫切。
如果说参加首届外博会时不少外资企业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那么第二届外博会的到来,外资企业显然对借助这一平台拓展内销市场有着更加热切的期待。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内销市场依然显现出巨大的商机。家乐福中国区副总裁董仕帆表示,外资企业能够给中国市场提供更高质量、更有创意的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去年公司只有广州、深圳两地的采购专家参与外博会,今年则派来8个城市的采购总监到外博会采购更多更好的产品。
为帮助外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2009年广东省政府、东莞市政府等联合举办了外博会。虽然只举办过一届,但外博会已被众多外资企业称为“开拓内销市场的快速直通车”。
为鼓励企业参与外博会,政府还给予了大力的资金扶持。广东省政府专门在10亿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资金中,单独安排1.25亿元作为5年内外博会的专项扶持资金。此外,展区还设立内销“一站式”服务中心专区,为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政策咨询并现场受理有关内销业务等服务。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副司长王德生在参观完外博会后表示,内外并举已成为企业今后必然的选择,外博会的诞生正是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个极为方便的一站式平台。
有关专家表示,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多项帮助出口企业打开内销的扶持性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地方实现产业升级。
去年以来,国家总计投入4万亿元用于支持扩大内需;广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共投资超过2万亿元拉动广东省内需等,同时出台了系列外贸转内销便利化措施,如明确来料加工厂转型时设备的处置方式、降低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等,并且从去年开始举办广东外博会,由政府出资搭建企业内销平台。
作为本届外博会的亮点之一,“外企拓展内需市场高峰论坛”引起广泛关注。来自政府、企业界和学界的精英们共聚一堂,探讨广东外资企业转内销的时机和路径,500多名外资企业代表现场分享了这场“头脑风暴”。
针对中国外资出口企业转内销正处于关键时期,欲转内销的企业普遍关心的转内销思路、渠道开拓等实操性问题,这些积累了丰厚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们为现场500多名外资企业代表“支招”。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背景下,外资企业转内销的时机已经来临,企业应当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技术竞争力,打造自身品牌,实现内外市场共同发展。
分析人士表示,在“后危机时代”,随着欧美日等传统出口市场需求持续萎缩,而国内市场则逐步壮大,内外并举已成为企业今后必然的选择。当前,出口型企业要抛弃传统思维,不仅外销要注重,内销也要看重。外销模式以长单、批发为主,而内销模式多是短单、零售,下一步外销企业应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的情况,重点是将内销与外销有机地结合 起来。
外资缘何热衷于内销
近日,由相关部委牵头的“人民币压力测试调查”,悄然在几大出口行业间展开,相关人士指出,经几类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对口商会粗略估算,人民币每升值1个百分点,行业的净利润率就将直接下降1个百分点,而当前这些行业的平均净利润水平仅仅为3%-5%。
近两年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出口企业的日子的确不好过,外需的下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人民币的升值给外资企业造成的经营困境是前所未有的。
中美两国关于人民币汇率争端的硝烟四起,已经让出口企业对人民币升值不寒而栗。人民币升值,可能会使出口企业毫无利润可言。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的调研结果,大约57%的中小型出口企业税后利润率集中在5%以内,尤其是纺织、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有84.07%的出口企业利润率集中在5%以内。人民币汇率的任何波动,对出口企业的利润都无异于一次“谋杀”。
今年以来,欧元对美元已下跌近14%。由于人民币实质上盯住美元,造成人民币被动升值14.5%。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日前举行的商务部例行新闻会上称,人民币对欧元过去五个月的升值,会给中国的出口商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也会对贸易政策的调整产生影响。
截至5月14日,人民币对欧元累计升值14.5%,这将给我国出口商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也会对贸易政策调整产生 影响。
央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显示,截至5月20日,人民币对欧元报1:8.4291,年内已累计升值14%。同期欧元对美元年内则已大幅贬值近10%。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欧元继续保持弱势的话,在人民币兑美元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人民币兑欧元等货币汇率升值将会削减中国对欧洲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在人民币升值的同时,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这些都使企业利润率承受压力,中国外贸或将逐渐告别“廉价时代”。
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低廉的人力成本。尤其是加工贸易更是由于人力成本上的优势而在世界商品市场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用工吃紧的不仅是珠三角、长三角,在山东、安徽、河北等地“用工荒”也在迅速蔓延。许多企业因为缺工导致断产停工,新一轮的“用工荒”使诸多企业陷入困境。
