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经营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11-01 08:06:00

序论:在您撰写经营工作方案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经营工作方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县政府统一指导、标本兼治、综合管治、引导结合、依法监管的准则,重拳打击“黑车”不合法营运,改善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生命财富安全和客运运营者、驾驶员的正当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不变发展。

二、首要目的

(一)打击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买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不合法营运和建设扰乱侵犯市场运营次序的团伙。

(二)查处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号牌、证件,挪用出租汽车专用标记、设备、拼装“克隆车”及窝点。

(三)查处在我区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

(四)查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不合法运营的行为。

(五)重点管治全区首要道路、火车站地域、南湖花圃地域、远程客运汽车站、宾馆、病院、集贸市场、旅行景色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域不合法营运车辆和倒卖客源、建设扰乱侵犯市场运营次序的行为。

力争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使我区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分明削减,客运市场获得净化,正当运营者的营运情况获得改善,切实保证广大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三、组织指导

成立区打击“黑车”等不合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专项管治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由分担副区长任组长,区城管协调办主任、区交通局局长、站区办主任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站区办、交通大队、区监察局、区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分局等相关部分的分担指导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可依据工作需求,从相关部分抽调人员成立管治工作专班,办公地址设在区站区办。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邓彬生同志兼任,杨杰、李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上旬)

1、印制宣传材料,制造横幅、口号。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治理条例》及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中心内容,印制宣传材料,制造横幅、口号,有方案、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大造气势,震慑不法车主。

2、在重点地段设置宣传点。在火车站地域、南湖花圃地域、远程客运汽车站等无证运营车辆相对集中地域,开展大规范的宣传行动,普遍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受理告发和征询。

3、应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宣传有关司法、法律、政策和文件精神,对管治工作进行重点报道。经过普遍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调查不合法营运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富安全带来的风险性,调查不合法营运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富安全带来的风险性,提高市民的自我维护认识,自觉抵抗乘坐并积极告发不合法营运车辆,共同治理部分一起打击不合法营运。

(二)查询摸底阶段(4月1日-4月底)

1、以街道、社区为单位进行深化认真的具体摸排,摸清不合法营运车辆活动区域及规则,为具体管治发明前提。

2、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站区办、交通大队要对违规堆积、滞留在车站、病院、小区等客流集散地有不合法营运嫌疑和迹象的“黑车”进行摄像备档,先期做好取证工作。

(三)集中整治取缔阶段(4月1日-5月5日)

1、由区指导小构成员单位法律人员构成4个法律小组,在全区24小时轮班巡查,查扣不合法营运车辆。

2、有方案、有步调地集中取缔伪造、销售营运证照和出租汽车营运设备的窝点;集中查处偷盗出租汽车营运设备的嫌疑人;打击组织不合法营运、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涉“黑”团伙。

3、在车站、旅行景色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等重点区域和节假期客流顶峰期不连续地进行市场稽察,取缔“黑车”不合法营运转为。

4、集中取缔市民反映激烈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不合法营运窝点。

五、责任分工

区交通局负责本次专项管治行动的总协调,总调度。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管治活动言论指导及新闻媒体协调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偷盗计价器、伪造GPS系统LED显示屏、建设扰乱侵犯出租汽车市场经济次序的“克隆车”制假团伙,对严厉阻遏不合法营运案件查办,暴力抗法,对有黑恶权力浸透、把持的不合法营运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做好群体事情的处置预案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交通局: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不合法营运的客货两用车以及汽车修缮厂拼装克隆出租车违法行为的,现场查扣车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治理条例》规则予以处分。

(四)站区办: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不合法营运小轿车以及外地和远城区出租汽车在火车站地域从事客运营业的,现场查扣车辆,并依照《市火车站地域综合治理规则》(市人民县政府令第193号)予以处分。

(五)区交通大队:负责对应用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从事不合法营运;改、拼装出租汽车及设备,挪用出租汽车专用号牌,运用伪造、冒充灵活车行车证件的,依法赐与行政处分直到追查其刑事责任。

(六)区局:负责专项管治的不变工作,包括搜集信息、引导和化解矛盾、招待上访人员。

(七)区工商、城管局:负责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共同管治专班做好响应工作。

(八)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本能机能部分关于专项管治责任的落实状况,并对各本能机能部分的整治后果做出评价;对成果优秀以上的予以表扬,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予以追查。

