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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7-0058-03
互文性,又称文本间性或互文本性。最早是法国符号学家朱丽亚•克里斯蒂娃在《符号学》一书中提出:“任何作品的本文都像许多行文的镶嵌品那样构成的,任何本文都是其它本文的吸收和转化。”[1]作为一种重要的文本理论,互文性理论不是单纯的以文本来分析文本,在互文性理论的研究发展中学者逐渐将视野由文本到主体间进而扩展到整个文学传统和文化影响的视阈之内,关注无所不在的文化传统通过文本对主体创作的影响。正如罗兰•巴特所言:“任何本文都是互本文;在一个本文之中,不同程度地并以各种多少能辨认的形式存在着其他本文:例如,先前文化的本文和周围文化的本文。”[2]所以,互文性,与其说是指一个文本与特定前文本的关系,不如说是指一个文本在一种文化的话语或一种文化的表意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个文本与为它表达出那种文化的种种可能性的那些文本之间的关系。
文本与文本之间的相互关联是无时无处不在的,对文本的分析离不开其他文本(包括周围文本和前文本)乃至现时文化及前文化对其的影响。任何广告文本都是在文化语境中产生的,从互文性的视阈来分析广告文本,广告文本普遍存在与文化互文的现象。有些广告文本虽没有直接对某一文化的价值观加以诉求,但其内容及形象表现中蕴涵着这类文化的理念和知识。有些文本则干脆直接呈现出某一文化的信念系统和价值体系中较为抽象的概念或观念。本文欲在分析广告文本与文化的互文现象基础上,揭示广告文本与文化互文的实质,进而研究广告文本文化互文对广告创作的启示。
一、广告文本与文化的互文表现
在当前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消费者消费某种产品,并不仅仅因为产品的物质特性和实用功能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还会因其广告所张扬的抽象的、非实用的精神和文化因素能够使自己产生兴趣和认同。适应这个趋势的变化,广告文本在话语编码上呈现出从商品的使用价值陈述到向商品文化意义诉求的变化趋势,广告文本中文化元素越来越多,用文化的力量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把商品消费变成文化消费,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文化的分类很多,广告文本中出现的文化元素所属文化类型也非常多。本文仅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流行文化三个方面来分析广告文本与文化的互文。
(一)广告文本与传统文化的互文
每一个消费者都是他所属民族的成员,受着传统民族文化的熏陶教育。他所接受的传统文化必然会影响到他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也会带着本民族的文化经验积淀解读广告。广告为走入消费者的心灵,引起消费者的共鸣,在广告文本编码中融合传统文化元素,传达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与传统文化形成互文。比如:宜兴紫砂陶的一个路牌广告:广告画面主体是一座由远而近伸向蓝天的石质揽桥,揽桥的尽头放置一个放大了尺寸的紫砂陶瓷壶,背景是蓝天白云,在画面的上端,以蓝天白云映衬写有八个大字:故乡的云,故乡的泥。砂用泥而做,泥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又常被用来与故土相联,用泥做的紫砂陶自然唤起消费者对故土的联想并进而产生对故乡的思念之情。这则广告充分展现了紫砂陶瓷蕴含的故乡情怀这一文化意味。广告文本与思乡恋土的这一民族文化精神形成互文。再比如:“小时候,妈妈的手最温柔”(美加净护手霜)、“妈妈,我能帮你干活啦”(雕牌洗衣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好迪)、“孔府家酒,叫人想家”、“朋友记心间,大宝天天见”(大宝)等等这些广告词字里行间包容“仁”“孝”,与中国“仁爱孝悌”传统美德形成有力的互文,迎合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拨动受众的心弦,引起受众强烈的共鸣。
(二)广告文本与流行文化的互文
广告文本与流行文化的互文更为普遍,许多广告文本大量运用流行文化元素,或广告本身倡导新的流行。一方面,广告演绎并传承着流行文化,流行文化为广告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比如:“冬天里的一把火”(旗枪热能衫广告语)与流行歌曲“冬天里的一把火”歌名形成互文。再比如:郭东临在“万通筋骨片”广告中说:“肩周炎请按1,肩周炎、关节炎请按2,肩周炎、关节炎、颈椎病请按3,肩周炎、关节炎、颈椎病、腰腿疼痛请直接服用万通筋骨片!”他的话语风格模仿了范伟在春节晚会上表演的小品《功夫》中的台词风格:“有人卖拐请按1,有人卖车请按2,有人出脑筋急转弯儿请按3,有人卖担架直接拨110!”郭东临的台词与范伟的台词形成奇妙的互文,观众看了会心一笑,广告达到了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广告还是流行文化的倡导者。许多广告提倡新的观念、新的生活方式,从而引发新的潮流。比如:戴比尔斯钻石广告“The Diamond is Forever”引发的佩带钻戒的时尚。钻石在被赋予“爱情象征”之前,作为时尚商品,是富人炫耀的奢侈首饰,没有风花雪月的浪漫意味。然而在一次经济萧条中,钻石的需求量锐减,戴比尔斯开始开发大众市场来拓展销路。戴比尔斯发现,钻石的坚硬不变质的特征正好和人们对于爱情的向往不谋而合,于是将钻石饰品定位为“忠贞爱情的象征”,打出“The Diamond is Forever”的广告口号。结果,象征爱情的钻石产品改变了城市人的婚恋习俗,打开了普通消费者市场。到20世纪60年代,80%的美国人订婚都选择钻戒作为信物。1993年戴比尔斯在中国打出“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的广告,这一广告口号的推广,很快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婚姻物语。在之前,中国人结婚的信物主要是玉和黄金。如今,钻饰成为对婚姻和爱情的最完美诠释,互赠钻戒成为中国婚礼上的一种新时尚。
(三)广告与地域文化的互文
地域文化是具有空间意义的文化形态。一定地区的人们在相同的生态环境下会形成相同的风俗习惯,相似的心理、价值取向、审美意识等文化精神。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在地域文化的熏陶下消费心理、消费习惯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许多广告以地域文化为创意背景,反映了文化的差异。这尤其表现在跨文化广告中。比如:万宝路广告。1954年在李奥•贝纳的操刀下,万宝路实现成功的变形手术,通过美国西部牛仔塑造出“万宝路男人”的品牌形象。在品牌国际推广中,万宝路顺应不同地域文化改变牛仔形象。进入香港市场时,基于消费者认为牛仔给人很低档的感觉而难以接受的情况,万宝路就将牛仔形象换成香港消费者能接受的农场主形象。在日本则变成一个回归自然,征服自然,过着一种田园诗般生活的牧童形象。在中国大陆,则用憨厚的西北汉子展示了万宝路粗犷、豪迈的精神。万宝路广告形象的变化,体现了广告文本与地域文化的积极互文。重视广告文本与地域文化的互文,因地制宜实施广告策略,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下广告界所推崇的“国际品牌,本土文化”就是针对地域文化特质能对广告产生巨大影响而提出的对策。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广告文本与文化的互文,并不是与单一文化类型的互文,在很多时候体现为各类文化形态的糅合,比如“内衣外穿不是从麦当娜开始”的广告口号,从当代性感女星的服装跳跃到一百多年前的《天鹅湖》中芭蕾舞演员的服饰,在古代与现代之间跳跃自如,反映了“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各类文化的糅合。
二、广告文本文化互文的实质
在互文性的作用下,广告因与各种文化形态的互文,被赋予了太多的文化意义成为一种文化形态而体现出意识形态性,因而可以说,广告文本文化互文的实质是使广告具有意识形态性,在不为消费者察觉的情境下潜移默化地影响消费者消费理念,有效提高广告效果,更好地推销产品或服务。
何谓意识形态性?意识形态是西方的一个理论范畴。早期的者将意识形态界定为统治阶级的“虚假的信仰体系”。后来法国结构主义思想家阿尔都塞把意识形态表述为个人与其现实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的再现。意大利思想家葛兰西把意识形态表述为“文化霸权”。意识形态理论此时已经摆脱了“虚假意识”的界定。在当代文化研究学者眼里,意识形态是某种观念、价值系统的展现。例如美国学者米米•怀特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被“一种文化的文本••••••特别地体现与规定着的••••••特殊范围的价值、信仰和观念”,这种东西会“使其使用者产生特殊知识和立场”。[3]由意识形态的发展历程来看,意识形态并非只与政治、阶级利益相联系,可以体现为多种形式。本文采用文化研究学派的观点来理解广告话语的意识形态性,认为广告意识形态性是广告文本表达的某种价值、观念。
从形形的广告表面上来看,广告文本表达的价值、观点可谓五花八门、丰富芜杂,比如:脑白金的“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就收脑白金”、麦斯威尔咖啡的“好东西与好朋友分享”、五谷道场诉说“非油炸,更健康”、王老吉强调“怕上火,就喝王老吉”、沃尔沃强调它的安全和耐、海飞丝说它能去头屑、潘婷宣称自己是“头发护养专家”、沙宣说自己是“专业美发用品”••••••。这些观点通常被看作是广告文本诉求的“由头”,是产品或服务的卖点,给消费者提供购买的理由,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但从深层次上分析,广告的意识形态表现为一种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从意识深处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规范着人们的个体建构和现实行为,培植着一种消费主义的价值观念和生活哲学。广告的深层意识形态对消费者的影响,从以下两方面窥之。
(一)崇尚符号消费
所谓符号消费是指在消费过程中,除了产品本身,消费者还要消费这些产品所象征的美感、档次、情调和气氛等,即对这些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或“内涵”的消费。[4]