毫无疑问,一个低成本的中国制造时代即将结束,一个单纯依靠消耗资源发展的时代即将终结,以所谓的规模效应、过度消耗资源方式来主导市场和未来的发展思路终将一败涂地。
近期,工资上涨大幕在很多省市拉开。今年4月1日,上海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率先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此后,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天津、山西、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甚至有省份超过了20%。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员工来说,获得加薪并不容易,因为缺乏一个公平用工环境和集体支援制度。即使企业合法用工,也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如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为此,在今年有望出台的《工资条例》将重点关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企业加薪找到一个科学有效的模式,减少围绕加薪引起的内耗。不过,决定工薪水平的基础还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即使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协商机制,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复 返了。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滞后,外资企业对弱势劳工群体劳动力付出存在长期的补偿不足。因此,劳工工资的快速上升可以看作是收入分配不公的自我纠偏。
加薪对于中国经济来说是件好事,可以达到人人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最终目标;但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无疑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成本,短期对于出口和增长产生了冲击。
除了劳动力成本之外,土地、水等资源能源方面的投入成本也在增加。国际市场原油、铁矿砂等大宗产品进入价格恢复通道,截至今年3月,中国初级产品进口价格水平已连续4个月呈现两位数上涨,且涨幅逐月升高。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的企业一方面在越来越狭小的利润空间喘息,另一方面面临的又是经济发展后民众收入要求上升的趋势。在双重的压力下,一些外资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国内市场。
外资内销战略遇难题
金融危机以来,受到海外市场的影响,许多出口导向型的外资企业对内销正在考虑或已经开始了行动。但是,外资企业将面临品牌、渠道、知识产权保护及营销人才短缺等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外资企业内销进展缓慢的“拦路虎”。
面对陌生的国内市场,如何寻找市场切入点,是外资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但做惯了定单生产的外资企业,原来只需要把产品交给几大海外经销商即可,现在却要构建自己的国内销售网络,则成了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不同的产品进入内销市场的模式有很大差异,这要看产品定位。所谓定位是分析国内竞争对手和国内市场口味时对产品做出的评价。
在第二届外博会上,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参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同行中属于怎样的定位,应该如何寻找市场切入点。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能够成为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零售巨头国内的供应商,应该是最大的幸运,但外商企业似乎对此也保持了相当的慎重。
据称,国际零售巨头的低价战略,让生产企业根本赚不到钱,而且对交货时间要求很严,拖欠货款现象严重,产品被找到一点瑕疵就会被重重罚款。这种订单越大,资金回收期往往越长,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在品牌建设上,外资企业在国外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但在国内的知名度普遍较低,多数无品牌优势。如果没有品牌,企业制造的就只是产品而不是商品,品牌建设包括从产品命名包装、企业形象设计、产品宣传计划、公关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对于外资企业只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才能脱离低层次竞争进入到更高的品牌竞争阶段,这个过程对外资企业是个很大的挑战。
在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完善和严格,但在国内却亟待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外资企业的创新热情。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引导,规范行业,确保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例如,好来化工是内外销并举的侨资企业,公司生产的“黑人牙膏”被仿冒。这种假冒名牌产品的情况,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据称,广大企业特别是出口导向型的企业,由于其产品出口都要经过严格的质量、环保检验,所以品质都比较高。而且多年打拼海外市场的经验,早已让他们树立了“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但面对并不规范的国内市场,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这一点,正为外资企业所担心。
五洲(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圣罗莉亚品牌婚纱营销总监吴昱就很忧虑,“我们把国际最新的潮流引进来了,在婚纱设计上花了不少心思及投入,但假冒现象比较普遍,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那对这个市场还有多少信心?”