(九)区管治工作专班:负责对辖区不合法营运车辆进行摸底,并做好辖区内宣传、教育工作、材料计算及汇总上报,对各责任单位整治中的重难点问题,组织结合法律。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全局观念,在专项管治工作中做到责任、指导、人员、办法四落实。

第2篇

一、自主经营模式

在基础设施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同时,设立农场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管理、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人员,招收种养合同工人若干名,工资按照局要求统筹分配支付。种养品种根据农场规划要求和机关食堂需求进行生产,食堂以保护价收购农场种养产品,实行定购、定产、定销。农场农产品在供给机关食堂有富足的前提下,再延伸供给机关住宅小区和市场。

利弊分析:该经营方式由于掌握了经营主动权,种植产品的质量能够保证安全,种养品种能够与机关食堂的需求相统一。弊端是发展压力较大,招进的员工和技术力量与投资初期产生的效益不能成正比,见效时间慢,不利于农场长远发展。

二、农场外包经营模式

农场不设立管理机构,不配备管理、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人员,引进市场机制,完全用社会化模式经营。采取招投标形式,将农场全部或分块承包给有种植、管理、经营经验的企业与个人,确定租赁期限,签订租赁协议,要求承包者根据农场规划实施投资建设,按照机关食堂需求进行生产,农产品优先满足机关食堂需求。

利弊分析:该经营方式没有投资风险,经济收入稳定。弊端是监管困难。农场承包后,从业人员的聘用、物品采购、利润控制、经营状况都是承包者说了算,对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安全、质量等监督管理很难按照要求标准落实到位,而且承包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急功近利,难免会存在短期行为。

三、自主经营包产到人模式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要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果树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要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同时,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以自愿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并做出承诺,获得高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后,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和公开承诺制)。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各县区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植保站、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未处理仍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各县区要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引导经营单位将剩余高毒农药转让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情况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农药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良好,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场所与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离区的经营单位,经自愿申请,营业执照由县(区)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受理审核,市农业局批准,省级备案;营业执照由市级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批准。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省上统一颁发“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统一五项制度落实工作

对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全市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产品,要严格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登记把关,可以有效杜绝非法农药进入流通环节,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农药登记备案管理要坚持市、县联动、以县(区)为主。在一个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该县(区)农药执法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市和县(区)两级农药执法机构要及时沟通信息,避免重复登记备案。对于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完毕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二是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三是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五是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今年省市农业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摆上今年农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高毒农药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具体,步骤明晰,进度明确,措施有力,确保方案的科学、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审核把关阶段,6月1日至6月10为上报批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为全面实施五项制度提高完善阶段。各县区要倒排工期,分步实施,务实求实,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批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一项把关要严格、操作要规范、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深刻理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权责一致,有效打击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月日至月15日)。

一是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有线电视、网络、短信、宣传车等,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让这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义、作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二是各部门要通过调查、巡查、暗访等方法,摸清所属职责范围无证无照经营者情况等,并予以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是发放催办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

(二)第二阶段为各职能部门认真组织查处取缔阶段(月15日至6月15日)

各部门要组织查处取缔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靠单个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职能部门为主,公安和相关部门配合,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寻找薄弱环节,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对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差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各部门的工作总结于7月1日之前报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1、要坚持统一领导、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县政府《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两个制度进行指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2、要坚持“堵”“疏”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教育疏导在先,合理掌握监管和打击力度,要立足于整治、致力于规范、着眼于发展。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户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办证办照扶持力度,通过灵活有效的疏导措施,促使大量无证无照户转变为有证有照户。

3、要坚持依法取缔,标本兼治的原则。对于危害人身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严查,坚决取缔。

4、要文明执法,树立职能部门执法权威。对于拒绝、阻碍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切实解决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各种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只有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一)批发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4)批发单位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5)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受到生产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职处分。

(7)批发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批发单位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

(9)批发单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0)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许可证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批发单位必须向县安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3)购买单位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批发单位上年度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购销合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枝术人员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承办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携带其原件以供核对。

安监局会同公安、供销部门对经营场地、材料目录、格式进行初审,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批发单位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经营产品的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购进产品。省内产品各批发单位自行组织进货,省外产品由市供销社统一经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及注意事项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单位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燃放作业单位。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库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及村镇规划,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仓库不得用于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对经营企业仓库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门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危险岗位所有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购进、储存、销售登记制度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管,批发单位必须建立购进、储存、批发销售台帐,每月底前将烟花爆竹的购、销、存情况报烟管办备案,烟管办会同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批发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定要按照“数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则,由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后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商户,必须先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烟管办会同安监局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向市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无上述证照,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