在广告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更看重产品的符号意义。2010年10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发起的一项超过2000人参加的在线调查显示,80.8%的受访者确认身边很多人消费的是符号,而非商品本身,其中26.9%的受访者表示这样的人“非常多”。消费者的这一变化比较充分地体现在对品牌或名牌的消费上。比如,全世界的女性都喜欢香奈儿香水,是因为香奈尔香水广告已赋予使用该香水会使女性显得性感、神秘、富有魅力的符号意义,而这正是女性渴求的地方。正如鲍德里亚在其著作《消费社会》中认为:人们消费商品并非只是消费物体的使用价值,而是消费承载于商品中所代表的社会地位和权力等符号价值,这种符号价值区分和标示了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文化品位和生活水准。符号消费的深层意义是对商品符号价值的消费构建了新的文化认同方式,引发了以符号消费为基础的文化认同感。人们关注的不再是获得物品,而是通过消费实现自我、文化认同以及在社会关系中的意义。
(二)建构身份
迪丝•威廉逊在她研究广告的经典著作《广告解码》中指出,广告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能动的构造作用,广告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了人的身份,确定了人本身。通过广告,消费者可以发现“自我”或者认识到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广告中的商品就成为表达自我的手段。比如:购买芝华士、人头马、皮尔•卡丹、CUCCI等奢侈品,消费者就感觉到自己是一个很有品位的人,向外界展示了自己的成功、身份及地位。也正如一句广告语所说:“我买了,因而我就是”。
消费在这里具有了明显的社会分层意义或社会等级的标志作用,一个人属于哪个阶层,不在于拥有多少财富,而在于消费了哪个阶层的东西。通过消费这一行为使他们从一个社会阶层向另一个社会阶层迈进,或者在同一个社会阶层中进行比较。也就是说,消费不但是物质消费的过程,而且也是文化、交往和社会生活的过程,它是人们用以建立身份识别的一种途径。人们通过拥有豪宅别墅、宝马轿车、意大利品牌时装、LV包包、瑞士名表等商品来显现自身的身份、地位,并期望以此进入上流社会的生活圈。正如斯雷特所言“消费之商品,也就是我们创造我们的社会外貌、社会网络如生活形态、地位团体等与社会价值结构的方法,透过消费来自我创造的社会主体,是一个自我创造与自我认定的个体,这一部分乃因透过商品与服务的使用,使我们将自我形塑成一些社会性的认同,并且得以展现出这些认同,这使得消费成为一个形塑自、主体性、隐私与自由的重要领域。”[5]
三、广告文本文化互文对广告创作的启示
(一)广告创意意识形态化
广告意识形态性对消费者的深刻影响,说明广告的力量并不来自于商品本身的物质属性,而是来自商品隐含的抽象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意义、符号和象征。消费者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认同,往往首先是从理念、文化、意识形态上认同。在解读广告时常常结合自身想象与广告商品形成建构性、虚拟性认知,并常常将商品与某种生活方式、个性特质相连,“广告不仅刺激人们选择某一物体,作出一次认知决定,做出一次理性评价,而且力图在其他语言学层面上制造种种使观看者与该产品合而为一、彼此依附的效果。观看者是广告中缺席的男女主角。观看者被引诱,而把他或她自己置换进广告之中,从而使该观看者与产品意义合而为一。”[6]消费者往往很难抵挡住广告的说服。对广告文本文化互文实质的认识与把握,使我们对广告创意有一个新的理解,即将广告创意意识形态化,在广告文本的编码中将抽象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隐性价值观赋予商品或服务身上,通过诉诸某种特殊氛围、意境、情节传达出来。
以2007年德芙巧克力丝滑广告为例。广告的大致内容是:广告片从一片飞鸟飞过的天空开始,背景音乐响起,镜头转到露天茶座上正在看书的女人,男侍者微笑立侍一边,主人公放下手中小说从手提袋中拿出一块德芙巧克力,伴随着婉转轻柔的吟唱音乐咬下一口巧克力,顺滑丝感的感觉从口中延续到身边,咖啡色的丝绸轻绕过女人裸出一侧的香肩上,接着又随风轻拂在抚过书页的手背上,最后轻轻环绕在走过的男侍者身上,女人一脸甜蜜的微笑,沉浸在阅读和德芙所带来的愉悦里。最后丝绸揭开,画面正中一行字:愉悦一刻,更享丝滑。同时低沉,感性的独白响起:愉悦一刻,更享德芙丝滑。整个广告片画面简洁,色彩淡雅,情节简单,音乐优美,让人印象深刻。该广告创意中产品本身物理属性已非重点,“德芙”直接与光鲜的女主角形象建立所指,被赋予了品位与身份的象征。德芙的目标消费群为16~40岁城市中等收入对“白领”抱有幻想与憧憬的女性。该广告暗示对自己“白领”身份亟待承认的女性:拥有德芙,你就是广告中的主角,你就是一个生活很有品位的白领、小资。所以消费者不是在消费巧克力,而是在消费德芙本身作为符号所代表的意义世界。
因此,广告创意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向目标受众提供什么样的商品或品牌意义以及如何解释这种意义的问题。当目标受众一旦接受或认可了广告对意义(文化、价值、伦理等)的诠释理念之后,广告的说服力就非常强。
(二)广告文本巧取文化元素,与文化形成积极互文
广告创意意识形态化的操作就是在广告文本编码时根据品牌定位、目标消费者的文化背景从各种文化形态中提取文化元素,巧妙地传达成功、亲情、友情、爱、开拓等等文化价值观念,淡化广告的商业意味。比如,劲量电池选用了“永不停息”的广告语,虽然没有多少商业意味,但一语道出了“劲量”碱性电池高能量的本质,并且与永不停息、拼搏精神的价值观形成积极互文,因而产生了很好的广告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广告被误读,广告编码者应了解广告受众的文化背景,按目标受众的群体文化规范、文化心理和价值意识进行信息编码。这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更显得尤为要重视。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需要对广告文本进行跨文化互文处理,使之契合文化环境,与文化形成积极互文,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不仅传而不通,而且危害品牌形象。
以立邦漆广告(龙篇)为例。此广告画面上有一个中国古典式的亭子,亭子的两根立柱各盘着一条龙,左立柱色彩黯淡,但龙紧紧地攀附在柱子上;右立柱色彩光鲜,龙却跌落到地上。画面旁附有对作品的介绍,大致内容是:右立柱因为涂抹了立邦漆,使盘龙滑了下来。广告在2004年9月份的《国际广告》上刊登以后,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众多网友的不满,认为广告有辱华倾向。客观地评价,该广告创意是非常不错的,形象地表达了产品的特点,但是创意者忽视了广告受众的文化背景。龙是中国的图腾,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广告创意者没有认识到龙和中国文化的联系,结果适得其反。后来,负责广告创意的上海李奥贝纳广告(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告的《中国杂志》不得不发表声明道歉,却还难以平息网民愤怒。
参考文献:
[1] 朱立元.现代西方美学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
[2] 王一川.语言乌托邦―20世纪西方语言论美学探究[M].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
[3] 罗伯特•艾伦.重组话语频道[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 朱丽叶.符号消费:后现代消费的核心[J].销售与市场,2011(3).
[5] (英)约翰•伯杰.视觉艺术鉴赏[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关键词:功能对等理论 广告文本翻译 翻译技巧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1.160
1 引言
广告现在当今社会上可以说无处不在。为了成功地实现广告的功能,工作人员创造出了活灵活现的广告语。广告的主要功能就是促销。为了使译文在译入语环境中达到促销的功效,我们必须掌握广告用语的特点,使译文达到广告原文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掌握一定的广告语翻译技巧。
2 功能对等理论概述
在翻译过程中,笔者以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采用了一系列的翻译方法。《圣经》翻译专家奈达在《翻译科学的探索》(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on, 1964)一书中提出了“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的概念作为翻译的标准。因为它常常被歪曲理解,后来被人们更改为“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所谓功能对等,就是指翻译不拘泥于原文的语法结构和字面的意义,而应着重译文读者的反应,使译文读者获得与原文读者在阅读、欣赏原文时相似的心理感受。这就要求译文是原文的“最近似的自然对等语”(closest natural equivalence)(李长栓,2004)。翻译应该是一种交际活动,一种跨语言、跨文化、跨地域的交际活动。因此,翻译就不能被理解为是一个静态的产物,而应该被认为是源语作者、译员和目的语读者之间的相互交流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翻译行为,让源语作者和读者做到相互理解。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的英汉广告翻译提供了理论支持,它的侧重点在于译文读者的反应。因此可以把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应用于英汉广告标语翻译。
3 英文广告文本的特点
广告的目的在于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广告英语作为应用语言,在词汇、句子、句法上与英语不同。许多广告都辞藻优美,句法独特,常常使用修辞手法。
3.1 词汇特点
新兴复合词会出现在广告文本当中。
例如:For twogether, the ultimate sun kissed holiday all inclusive one price.
一人价格,双人享用阳光灿烂假日。
Twogether源自together, 突出“两人”之意, 比together更形象。
3.2 句型特点
句子长度一般较短,结构简单。祈使句和疑问句在广告中经常出现。例如:Tasting is believing.
3.3 修辞特点
使用大量的修辞手法,如排比等。例如:Hi-fi, Hi-fun, Hi-fashion, only for Sony.