参加外博会的一家服装企业负责人表示,如果作内销,展示最新款式的代价意味着假冒和仿版,因此不会像外销一样把最好的商品交给国内市场。
外资企业从“加工车间”到品牌经营者的转变中营销管理增加了若干环节,这些环节缺少相关营销人才的支撑给外资企业转型带来很大困难。
由于外销和内销的差异较大,原有的外销团队很难胜任内销的工作。因为外销主要是大客户关系管理,一般外资企业业务人员数量并不多,而且职业技能主要是外语沟通、大客户谈判及进出口业务。而要转向国内市场,营销团队的规模、团队能力都与外销要求截然不同,可以说此时企业基本上没有营销团队,从外销转向内销的企业很难短时间建立起营销团队。营销人才的缺失,影响了出口企业转向内销的进程。
在当前的困境中,外资企业“出口转内销”的路怎么走?有关专家表示,不少外资企业已经在内销方面展开行动,但由于自身的实力弱小和对市场的陌生,仍需要政府“扶一把”。
关键词:传统 企业文化 融合 和谐
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冲击扑面而来,越来越多的国外资本、管理技术以投资兴企的方式来到中国,当然各种问题和矛盾也随之产生,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来华投资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更多。很多外企高层十分困惑,原本简单的事情在中国的企业不容易执行,而一些很难的工作却能达到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企业文化,取决与外来文化与本国文化融合的和谐与否。
一、外企文化冲突的表现
很长的时间才能算历史,很长的历史才能形成文化,在不同地理环境中,文化的形成具有特质性,如果强行用自身的文化强加于当地的企业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管理导向的不同
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是古希腊,那里以打渔和贸易为主,久而久之形成了直接、理性的贸易文化,做事情以结果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的感情投入不够,喜欢量化;而中国是农业文明国家,对天、地、人的互动十分重视,尤其是在“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句话中可以体会到这种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重视感情投入,以人为本。所以就容易出现简单的事情因为对人的重视不够而变得执行困难,当遇到难题需要个人承担大责任的时候反而能化腐朽为神奇。
(二)价值取向的不同
价值取向指人们对人、事物进行社会评判时所持的态度,受意识形态影响。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追求自我价值观实现、自主独立、个人享受、重利轻义,注重个性发展和个人竞争,崇尚个性的张扬等,强调以个人为本,以自我为核心,注重个人的权利;而中国人在他的“基因”里就蕴藏了和谐意识,及个人利益是出于集体利益,只有依存于整体方能发展,重视面子,避让冲突,希望和睦相处。而个人英雄主义者在中国是人人敬而远之的,容易孤立无援。
(三)思维方式的不同
西方人习惯于逻辑推理和实践验证,习惯采用实验、分析、事实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推演,主张数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是注重以“科学”为原则的理性思维模式。中国文化是以强调天人合一,关注整体,会从事物的多面性正反、往复的去思考,在怀疑与演变中认知事物,更多地强调体验、感悟和想象,是一种参与情感的思维方式。相比于西方人的利剑型的处事风格,中国人更柔和,更体贴。
(四)权威标准的不同
中国人有较强的权威崇拜心理,推崇关羽、岳飞等忠义之士,对德艺双馨的领导绝对服从和依赖,而对有能无德或无德无能的领导往往分别采取阳奉阴违和我行我素的方式对待,所以容易被认为误认为不服管、不敬岗爱业等;而西方文化中“自由和民主”观念广泛存在,社会对个人较少控制,西方人性格的核心是自主和独立。只要自己对标准和守则自信,在企业中的西方员工对管理权威不理睬,可以对上级发表不同观点,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较大的自。
(五)适应能力的不同
以上四条是企业内部的一些文化差异,而外企与内企在适应社会等生存发展环境上也有不同。外企大都按法办事,不太重视人情往来,在与社会管理部门、供应链条上下游企业外部因素的关系处理上不够,缺少认同感,遇到危机缺乏随机应变。这些就是外资企业资本雄厚、待遇优厚,却大都做不到本地行业龙头原因。
二、化解外企文化冲突的思考
之前看过一个案例,某美国大型汽车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全球各分公司工作会议,一个主要议题是分析各自的经营成果,分享成功经验,去年成绩最好的印尼分公司总经理在来到中国后却名列孙山第一,一直稳居三甲的是台湾的分公司。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前者是标准的大嗓门,很强势,而印尼人特别欣赏此类型的领导者,当其来到中国后却被认为是徒有其表,缺乏亲和力;而台湾分公司的领导出身于当地家庭,受过良好的美国大学教育,加之台湾是多种文化集聚的地区,公司文化自上而下灌输舒畅,没有内耗,经营业绩稳步提升。所以说,在中国管理不只是一门手段,更是一门文化交流,交流的好,犹如顺水推舟,反之就像逆水行舟会使企业陷入苦战,甚至拖累的集团公司的全球战略。
三、解决外企文化冲突的策略
一个人都是阴阳,国际间文化的差异更是如此,我们不应明辨是非,应该走存在和促进的调和式发展之路,认同各种文化融合的必然,,减少不和谐因素,由文化精神着手促进经济发展。
(一)直面差异
和谐的世界是大同世界,不是完全的相同,二是求大同,包容小异,在充分尊重彼此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共同的愿景,来化解当下由于由文化差异引起的文化冲突。作为企业文化的引路人——管理者来说,只有识别出文化差异,才能合理使用管理技巧和方法。管理者要尊重不同国家或地区、民族的文化差异,具有包容精神,允许百家争鸣。企业文化只有差异之分,实现管理人员的本土化,将母公司文化与子公司文化相融合,寻找文化之间的相通之处,不能搞孰轻孰重,淡化分别,以便于企业内部中外员工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沟通。一方面,文化多样性的可以出更多、更好的创意,另一方面也要防范企业文化差异过大引发的冲突性。只有真正看到了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整合所产生的正效应才能更大。
(二)学以致用