1、零售网点的设立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立,应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影响为出发点。

2、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零售网点,必须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3)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人员的培训证明材料。人员的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不经过培训,一律不准发放《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3、销售点的货物来源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从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非法生产者手中收购烟花爆竹,严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4、零售点的日常经营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销售,不得随意变更销售地址,不得设立分点。零售网点在销售地点储存的烟花爆竹限15箱以内并有专用库房,经营者不得在零售点以外进行贮存。烟花爆竹应远离电线、电器等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专人、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试放烟花爆竹。购买者要求试放的,应到远离零售点500米以外的地带进行,确保安全。

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罚

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县烟管办牵头,并会同安监局、公安局、县社以及稽查中队负责。对非法销售的,坚决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烟花爆竹销售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销售违规产品的,除没收违规产品外,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6、销售结束后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土产日杂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代为贮存。各零售点在2005年3月1日前将剩余货物交由土产公司代存。经检查,不是从批发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应通知县烟管办、公安局按非法购买处理。各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临时棚舍、闲置废弃房屋内,违者一律视为非法贮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我县成立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崔建发同志任组长,县烟管办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监局局长宏立松同志任副组长。烟管办、安监、公安、县社、工商、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等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下设稽查中队,王俊申同志任队长,宏立松同志任指导员,组成人员从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抽调。稽查中队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正常的执法权限。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2、强化监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进行动态检查,查处事故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第6篇

一、亏损企业承包经营的目标是:逐步减亏,实现扭亏为盈,不允许继续扩大亏损额。

二、亏损挂帐,以盈补亏,工资与被亏挂钩浮动。经核定的亏损金额,在承包经营中,可作挂帐处理,用承包期经营的利润补亏。核定承包经营期内正常经营的利润目标和用承包经营利润填补亏损的任务指标是考核企业和经营者的依据。职工工资可与正常经营实现利润和完成补亏任务

情况挂钩浮动,或按有关规定在补亏的利润中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两金”。超额完成者,工资可以上浮,“两金”可以多提。未完成目标任务者,扣减工资。亏损企业核定的工资水平不能高于同行业盈利企业的水平。

三、核定亏损方法

(一)以前年度亏损,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会计报表核定。

(二)预计潜在亏损。一年以上积压商品可以按市场现价与原价对比的差价,核定预计削价损失;一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预计不能回收的部分核定为预计坏帐损失;企业外汇贷款余额,未按实际汇价进行处理的,可能发生的汇兑差额,可作预计汇兑损失。上述预计亏损,只在承

包经营中作挂账处理,实际发生后才按实际发生额作财务处理。

(三)亏损企业要自行消化亏损额占用资金的利息。个别亏损企业利息数额较大,难于自行消化的,经批准也可以连同亏损额一起核定在承包中作挂帐处理。

四、扭亏为盈或减亏目标的确定

(一)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或减亏目标,依亏损数额的大小、经营条件的优劣而确定。有的以全额作一个承包期;数额大的也可以部分亏损额作一个承包期。

(二)目标确定后,要分解到承包期内的各个年度,执行情况分年度进行考核兑现,承包期终结,经审计后,进行总的结算、兑现。

五、对亏损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一)为了优选经营者和承包方案,大力推行招标承包。

(二)对扭亏为盈的经营者和有功人员,必须给予奖励。除执行《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承包合同兑现经营者的收入外,成绩突出者,允许在超目标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对经营者和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对未完成扭亏为盈承包经营任务、继续扩大亏损的经营者,或造成企业亏损的原经营者、直接责任者,必须按照《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严肃处理。

六、对亏损企业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亏损企业实行承包后,在未填平亏损以前,承包期内实现的利润,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全部用于补亏还贷。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减免。减免的税收应设立专门帐户用于补亏还贷,不得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亏损企业,可以用市批的进出口物资上缴款补亏还贷,但不作利润,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集团(总)公司对属下的亏损企业有责任帮助补亏。集团总公司利润(含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上缴的利润)经批准可用于支持亏损企业补亏。用于支持亏损企业补亏的减免税款,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亏损企业承包以后,未填平亏损以前,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可用于还贷补亏,但不作利润,不可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五)亏损企业承包经营后扩大经营和必需资金,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投资管理公司)对亏损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对亏损企业的财务报表要进行全面审计。亏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经律。