4 英语广告汉译的要求
在翻译英文广告用语之时,要注重译文与原文效果的对等,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第一,掌握推广商品的特点。
第二,在忠于原文的基础上,尽量使汉译的广告优美。
第三,翻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两种文化的差异。应该避免直译或硬译。
第四,在原广告创意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
5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翻译技巧
5.1 直译
所谓直译,就是在翻译过程中,保留原文句子结构和原文修辞,努力再现其形式、内容和风格。直译法主要用于广告语中一些陈述性的语句。
例如:My Paris is in a perfume. 巴黎恰在香水中。
译文保留了原文的风格,译入语读者在看到这则广告时,同时能体会源语读者的感受。
5.2 意译
当采用直译的翻译方法翻译出的译文不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时,我们应采取意译法翻译原文本,使译文达到广告的效果。
例如:Time follows me. 译文:时间因“我”而存在。
如果直译,会译成:时间追随着我。该译文不体现广告的意图。所以将手表拟人化,用“我”来表达,形象生动。
5.3 音译
英文中很多词汇如果按照汉语意思直接翻译成汉语,就会使读者感觉登不上大雅之堂,所以,我们就按照发音,将其品牌的名称翻译过来。如:可口可乐、万事达、奔驰等。
5.4 音译兼译
音意兼译法是指将一个单词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音译,另一部分则意译。
例如: Nescafe雀巢咖啡, 其中“雀巢”为意译,“咖啡”则是音译。
5.5 套译
所谓套译,就是译入语文本可以套用已经深入人心的语句结构,使译入语读者更容易接受,读起来更印象深刻。根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了使译入语更深入人心,朗朗上口,有时,中文译本可以套用或模仿汉语的诗句或谚语等。
例如:I will do a lot for love, but I’m not ready to die for it.
译文:风流诚消魂, 生命价更高。
这是一则安全套的广告语,表现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安全套的保护,使自己远离艾滋病的威胁。如果按照字面翻译,会给人一种突兀的感觉。于是译者套用了在中国古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这则广告被译为:“风流诚消魂,生命价更高”,既容易被我国读者所接受,也使读者深入感受到广告人的用意。
5.6 四字语
汉语中,四字语朗朗上口,既符合广告的特点,又符合译入语读者的审美标准。
例如:Fly higher 译文:鹤舞白沙,我心飞翔。
这是白沙集团的广告语,两个四字结构,非常大气。
6 结论
英文的广告具有简洁、明快等特点,极富感染力,但在翻译英文广告过程中,这些特点反而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因此,英文的广告翻译应该尽量脱离我们原有的翻译方法,创造出更符合译入语表达习惯的译文,它不应该只局限于原语和译入语形式和内容的对等,而应该更加注重译文和原文功能或者是效果的对等,使译入语读者在阅读时拥有与原语读者的感受。
参考文献:
[1]Nida.Eugene. 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on [M]. Leiden, E.J.Brill, 1964.
[2]丁树德.翻译技法详论[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
[3]李长栓.非文学翻译理论与实践[M].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
[4]沈掌荣.谈谈英语广告的翻译[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1).
[5]谭载喜.奈达论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
[6]翁凤翔.实用翻译[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周冠辰,河北联合大学外国语学院在读研究生,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教师,河北唐山 063000
在公益广告文本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人称、空间指示语,例如:(1)有人曾这样问过我,播出的一条公益广告,能不能改变我们生活中的陋习……我相信,文明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很近很近,有时候,文明离我们只不过是10厘米的距离……(2)文明就在身边,文明从这里传递,心心相传。(3)学雷锋,就是每一天为别人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帮助我们身边的人,让他们快乐,然后我们自己也快乐……我们用我们的方式把它延续……(4)你的第一场演出,你的毕业典礼,你事业的低谷,你的人生大事,你生命的延续,在你生命的每一重要时刻,无论是悲是喜,无论荣辱,无论是风是雨,也不论阴晴,他们都不曾缺席,他们的晚年,至少让你的关心也不要缺席,关怀空巢老人,有机会,请多出席。句(1)中“我”“我们”是人称指示语,广告语中没有明确指明社会公众的每一个人,而是连续用我和我们表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无论是你或是我,只要是生存在这个社会就要改变我们的陋习,文明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用这些代词拉近了说话者(濮存昕)和读者之间的距离,让读者有一种亲切感,仿佛这是读者和濮存昕一致的心里准则,减少了命令口气的强迫感,无形中就给大众行为文明提供了强大动力。句(2)中“这里”是空间指示语,指代文明行为就从当下,从此地开始,从人们做每件事情开始,体现了文明行为的刻不容缓,让读者有了立刻行动的意识及紧迫感。句(3)中“雷锋”是称谓指示语,表示我们要学习的对象,用雷锋这个我们熟知而又服务社会的典型代表来感召社会公众,既体现了雷锋的社会价值又最大化地激发了读者即公众的服务社会的意识。句(4)中“你”和“他们”都是人称指示语,“你”指代的是人们的孩童时代,而“他们”指代父母年老的时候,用“你”和“他们”,拉近了说话者与读者的距离,也间接表明社会公众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孝顺老人,以此号召大众学会感恩,关怀空巢老人。此类指示语的运用,不仅仅可以拉近读者和说话者的距离,让公益广告以更加容易被大众接受的口吻传递着社会价值观。
2公益广告文本中的动词
给人民大众树立起时代的道德标杆。句中四个小句,三个心理过程,将节约的号召更委婉地向大众传达,让人更容易接受并以此为行为标准,可以达到公益广告宣传文明道德风尚的作用。综上所述,物质过程、关系过程均有陈述客观事实的作用,可见公益广告文本非常侧重介绍各种事实以此来树立典型代表来激励大众,而心理过程侧重施动者的心理体会,这几种过程的运用可以让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受众之间产生互动,更能吸引大众用广告中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自身。
3公益广告文本的主位
标记性主位在公益广告文本中使用,需要突出强调某种情感时,标记性主位被选则并突出,如:幸福的印记,成功的印记,思念的印记,甜蜜的印记,成长的印记,别让酒驾毁了您的幸福,关爱生命,文明出行。这则公益广告用了标记性主位,标记性主位的运用对强调的事件加以突出,使读者对特定的事件加以注意并产生敬畏之感,引起了读者的关注,但对于大部分公益广告来说,标记性主位的运用还不够。
4公益广告文本的语言学特征
公益广告文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感召大众用文明的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通过对公益广告文本中代词、动词及主位使用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公益广告文本有以下语言学特征:1)大量人称、空间指示语的使用拉近了说话者和读者的心理距离,给读者一种亲切的感觉,激发出读者要加入到文明人行列中的动力。2)及物性过程中大量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和关系过程的使用,给人民大众树立起一个又一个服务社会的典型,令读者心生敬畏,心理过程的使用更加委婉地号召大众从现在起用文明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3)有一定数量的标记性主位被选择使用,突出强调了社会热点事件,以引起读者的注意。
5结语
现代产品广告样本最常见的形式仍是铜版纸彩色印刷,有单页和多页折叠(对折、多折)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还可设计成立体结构。为传达相应的产品信息,样本的内容元素一般同时包括图形和文字,图形中有产品的品牌标志、标准字等,还通常有产品的实物照片,以提品的直观形象。文字、图表等内容是为详细地解决产品的有关信息,如型号、功能、操作提示、特点、服务细则、购买地点、厂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与图形配合使用,通过版面编排设计成为具有美感效果的视觉艺术品。
由于产品广告样本在现代消费行为中的影响作用,产品厂家都非常重视样本的设计,在样本的内容、形式、版面编排、创意上都颇费心思,希望能更具美感、视觉冲击力而吸引消费者,并准确传达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形象。反映在市场上,便是越来越丰富的色彩,出奇的创意,精致的印刷,使消费者目不暇接。但是我们常可发现,为了争夺消费者的眼球,许多广告样本的创意与设计却往往走向了形式主义,为了创意而创意,为了引人注目而极尽展示视觉冲击力已成为样本设计中常见的极端行为。其实从根本上说,创意与设计的目的所在,就是希望借由样本迅速而准确地向消费者展示自己的产品,突显其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的优势,以帮助消费者迅速理解、认知产品的性能特点,做出决策。而为设计而设计的样本,常常为形式的东西所累,视觉构成繁杂,将消费者淹没于庞杂的信息之中,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或者阅读完毕也并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这样的样本,不仅没有达到厂家的初衷,还给消费者带来负担,甚至使其产生反感而拒绝购买该产品。笔者曾在购买电子词典的过程中对此深有体会,于是广泛收集了电子词典的样本并对其作了分析,并想以此为例对现有广告样本的设计问题做出一些探讨。目前市场上的个人文书辅助类信息产品主要包括电子词典和有手写输入功能的掌上电脑两种,掌上电脑价格较为昂贵,而键盘输入的电子词典的用户面相对较宽,这里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键盘输入的电子词典。
总的说来,电子词典的功能可以分解如图1:
笔者从对已经购买了或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的访谈中得知,消费者在做购买决策之前最关心的问题依次是功能、价格。因而性价比的高低便是决策的关键因素。对于不同身份、职业的消费者来说,各项现有功能的重要程度不尽相同,但据笔者了解,购买电子词典的用户所共同关心的最重要的功能是词汇量,包括英汉和汉英两部分应当分别交待清楚。亦即此产品的基本功能,因为产生购买动机的首要原因就是希望抛开厚重的词典书而实现方便、快捷地解决翻译问题。其次,使用最多的是时钟和记事,以及名片、计算器等,而其他一些如旅游指南等资料功能、游戏功能等相对较不重要,属于次要功能,消费者在选购时不将这些功能的有无列入重要的决定因素。
电子词典的厂家往往针对市场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向开发出系列化的产品,功能、价格、外观、体积等各不相同,名称上以型号加以区别或冠以特殊的名字。这样,为使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每一款产品的详情,样本中常会包括以下内容:外观、名称、型号、标志、功能、厂家地址等。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价格,却通常没有出现在样本中,虽然产品价格会有浮动,但在一段时期内,某些著名品牌的产品其价格通常会全国统一并保持稳定,而且样本也是反映当前的产品的销售,应当将价格作为内容元素之一以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在对所有样本的分析后发现,厂家往往会重点向消费者展示其产品的科技含量,利用新技术所带来的新功能,如网络下载、真人发声等,并将这些元素在设计上作为重要的前景元素来处理。但是,厂家却往往忽略了,他们所强力推荐的往往并不是消费者最想了解的,也就是说样本的设计应当切实从消费者的需要出发来考虑。另外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对于同一品牌的系列产品的各个样本设计上,却风格各异,毫无同一品牌的共同特征,在信息的展示方法上也差距甚大,消费者在连续阅读系列样本时对信息的理解上会造成困难。在购买选择上,消费者往往要经历一个从不熟悉到熟悉的过程,一开始消费者对自己的需求因素可能并不十分清晰,如自己到底需要多少词汇量,资料传输有无必要,需要那些常用资料等等,而面对样本中详细的术语描述时,就必须将这些信息与自己的需要加以对照分析,重新排序并相互比较,对于内容丰富的样本,消费者常会难以在短时间内看懂样本所有的信息。
因此,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特点,这里做出以下系列产品广告样本套装的设想,如图2:
·样本套装中每套都包括第一部分——
系列产品家族中各款产品概貌:
这页乃是使消费者有一整体印象,以全面地了解该品牌产品的系列及大致的性价比。
·第二部分——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做出重点推荐,并加以适当详细的分析解说。例如对于非英语专业大学生和英语专业的,其选择就应当以词汇量为主;对于从事管理工作的白领人士,资料的传输、记事等功能就相当重要;对于有专业词汇需求的研究人员来说,怎样从网上下载专业词汇库就应是他们所最关心的,应当重点解说。根据各种用户的需求及其相应的购买能力,向之做出适当的推荐,可以大大节省用户的时间和精力,使之快速了解适合自己的产品。这样也一定能够使消费者深切感受到厂家真正为消费者着想的深切关怀,留下良好的印象。