不妨在鼓励和组织企业各级员工学习的同时,多组织跨文化培训,这样会加强人们对不同文化传统的适应和反应能力,促进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是解决文化差异及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在安静的学习气氛下,内心也相对平和,能更好的了解跨文化管理方式的真谛,更以利于语言培训、对文化的敏感性和适应性的培训、沟通技巧、先进管理理念的培训等,也可以安排不同文化背景的同事合力完成任务,增加信任感,了解彼此国家的风俗习惯,促进双方沟通,改善和维持不同文化背景下员工关系,加强团队协作精神与公司的凝聚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三)博采众长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源远流长,诸子百家、博大精深,从杰克韦尔奇、比尔盖兹等世界著名企业家的身上,也依稀看到了中国的文化的痕迹,面对世界经济危机时,中国传统思想的精髓与先进生产力的结合将是化解这一难题的钥匙,中国本土的企业文化要面向国际,而外资企业也要实行本土化管理。联合的方式胜过竞争,没有取代只有融合,这越来越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像先前距离中的台湾企业,它的管理之道就是公司文化气氛的融合。
(四)志同道合
“道不同,不相谋”。不同信仰的人组织在一起工作,要有共同目标才能形成合力。将各国的传统文化核心现代化,整合成为一个让大家都能真切感受的环保、可持续发展、社会进步、家人安康等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彼此认同,相互促进,减少企业文化中的冲突因素和不和谐现象,只有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才能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正常交易法国际避税地
伴随着我国经济这些年的持续、稳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发展为最有消费潜力的市场之一,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也是位居世界前列,可是许多外资企业在长年亏损之后竟增加投资,这样的虚亏实赢、长亏不倒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外资企业集中运用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等形式把全世界应纳税总额降至最低。我国受到严重挑战的反避税斗争也必然集中到这几个热点,应从税制到税收征管上不断推出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
一、 转让定价方式
目前,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手段主要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因此首先要制定转让定价税制,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
1.建立和完善转让定价税收机制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跨国公司历史悠久,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较为普遍,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收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在选择转让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让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然而,从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来看,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让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例如,在投资方面,一是抬高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价格;二是抬高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的价格;三是抬高租赁有形财产的租金;四是减少自有资本,扩大借贷资本比例,通过上述人为的增加企业当期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增加企业当期租金或利息支出等手法,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在生产和销售方面,一是以高价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二是以低价收购关联企业的出口产品,在生产未开始前,就已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至境外。类似的情况,在提供劳务服务方面,也时有发生。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有的境内关联企业会出现表面上处于常年亏损状态而生产经营规模却逐年成倍扩大的反常现象。
(2)税收立法中应采取的具体对策
规定转让定价税制的调整方法,宜采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调整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或其他类似方法。
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第二,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第三,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引申方法,如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照进行调整。
2.规定转让定价案件调查调整的时效
规定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调整时效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不规定调查调整转让定价案件的时效,旷日持久,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不利的。1986年,日本税法规定对转让定价案件调查的时效为3年,即从案件发生的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末起3年内,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处理必须结束,超过3年,免予追究。后来在实施中,由于对转让定价案件调查所需要的情报资料量非常大,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很大,3年时间普遍感到不够用,日本国会在 1991 年批准的税法修正案中,将上述时间延长至 6 年,个别情节恶劣的案件,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偷税论处,时效延至7年。基于日本的经验,建议我国对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调整时效规定为5年~8年。