(二)工资基金管理。亏损企业的工资开支必须执行市的统一规定,不得自立工资标准。工资基金必须服从市劳动局统一管理。由市劳动局核定工资总额,年终经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审核财务报表后,送市劳动局核定兑现工资。

(三)没有承包的亏损企业,由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下达经营期的目标利润和补亏计划。市劳动局按下达的计划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兑现发放工资。

(四)资金管理。银行要加强亏损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现资金运用不正常时,可以查询、批评、警告;必要时冻结帐号,收回贷款资金。

第7篇

一、承包模式

1、承包出租的士参股总数:双方决定将现有从廉江鸿运出租的士公司承包的20台出租的士以及廉麻霞合作经营办现有廉麻霞专线合作经营车辆(57台)进行投资参股,每车按一股计算,总计77股。

2、资金投入方式:投入资金按20台出租的士总体价格平均投入。投入资金需一次性到位,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抽回、挪用、侵吞等损害双方合作经营的利益。

3、合作双方平等享有参股的权利,参股采取自愿形式,参股形式以货币为主,参股金额必须要足额到位,任何一方不得虚假参股并随意抽回资金。

二、经营模式

双方投资的资产共有,双方都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以及承担资产风险的义务,资产运营中的损益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双方独立管理,独立经营,互不干涉对方经营活动。投资所得所有利益按股分配,其他红利双方协商分配(具体的分配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法律事故责任,双方承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共同分担法律风险及损失,债权人可向双方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其中一方在承担所有责任后可扣除自己应承担部分比例后向另外一方进行追索。

三、管理办法

双方经协商决定成立统一管理的出租的士车队,由廉麻霞合作经营办独立分管,总站不得干涉其运营活动。但具体的运营运作由车队根据具体经营情况直接管理,经营管理方案须通过廉麻霞合作经营办的同意。整个车队的管理程序总站都不参与其中,但廉麻霞合作经营办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宗旨管理出租的士车队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恶意损害总站的合法利益。

四、机构设置

经双方协商决定出租的士车队设车队长一名,具体工作是全面负责出租的士的经营运作管理。另外设置管理人员五名,他们的具体工作分别是:其中一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一名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一名负责司机管理及调派,其他两名负责车辆运行与调度工作。出租的士车队的财务人员由廉麻霞合作经营办财务人员兼任,由廉麻霞合作经营办管理。各机构各司其职,如因今后出租的士车队管理的现实需要双方再协商设置相关补充机构,逐步形成全方面、多层次、完善的机构形式,促进出租的士车队的正常化、秩序化运营。

五、经济收支

1、出租的士车队收入管理:每天每辆出租的士必须要将每天运营所得收入统一交到车队出纳处,出纳在月终扣除车队所有开支后再统一分配,任何出租的士车辆不得违反这一规定,有私吞私挪现象的一经发现必将重处(处罚条例合作双方共同协商)。

2、出租的士车队支出管理:每辆出租的士的任何一项开支都必须由车辆负责人汇总报出租的士车队队长认真核对后,再由廉麻霞合作经营办主任签字后才能开支,但每笔车队支出数目以及用途财政人员都必须记录清楚明了,台账的制作必须完善,否则账目的任何错误都由财务人员承担。

六、管理实施细则

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由出租的士车队与廉麻霞合作经营办根据实际经营运行需要负责制订。管理实施细则必须全方面覆盖整个出租的士车辆运营的经济管理活动,出租的士车队与廉麻霞合作经营办在定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征求多方意见、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完成后须严格按照管理实施细则来管理出租的士车队的运营活动,参照管理实施细则对车队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七、违约责任

1、在合作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单方解除合作,任意解除合作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计算方式及金额双方协商)。

2、在合作经营期间,任何一方故意损害合作经营利益,其他一方可要求解除合作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由双方协商同意)。

3、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抽回、挪用、侵吞投资资金,违反者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作并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由双方协商同意)。

八、承包出租的士合作经营纠纷处理

在双方合作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合作经营的利益出发双方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经营方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

此合作经营方案如有未尽事项,合作双方在另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补充合作运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