·第三部分——各款产品的分别介绍。包括有功能、外观的详细展开,以及其功能外形配置的特点。其中,功能的展示应当配以相应的屏幕画面,以使用户直观地了解产品的操作状态,产生信任的感觉。
而且,各款产品样本的设计上也应当有视觉上的统一性,即统帅于主题下的主旋律,版面编排设计上使信息传达清晰直观,不能为形式而破坏可读性,以使用户能够轻松顺利地阅读完所有的材料。
一、据以研究的案情及裁判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同日,被害人家属将用于奖励线人的50万元交给了公安局。
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播出悬赏通告后分别于12月19日、21日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及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侦查人员提供了两名嫌疑人藏匿地点、时间,两人体貌特征及两人对话以及与他人接应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辩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取证,于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公安机关经过周密的侦察工作,于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特大枪杀案得以侦破。
案件破获后,鲁瑞庚认为,公安局未按照悬赏通告许诺给付其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和履行保密义务,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安局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安局为破获“12.12”案的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鲁瑞庚向公安局提供了重要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经过侦察破获了该案,符合悬赏通告中第二条的情形,故应按第二条取得悬赏报酬。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前已给付鲁瑞庚10万元作为奖励,并且双方并未表明如据鲁瑞庚提供线索破案,还应再给付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因此公安局已按悬赏通告履行了自己义务,鲁瑞庚再要求被告按悬赏通告第一条另兑现50万元奖励不能成立。鲁瑞庚提了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于2001年8月16日作出(2001)丹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鲁瑞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鲁瑞庚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公安局通过电视台通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通告虽然是以公安局名义,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直接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没有表示将该报酬用于办案或奖励办案人员。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鲁瑞庚向公安局提供了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即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鲁瑞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支付50万元悬赏报酬的权利。侦破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局拒绝将被害人家属用于奖励线人的50万元给付鲁瑞庚,并将其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悬赏通告中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关于鲁瑞庚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问题。因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同时兼得其他奖励,鲁瑞庚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公安局已预付鲁瑞庚奖励款10万元,所余40万元应及时按照悬赏通告及被害人家属的委托给付鲁瑞庚本人。关于鲁瑞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公安局并没有主动向社会披露鲁瑞庚的举报情况,鲁瑞庚亦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未保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以支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02年4月2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安局应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驳回鲁瑞庚其他诉讼请求。
二、悬赏广告基本概念及其价值考
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之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之完成结合而成之法律行为而言。 悬赏广告须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奖赏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所指定的一定行为,各国民法并无限制,如该行为不背于公序良俗,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得为悬赏广告之目的。一定行为,不独为积极的行为,即为消极的行为,亦无不可。该行为,对于广告人有无经济利益,在所不问。甚至外观上对于广告人不利益之行为,亦得为悬赏广告之目的。 关于给付一定报酬的种类与数额,法律一般并无限制。从而不独为财产上利益,即社会上的荣誉等非财产利益亦可作为报酬奖赏,“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任何利益均可”。 而且报酬数额无须于广告时已为确定,如定有确定之方法即可,甚至报酬的种类、数额和其确定方法均没有确定,仅有给付一定报酬意思表示亦可成立悬赏广告,一般不因此而否定其效力。
悬赏广告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通用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悬赏广告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均得到广泛的适用。当我们考察分析悬赏广告的法经济价值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内生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悬赏广告法律制度完全符合法经济原理,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效用:(1)能迅速调动最多数人的广泛参与,激发和利用众人智慧与能力;(2)能以最优的效率、方式和时间完成所指定行为、事项;(3)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进行有效、及时的利益资源的交换配置。悬赏广告具有内在的法经济效益,具有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地位。学者们评价悬赏广告的效用至巨,社会经常有需于悬赏广告,其常能表现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活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理论认识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为由而否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学者认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无论怎样,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这尤其值得法官的注意。在立法上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基本学说观点。要正确理解与适用悬赏广告,必须首先认识其法律性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契约行为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乃为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依广告指定行为的完成而有承诺的意思实现,因而成立双方之间的契约,相对人基于契约而对广告人享有报酬支付请求权,广告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独民事法律行为,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3)折衷说,认为悬赏广告兼具单独行为与契约行为两种性质,如将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性质,或者专门认定为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应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性质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晋华、李绍华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是否支持鲁瑞庚的诉讼请求的态度不同,但二级审理法院均按合同行为说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以及本案,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代表着我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和最高司法机关对悬赏广告性质认定的态度。此外,悬赏广告纠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典型合同纠纷,赫然列于合同纠纷类案由中的第三位。可说悬赏广告在我国已被司法解释明定为合同行为。
2、对悬赏广告性质的认识结论。从我国民法立法体例、判例及一般民众的普通观念看,应将悬赏广告性质理解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首先,契约主义为通行各国的立法惯例,我国也不例外。因为现代社会是契约之社会,契约系当事人意思的合致,并以自由平等为其基本理念,在法律生活中居于优越重要的地位。近现代以来,各国立法均采取契约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的变更,由于法律行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我国民法未对悬赏广告任何规定,故应理解为契约行为,才符合民法理论和立法体例。其次,将悬赏广告作为契约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理论与一般社会民众的观念。悬赏广告声明给付酬金,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完成指定行为,是对悬赏要约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产生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合同观念已深入民心,人们亦早已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来理解处理,只不过这尚未得到立法的正式确认而已。再次,我国司法实务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性质通行采用契约行为说进行裁判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又将悬赏广告纠纷明定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司法界的鲜明态度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一般民众对悬赏广告作为合同行为的认识,实无必要改弦更张。总而言之,将悬赏广告的本质与我国实际立法、判例及社会实务观念相结合进行理解,较为可取,笔者赞同将悬赏广告性质明定为契约行为。至于部分学者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与我国已有立法体例、司法判例以及普通社会民众一般观念不合,不值倡言。