二、资本弱化方式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目前外商投资我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为了防范和打击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避税,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各西方国家纷纷仿效。1972年德国、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90年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 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而更多的国家则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判定避税港,如日本将法人税率低于25%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英国这一标难为24.5%,巴西将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法国则将税率低于本国税率三分之一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第二, 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第三,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第三,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在明确了上述税法适用对象后,各国税法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纳入外国税收可获抵免。美国更进一步规定,上述所得如果没有汇回国,则每个美国股东在该受控外国公司持有的股票基数,还要随视同分配股息相应增加,即一方面视同分配征税,一方面视同增加投资。当以后年度该利润实际分配汇回美国时,不再征税,并相应减少股票基数。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间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反避税工作,打击避税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网,省略
[2]王丰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J].商业研究,2006年第2期,51-55
[3]宋本强:谈我国对国际避税问题的税务实践[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45-147
[4]何玉润王俊杰:国外转移定价税制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12期,93-95
关键词:外资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56-02
经济学家认为,在资本社会,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的管理才能四个方面。在我国试行改革开放初期,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者,大批外资企业落户
3.银行存款的核对
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收支应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负责银行往来账调节的会计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并就银行存款账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和调节。负责银行对账单调节和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会计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现金支出或编制收付款凭证业务,以防止应记但未记入企业收入账或支出账等不正当行为被掩盖。同时,企业也应重视与客户之间的对账,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及时。
四、内部报告控制
适时运用内部报告控制方法十分重要。企业应要求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内部报告除了报告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是否符合审批制度、现金余额是否账实相符等,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流量分析
资金流量包括资金流入量、流出量及流出与流入的差额——净流量,而且资金流量产生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方面,资金流量综合反映了企业各项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现金盈余水平,是企业经济效益最直接的体现。虽然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并不与资金流入或流出完全匹配,不能直接通过当期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确定盈利,但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流入的多少能反映企业的收入水平,资金流出的大小也能总体反应生产成本和费用支出的多少,而企业的资金净流量能真正代表企业实际财务能力,所以,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归根结底资金流入与流出状况制约。通过资金流量分析,为企业提供一定时期的资金流入量和资金流出量信息,企业决策者可以从中得到直接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以及资金余缺信息,及时地进行资金调度和风险防范。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