四、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悬赏广告的最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纷。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对广告人取得广告所定报酬的权利;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学者认为,此债权关系,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关于广告人给付义务内容,给付不能和担保责任等,应依债的一般原则确定。 下面对报酬计算、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不知有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无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以及特定身份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等最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探析。
1、关于报酬的计算。凡广告人在广告中已明确了报酬的种类、数额的,广告人应当按广告所定履行给付义务。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或达到的结果不完全符合广告要求时,广告人是否有减少报酬请求权?有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在行为人的给付有瑕疵时,广告人有减少报酬请求权。在遗失物返还广告,如其一部分非基于行为人的过失而有丧失时,则按比例减少报酬,亦甚合于当事人之意。 倘行为人于完成一部分指定悬赏行为时,而该悬赏为可分,则该行为人应按比例分得报酬;但倘悬赏要求完成数行为,而行为人只完成其中之一者,则不得要求赏金。 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当多的悬赏广告并未明确报酬,时有诸如“酬谢”、“重酬”、“重奖”此类的表述,如何计算报酬不无疑问。报酬约定不明时,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考虑:合理补偿行为人为完成指定行为所开支的费用;合理确定行为人的酬金部分。法官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广告人的利益实现程度、指定行为的难易程度、所完成的行为对广告人的重要性以及社会悬赏报酬的惯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在悬赏交还遗失物场合,悬赏报酬不明确时得与拾得遗失物报酬参照适用。学者认为,“原则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惯例定之,有疑义时,应解为不得低于拾得遗失物之报酬。”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实行无偿返还与各国通行立法不符。如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实质是间接否定悬赏广告的效力,对行为人极为不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学者们已经建议重构我国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在王利明主持编纂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88条,在确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如失主已在其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不在此限”,认为拾得人可选择依悬赏广告所列报酬或依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出请求。
2、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在数个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认定相当复杂,主要以下几种情形:(1)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各国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一般认为完成指定行为定有期间者,则仅于该期间内最先完成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广告明确除完成行为外,并须通知广告人的,则通知亦属指定行为一部分,此时应以行为人通知到达广告人的先后为标准,确定最先通知人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外国立法例规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因性质不能分割或依广告表明只能由一人获得者,以抽签决定应受报酬人。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不能证明其行为先后的时,一般推定为同时完成。(3)数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考虑各人对行为结果的贡献,依公平合理原则将报酬分配给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为人可以请求将报酬为全体参与人提存。但悬赏广告仅许一人单独完成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在数人可能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情形,为适当减轻广告人的负担,有立法例规定,当存在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义务即为消灭。
3、不知有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单独行为说认为,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并非由于契约,乃基于广告人单独的一方行为而生,故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德国立法例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亦不例外。 我国台湾对悬赏广告明确采取契约行为说,规定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悬赏广告规定,肯定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学者认为,此属法律效果的准用,即虽不成立悬赏广告契约,仍得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而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在广告以前既已着手或完成时,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解释上,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同时成立。然依广告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为指定行为的完成的,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完成始成立。例如当某行为已为广告人于广告时所知悉,惟有对于广告后有同样或更改良之行为给付报酬;科学上一定制作之完成通常包含有对于以前之劳作,不给报酬之意思。 我国大陆学者主张,凡是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一律认定为有效的承诺,将行为作为承诺的判断标准。至于承诺的时间,则不必细较锱铢,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无论行为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之前,还是之后,都认其有效。
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理论认为,政府依法律之规定而悬赏,因系法律明定,虽行为人事前不知有悬赏之存在而完成行为者,亦可取得赏金,此乃一为法律之规定,二为政府悬赏是一非契约性质无须约因的权利义务之悬赏,相当于大陆法之单独行为。 对于若为满足私人目的而为悬赏时,须知晓其有悬赏之存在,而后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得求赏格。倘某人事先不知悬赏要约存在,于完成行为后方知有悬赏者,不得要求赏格。由于坚持此观点,可能造成对不知有悬赏要约存在之行为人,因履行指定行为或一部完成指定行为者不公平,遭到科宾(corbin)等人的强烈反对。科宾主张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虽不知有悬赏存在,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请求。该观点已为相当多判例所支持。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学者认为此为契约行为说面临的难题之一,并以此否定契约行为说。 杨立新教授主张采取契约行为说,认为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行为人缺少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可以对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作出放宽条件的要求,不适用合同主体资格的一般要求,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就具有行为人的资格,因而,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应征人的资格,都享有报酬请求权。
笔者赞同放宽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行为能力要求,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有: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了广告所定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达到了广告人悬赏的预期效果,给付报酬符合广告人的初衷或本意;其次,从行为能力的立法宗旨看,有关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须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规定,是为保护行为人的利益不受伤害。无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得请求报酬对行为人而言有利而无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自不须其法定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的允诺,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广告人的允诺自应童叟无欺,无行为能力人以自己认识能力和行为完成了指定行为,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者认为,如果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导致义务权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当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或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时,不得适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基于警察职业特性,凡警察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者,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不过有学者在针对另一起民警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认为作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义务,其特定身份对他基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是应注意“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私行为”即非职务行为,此时其特定身份并不能当然阻却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理由。 依英美契约法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悬赏要约对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诺而得求取赏格之权。倘完成此项行为系具有公职身份者,而于职务行为范围外所完成之私人行为,如某人公毕后休闲期内,知悉有悬赏存在而完成指定行为,对于完成此项悬赏行为,并不因其具有公职身份而丧失求偿权。在此情况,某人纯以私人地位与悬赏要约者缔结悬赏契约,自应以双方间契约之效力而赋予其求偿权。
笔者赞同行为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同时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如行为人虽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其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既非在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和执行公务期间,纯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体的行为而完成的,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五、关于东港公安局悬赏案若干问题的探讨
1、悬赏广告问题
在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东港市公安局通过电视的悬赏通告为一种悬赏广告,这殊无异议,是正确的。但是,在本案中,究竟谁是悬赏人以及究竟存在几个悬赏广告?不无疑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悬赏广告是公安局的,公安局为悬赏人,而公安局已经按悬赏通告的第二条给付鲁瑞庚10万元作为奖励,履行了悬赏人给付报酬的义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市公安局的名义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也就是说,悬赏通告中由公安局,但真正的悬赏人为被害人家属。从悬赏通告的第一条规定“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的内容看,作这样认定是有充分依据和理由的。但是,二审法院在认定被害人家属为悬赏人的同时,又认为“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于是乎,是否可将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的其他悬赏情形,即悬赏通告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视为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悬赏广告呢?笔者认为,完全可作此种理解。理由如下:(1)被害人家属作为悬赏人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公安机关悬赏广告。如二审法院认定,悬赏通告的第一条,实际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2)公安机关可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悬赏广告。因为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悬赏通告。 (3)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虽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但不能由此否定公安机关决定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因为公安机关与被害人家属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前者为公法主体,后者为私法主体,如果以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为由,否定公安机关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则是荒唐的。任何时候,不应且不能以某私法主体的意思表示来否定政府机关等公法主体依法令所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否则法律的崩溃和政府的失信指日可待。司法裁判机关应牢记此准则,不应作相反的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特殊情形和事实,可理解为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悬赏人,各自不同的悬赏广告内容:首先,被害人家属作为悬赏人之一,授权公安机关悬赏广告,即悬赏通告的第一条内容。其本意是以50万元直接奖励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以藯被害人在天之灵。其次,公安机关为侦破刑事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悬赏通告第一条以外的其他悬赏广告内容。上述悬赏广告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有其法律效力。事实上,二审法院也没有否定悬赏通告任何条款的效力。
论文关键词:广告;广告公信力;广告传播
广告公信力体现了消费者的评价观念。尽管目前还没有在广告效果评价体系中导入公信力,但是对于广告公信力所包含的有些指标的研究却由来已久,也做了一些针对“消费者广告态度”、“广告的接受度”、“广告的可信度”等的专项调查。从这些相关调查当中,可以窥见我国广告业目前正面临着公信力危机或者说公信力透支。
尽管如此,广告公信力研究仍鲜有人问津,基础理论研究相当匮缺仅华中科技大学传播学院的舒咏平教授对该课题有所涉足。他在《广告传播公信力的缺失与导入》一文中首次呼吁,长期以来“公信力”缺失已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广告传播应导入“公信力”,并对公信力向广告传播导入的对策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舒咏平还对广告社会效果与公信力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总体来说,对广告公信力的研究却一直未引起广泛应有的重视,许多基本问题尚需界定和厘清。本文就广告公信力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正本清源:能否为广告冠“公信力”之名
是否有必要为广告导人“公信力”的概念。能不能为广告冠上“公信力”之名,这是我们进行后续研究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公信力(Credibility)最先是政治学中的一个概念,指领导者获得其选民信任(trust)和信心(confidence)的能力”,其核心是信任、信心。在传播学中.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到现在,传播学者对媒介公信力的理解经过了“特质说”和“关系说”两个阶段。“特质说”认为公信力是媒介(或消息来源)的一种特质(property),这种特质为媒介所固有,与受众无关;“关系说”把公信力看成是受众与媒介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relationa1),是“在公众与媒介的相互作用关系中,媒介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所谓公信力,应该是客体赢得主体信任的一种能力。客体可以是某团体、某组织,也可以是某个人、某事物;主体专指公众,公众通过长期或多次社会体验后形成对客体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传播学意义上的公信力的逻辑起点和核心也是“信任”,信任的形成总是基于主体对客体是否守信、是否履行承诺的信用品质的判断。
至于广告,其与生俱来的本质功能就是为了促销。这就决定了广告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一道难以逾越的信息鸿沟:广告传达给消费者的只能是“不完全信息”,它会表现有利于广告主或品牌的内容。也就是说,要求花费巨额广告费的现代广告主在广告中传达不利于或无助于产品销售的信息,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广告主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必然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隐藏必要的信息(只会突出和强调对产品和企业有利的信息,而不告诉消费者全面、客观的信息).或者传达假信息(虚假广告)。从这个意义出发,人们倾向于认为广告总是不可信的、就是骗人的,更谈不上有“公信力”之称谓。这不能不说是对于广告的普遍社会偏见。
任何概念的提出都有其一定的社会背景,都是缘于某种现实需求。广告公信力这个概念的提出正是广告自身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是对于广告实践和各种广告现实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从企业微观层面。到广告市场中观层面,以及整个社会宏观层面,都需要现代社会的广告导入公信力的评价概念。
(一)企业的近期市场竞争与长远发展需要借力有公信力的广告
现代广告在企业市场营销当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仍然是企业产品促销和市场竞争的首选手段。毋庸置疑,做广告是为了销售,否则就不是做广告。但是“广告传播的效果,就其本质是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的。……公信力是广告最有价值的内在品质,是广告服务于商品营销以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因素”。公信力的核心是信任,根据对信任的研究,信任就是相信对方的言行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益于,至少是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因此,有公信力的广告更容易获得受众的好感,进而产生购买行为。
用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多次重复且无限期的游戏可能诱导人们合作(守信)(Axelrod,1984)。企业因为害怕失去声誉,会尽量兑现每一个广告承诺。对于企业来说,100—1=0,一次失信广告就意味着全盘皆输公众通过对企业以往长期信用累积形成的良好印象,会随着时间的绵延而产生对企业的移情作用,形成对企业未来行动的信任,从而将广告公信力转化为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或企业的公信力,并推动企业长远发展。
(二)广告导入公信力为活跃广告市场提供强劲驱动力
在广告市场中存在着二次交易行为:第一次交易行为以广告主的广告需求为基点,它付出一定价格,与广告公司进行交换,获取广告价值;第二次交易行为则是广告公司代表广告主与广告媒介交易,通过付费获得广告媒介时间和版面,广告信息并传达给消费者。至此,整个广告交易过程完成,但广告活动并没有结束。广告活动的落脚点在受众,广告活动是否成功取决于受众的对应态度。广告主发起广告活动的目的也正是通过改变或强化广告受众的观点达成自身的广告目标,满足经济利益,获得更多效益。因此,受众的评价直接影响了广告主今后的广告需求,它掌握着开启广告市场繁荣的金钥匙。
“公信力”正是以公众的评价为逻辑起点,着力强调了在主客体间主体公众的认知决定作用。例如,张洪忠在界定媒介公信力基本概念时,就把公众摆在了一个主导地位。他强调指出:公众通过认知媒介的信用情况来判断是否信任媒介,或者信任的程度。本文认为广告的公信力即广告是否具有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或能力的大小也取决于公众的信任,它真正体现了消费者主位。广告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因此,广告公信力也和媒介公信力一样,在经济交易中“扮演了信任的角色,这种角色对于交易起到剂作用和简化机制作用”,受众基于对广告的信任,进而信任企业或企业的产品,使广告产生效力。广告效力反过来又会强有力地刺激广告主继续投入广告,广告市场也活跃起来。
(三)广告导入公信力有助于弱化广告所造成的社会化问题,增强社会对广告的包容性
广告是一种社会力量。广告的触角已经从营销领域伸向了社会各个方向,将社会生活完完全全地包围起来。广告引起的众多社会化问题日益凸现,并遭到了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批评家的责难。例如,广告利用乌托邦机制来激发人类的利比多欲念(1ibido),控制人的无意识的冲动(pulsionsin—conscientes)。安·道格拉斯(AnnDouglas)认为广告是“世俗化消费社会的惟一信仰”,它塑造着人们的生活、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密苏里大学的约翰·C·梅里尔教授认为广告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力量,它促使人们购买他们不需要的东西,使人们抛弃掉尚完好无损的商品,使收入不高的人产生力所不及的购买欲望,使庸俗文化广为传播,形成过高的、难以实现的期望值,从而促进了一个享乐主义的社会,并将广告称之为“重要的废话”。美国历史学家、文学评论家D·M·波特所说:“广告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影响,在这点上可以与具有历史传统的学校和教会制度的影响相提并论。它有力量控制媒体,促使形成人们爱好的标准,现在广告已成为能够控制社会各种制度中的一个。”还有诸如广告对儿童的影响、是否会使媒介有失偏颇、对社会文化艺术有什么影响、是否损害了我们的语言等等。
面对种种社会批评,我们再也不能保持沉默。尽管广告作为一种营销工具,它主要承担沟通信息、促进消费等经济责任,我们认为广告虽然不是社会学家,但必须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广告也不是道德学家,但必须遵守伦理道德。否则,“如果广告由‘伦理困惑’走向‘道德沦丧’,那就不是社会不能容纳广告,而是广告自我走向衰亡”。有鉴于此,我们同样需要为广告导入公信力,提高广告的社会道德地位,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广告公信力的生成要素
要扭转不利的广告公信力现状,必须了解其生成机制,即明确各生成要素。广告的本质属性是营销,但又不是单纯的营销,而是通过商品信息的有效传播来服务于营销,来实现商品的有效销售的,它是一种营销传播。根据传播学原理,一个基本的传播过程应当由五个要素构成: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广告传播也包括广告主、受众、广告内容、媒介和反馈这五个要素。广告公信力是一个以“受众信任”为中心的关系概念,它贯穿并形成于整个营销传播过程。因此,剖析广告公信力的生成要素也应当从广告传播过程的五个环节着手。
(一)广告主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品质
广告公信力总是与特定对象的“信用”相关联的,是建立在主体对于特定对象的信用体验和认定的基础上的。广告主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品质是广告公信力的主体构成要素。
首先,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有一个著名的“经济人”假设,即假定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正是建立在人性“利己”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利己”的人性,则市场经济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利己”本性又必然导致其不容易被消费者信任。
其次,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一切商品的交换活动,都要求交换双方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不弄虚作假、不坑蒙欺诈。因此,市场经济同时也应当是信用经济.信用缺失则意味着一种社会灾难。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人诚实守信,它不仅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经济人”追求自身长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要。
因此,对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告主企业来说,信用应该是其最基本的品质,也就是应该具备“一种信守、履行承诺的品质”。广告主能不能做到诚实守信,直接影响人们对广告可信度的判断。
(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广告起源于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信息的价值在于消除人们的不确定性。因此,真实的广告内容是广告公信力的核心构成要素。
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之所在。广告旨在向受众传递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一方面,它不仅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满足自身商品或服务销售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也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的重要途径,广告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桥梁沟通作用。但如果广告主向受众传达的是不真实的广告信息,就堵截了商品流通的信息渠道,不仅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广告主也终将会受到这种欺骗行为所带来的对于自身的“惩罚性后果”——人们将越来越不信任广告、越来越反感广告,导致广告越来越没有效果如此恶性循环,则整个广告业的彻底崩溃也并非危言耸听。
当然,真实性原则并不必然排斥有创意的广告表现手法。广告的影响不仅依赖于“说什么”,还取决于“怎么说”一一表达的方式最近的调查显示,人们看广告逐渐开始偏离或消淡商业诉求,而是朝艺术性等多元化方向发生偏移。单调乏味的广告容易让人厌烦.“巧传真实”的广告更能愉悦人的心灵、使人产生好感。
(三)大众传媒的公信力
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中广告信息的主要通道,扮演着广告“把关人”的角色,任何广告信息都必须经过它的过滤才能最终得以面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事实上参与了广告信息的编辑,其地位与作用类似于信源的地位与作用。
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会对广告公信力形成明显的晕轮效应。晕轮效应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桑戴克于上世纪20年代提出。他认为,人们对人的认知和判断往往只从局部出发,像日晕一样,由一个中心点逐步向外扩散成越来越大的圆圈,并由此得出整体印象。一个人如果被标明是好的。他就会被一种积极肯定的光环笼罩,并被赋予一切都好的品质;如果一个人被标明是坏的,他就被一种消极否定的光环所笼罩,并被认为具有各种坏品质。同样,在具备良好公信力的大众传媒平台上的广告,也会相应得到受众的良好印象,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从而对广告公信力的生成与提升形成有力支持。
(四)及时、畅通的广告信息反馈渠道
受众的广告信息接受过程止于信息的反馈,这种反馈包括寻求自我反馈与互动反馈自我反馈即受众通过与自我的对话,来表达使用的满意状况。互动反馈则是指受众通过外部渠道直接或间接与广告信息的者平等对话,表达自己的声音。及时、畅通的互动信息反馈是广告公信力的形成与维系的有力保障。
当受众缺乏互动渠道、只能通过自我反馈的渠道来发泄意见时,原先的意见会在他们的思想头脑中得到更进一步强化。所以,如果当受众对广告持消极意见时,就会使他们原先的消极态度更进一步恶化。显然这不利于广告效果的有效达成。反之,建立通畅的广告信息反馈渠道,使受众能够及时、方便地向广告主传达关于广告或商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则有助于广告主改进广告方式、方法或提高商品、服务的质量,及时修正受众的态度并向积极方向发展。
(五)受众对于广告使用的满足程度
受众对于广告的信任或信赖,是在对于特定对象履行承诺的社会性体验中累积产生的。一般而言,人们对于特定对象的“可信赖度”判断和评价通常都不是以“即期”的形式出现的。今天的信赖是建立在昨天对其“履约”体验的基础上的,而明天的信赖,则又会加入今天对其“履约”的新近体验。这种体验的累积和沉淀,其实就是一种不断“使用与满足”的过程。受众的这种使用与满足的程度就构成了广告公信力的要素之一,是广告公信力的外化形态。
传播学“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受众成员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并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成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例如,零点研究集团2004年做的中国城市消费者广告接受度调查报告表明:消费者主动阅读或者关注广告的主要动因中,有56.2%的消费者是因为“及时了解新产品的信息”,51.5%的消费者是想“在买东西前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另外还有13.9%的人是因为“广告画面具有艺术感,好看”,以及10.3%的人认为“广告语都很经典,有趣”。舒咏平的《广告公信力调查报告》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可见,人们使用广告通常是出于多种不同的目的与需求,从中得到的满足程度也因人而异。这种受众群体在广告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满意”程度形成了一种“集合性判断与评价”,这种“合力”即为广告公信力的主观决定要素。
三、建构全方位提升广告公信力的社会诚信机制
鉴于广告现实的社会影响张力,需要建构一个全方位提升广告公信力的社会系统,这个体系既包括广告自体系,也包括社会综合体系。
首先,应加强广告主的“双赢”意识。
广告与生俱来的弱点便是在实现营销功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强烈的利己色彩,它是广告主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用的一种功利性工具。广告企图运用一切可能的诱导手段鼓动消费者尽可能多消费,这种方式只会导致受众采取更加防范的态度,对广告更加不信任。20世纪90年代西方兴起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IMC)主张“运用一切传播形式及手段实现沟通目标”,就是对广告因公信力缺失而丧失了作为营销推广手段的效力的一种深刻理论警示。
社会学者发现信任得以产生和维持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施信人相信对方的言行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益于,至少是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因此,企业的广告必须改变过去一味追求单边利益的做法,转向寻求互惠互利的双赢模式。在这种实质性的转变中,让受众享受到实在的好处,切实体会到来自企业的关怀,公信力也就建构和提升起来了。
其次,要建立立体信息公开平台。
经济学研究表明,提高信息完备性和信息对称性将有利于加深信任和普及信任。建构广告公信力必须加强信息社会共享机制和公开机制建设,尽快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失信行为的社会暴光率,使失信者无处遁形。
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高效力和权威性的广告公信力信息供应机构和平台。结果导致无信广告的行为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及时惩罚,守信者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长期而广泛的正激励。“信息堵塞”又会形成进一步的“马太效应”,导致虚假广告者继续有机可乘,向异地输出违约,或使一部分利欲熏心者跟风模仿,放大失信效应。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虚假广告常年屡灭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对于传统的乡村社会,现代商业社会或日“匿名社会”的信息传输要求要高得多。传统的乡村社会仅仅依靠“闲言碎语”就能进行失信者信息的传输,而现代社会则需要媒体、受众和政府部门多方的共同参与,形成对不法广告主的立体包围之势。
【关键词】电视广告;后现代主义;意识形态
电视广告作为当代社会最活跃的消费文化的文本之一,它在大众文化消费时代所具有的符号特征和意义,它对以往广告模式的突破和反叛,它在后现代主义艺术中的地位等,都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研究价值。而提供这一研究的理论视角,则是围绕后现代主义或批评或肯定的各种理论。
一、后现代主义理论与电视广告
后现代主义,是当代文化领域内一种现实与理论交错的社会现象。它提倡时尚和奇异瑰丽的艺术形式,它崇尚与热衷于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文化;同时,它还受到了西方文化理论的青睐而给予各种诠释。这些,犹如一个令人眼花缭乱而又急速旋转的风洞,往往令人瞠目结舌,望而却步。
后现代主义作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的社会文化思潮,具有鲜明的反叛和批判色彩,它的矛头指向自启蒙运动以来到19世纪现代主义的思想文化成果,主张与现代性理论、话语和价值观彻底决裂。我国旅美学者田晓菲认为:“后现代主义,确切地说,是一种心态,一种存在状态,而不是一种哲学”;“它具有强烈的‘自觉性’,并因此有自嘲,也有嘲弄——嘲弄传统和权威。它不相信任何庞大和具有综括覆盖性的意识形态,也不相信艺术和理论、高级和通俗、艺术形式和艺术形式之间存在什么绝对界限。”①
值得注意的是,后现代主义的反叛是从建筑、绘画、雕塑等艺术实践开始的,它以强烈的震撼力和冲击性而闻名遐迩;然后才因此而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在理论上予以抨击或肯定。也就是说,由于后现代主义有着较为丰富的艺术实践,不论对它如何评价,其生存的根基是难以撼动的。
资本主义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在文化和价值观念上进行自我证明、使自己的全部活动“合理化”的过程。正如让—弗朗索瓦·利奥塔所指出的,在西方传统和现代思想文化中,话语活动都是在某个“宏大叙事”的制约下,或参照某个“宏大叙事”而构建起一套自圆其说的元话语。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实现,资本主义弊病百出,因而产生了对这种“合理性”的种种怀疑,即“知识的合法化问题”以及“叙事危机”。后现代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主流精英文化及其专制性权势针锋相对,营垒分明,担当的正是这种怀疑、批判和否定的角色。这清楚地反映了当代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和信仰危机。但是,由于后现代主义思潮采用的是破坏性的否定思维方式,有着过于强烈的否定和破坏色彩,重视解构而轻视建构,理论上众说纷纭而令人莫衷一是,因而在学术界取得轰动效应之后,至今仍然未能充当主流文化的盟主。
如果说,过去主流的精英文化一直作为研究社会体制和意识形态的主要对象,而大众文化更多的是受到批判和责难的话;那么,在后现代主义出现之后,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两者之间的界限已经相对模糊,而且这种理论活动更多的是涉及到对社会日常生活的文化生产与消费现象的分析和评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二战结束以后,随着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西方大众消费社会得以形成并逐渐走向成熟,由此出现了各种与前不同的新的因素,市场、商品和跨国经济等体系不断成熟,并发挥出越来越多的意识形态功能。种种事实表明,当代意识形态的有效过程,已经不仅仅是以阿尔图塞所分析的国家、阶级、集团、学校、家庭等社会机制的活动方式进行,而主要是通过日常生活的文化生产、消费等各种行为去实现的。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变化。正如罗兰·巴尔特在担任法兰西学院教授的就职演说中所指出的:我们曾经认为权势是一种典型的政治现象,现在我们则相信它是一种意识形态现象——于是我们发现权势出现于社会交流的各种精巧的机构中,不只是在国家、阶级、集团里,而且也在时装、舆论、演出、游乐、运动、新闻、家庭和私人关系中,甚至在那些企图对抗权势的解放冲动中……②因而罗兰·巴尔特等人十分关注当代的大众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日常生活。种种事实还一再表明,这种文化思潮是国际性的。
电视和广告分别作为大众文化的媒体和急先锋,自然也倍受学者们的关注。电视是一种媒介,或者说是不同于印刷媒介的电子媒介之一。尽管在科技属性上,电视是电子光束扫描,电影是物理光学投射,两者是不同的;但在表现形式上,电视和电影仍然有着不少共同之处。它们都是以具像仿真的影像与声音、音响的结合,串组成综合的符号系统,有着声形并茂、音像俱全的共性,因而在研究上彼此可以得到很多的借鉴与支持。如英国纪录片专家格里尔逊提出纪录片的定义是:对事实事物做创意的处理;其理论支柱来自法国纪实美学经典作家巴赞的“摄影影像本体论”。巴赞认为:“电影这个概念与完整无缺地再现现实是等同的。他们所想像的就是再现一个声音、色彩、立体感等一应俱全的外部世界的幻景。”③这里,电影再现外部世界的幻景的观点是完全适用于电视的。而在后现代主义看来,当艺术与现实的界线彻底消失,两者都已瓦解为普遍的“模拟虚像”时,也就是鲍德里亚所说的“电视就是世界”④。广告更是现代社会商业化和市场营销的直接产物。出于商品和劳务占领市场和相互竞争的需要,广告的发展,无论在速度上还是在质量上,在其对社会日常生活的渲染和影响上,莫不令人刮目相看。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电视广告这一文化消费现象。
二、电视广告——视象文化的主体
在写作本文时,笔者无意中看到了电视上的一首音乐电视的歌曲表演——《我爱万泉河,我爱五指山》。令观众诧异的是,片头有意突出了拍摄现场:大型的摇臂摄像机在移动,工作人员用红布遮盖住一个小山包,一大群手拿梭标的小演员来回奔跑——当歌手昂首高歌时,片中应有的“万泉河”、“五指山”等主要视觉符号根本就不存在,符号的能指已经“漂移”,真正的场景已被转换到了“天涯海角”。
这是一种后现代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所说的一种拼贴和戏仿,一种断裂感(fragmentation)的历时意识的消失。万泉河、五指山可以代之以天涯海角,革命年代的斗争场面变成了失去历史性的近乎调侃式的画面。难怪英国学者迈克·费瑟斯通认为:“这种画面跳跃闪烁的音乐电视,近乎为一种研究的理想类型。观众如此紧紧地跟踪着变换迅速的电视图像,以致于难以把那些形象的所指,连结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叙述,他(或她)仅仅陶醉于那些由众多画面迭连闪现的屏幕图像所造成的紧张与感官刺激。”⑤这也就是说,符号所指——意义使人难以辨认,而能指则像万花筒一般令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美国的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是最早认识到电视是一种视象文化的学者之一,他深刻地揭示了我们所处的后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是视像文化的流行。他指出:现代社会空间完全浸透了影像文化,“所有这些,真实的,未说的,没有看见的,没有描述的,不可表达的,相似的,都已经成功地被渗透和殖民化,统统转换成可视物和惯常的文化现象”。⑥他还说:“电视出现后,代替收音机成了最基本的媒介,而且随着电视的出现,广告得到了爆炸性的发展。广告及广告形象这一问题就成了我们所称的后现代主义的中心问题,因为电视广告以其速度之快和效果之好完全突破了旧有的广告形式。”⑦由此可见,在文化生产领域内,电视的普及使整个人类生活视像化,形象取代语言成为文化转型的典型标志,而电视广告也在当今的大众文化中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
另一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也认为:“电视广告是人们广泛体验的社会事件,是一种独特的信息模式”,“对于正在上升的新文化来说,电视广告是决定性的符号标志”,“很难逃避这样一个结论:电视广告是人们的一项主要社会活动,是发达工业社会中社会图景的突出特征”。他还以鲍德里亚的观点来分析电视广告。因为广告中的消费对象改变了理想的话语情状,“广告呈现为一个能指,一个词语,这个词语与广告所促销的对象不存在传统的关系,广告使这个词依附于那个对象。广告建构起新型的语言与传播现实。这些漂浮的能指恰恰在广告中通过再语境化实现意义”。⑧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能指的漂移”这一符号学概念。法国著名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在《现代神话》中,引入了符号学先驱、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一组有关符号的二元对立的概念——能指和所指,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意指作用。索绪尔把能指看作是语言的音响形象,而所指则是意义或概念;二者结合起来就是符号,构成了符号对指示物(即事物对象)的意指作用。而在当代社会视觉形象大量出现后,能指就是这类形象(或意象)的各种表现形式。罗兰·巴尔特还根据语言学家耶姆斯列夫的阐述,指出“这是一个二次序的符号体系。第一次序体系中的符号,也就是说,概念和意象间的结合整体,在第二次序的体系中,变成只是能指。”⑨为了强调能指的“堆叠”特性,他把第一次序的符号称为明示义(denotation),指的是符号明显外在的意义;而第二次序的符号则是隐含义(connotation),是符号在其所依托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引申的意义。前者是直接意指,后者是含蓄意指。上面所说的“能指的漂移”,就是第二次序的能指。因为一个所指可以有无限量的能指,所以能指才能“漂移”起来,以致产生音乐电视中令人眼花缭乱的无数能指,也才能如上文所说的,五指山、万泉河可以变成天涯海角,等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后现代主义将视像文化看成与世隔绝的独立的符号世界,使符号表征与其所指相分裂,能指与其意义相脱节,认为视觉符号的意义都是相对的、相互消解的,都是符号能指的置换运作,可以无休止地被阐释下去。这样一来,视像表述和话语建构也就成了一种“视像游戏”,与实际存在及其意义并无多大关系,也可能并不相符。这个被后现代主义称之为“表征危机”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对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和学术建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应当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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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视广告的后现代符号系统
电视广告的符号体系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故事、神话、隐喻、标志语等。意识形态则渗透其中,形成了混杂上述不同表现形式的一种仪式化的叙述模式,并试图通过把统治关系宣称为“合法的”来维护这种关系。对于电视广告来说,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认知模式和由其他领域引入的符号,往往有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无疑给了电视广告以宽广的解释空间。而后现代主义的意识形态创意,具有詹姆逊所归纳的平面感(深度模式削平)、断裂感(历时意识消失)、零散化(主体消失)、复制(距离感消失)等美学特征,因此对于广告的表现形式与手法来说,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突破”。当然这种突破能否成功,至今仍未有定论。
当今社会,许多电视广告把大量的语言及图像符号锻造成动人的流行语汇及流行图腾,似乎是竭力把商业味的普罗媚俗成分压抑到最低:不要过于直白、不要理所当然、不要作图解式的演绎——并借此证明广告符号从来都是不按常规出牌的。但是,这样一来,广告所传播的并不是完整的产品信息,反而是越来越淡化产品信息;而表现出的模糊性、间断性、反叛、变形等“不确定性”因素,体现出对一切秩序和构成进行消解的后现代精神观念。换句话说,这样做,就是运用后现代主义的美感和观念给予广告符号以重新组合,打破了横组合、纵聚合的符号结构形式,以一种断裂感、零散化的构成方式取而代之,从而实现广告符号代码的突破与创新。这就如同电影导演王家卫制造时尚流行、李安生产大众消费一般。
在电影《花样年华》中,王家卫的叙事中断,张曼玉和梁朝伟在高速摄影和音乐的双重作用下舞蹈般行走时,令人想到了这种感情的跌宕与断裂。它连同张曼玉在影片中换穿的几十套旗袍,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拼贴手法,这正是詹姆逊所称的“怀旧模式”。李安的《卧虎藏龙》影片使神秘的东方色彩迷住了西方观众。2000年10月,巴黎地铁站都换上了《卧虎藏龙》的海报。在市政厅广场矗立的电视墙上,周润发和章子怡在竹林中飞来飞去,看呆了过路的行人。也许他们正在怀疑自己的力学知识,琢磨着中国人怎么会摆脱地心吸力,而不曾想到这恰好是一种新的符号组合的出现。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电视广告。在宣传某一品牌来电显示无绳电话的电视广告中,一位年轻人先是不耐烦地呼叫母亲、小妹听电话,但是,当看到电话显示出他等待的号码时,他就迫不及待地把电话拿在手中,亲昵地说:“小丽啊……”,这种意识形态的创意表现特征,主要是把无绳电话的实物转换成广告的能指:人物、表情、动作、心态等场景化的符号,以故事的叙述方式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内心,实际上是强制消费者接受电视广告制造出来的场景和仪式,从中体会到一种诱导购物的“愉悦”。这样,广告也就从符号的明示义跳跃到隐含义,产生了含蓄意指的作用。此外,我们还可以经常看到电视广告宣传各种各样品牌的洗发水,用来表现品牌的不是它本身的质量和特性,而多半是让女模特甩出轻盈亮丽的缕缕秀发,然后在动态中吸引消费者留意它的品牌。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重复多少次的仪式化。自然,这已经是专门注重表面,品牌深层意义被“削平”的一种平面感的模式。
如果说,现代主义广告带来的是现代社会的清新气息和欢快情调的话,那么,后现代主义广告则是反传统的全新创造。前者可以用“金利来”领带的广告语来佐证:“金利来领带,男人的世界”;“斜纹代表勇敢,圆点代表关怀……”其喻意是,西服已成为当今男士们通用的服装,在我国连来自乡土的企业家也不例外。穿西服、打领带,社会上比比皆是,它的含蓄意指,象征着这是一个男人们统领的世界。如果说,这一则广告还能够让人从理性逻辑中得到理解的话,那么,下面这则广告语就简直是匪夷所思。台湾一家百货公司的广告语说道:“有了胸部之后你还需要什么?脑袋。到服装店培养气质,到书店展示服装。”(台湾中兴1997年春秋装——“书店篇”)按说,身材与知识、服装店与书店,本来就风马牛不相及,而广告设计者却刻意而为之。因为在后现代观念看来,女性魅力和内在气质的物化符号就是胸部和脑袋,而逛服装店和书店便被引申为有品味、有学识、有气质的女性应该经常光顾的场所。这正是从本质走向现象,从深层走向表面,从所指走向能指,从诠释意义走向文本的不断翻新。其实,这不就是抛弃了符号代码的逻辑构成,使之产生模糊的不稳定因素,化解现有话语秩序的试图影响受众心理的意识形态话语吗?
如果还意犹未尽的话,我们可以从“超现实”的广告中得到进一步的证明。著名的斑尼顿广告提供了绝佳的范例:在广告的系列图片中,两位白人与黑人妇女抱持着一个裹上毛巾的东方婴儿;一个白人婴儿吸吮着一位黑人妇女的;一个黑人小孩的手放在一个白人男性的手上;附带了公司的标语:“斑尼顿的联合色(UnitedColorsofBenetton)”照片本身并未传达任何关于购买这种鲜明颜色针织品的讯息,但是,却以隐喻的手法意指公司的国际名牌的形象。更显得突兀的是,斑尼顿干脆把新闻照片转化为广告,诸如:一名荷枪的非洲雇佣兵手握一条人的大腿骨;濒死的艾滋病人跟他悲恸的家人;几排白色十字架的墓地,埋葬着波斯湾战争中死亡的军人。这是所谓“社会良知”的广告,让人关注野蛮、不幸与死亡,并通过建构的“现实”去推销名牌。它们不仅破坏了新闻真实性而使广告的视像被当作不真实的文化符号,而且还从原先的新闻价值中捞到好处,使新闻照片变成商品化了的超现实。⑩
这种后现代主义的广告和电视广告,从市场营销的经济角度来看,是从商品导向转向消费者导向的一种具体表现。电视广告作为一门沟通的艺术,其目的就是影响目标消费者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取向。因此,广告更多的是指向消费者的心理、意欲和环境文化,让消费者自身说话。广告的成功,不仅在于它刺激了商品消费的增长,更在于它本身作为一种文化存在,极大地调动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消费过程的那份自信与的快乐感。而广告符号与消费者的交流更多的是上升到“感觉的体验”,这种现象在流行商品领域表现得犹为突出,而且在广告发达地区似乎已成了一种时代潮流。
这是意识形态作为权力关系在文化逻辑中的折射,外在地表现为我们受到影响和限制而改变的生活态度和主张。如果品牌所体现的生活态度与消费者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默契,品牌所涵盖的商品必然更乐于被消费者接受。意识形态广告所宣扬的文化价值观,其实就是“赞美消费”。它通常都有明显的替消费“立法”的意识形态倾向。它们设法伪装、弘扬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使崇拜物质消费具有合法的理由和说词,于是消费也就成了反叛传统文化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大众流行文化。
总之,电视广告已经在大众文化消费时代中崭露头角,而且以其独特的后现代主义的符号特征吸引了亿万电视观众的关注。现在的问题是,理论界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冷静而合理地进行评价和诠释,给予中肯的批评和引导。
注释:
①田晓菲:《后现代主义与大众文化》“译者前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②汪民安:《罗兰·巴特》,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③[法]安德烈·巴赞:《电影是什么》,中国电影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
④迈克·费瑟斯通:《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⑤同上,第8页
⑥[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文化转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⑦[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⑧王逢振主编:《电视与权力》,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5、209—210页。